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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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工资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同力钢构公司工资与效益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一、根据工厂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同力钢构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各单位工资总额包括销量、增加值挂钩工资、利润挂钩工资和其它工资。

(一)销量、增加值挂钩工资1、金属结构公司挂钩工资实行销售产品吨含量、增加值含量复合挂钩的办法。

(1)油箱、塔筒、模板等规模板块产品,按产品销售吨重提取挂钩工资,即:挂钩工资=当月销售产品重量×每吨工资含量按吨提取工资的产品,如有委外加工,应相应扣减委外加工部分后计算提取挂钩工资。

(2)其它零星市场产品或关联交易产品或劳务实行按增加值挂钩的办法,即:挂钩工资=当月销售产品增加值×增加值挂钩系数2、机电装备挂钩工资机电装备实行与增加值挂钩的核算办法。

挂钩工资=当月销售产品增加值×增加值挂钩系数3、增加值=内部销售收入-材料成本(含材料运输成本)-委外加工费用(二)内部利润挂钩工资按实现内部利润超过基数部分或少完成数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或扣减工资的- 1 -挂钩办法。

即当年实现利润超过基数时,按超过部分的50%计提工资;当年实现净利润没有完成基数时,按少完成数额的100%扣减应提工资。

(三)其他工资为按公司效绩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扣减、奖励的工资。

(四)应结算工资总额=销售产品含量或增加值挂钩工资+利润挂钩工资+其它部分工资。

(五)市场产品每吨工资含量数、增加值挂钩系数经公司核定下达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当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重大改革政策,或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由各单位提出调整挂钩指标建议,经公司批准,可适当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整体和长远利益,公司可以适当调整市场产品每吨工资含量、厂内销售收入工时单价、增加值挂钩比例和利润指标。

三、工资的预提和结算(一)工资的提取采取月度预提、季度平衡和年终结算的方式。

在年度工资结算前,各单位可根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价值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总额管理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现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修订)。

第二条工效挂钩的原则1、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有利于促进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资产保值增值;2、效率优先、注重公平,并兼顾地区差异;3、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及公司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相适应;4、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工资总额控制在公司核定的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和内部核算单位(以下简称考核企业)。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构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工资性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工资等。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由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以下简称挂钩工资)、奖励工资、挂钩外单列工资组成。

1.挂钩工资由工资基数、效益工资构成。

2.工资基数是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目标利润(或利润基数)和目标实物量指标应提取的工资,一般包含企业领导人(高管)基本年薪工资和员工工资基数两部分。

3.效益工资是公司根据各企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按职工工资基数核定的工资,一般不包含企业领导人员效益年薪。

领导人效益年薪按公司领导人年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

第六条奖励工资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奖励;挂钩外单列工资指按国家或国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未纳入挂钩范围的工资或由于企业并购等行为新增企业当年发生的工资。

第三章工效挂钩办法第一节发电企业工效挂钩第七条公司对发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利润定比挂钩的办法。

当企业完成公司核定的目标考核利润时,提取核定的工资基数,超(或减)额完成目标考核利润或区域同类型企业利润总额的平均水平时,按差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效益工资。

如何开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

如何开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
分析挂钩结果
对比实际发放工资与挂钩计算的工资总额 ,分析差距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汇总挂钩考核结果
汇总考核数据
将各单位的挂钩考核数据 汇总,形成公司整体的挂 钩考核结果。
分析总体情况
根据汇总数据,分析公司 总体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 的关联程度,并提出改进 建议。
报告考核结果
向公司领导汇报挂钩考核 结果,并根据公司决策调 整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 挂钩方案。
编写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总结挂钩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效果评估的结果分析
分析挂钩工作的整体效果
根据评估结果,分析挂钩工作对经济效益的提升、工资总额的控 制、员工满意度的提高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
分析各指标的变化情况
分析评估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变化情况,找出变化趋势和规律,为 改进措施提供依据。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设定挂钩方案
根据指标和权重,设定工 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挂钩 方案,包括挂钩方式、计 算方法、调整方式等。
制定考核周期
确定挂钩考核的周期,如 按季度、半年或年度进行 考核。
开展挂钩考核评价
收集考核数据
按照设定的挂钩方案,收集各指标的实际 完成情况,并进行统计汇总。
计算挂钩结果
根据收集的数据,按照挂钩方案计算得出 工资总额。
02
挂钩工作的实施方案
确定挂钩指标和权重
确定挂钩指标
在确定挂钩指标时,应考虑企业的特点、行业情况以及经济 效益的实际情况。通常,挂钩指标可以包括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等。
确定权重
在确定挂钩指标的权重时,应根据各项指标对企业经济效益 的影响程度和重要程度进行合理分配。例如,营业收入的权 重可以设置为30%,利润总额的权重可以设置为40%,净利 润的权重可以设置为30%。

