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经济法律通论】第六章债权法总论
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
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报道称银行表示要努力追回那些被多取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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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邮报》对此事的整个报道,“给人一种喜剧的感觉
【例3】甲(18岁)和乙(16岁)在外玩耍,甲让乙用 石头砸狗,狗暴起咬伤路人丙 问:以上两个案例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例4】甲在大楼下被来源不明的烟灰缸砸成植物人 问:大楼的全体住户是否承担连带之债?
两人侵权引发的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
先效力 物权没有期限性
4.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用”。
“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 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保证这 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银 行 信 用
国
消
家
费
信
信
用
用
■ 中美贸易和人民币“汇率”:国家的信用
低廉的商品
外汇盈余
先借钞票花,然后用贬了值的钞票还。美国出现政府预 算和经常账户的“双赤”。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 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 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例】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 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 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 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 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 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以及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债权定义、债权种类、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行使与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一、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对债务人的要求权、绝对权、相对权和财产权等。
二、债权的种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多种债权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最为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合同债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侵权债权是指在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上发生侵害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债权。
侵权债权通常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无因取得的利益的债权。
主要目的是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侵害。
三、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设立通常依赖于相应的法律事实,如合同的订立、担保物的提供、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在这些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一般需要符合四要素,即主体、客体、原因和目的。
债权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债权的转让、债权的内容修改、债权的消灭等方面。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
债权的内容修改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债权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
而债权的消灭,则是指债权关系因债权的履行、债权的放弃、债权的转换等原因而终止。
四、债权的行使与保护债权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实现对债务人的要求。
在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债权进行的保护与维护,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等。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第十四章债权法
第十四章债权法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B)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D)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D)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4、合伙关系中,合伙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A)A、各合伙人对外负连带之债,对内是按份之债B、各合伙人对外是按份之债,对内是连带之债C、对外、对内承担何种责任由合伙章程规定D、对外、对内均承担连带之债二、多项选择题1、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ABCDE)A、支付金钱B、交付财物C、提供劳务D、提交成果E、不作为2、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
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BDE)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按份之债D、连带之债E、多数人之债3、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
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在按4:6分配。
该合同之债属于(ABD)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之债E、连带之债4、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BD)等项权力A、相对权B、请求权C、支配权D、受领权E、形成权三、简答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的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之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力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之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债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债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
1. 债权的定义和特征
-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获得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 债权具有继承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和可供担保的特征。
2. 债权的成立和转让
- 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关系和合法的标的。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订立、遗嘱继承、法律赋予等方式成立。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对外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3. 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行
使债权。
4. 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责任
- 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5. 债权的消灭和终止
- 债权可以通过履行、抵销、转让等方式消灭。
- 债权的终止可以通过还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债
权法相关事务的处理非常重要。
请在具体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完整版)债权法
债法总论债的概念与性质一、债的概念:给付义务民通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债的客体是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此种行为被称为给付(Leistung)。
债的本质在于给付义务债的内容不一定限于单个给付关系(单一债关系),完全可能存在包含数个不同给付的债关系(复合债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和人格权:义务人不特定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第5页:“反之,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如履行即构成给付,进而可能构成债务关系内容的义务,这是因为此种不作为是由所有的人向其他所有的人负担的。
就这一点而论,不存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实现债权人特定利益的手段这里所谓特定利益,是指债权人除了其在债关系应当履行时拥有的固有人身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存量”利益vs.“增量”利益债所欲实现的债权人利益:特定行为结果抑或特定行为过程?4)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行为、缔约过失等综上所述,所谓债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给付义务称为债务,请求给付的权利称为债权二、债的性质1. 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充当债关系要素、决定债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指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但仍然和主给付义务一样能够被单独请求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指既不充当债关系要素或决定其类型,也不能和前述两种义务一样被单独请求履行,而仅能在被违反时被课以损害赔偿的义务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指按照债关系内容本应承担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发生履行障碍时,出于补救的目的而发生的进一步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别不真正义务指违反之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导致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固有权利之减损丧失的“义务”合同法119条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债权法题库及答案详解
债权法题库及答案详解1. 债权的转让- 题目: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但未通知乙。
问丙能否直接向乙主张权利?- 答案详解:根据债权法规定,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丙不能直接向乙主张权利,除非甲通知了乙。
2. 债务的免除- 题目:甲欠乙一笔款项,乙书面声明免除甲的债务。
问甲是否还需要偿还该笔款项?- 答案详解:债务的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乙书面声明免除甲的债务,意味着乙放弃了对甲的债权,甲无需再偿还该笔款项。
3. 共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题目: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借款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问丁能否要求甲单独偿还全部借款?- 答案详解:根据债权法,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丁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偿还全部借款,但甲偿还后,可以向乙、丙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4. 债权的时效- 题目:甲对乙有一笔债权,已经过去五年,甲一直没有主张权利。
问甲的债权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答案详解:债权的时效一般为三年,超过时效期限,债权人丧失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的权利。
