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聚区完善布局和扩区方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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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产业集聚区布局完善和规模调整方案的
主要内容及有关要求
为切实做好产业集聚区完善布局、规模调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为集聚区发展创造良好用地条件,现将产业集聚区完善布局和规模调整方案的有关要求及主要内容明确如下。
一、有关要求
1. 产业集聚区用地规模增加的,其发展区、控制区内审批用地量一般须超过其面积的1/3,否则,原则上不允许增加规模。
2. 集聚区规模的增加要适度,要与土地规划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适应,增量规模的50%至少不能低于1/3的用地应有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增减挂钩保障用地的控制区,其拆旧区必须落实到相关乡级土地规划图上。
3. 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铁路、高速公路、河流等大面积非城镇建设用地,以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用地所占用的规划指标可扣除出去,调剂到其他地方,继续作为规划指标布局使用;集聚区内的村庄等现状建设用地不再覆盖规划指标,但应计入集聚区总规模,以避免规划指标、现状建设用地和挂钩周转指标的叠加,实现指标的高效使用。
4. 产业集聚区布局或规模调整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二调”成果对接工作同步进行,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图入库,实现无缝衔接。涉及报国务院审批8个市中心城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调整。
5. 调整方案对接的时间安排:3月17日—23日,各产业集聚区按有关要求形成调整方案;3月25日—31日,省国土资源厅按要求分批次对产业集聚区布局完善和规模调整方案进行对接审查。
二、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1. 产业集聚区用地基本状况,包括建成区、发展区和控制区面积,已使用土地面积(含已上报的违法用地面积),调整的主要原因。
2. 扩区的总规模,扩大发展区或控制区的各自规模,调整后的“三区”面积;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解决办法;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如涉及调整到何处。
3. 集聚区中扣除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增减挂钩建新区、高压走廊等大面积难以利用土地的情况及各自面积。
4. 规模增加是否涉及省辖市中心城区(报国务院审批的郑州等8个省辖市除外)或县城(县级市市区)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等。
5. 通过增减挂钩方式保障用地的控制区,其相应的拆旧区具体位置和面积。
6. 调整前后的中心城区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对于只调整规划布局、不涉及增加规模的,应说明调整的原因和区位,调整前后“三区”规模结构是否有增减,调整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并附调整前后的中心城区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