薪酬总额与业绩指标挂钩办法

薪酬总额与业绩指标挂钩办法

更多免费下载资料尽在:******.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01年薪酬总额与业绩指标挂钩办法塔油发[2001]173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内部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考核力度,更好地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确保油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不断提升公司价值,根据石油人字[2001]1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薪酬总额与业绩指标挂钩办法>的通知》,结合油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总额与业绩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1、与油田公司战略目标相统一,以引导所属各单位紧密围绕油田公司战略目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

2、从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公平公正,合理可行,具有可实现性和挑战性,有利于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

3、激励重点突出,实施办法简明,操作办法简便。

4、严格考核兑现,以业绩定薪酬,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二、考核指标与薪酬总额基数第四条考核指标的设定与单位主要经营者的年度业绩合同考核指标相一致,以促进单位经营者与其他员工利益和行为取向的统一。

第五条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考核指标。

对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的考核指标分为效益指标和控制指标,以效益指标考核为主,控制指标考核为辅。

1、效益指标旨在引导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

包括以下两项:(1)实现利润总额。

(2)单位成本。

包括油气单位操作成本、油气单位开发成本、吨油现金加工成本、化工现金单位加工成本等主要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以国际会计准则核算数为准。

2、控制指标旨在保证生产安全运营和实现减员增效。

包括以下两项:(1)死亡责任事故。

(2)员工人数。

第六条油田公司本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考核指标。

油田公司本部各单位的考核指标与主要经营者年度业绩合同考核指标保持一致。

采用“综合业绩分值”(以下简称业绩分值)计算办法评估业绩。

业绩分值按塔油发[2000]178号文《关于印发<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计算。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吉政发[1989]58号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吉政发[1989]58号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1988年9月14日吉政发〔1989〕5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和最近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为在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合理地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生产正常、经济效益好、各项考核制度健全的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选择如下挂钩形式:(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三)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四)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挂钩;(五)工资总额同创汇额挂钩;(六)工资总额同销售额(或营业额)和税利指标双挂钩;(七)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八)其它挂钩形式。

无论采取哪种挂钩形式都要保证完成承包基数。

对于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也要保证经济效益的增长超过生产的增长幅度。

三、凡是已经试行、今后继续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均应按照上年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应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和经国家统一安排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需要增加的工资,减去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

四、凡是新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一般应以上年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不含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减去一次性补发以后不再发生的工资和实发的奖金,加上合理增加的“翘尾”工资和按规定应提取的奖励基金以及承包企业超基数应提取的奖励基金(由同级劳动、财政核定)。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实施办法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实施办法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切实调动基层各单位生产经营积极性,进一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企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完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目标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2021年工资总额预算与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效挂钩的原则(一)坚持“两低于”原则。

即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的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二)坚持安全“一号工程”原则。

进一步强化安全的突出地位,着力引导由“安全第一”向“安全唯一”转变,切实促进公司安全生产转型,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

(三)坚持“效率、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推行内部市场化管理,体现市场化分配导向,向效益好、效率高单位和岗位倾斜,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工效挂钩范围公司所属生产矿井、机关、销售公司、物业公司、安培中心、救护队均属工效挂钩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工效挂钩考核办法。

三、挂钩指标由煤炭产量、进尺、利润、安全、煤炭销售量、销售价格、营业收入、成本费用、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组成。

