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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行政中心四项监督制度方案
行政中心四项监督制度方案一、前言行政中心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核心。
为了确保行政中心的流程和机构高效运作,持续改进其管理制度是关键。
作为一个国家,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行政中心公正、透明、负责,并且符合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
因此,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行政中心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二、四项监督制度的介绍1. 预算监督制度预算监督制度主要是监督政府行政中心对于使用财政资源进行的预算执行行为,从而控制行政中心的财务状况并推动其财务的透明化。
实施预算监督制度,需要政府行政中心透明地公示预算处理流程、费用支出明细和福利分配情况,同时要求行政中心应遵守预算管理法规来进行财务行为。
预算监督制度可以突出行政中心的财务分配管理,确保政府预算使用得到合理的安排和利用,有利于资源调配和经济发展。
2. 人事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主要是监督政府行政中心招录、聘任、晋升和辞退等各类人事行为的公正性和政策合法性。
实施人事监督制度,需要政府行政中心遵守人事管理法规,对招聘资格和条件加以公示、遵守面试程序和程序,对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其表现晋升,尤其关注领导干部的竞聘和上任程序,以确保招聘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 制度监督制度制度监督制度主要是监督政府行政中心不断完善管理、控制程序和规范。
实施制度监督制度,需要政府行政中心建立和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政策执行和相关程序发挥最佳效果。
此外,政府行政中心需要采取有效的调查和监督措施,可以通过制定各项考核与评估机制、公示管理数据和重点项目的开展情况,让公众了解到政府行政中心运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信息公开及接受社会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及接受社会监督制度主要是通过公开政府行政中心的财务、人事、政策和绩效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接受公民团体和市民的监督来确保政府行政中心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因此,实施信息公开及接受社会监督制度,需要政府行政中心开设信息平台、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对外公开政策、行政决策处置过程及其结果等事项,同时要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和公民团体和社会监督组织的社会性监督和评估。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资料汇编市委农工委组织干部处2010月5月前言建立和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达到“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全面熟悉条规、时刻牢记条规、带头执行条规;组织人事干部,要学懂弄通、学精学透,保证耳熟能详、烂熟于胸、运用自如;一般干部,要让大家充分了解各项规定,既约束自我又强化监督”的要求,提高市农委系统各单位选人用人公信度,我们特编辑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资料汇编》,作为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学习的资料。
目录四项监督制度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2、《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3、《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讲话1、张纪南同志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2、黄树贤同志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3、李源潮同志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4、徐敬业同志在重庆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5、陈存根同志在重庆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自我测试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自我测试题干部任用基本政策法规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3、《关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4、《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办法(修订)》5、《关于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指的是党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四个重要制度,包括党内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制度和对外监督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纪律执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
1. 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指党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选人用人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等,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保证党员和干部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重要性和责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 群众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党的工作和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通过建立畅通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群众意见的听取和处理,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提高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组织监督制度:组织监督是指党的组织对党员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制度、选人用人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对党员和干部的工作和行为进行检查评估,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审查调查和问责追究,确保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对外监督制度:对外监督是指党和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党和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媒体监督制度、人大监督制度等,加强社会各界对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和评价,推动党和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务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这四项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加强党的自我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也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贡献力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范本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范本尊敬的领导: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特制定以下四项监督制度。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1.监督目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2.监督措施:(1)设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多个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应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
(2)加强对选拔任用公示的监督,由监管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公示程序和结果的真实可信。
(3)设立举报通道,鼓励公民、党员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不正之处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4)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1.监督目标: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全体干部及公民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和监督。
(1)及时向全体干部和公民公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2)公开选拔任用的岗位数量、条件和报名方式。
(3)公开选拔任用的具体程序和标准,确保公平竞争。
(4)公开选聘干部任职情况,及时向全体干部和公民通报选聘结果。
三、干部廉洁从政监督制度1.监督目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干部廉洁从政问题的监督,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2.监督措施:(1)对拟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审查,查明其家庭财产、经商情况等,切实防止“关系户”和违规调任。
(2)加强对干部任用过程中的操办、请客、送礼等不当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建立干部廉洁从政档案,对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干部任用考核制度1.监督目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干部能力和素质的考核,确保选聘出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
(1)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任用考核标准和方法,通过综合测评、调查研究、述职评议等方式对干部进行考核。
(2)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相应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可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任用过程。
以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
