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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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综合性法规文件。

下面就该办法进行深入的阐述。

一、安全生产专家的定义和职责安全生产专家是指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受过相应培训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他们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专家有责任向企业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他们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员工传递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2. 安全生产的评估和风险控制:安全生产专家需要参与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分析和评估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他们还要参与日常的安全风险控制工作,制定和推广安全操作规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3. 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安全生产专家要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罚处理,安全生产专家也要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4. 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专家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他们可以随时检查企业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要求。

二、安全生产专家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为确保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1. 准入机制:安全生产专家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才能获得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证书。

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评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2. 退出机制:一旦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能力或道德素质存在严重问题,如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参与贪污腐败等,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或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培训和学术交流为提高安全生产专家的素质和水平,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了培训和学术交流的要求。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科技XX”、“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提高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XX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结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由核心专家库和工作专家库两部分构成。

核心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冶金、船舶机电、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6个专业组。

工作专家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与健康、综合(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3个专业库。

根据工作需要,核心专家库与工作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本市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五)参与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六)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七)完成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四)核心专家库的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的业内领先人才。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管理办法以安全生产为核心,依法规范和指导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专家的职责履行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家的定义安全生产专家是指有着一定知识和经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职责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2.进行安全生产环境评估与风险评价,提出改进建议;3.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4.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5.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6.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技术咨询;7.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机构1.设立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的注册、审核和管理工作;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需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专家的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注册与审核1.符合安全生产专家条件的人员可向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2.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考核与评价1.安全生产专家应定期接受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撤销专家资格;2.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成果及服务质量将定期进行评价。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与义务1.安全生产专家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合理报酬、职称评定等;2.安全生产专家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守客户和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家的违规处理对于安全生产专家违反管理办法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撤销专家资格。

第十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行为,更好地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根据《**区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并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区安全协会”)是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家组每三年一届,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组长、副组长由协会推荐,会长会议审定。

经会长会议审定,专家组可聘请名誉组长。

第五条专家组分设矿山、化工(含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职业卫生、综合(机械、电力、消防、爆破、燃气)等专业小组。

根据实际需要,专业小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专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各专业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专业小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专家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参与安全生产地方政策、规划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承担相关的专题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其调查需要,参与救援、调查和检查等工作。

(三)参与区级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示范推广等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参与安全生产学术研讨交流,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各类相关的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参与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其它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专家所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专家开展工作。

第九条区安全协会对工作优秀表现突出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
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深安[2015]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
(深安〔2015〕16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粤安[2015]11号)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预警和防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深圳市应急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12.16【实施日期】2010.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应急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新区)安委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努力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支持,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深安[2005]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政府机构改革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新格局和新任务,市安委会计划组建新的安全生产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一)全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多专业、跨部门、跨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库。

(二)专家库成员将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中聘任。

每届聘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续聘。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主要职责为:1、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2、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4、参与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5、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达标)评审、验收工作;6、参与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评审、验收工作;7、在紧急状态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8、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专业意见;9、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四)专家库成员按其专业领域分为以下十个组:建筑施工安全组、机电和加工工业安全组、危险化学品安全组、消防与爆炸安全组、交通运输安全组、能源和电力安全组、职业卫生安全组、非煤矿山安全组、特种设备安全组和综合安全管理组。

各专业组分别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二、专家聘任程序和条件(一)专家聘任程序:1、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新区)安委办组织选拔,填写推荐表上报市安委办;2、市安委办对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从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报市安委会审定;3、市安委会审定并颁发聘任证书和专家资格证。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我将介绍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推进,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服务为要求。

二、安全生产专家的任职条件和权利安全生产专家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参与和组织安全生产的研究、评估、监督和指导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专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严格认真履行专业职责。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评估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安全生产专家的奖励和惩罚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表现和客观评价结果,可以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和激励专家继续发挥作用。

同时,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安全生产专家,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和惩处。

五、安全生产专家的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专家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合法的权益保障。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为安全生产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备和技术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应尊重和关心安全生产专家的工作,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措施,它的建立能够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但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落实和实施。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指南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指南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深圳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六类生产经营单位(详见第二部分)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八类生产经营单位(详见第三部分)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将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六类)1.非煤矿山企业。