四、工效挂钩的基本形式工效挂钩形式采用含量(核定)工资加浮动比例。

挂钩后,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升降,上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30%,下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五、工效挂钩考核指标基数的核定(一)效益指标基数以公司年初下达的产量、进尺、利润、煤炭销售量、销售价格、成本、费用、对外收入、安全质量标准化、产值等指标为准。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1、生产矿井工资总额基数,按照公司对各单位核定的综合吨煤单价及当月产量进行核定。

综合吨煤单价中包括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如矿井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调整综合吨煤单价或改变工资基数核定方法。

2、公司机关及地面其他单位按各类人员的劳动定员和工资收入基数,分别核定工资总额。

3、伤病保及内部退养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核定工资总额,不与单位效益挂钩。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计发〔1995〕51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24【实施日期】1995.04.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司(局)、财务司(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我们制定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是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

它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使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逐步向经营型转变,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抓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工效挂钩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实行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了“工效挂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逐步推开。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工效挂钩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97)-铁劳[1997]15号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97)-铁劳[1997]15号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97)正文:----------------------------------------------------------------------------------------------------------------------------------------------------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5日铁劳(1997)15号)各铁路局:现将《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抓紧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领导负责,层层落实,发挥工效挂钩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铁路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工资总额合理增长机制和减员增效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道部、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不包括广铁(集团)公司)。

第三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挂钩指标为:运输收入(管内收入和直通收入分别计算)、换算周转量和劳动生产率(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计算)。

第四条工效挂钩比例(一)工资总额与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管内收入(包括电力附加费)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10%和当年直通收入经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20%,增加效益工资。

当年管内和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0.5:1。

(三)工资总额与劳动生产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各铁路局当年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挂钩。

第五条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一)运输收入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2号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2号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2号一九八五年一月五日国务院发布)一、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从一九八五年开绐,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

二、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国家负责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城市,下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全部工资部额,及其随同经济效益浮动的比例。

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核定给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逐级核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全部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现行规定,以一九八四年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核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时,应剔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①规定,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额,由自有资金负担的部分,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列入企业成本,允许核定在一九八四年工资总额之内。

四、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指标,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门,一般应以一九八四年的实际上缴税利作为工资总额的挂钩指标,一九八四年上缴税利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数的,按照前三年上缴税利的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核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时,应从实际出发,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其他经济指标可以作为考核指标,并相应规定工资总额增减的比例。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3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3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3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9.03•【文号】劳部发[1993]219号•【施行日期】1993.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3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9月3日劳部发(1993)21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总公司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根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的精神,现就1993年挂钩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有条件的部门、各总公司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称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公司经国家批准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

各单位应在国家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审批所属企业的挂钩方案。

目前暂不具备条件实行总挂的单位,其所属企业的工资挂钩方案,仍按现行规定,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执行。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单位综合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原则上应实行复合指标挂钩,采用单一指标挂钩的要转为复合挂钩。

复合挂钩的主要指标以实现税利为主,也可以选择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

三、1993年新实行挂钩的单位挂钩方案的审核:新挂钩的单位,其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部分加以核定。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国营企业内部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国营企业内部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国营企业内部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7.08.13•【字号】[87]市劳资字第426号•【施行日期】198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国营企业内部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资字第426号1987年8月13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发〖1987〗18号文转发《市劳动局局长龚树基同志在北京市劳动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帮助已实行工资总额和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国营企业搞好内部分配,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内部分配一定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

企业内部分配要与落实企业内部各项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打破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病,充分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前两年,不少实行了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用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搞升级,既不考核技术水平,也不考核贡献大小,基本上是每人每年升一级,这是平均主义的作法。

今后一定要克服这种作法,认真贯彻按劳分配,打破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改变"人头份"的增资办法,把钱花到刀刃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二、企业内部分配增加工资的数额,要控制规定在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及随企业效益增长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数额内,不得突破,而且要瞻前顾后,留下适当的储备,供以后以丰补欠,特别注意增长多的年份不要当年一下分光。

效益较高,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较多的企业要留有1-2年的工资增长后备基金,以丰补欠。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铁劳[1992]43号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铁劳[1992]43号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铁劳(1992)43号1992年4月17日)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精神,为充分调动铁路工业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的生产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部决定自1991年起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的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把工资增长转到主要依靠本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使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有适度增长。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指标及比例铁道部对总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指标,既要鼓励铁路工业企业为运输部门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良好的产品;又要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调整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挖掘内部潜力,开拓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产品投入市场竞争,增收节支,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考虑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