但甲仍可以与乙协商解决,或通过非诉讼方式实现债权。
5. 债务的抵销- 题目:甲欠乙一笔款项,同时乙也欠甲一笔相同数额的款项。
问甲和乙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债务?- 答案详解:债务的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性质相同,可以相互抵消。
甲和乙可以相互抵销债务,但需要双方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
6. 债权的担保- 题目: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
问如果甲不能按时还款,乙是否有权处置该房产?- 答案详解:债权的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果甲不能按时还款,乙作为债权人,有权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申请法院对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7. 债务的履行顺序- 题目:甲同时欠乙多笔不同期限的债务,甲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问乙应如何确定债务的履行顺序?- 答案详解:债务的履行顺序通常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但如果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则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债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债权法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 (如法院判决)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害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处分等,以及为他人提供劳务服务。
必须不是专属于本人处理的事务 2.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不妨碍有为自己谋一定利益的意思和结果 3.无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无法定的义务和无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的义务 (1) 适当管理义务。
(2) 通知义务。
(3) 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的义务(1) 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
(2) 清偿债务。
3)赔偿损害。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不享有管理报酬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这种利益仅指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等不能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2 他方受有损失。
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 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 ——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民法学--债权
• 撤销权源于罗马法的“废罢诉权”, 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 权人有权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 以撤销的一种权利
– 成立要件
• 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 债务人享有权利却不积极行使,并且 不及时行使权利将有丧失的可能 •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 • 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己行使的非专 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 保证责任范围
– 有约定的,从约定 –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推定连带责任
• 保证责任消灭
– 债务履行 – 保证期限届满 – 在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而 转让债务或变更主合同
• 保证合同
– 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债务有愿意 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
• 按份之债: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 额享有权利或承担债务的一种债 • 连带之债:即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 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 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特 定物之债 –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种 类物之债
•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 凡是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 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 余地,这种债称简单之债 – 凡是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 种以上行为中选择一种行为,这种 债称选择之债
第四节 债的履行
• 概念
– 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 担的义务
• 债的履行原则
– – – – 实际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正确履行的原则
•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
– 债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履行方式和履行的顺序都是正确的
债权交易知识点总结大全
债权交易知识点总结大全债权交易是指将债务方所欠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债权交易作为金融市场中一项重要的交易活动,其涉及的知识点非常丰富。
以下是关于债权交易的知识点总结:1. 债权交易的基本概念债权交易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通过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债权交易的对象可以是企业、个人或者政府等组织,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资金或者规避风险。
2. 债权交易的主体债权交易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
债权人是指原始债权的持有人,债务人是指欠债的一方,债权受让人是指通过转让交易获得债权的一方。
3. 债权交易的形式债权交易的形式包括债权转让和债权抵押。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以一定约定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而债权抵押是指债权人将债权作为担保物抵押给第三方。
4. 债权交易的法律规定债权交易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债权债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交易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5. 债权交易的交易流程债权交易的交易流程包括确定债权转让标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完成债权转让登记等多个环节。
在进行债权交易时,双方需要按照流程依法操作,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6. 债权交易的风险控制债权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降低风险,债权交易双方需要对交易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7. 债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债权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指由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而二级市场是指债权通过证券市场等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市场。
8. 债权交易的影响因素债权交易的影响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法律法规、市场供需关系、利率水平等多个因素。
这些因素对债权交易的成本和效益产生重要的影响。
9. 债权交易的未来发展趋势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科技的应用,债权交易将呈现出数字化、多元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第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三、债的概括承受 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 能生效。 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连带责任) 债的消灭 一、清偿 考点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代为受领(向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 考点2: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履行人、当事人;为他人、为 自己;不负违约责任、负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需债权人同 意) 考点3:清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考点4:涉他合同第三人诉讼地位:可以列为无独三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二》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 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抵销 1、抵销的意义 2、自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例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 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 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2012年卷三第59题,多选)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答案:ABC. (5)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 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②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 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 的,应另行起诉;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例题】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 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裁决。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2006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代位权 C.甲应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乙、丙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ABC. 撤销权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 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 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债权法第十七章债的概述)
债权法第十七章债的概述)债权法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一、债的概念法定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法定概念的分析:该条规定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债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债是特定的法律关系。
但没有反映债的特点。
因为民法的任务就是规范社会关系,形成法律关系。
这是所有的民法规范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结果。
不是债独有的。
第二,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不存在一般的、抽象的法律关系。
第三,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产生的。
实际上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产生于合同和法律规定。
