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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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客户为了确保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按照约定缴纳给公司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缴纳、存放、使用、补缴、返还、解冻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法合规。

第四条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客户应当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担保保证金。

第六条客户缴纳担保保证金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并填写相关缴款凭证。

第七条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客户缴纳的担保保证金应当及时上交公司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对其进行登记和存放。

第三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存放与监管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保证金的存放与监管制度,确保担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担保保证金应当单独存放在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检查担保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并制作相应的存管报告。

第十二条如发现担保保证金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财务部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应当用于履行合同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经由公司领导审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担保保证金后,须及时在财务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将使用情况通知客户。

第五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补缴第十六条客户如需补缴担保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差额支付给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若客户未按时补缴担保保证金,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合同履行、解除合同等。

第六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返还与解冻第十八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客户如未发生履行义务或者责任承担,公司应当及时将担保保证金返还给客户。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公司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的定义及种类第二条保证金指客户在办理特定业务或签订合同时,按照公司要求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履约保障或违约金等需要时的赔偿金。

第三条保证金的种类包括:⒈履约保证金:客户为了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缴纳的保证金。

⒉违约保证金:客户为了防止违反合同约定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

⒊其他类型保证金: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公司可要求客户缴纳其他类型的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第四条客户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包括:⒈现金支付:客户可以通过现金方式直接缴纳保证金。

⒉银行转账: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划入指定账户。

⒊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接受其他合法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保证金的金额及期限第五条保证金的金额由公司根据业务风险评估、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期限为合同期限或业务办理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具体期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保证金的利息第七条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向客户支付任何利息。

第七章: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第八条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有权使用保证金:⒈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⒉客户违反合同约定。

⒊其他应当使用保证金的情况。

第九条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⒈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⒉合同期满或业务办理完毕,不再需要保证金。

第八章: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做好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客户对公司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提出投诉或申请复议。

附件:详细列出附件名称及内容。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履约保证金:为了确保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而缴纳的保证金。

⒉违约保证金:为了防止违反合同约定而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担保保证金业务。

第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客户为确保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公司提供的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等价物。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合同类型、金额、期限及风险评估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取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保证金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八条保证金的使用应严格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至客户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如客户违约,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余额部分应及时退还。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客户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保证金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特定业务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公司利益,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客户签订保证金协议的情况。

第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客户在借贷或交易活动中,提供给公司的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风险保护的凭证。

第四条公司在接受客户担保保证金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定义见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第二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缴纳第六条客户缴纳担保保证金的方式包括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第七条客户缴纳担保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公司规定的比例来确定。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为客户提供缴纳担保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并确保客户可以方便地进行存款。

第九条客户缴纳担保保证金后,公司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反馈到客户的账户信息中。

第十条客户在借贷或交易活动结束后,如未发生任何风险事件,公司应及时返还担保保证金。

第三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在客户发生违约或违规行为时,使用客户的担保保证金来弥补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在使用客户担保保证金之前,向客户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使用的原因和金额。

第十三条客户担保保证金在使用后,公司应及时将使用的金额从客户的账户中扣除,并记录相关的操作。

第四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做好客户担保保证金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客户担保保证金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监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⒈客户担保保证金协议范本⒉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变更申请表格⒊客户担保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担保保证金:客户在借贷或交易活动中提供给公司的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风险保护的凭证。

⒉违约:当事人之一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⒊违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护企业的权益,并适用于所有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的客户。

2、定义和解释2.1 客户:指与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并承担担保责任的个人或机构。

2.2 担保保证金:客户按照约定提供给企业的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和抵押。

3、担保保证金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和风险程度,担保保证金分为以下几类:3.1 履约保证金:客户为履行合同而提供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履约。

3.2 违约保证金:客户为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提供的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3.3 项目保证金:客户为参与特定项目而提供的保证金,用于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4、担保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4.1 缴纳方式:客户应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担保保证金。

4.2 保管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客户提供的担保保证金。

4.3 退还程序: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后,提出退还担保保证金的申请,并经企业确认后退还。

5、担保保证金的利息和处罚5.1 利息计算: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约定利率计算担保保证金的利息。

5.2 违约处罚:如果客户存在违约行为,企业有权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附加担保保证金和履行担保责任6.1 附加担保保证金: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企业认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保证金不足以履行担保责任,企业有权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附加担保保证金。

6.2 履行担保责任:在担保责任发生时,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金。

附件:1、担保合同范本2、担保保证金缴纳证明3、担保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合同:指为履行还款义务而提供的担保的合同。

2、保证金:指为履行合同义务而提供给债权人或者受托人的一定金额的款项或者财物。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规定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规定内容是什么

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暂⾏办法最新规定内容是什么建设⼯程质量保证⾦的管理这个问题是有⼀定的法律规定的,⽽且是要经过严格的⽴法程序以后才能知道是否适⽤。

因此对于⼤家想了解的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暂⾏办法最新的相关知识,由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暂⾏办法最新规定内容第⼀条为规范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落实⼯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程建设领域保证⾦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程质量保证⾦(以下简称保证⾦)是指发包⼈与承包⼈在建设⼯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程出现的缺陷进⾏维修的资⾦。

