担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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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融资担保发[ⅩⅩ]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皖金函[ⅩⅩ]233号通知精神,结合公司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于公司面对的绝大数客户是区域内管理基础较薄弱的中小企业,为了更好地督促受保企业守信履约,公司根据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并经客户同意,在签署委托保证合同时,约定按不高于担保额5%的比例,以担保保证金的形式预先收取客户违约金。对部分续保的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或反担保措施风险覆盖率较高的优良客户可酌情减收或免收担保保证金。

第三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家合作金融机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结合客户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担保债务分布情况,将收取的担保保证金存入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实行存取一帐式管理;财务部建立担保保证金台账,逐笔登记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收取担保保证金时,与客户明确该保证金为预交的违约金。客户按时履约,我公司解除担保责任后,客户凭还

款证明向公司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经公司规定程序审核后,由财务部从专户一次性退还客户; 当客户未如约偿还债务时,公司将按合同约定,依法合规处置该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

第五条收取的担保保证金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保管,不得用于公司向合作的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不得进行其它投资等,并按照属地监管机构要求报送担保保证金期末余额及明细数据。

第六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担保保证金账户财务部要按户做好询证核对工作。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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