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的精神动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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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精神动力学(一)——济南心理咨询
虽然许多精神疾病最后都可能以自杀的悲剧收场,一般说来,和自杀关联性最高的还是感性疾患,因此这个议题在本章讨论。
在正式开始动力观点的探讨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决定自杀这个行为的因素有很多,横跨了生物与心理两大局面。
心理治疗实务中所点滴累积的精神动力观点,就病因学上来说,或许是神经化学因素的次发现象,因此除了心理治疗取向的尝试,各种生物性的治疗方法也要积极运用,因为对许多个案来说,仅仅只有心理治疗恐怕是不够的。
在一个比较疗效的研究里,单只接受心理治疗的抑郁症患者,其治疗反应率低到只有16%,反之同时接受药物治疗和电击治疗的患者,结果分别是83%与86%,拯救个案的性命远比死抱着单一的治疗取向,维护理论的纯正性要来得重要。
不论是自杀的行为或意念,都和人类各种思想行为一般,遵循多元决定论的原则。
自杀的动机非常复杂而多元,而且往往模糊难辨,因此临床工作者必须要仔细倾听每个个案所说的话,特别留意其中的移情——反移情发展,最后才能推敲出埋藏其中的动力内涵。
弗洛伊德对自杀所作的精神动力诠释与他抑郁症的理论息息相关。
他假定,自我只有在把自己当作客体的情况下才能够杀死自己,所以他假设自杀是一种被置换的谋杀——也就是说,意图毁灭内在客体的欲望被导向自身。
稍晚发展出结构模式之后,他修正原有的理论,认为自杀是残虐超我对自我的加害。
卡尔.梅宁哲对于自杀的看法则比较复杂,他认为自杀行动的背后至少有三个欲望作为动机,分别是
想要杀人、想要被杀以及想要死的希冀,其中杀人的欲望并不只是针对内在客体而已,过去的临床经验一再证实,自杀往往是为了摧毁存活者的生活,对很多个案来说,自杀是唯一能够满足复仇欲望的手段,例如个案的配偶就经常沦为复仇的“标靶”。
在自杀个案的客体关系中,残酷的虐待者与被凌虐的受害者是不断重复上演的戏码,就如同前面提过的例子一样,内在客体不断地进行迫害,使个案陷入惨境;反过来说,在某些案例里,个案可能会以为这个戏码的结局唯有透过自杀而臣服于加害者。
曾经有人把这样的内在客体比喻为“隐身的刽子手”。
在某些个案身上,攻击性在自杀动机中所扮演的角色未必那样执着。
费尼切尔曾经提出,自杀可能是为了要实现团圆的欲望,个案可能满怀欣喜地想要和失落的所爱奇迹般的重逢,或者是要和那个慈爱的超我形象作自恋式的融合;客体的失落往往是自杀背后的原因,许多个案都透露出对失落客体的依赖与怀念。
从某个角度来说,自杀也可以是一种退行性欲望,希冀与失落的母体重聚。
1978年由琼斯教士所带领、发生于圭亚那的集体自杀事件中。
他开枪击中自己头部之前吐出最后几个字便是“妈妈......妈妈......。
”自杀行为经常包含病态性的哀悼,特别是在自杀行为发生在亲密他者的忌日时。
研究已经证实自杀行为与父母亲忌日间的关系具有统计上的意义。
当一个人的自尊与自我统整形都必须要依赖于失落客体之间的依附关系时,除了自杀,恐怕也没有第二条路可以恢复自我的统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