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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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
一、债的概念
(一)债的概念
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
(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
(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
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
二、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担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
而在多数债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也负担债务,债务人亦然。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无法成立和存续。
三、债的内容
(一)债权
1、债权的概念、特征
(1)概念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债权的特征
①债权为请求权(就权利的作用而言)
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权利人得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债权为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之人主张的权利,即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③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债权在性质上不允许永久存在,在期限届满时债权消灭。
其期限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A、当事人约定的期限;
B、法律规定的期限;
C、时效期限。
④债权具有相容性
即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普通债权,无论成立先后顺序如何,其效力一律平等,无先后优劣之分。
⑤债权具有平等性
相容性是指针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此数个债权之间能够互容而非相互排斥。
⑥债权设定多具任意性
债权设定的任意性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经当事人自由协商,可任意创设债权。这主要是针对合同债权而言。
2.债权的权能
(1)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的表现形态,也即债权人依其享有的债权而得为的行为。
(2
即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此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请求力。
二是给付受领权。
即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保持所得利益。此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保持力。
三是保护请求权。
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此权能请求司法保护。此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四是处分权能。
从债权实现角度而言,债权人还要有对债权的处分权能,即抵销、免除、债权让与、权利质押等。
债权具备以上四种权能时,就是效力完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欠缺某项效力,则沦为不完全债权。二者在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利益的多寡上是不同的。
四者的关系:
债权的这四项权能自债权实现的角度而言,给付请求权和处分权能具有形式上的意义,给付受领权具有最终的实质性意义,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法律途径和方式。
3、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物且具有排它性的财产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
以下比较均以所有权为根据。
(1)债权与物权的联系:
债法和物权法共同反映着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在它们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
一方面,债权大多以物权为基础。
财产交换的基本前提,是交换双方各自用以交换的财产的所有权。缺乏这种前提,交换就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债权的实现又大多以债权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为结果。
商品的交换也就是所有权的交换。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权和物权为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它们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债权为请求权,而物权为支配权。
第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
另外,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第三、债权为相对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物权为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因此物权得向一切人主张。在此意义上,债权又可称为对人权,物权又可称为对世权。第四,在权利的客体上,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作为债权标的物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现实的,特定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多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行为通常为不作为。
第五,在权利的效力上,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
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而普通债权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后,才有可能实现。
3、物权具有追及性,无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