2.金属冶炼企业。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

4.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6.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1.必备条件。

熟悉所评审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工作特点,或具备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无利害关系。

2.人数条件。

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而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

中型以上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3.资质条件。

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从事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5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评审流程和组织方式1.评审准备。

生产经营单位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并在评审前应将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等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评审的专家。

2.要素评审。

评审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工作指南明确的评审要点,判断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填写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2至5)。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和职责1. 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相关的技术、理论和实践经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颁发相关证书;2. 安全生产专家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3. 安全生产专家应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咨询,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4. 安全生产专家应与企业领导、技术人员和职工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制定和推行安全生产措施,提升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5. 安全生产专家应及时关注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学习和掌握新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三、安全生产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2. 安全生产专家有权要求企业对其提出的安全改进意见进行跟踪和落实,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3.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掌握,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4.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对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5.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保守企业内部涉及安全生产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6. 安全生产专家有义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操守,严禁以干扰安全生产为目的故意提出不实或错误的意见。

四、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1.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根据其专业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其岗位职责和工资待遇;2. 安全生产专家应接受企业安排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知识水平;3. 企业应给予安全生产专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确保其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的顺利进行;4. 安全生产专家应与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5. 安全生产专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6. 企业应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褒奖和惩处,奖励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同时对于工作不力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深安监管[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52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有关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的具体事务,我局委托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办理。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该中心反馈。

联系人:尹恒联系电话:25943026 ,25943021(FAX)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本着高效简便的原则,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安监管[2003]18号),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这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事务。

事务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的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初级安全主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事务主要工作内容有:(一)培训备案工作凡在我市从事以上三类人员培训工作的社会办学机构,在培训工作开展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工作要求见附件1)进行培训备案,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备案的具体内容包括:1、培训对象的条件、资格;2、培训的学时、课程以及教师;3、培训的具体组织等。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深安[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安〔2006〕2号)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全市第三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领导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安委会的组成(一)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建设、交通、公安、质监、监察和总工会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贸工、教育、科技信息、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公安治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规划、水务、农林渔业、文化、卫生、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旅游、法制、国资、体育、气象、团市委、建筑工务署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海事、深圳警备区、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四章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应急办规[2010]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12.10【实施日期】2005.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深应急办规〔20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由我办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深安〔2005〕7号)《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建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深市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28日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从事标准制订、实施、监督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标准化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专家库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聘任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三)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或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掌握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标准制订、修订、评审、标准化科研、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阻碍、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六、附则(续)
3.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4.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责任人员处分等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7.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8.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2.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应缴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促进安全生产的措施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续)
5.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三)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安全生产专家,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职责1.安全生产专家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有相关证书;2.安全生产专家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出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3.安全生产专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4.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5.安全生产专家组织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6.安全生产专家协助企业领导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进行相关数据统计;7.安全生产专家协助企业领导层进行安全生产资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了解行业动态。

四、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要求1.安全生产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利益;2.安全生产专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时刻关注安全政策和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相关制度和方案;3.安全生产专家应继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专业水平;4.安全生产专家应保持互通有无的沟通,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企业安全工作的开展;5.安全生产专家应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和相关数据,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考核1.安全生产专家应按照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工作,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2.安全生产专家的安全工作要求应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整改措施应得到有效执行;3.安全生产专家的安全检查和评估能力、事故调查和分析能力、安全培训和教育能力将作为考核指标;4.安全生产专家在发现安全隐患后能够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将作为考核指标;5.安全生产专家应能够积极参与落实企业安全申报等相关工作,将作为考核指标。

六、奖惩制度1.对符合考核要求的安全生产专家将给予表扬和奖励;2.对于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安全生产专家,将给予相应的批评和教育;3.对于连续多次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安全生产专家,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号:深安办规(2008)1号发布日期:2008-5-6执行日期:2008-5-15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托管。

(二)当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经安全评价认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企业的安全管理混乱状况难以在短期内改变的,应当实施安全托管。

托管的期限为三个月,期限届满,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

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

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七)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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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深安[2005]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16
【实施日期】2005.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16日深安[2005]7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建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三条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四)参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鉴定;
(五)在紧急状态下,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意见。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市安委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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