因此,确定挂钩形式如下:1、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挂钩,挂钩比例分别为50%、40%、10%,实行总挂总提。

2、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挂钩浮动的比例为1:1,即:总公司在全面完成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时可按挂钩比例和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增加工资总额。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12月27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1999]11号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1999]11号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1999〕11号1999年1月26日)各铁路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财〔1998〕18号)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劳社部函〔1998〕172号)的规定,部制订了《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加强劳动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贴紧效益的工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主要内容为,全面挂钩,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三率否定;强化管理,分档调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挂钩指标为企业的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包括运输营业收入(1999年为运输收入,下同)、工附业销售收入、多种经营企业销售收入。

第四条工资总额与经营收入挂钩,实行基数脱钩、增量提成办法,即工资总额基数不随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浮动,新增效益工资分别按各单位实际完成直通运输营业收入、多种经营销售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包括管内运输营业收入和工附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和全路统一的效益工资含量计算。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9.29•【文号】•【施行日期】199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199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29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进一步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做好1995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条件的部门(包括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其所属国有企业经国家批准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不具备挂钩条件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具体办法另定)和工资计划控制办法。

所有挂钩企业都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工效挂钩的各项工作。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本单位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实现税利(利润)挂钩,也可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新实行工效挂钩的部门(企业),其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上年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部门所属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掉尾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增资因素后确定。

四、1995年之前已经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其1995年挂钩方案按下列要求审核: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挂钩经济效益数为基数。

需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按以下办法办理:(1)已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扩建项目不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11.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企业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3日)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对地区、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改进和完善挂钩办法,是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和报送地区、部门总挂钩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按照国营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

1.实行范围:地区(部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一九八八年以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包括在地区(部门)的总挂钩范围之内。

2.挂钩的经济指标: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以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国家对部门以上缴税利、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

也可以将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与实物(工作)量复合作为挂钩指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1997]220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1997]220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1997]220号1997年8月29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了加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步伐,转换勘察设计单位经营机制,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分配行为,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精神,结合勘察设计工作特点,现就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人计发[1995]51号文件规定的工效挂钩范围及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都应当积极实行工效挂钩,使勘察设计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的个人收入随本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

二、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应当遵循人计发[1995]5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体系,采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挂钩的形式进行工效挂钩。

三、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挂钩指标,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勘察设计收入、实现税利、实现利润等作为挂钩指标。

四、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效挂钩的社会效益挂钩指标,主要采用在勘察设计中应用先进技术,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项目量化后作为挂钩指标。

五、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必须建立能够反映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的考核指标体系。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总量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目前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企业工效挂钩,要贯彻效益与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的挂钩形式。

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在地区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范围内核定。

第二章经济效益指标及其基数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效益指标,是指由企业选择并报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确定的企业工效挂钩的经济指标,本规定所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上述指标增长幅度的基额。

第五条实行工效挂钩,应以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一般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也可将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创汇额、收汇额以及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做为复合挂钩指标。

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指标挂钩,或采用新增工资按减亏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办法。

工资总额与税利总额严重倒挂的企业,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效益工资的办法。

第六条要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一般包括:企业承包合同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状况以及质量、消耗、安全等。

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其他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第七条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既对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进行纵向比较,又进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

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试行)【法规类别】邮政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89.10.04【实施日期】198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邮电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10月4日邮电部发布)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断加强对挂钩工作的管理,以便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重庆市邮电局(以下简称各管理局)和部直属企业(指邮电工业、器材总公司、集邮总公司、邮票发行局、邮政运输局、速递公司等,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均属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凡具备挂钩条件的上述企业,经报请邮电部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在挂钩范围内。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国家对邮电部所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实现税利复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80%同邮电业务总量挂钩,20%同实现税利挂钩。

邮电部对各管理局实行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挂钩,采取同全国和本局业务总量各挂一半的办法。

邮电部对直属企业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能够反映该企业职工劳动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挂钩指标。