不仅仅债是这样。
第四,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这也不反映债的本质,实际上,所有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是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不是债独有。
教材的概念: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特定,区别于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他方为特定行为。
债的关系是债权人通过他方的特定行为获得利益。
他方通过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
不不同于物权关系。
物权是直接对物享有利益,债权是对他人的行为享有利益。
是债的本质特征。
(三)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含的债权、债务,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故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这一特征把债同人身权关系区别开来,后者不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思考题:现代民法中的债与传统的债的区别:债的概念,是近代才西方引进的,与我国传统的债有所不同,有三: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债、债台高筑。
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务,也包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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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担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
而在多数债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也负担债务,债务人亦然。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无法成立和存续。
三、债的内容(一)债权1、债权的概念、特征(1)概念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2)债权的特征①债权为请求权(就权利的作用而言)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权利人得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是指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之人主张的权利,即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③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在性质上不允许永久存在,在期限届满时债权消灭。
其期限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A、当事人约定的期限;B、法律规定的期限;C、时效期限。
④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普通债权,无论成立先后顺序如何,其效力一律平等,无先后优劣之分。
⑤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是指针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此数个债权之间能够互容而非相互排斥。
⑥债权设定多具任意性债权设定的任意性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经当事人自由协商,可任意创设债权。
这主要是针对合同债权而言。
2.债权的权能(1)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的表现形态,也即债权人依其享有的债权而得为的行为。
(2即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
此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请求力。
二是给付受领权。
即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保持所得利益。
此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保持力。
三是保护请求权。
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此权能请求司法保护。
此在债的效力上,为债权的强制执行力。
四是处分权能。
从债权实现角度而言,债权人还要有对债权的处分权能,即抵销、免除、债权让与、权利质押等。
债权具备以上四种权能时,就是效力完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欠缺某项效力,则沦为不完全债权。
二者在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利益的多寡上是不同的。
四者的关系:债权的这四项权能自债权实现的角度而言,给付请求权和处分权能具有形式上的意义,给付受领权具有最终的实质性意义,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法律途径和方式。
3、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为直接支配物且具有排它性的财产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
以下比较均以所有权为根据。
(1)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法和物权法共同反映着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在它们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一方面,债权大多以物权为基础。
财产交换的基本前提,是交换双方各自用以交换的财产的所有权。
缺乏这种前提,交换就无法进行。
另一方面,债权的实现又大多以债权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为结果。
商品的交换也就是所有权的交换。
(2)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和物权为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它们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主要表现在:第一、债权为请求权,而物权为支配权。
第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
另外,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第三、债权为相对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物权为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因此物权得向一切人主张。
在此意义上,债权又可称为对人权,物权又可称为对世权。
第四,在权利的客体上,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作为债权标的物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
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现实的,特定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多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行为通常为不作为。
第五,在权利的效力上,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而普通债权只有在物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后,才有可能实现。
3、物权具有追及性,无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偿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而债权则无追及性,债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无论其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债权人对该第三人均无依其债权请求返还或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它可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只有标的物灭失或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别原因,才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第七、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
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行为,且多具有人身信赖的性质,因而法律对于债权的转让设有一些限制;而物权含有处分权,除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以外,所有人出卖其所有物,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第八、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除了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其它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对物权给予保护;债权的保护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裣损失的方法,而且对债权的保护一般限于民法上的保护。
(二)债务1、概念、特征(1)概念债务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担的应为或不为特定行为义务。
(2)特征①债务在法律上具有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力②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③债务的内容也具有特定性④债务不能永久存在(1)给付义务①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以外的,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旨在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满足的义务。
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中原定的履行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在原给付义务与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主要情形有二:一是因原给付义务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之义务,此种损害赔偿义务有替代原给付义务者,亦有与原给付义务并存者;二是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义务。
(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源于德国,后被各国判例及学说所接受,但至今人们仍未对附随义务形成统一定义。
附随义务即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附随义务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①为实现债权人给付利益的附随义务,主要体现为通知、照顾、忠实、协助、说明、不为禁止营业的义务。
②为维护相对人人身及财产利益的附随义务,主要表现为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不为加害给付。
相应地,附随义务也就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①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辅助功能);②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保护功能)。
(3)不真正义务所谓不真正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非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
不真正义务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而已。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亦规定了不真正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债务与责任(1)罗马法:关于债务与责任,罗马法未对其加以区别,债的侧重点是责任、法律约束、法锁,“罗马法将‘法锁’视为债的本质所在”。
在罗马法中“债务与责任合而成为债务之观念,责任常随债务而生,二者有不可分离之关系”。
(2)英美法:在英美法中,责任系债务不履行的当然结果,债务与责任结合而为一个法律关系,权利(right)和责任(duty)是关联名词(correlatives),有权利必有责任,无责任必无权利,债务与责任不加区分,属同义语。
这并非因为其债法理论不发达,而在于其认为没有区分的必要。
(3)日尔曼法:德国固有法,即日尔曼法中才将债务(Schuld )与责任(Haftung)区别,债务为“当为”,不含有法的强制在内,债权为无强制债务人给付之权。
如果想要强制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必须在债务之外另有责任关系存在。
责任为替代,为债务人当为给付而未为给付时应服从债权人的强制取得之关系,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
正是因为此强制取得的责任关系附加于债务关系之上,债务关系才具有拘束力。
将债务与责任相分离是日尔曼法对现代民法的巨大贡献。
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受日尔曼法的影响,均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