缺陷是指建设⼯程质量不符合⼯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应当在招标⽂件中明确保证⾦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的下列事项进⾏约定:(⼀)保证⾦预留、返还⽅式;(⼆)保证⾦预留⽐例、期限;(三)保证⾦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式;(五)保证⾦预留、返还及⼯程维修质量、费⽤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式;(七)逾期返还保证⾦的违约⾦⽀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国库集中⽀付的政府投资项⽬,保证⾦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付的有关规定执⾏。

其他政府投资项⽬,保证⾦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被撤销,保证⾦随交付使⽤资产⼀并移交使⽤单位管理,由使⽤单位代⾏发包⼈职责。

社会投资项⽬采⽤预留保证⾦⽅式的,发、承包双⽅可以约定将保证⾦交由第三⽅⾦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银⾏保函制度,承包⼈可以银⾏保函替代预留保证⾦。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在商业交易中,客户担保保证金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旨在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为了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增强交易的可信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客户担保保证金的定义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在商业交易中,由客户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

它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用于弥补交易对方可能因违约或破产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1. 支付方式客户可以通过现金、支票、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担保保证金。

在支付担保保证金时,客户应填写相应的表格以记录相关信息,并签署相关文件。

2. 退还方式a. 在交易成功或交易解除后,交易对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担保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客户,除非客户存在违约或其他问题。

b. 若客户存在违约行为,交易对方有权扣除相应的遭受的损失后再退还担保保证金。

四、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1. 分账户管理为了保证担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交易双方应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的担保保证金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资金和交易资金要严格区分,有序进行管理。

2. 风险评估和设置担保金额a. 在决定接受客户担保保证金时,交易对方应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客户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等,并根据评估结果设置合理的担保金额。

b. 担保金额应根据交易类型、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3. 担保保证金的利息a. 若担保保证金是预付金,交易对方可以将其存入专门的利息账户,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给客户。

b. 利息支付比例应根据市场利率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5、担保保证金的使用1. 追偿权a. 若交易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或其他损害情况,客户有权追偿其遭受的损失。

b. 追偿过程中,交易对方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2. 担保保证金的抵债a. 在交易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客户有权要求将担保保证金用于抵债。

b. 抵债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约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保护担保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保证金是指客户为获得某项服务或者购买某种产品而向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机构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于在担保交易中客户向担保机构提供保证金的情况。

第四条客户担保保证金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第五条担保机构在与客户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需要提供的担保保证金的性质、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六条客户应当按照担保机构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支付担保保证金。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和清算制度,确保担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对客户担保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

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将客户担保保证金存放在风险可控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担保机构在客户违约、债权或者债务到期等情况下,可以使用客户担保保证金进行相应的清偿处理。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客户担保保证金的余额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四章客户担保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二条客户提供担保保证金的有效期届满后,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将担保保证金退还给客户。

第十三条客户主动解除担保或者完成担保合同的义务后,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将担保保证金退还给客户。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担保人:指作为担保义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 担保合同: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合同。

3.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权利人。

4. 债务人:指因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产生债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附件:1. 客户担保保证金收据样本2.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记录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担保人:在本办法中,指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 担保合同:指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合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保障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担保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收取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缴纳的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账户应与担保公司的其他账户分开管理,不得挪用保证金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操作流程,并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保证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 客户违约时,用于弥补担保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2. 客户提前解除担保合同时,用于支付违约金;3. 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使用保证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二条客户履行完毕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担保公司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退还保证金时,担保公司应扣除客户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保证金的退还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客户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保证金或者未按约定使用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担保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担保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担保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担保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我公司原则上不收取客户保证金~而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条对于担保客户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四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确定。

第五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第六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我公司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保证金专户名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账号:XXXX 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恒丰银行苏州分行。

第七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第八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第十一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指依法设立,以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合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承担相应风险。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准入与备案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具备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和设施;(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等制度;(五)担保人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满足其业务规模的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准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三)注册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文件;(五)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资质证明;(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决定。

决定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备案前,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经营与监管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等融资担保服务;(二)为企业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三)依法接受委托,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服务;(四)其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业务操作;(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评估授信对象的风险等级;(三)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四)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担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并避免内部欺诈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061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061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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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融资担保发[ⅩⅩ]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皖金函[ⅩⅩ]233号通知精神,结合公司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由于公司面对的绝大数客户是区域内管理基础较薄弱的中小企业,为了更好地督促受保企业守信履约,公司根据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并经客户同意,在签署委托保证合同时,约定按不高于担保额5%的比例,以担保保证金的形式预先收取客户违约金。

对部分续保的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或反担保措施风险覆盖率较高的优良客户可酌情减收或免收担保保证金。

第三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家合作金融机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结合客户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担保债务分布情况,将收取的担保保证金存入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实行存取一帐式管理;财务部建立担保保证金台账,逐笔登记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收取担保保证金时,与客户明确该保证金为预交的违约金。

客户按时履约,我公司解除担保责任后,客户凭还
款证明向公司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经公司规定程序审核后,由财务部从专户一次性退还客户; 当客户未如约偿还债务时,公司将按合同约定,依法合规处置该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

第五条收取的担保保证金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保管,不得用于公司向合作的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不得进行其它投资等,并按照属地监管机构要求报送担保保证金期末余额及明细数据。

第六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担保保证金账户财务部要按户做好询证核对工作。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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