各管理局和直属企业对下属单位的挂钩指标,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三、挂钩基数的核定(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全国邮电业务总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准;各管理局邮电业务总量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部直属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

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统计口径变动时,应按同口径进行调整。

经济效益指标中的实现税利系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国家新开征的其他税收和本企业实现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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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实施办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切实调动基层各单位生产经营积极性,进一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企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完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目标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xx年工资总额预算与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效挂钩的原则(一)坚持“两低于”原则。

即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的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二)坚持安全“一号工程”原则。

进一步强化安全的突出地位,着力引导由“安全第一”向“安全唯一”转变,切实促进公司安全生产转型,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

(三)坚持“效率、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推行内部市场化管理,体现市场化分配导向,向效益好、效率高单位和岗位倾斜,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工效挂钩范围公司所属生产矿井、机关、销售公司、物业公司、安培中心、救护队均属工效挂钩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工效挂钩考核办法。

三、挂钩指标由煤炭产量、进尺、利润、安全、煤炭销售量、销售价格、营业收入、成本费用、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组成。

四、工效挂钩的基本形式工效挂钩形式采用含量(核定)工资加浮动比例。

挂钩后,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升降,上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30%,下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五、工效挂钩考核指标基数的核定(一)效益指标基数以公司年初下达的产量、进尺、利润、煤炭销售量、销售价格、成本、费用、对外收入、安全质量标准化、产值等指标为准。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1、生产矿井工资总额基数,按照公司对各单位核定的综合吨煤单价及当月产量进行核定。

综合吨煤单价中包括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如矿井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调整综合吨煤单价或改变工资基数核定方法。

2、公司机关及地面其他单位按各类人员的劳动定员和工资收入基数,分别核定工资总额。

3、伤病保及内部退养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核定工资总额,不与单位效益挂钩。

(三)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增人不增加工资,减人不减少工资。

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核增核减工资总额:1、经公司批准的成建制调动人员;2、经公司批准新招收录用大学生、技校生、新引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国家规定安置的特殊人员;3、技改扩能、新上项目增加的定员;4、机械化程度提高后减少的定员。

六、工效挂钩指标考核及工资总额提取办法(一)生产矿井实行工资总额预算与产量、进尺、安全及质量标准化、可控成本(单耗)、利润、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等指标挂钩考核。

1、产量。

以公司职能部门考核验收的计效产量计提工资。

产量计提工资=月度产量×年初核定综合单价2、进尺。

按公司《xx年主要经济指标与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3、安全质量标准化。

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管理和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4、可控成本(单耗)。

按公司《xx年主要经济指标与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5、利润。

以超计划利润计提效益工资。

超利润计划10%以内全部提取;10%-25%提取50%;25%-40%提取30%;40%以上提取10%;反之,同比例扣罚。

6、劳动生产率:按照本期当月全员人均劳动生产率指标完成增减幅度的50%上下浮动增减效益计提工资。

即:a。

a劳动生产率效益工资。

1。

0.5。

qa其中:a1为本期当月人均劳动生产率;a为当年计划月人均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单位:吨/人、月;q为产量计提工资;a1。

a取值范围为[-1,1]。

a7、煤炭质量。

按公司《xx年主要经济指标与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生产矿井预算工资总额=产量计提工资+利润效益工资+劳动生产率效益工资+其它各项指标考核效益工资(二)基建矿井实行工资总额预算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费用指标挂钩考核。

1、工程进度。

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2、工程质量。

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3、安全。

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4、费用。

按公司《xx年主要经济指标与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基建矿井预算工资总额=年初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工程进度效益工资+工程质量效益工资+安全效益工资+费用指标考核效益工资(三)销售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与销售量、销售价格、应收账款、安全、煤炭质量、费用等指标挂钩考核。

1、安全。

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2、销售量、销售价格、应收账款、煤炭质量、费用。

按公司《xx 年主要经济指标与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销售公司预算工资总额=年初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安全效益工资+其它各项指标考核效益工资(四)物业公司生活后勤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预算与安全、费用指标挂钩考核;多种经营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预算与营业收入、外部收入、利润、安全等指标挂钩考核。

1、安全。

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2、费用。

按公司《xx年主要经济指标与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3、营业收入。

按月度指标计划完成率增减工资总额,增减幅度不超过5%。

4、外部收入。

按月度指标计划完成率增减工资总额,增减幅度不超过10%。

5、利润。

以超计划利润计提效益工资。

超利润计划部分按60%予以计提效益工资。

反之,同比例扣罚。

生活后勤预算工资总额=年初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安全效益工资+其它各项指标考核效益工资多种经营预算工资总额=年初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安全效益工资+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外部收入效益工资+利润效益工资物业公司预算工资总额=生活后勤效益工资总额+多种经营效益工资总额(五)公司机关、物资供应部、安培中心、救护队公司机关、物资供应部、安培中心、救护队工资总额预算与煤炭产量、利润、安全、煤炭销售量、销售价格、成本费用、煤炭质量、外部收入等指标挂钩考核。

以上指标按公司《xx年主要经济指标与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计提效益工资。

各单位预算工资总额=各单位年初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各单位各项指标考核效益工资七、工效挂钩考核相关管理规定(一)工效挂钩效益工资的调控管理1、为确保完成各项经营指标,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结算工资,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实行月度结算、季度平衡、整体调控。

2、公司下属盈利单位没有完成利润指标的,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最低按月度工资基数的90%保底;亏损单位没有完成减亏指标的,当月结算工资总额最低按月度工资基数的85%保底;亏损单位严重超亏或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任务的,按照月度工资基数的80%核算,采掘一线工人不低于2400元,井下辅助不低于1600元,地面工人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3、各单位按照公司批准的工资总额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自主进行工资分配。

生产矿井对采掘区队必须实行工资与产量、进尺、煤炭产品质量及工程质量、成本费用等指标挂钩的内部承包考核分配办法。

二次分配方案必须经单位民管会同意后报公司劳动工资部备案。

4、各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当经济效益好,提取的效益工资较多时,总工资增幅应当不超过15%,超过部分作为预留工资,以丰补欠,均衡使用。

5、公司在每季度末、年末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及各单位效益工资总额节余情况,另行制定一次性奖励办法。

(二)工效挂钩效益工资预算、审批和发放工效挂钩工资按照“总量控制,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当月考核结算、当月发放。

1、每月10日前,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完成对公司及各单位生产经营指标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劳动工资部。

2、劳动工资部依据考核结果,13日完成各单位工资结算,报公司工资考核会研究。

3、每月18前公司召开工资考核会,劳动工资部20前召开各单位办事员会,下发月度工资计划。

4、各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工资计划及时做好内部二次分配(如使用前期结余工资,应经劳动工资部核准,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5、财务部根据劳动工资部对各单位的工资审批额度,结合单位上报的工资实际发放情况,负责编制工资资金计划,并组织资金。

6、每月23日前劳动工资部完成工资帐审批,各单位应于25日前,将工资发放至员工工资卡或手中。

(三)工效挂钩监督管理1、经管、生产、规划、劳资、财务、审计、销售、物资、机运等部门在公司领导下,对工效挂钩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工效挂钩考核实施办法,核定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审查挂钩指标完成情况,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进行工效挂钩结算,监督检查工效挂钩执行情况,各种奖励分配等。

2、经管、财务、劳资部门是工效挂钩的综合考核管理部门,凡属于工资总额构成的项目,都必须经企管、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考核批准后才能造册发放。

对违反工效挂钩办法超提、超发工资或弄虚作假的,除全额扣回超提、超发工资外,对单位或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3、通过薪酬导向强化效率管理,突出人均观念,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减人提效,如优化生产布局,提高机械化程度,提高单产单进,减头减面,减少冗员、强化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等措施引导各单位转变发展方式,由依靠增加物质、人力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科技创新转变。

公司将在工资总额与人均效率挂钩的基础上逐步把人均效益、员工培训效果与工资联挂作为科学发展提升指标,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班子成员工资挂钩。

4、基层单位参与制定工效挂钩管理办法,并根据执行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就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客观、高效。

5、各单位基层区队(车间)的职工工资收入要实行“三公开”,即考核方法要公开、考核结果要公开,工资结果要公开,不搞暗箱操作,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八、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xx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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