1. 任前廉政审查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前进行廉政审查,对候选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防止腐败分子和品行不端的人员被提拔任用,确保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 考察材料公示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将参加考察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监督。
通过公示,可以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候选人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3. 审议群众意见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中,应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涉及到群众利益的岗位进行听取。
通过听取群众的意见,可以了解干部的实际表现和能力,避免干部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和群众联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监督。
4. 后续跟踪评估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之后,要对干部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评估。
通过对干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
以上就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项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些制度,可以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持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全文)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以下简称“四项监督制度”)对于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早发现和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增强“四项监督制度”在我委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的知晓度,切实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监督作用,现将“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内容转载,便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行政中心四项监督制度方案
行政中心四项监督制度方案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管理工作越来越
复杂,面对形形色色的问题和挑战,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来维
护行政中心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就行政中心四项监督制度方案进行
详细介绍。
一、内部监督制度
内部监督制度是指在行政中心内部建立的一套监督机制,通过
内部的规范和约束来保证行政中心内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具体的,实施内部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本制度强调领导干部财产的公开和透明,每年要求领导干部进
行财产申报,并明确规定其公布的程序和方式。
同时,加强对领导
干部的财产调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2.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强调行政中心内部的审计工作,加强对行政中心各部门
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地
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3.行政中心内部信访制度
本制度强调行政中心内部的信访工作,建立完善的行政中心信
访管理系统,及时地接收和处理行政中心内部各类信访问题,并及
时地公开相关处理结果和措施。
民主监督的四项制度
民主监督的四项制度
1. 公民监督:指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机关有关工作的监督,例如参与事先审查、提出异议意见、开展评议、提出修改建议等。
2. 公众参与:指有关部门和行政机关就有影响社会和群众利益的重大计划、政策等项目,向社会和群众开放,依法进行事先公示及公众参与审议和听证等工作。
3. 计划绩效考核: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实施的计划、政策、项目和重大活动进行各项绩效考核。
4. 审计监督:指依法贯彻实行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收支管理进行检查,以确保财政收支公平合理、有效利用。
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一)国家宏观政策监督国家宏观政策监督是国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行政机关之间对国家宏观政策实施结果、影响和执行结果的监督活动。
它有助于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促进政策的可持续性。
在宏观政策过程中,它有助于指导国家的知识和技能研究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的机构。
通过在宏观政策实施过程中不断监督、改进和对策,可以使国家宏观调控更有效,并保障政策的公正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实施和强制执行有关政策的机构监督监督的针对对象是被执行的主体,因此可进行机构监督。
机构监督就是通过制定新政策或修改现有政策,以及强制执行有关政策来监督政策实施的过程。
具体而言,是通过确定下达政策的机构,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针对机构实施管理监督,为识别及时修改实施不当之处提供保证。
这样,可以及时修正管理和执行不当之处,以促进政策的实施。
(三)市场监督市场监督是指在政府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运用社会准则和激励机制进行的政策监督。
这意味着在国家宏观政策实施过程中,通过改善业务运作环境、设定政策秩序并实施社会责任,以及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市场强制执行,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实践,旨在促进宏观政策约束和引导。
(四)民众监督民众监督是政府采取一定控制手段,以社会激励和权利行为为切入点,通过市场抑制、社会责任感、政治诉求等方式,来有效地监督宏观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民众监督作为最后一层监督,通过引导政策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策的可持续性,有助于建立公共审查的机制,保障政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外,民众监督也可以起到清除腐败、消除社会不公等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干部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最近,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先后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建立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是对有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改变集体决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10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是对有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测评和考察情况、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规用人问题不进行查核处理、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规用人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对有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有在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拉票贿选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除换届外大批量调整干部等7种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整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范本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四项监督制度范本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确保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事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为了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构建高效、公正、科学、规范的干部队伍建设机制,各级组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确保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水平与党和人民事业的要求相匹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秉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干部工作的根本原则,党组织必须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面领导,保证选出的干部忠诚于党,执行党的路线和决策。
2.公正平等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遵循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律,确保每位干部的选拔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每个有发展潜力的干部都有机会参与竞争,无论其身份、背景如何。
3.民主集中制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以党内民主集中制为基础,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形成集中决策的结果,确保重大人事任免决策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各级组织需要和干部群众要求。
4.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既通过激励激励优秀的干部,使其发挥更大的能量,又通过规范行为、建立制约机制,防止干部滥用职权。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基于以下程序:1.选拔标准的确定。
根据具体岗位的需求,制定干部选拔的标准和条件,确保选拔出来的干部既具备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又符合廉洁行政要求。
2.选拔范围的确定。
确定干部选拔的范围,包括是否开展公开选拔,是否开展内部选拔,以及参与人员的范围,确保干部选拔的透明度。
3.选拔程序的确定。
明确干部选拔的文件、程序和时限,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确保程序的简洁、高效和公开透明。
4.选拔结果的公示与任用。
任用前应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确保任用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是指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
这四项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发挥,有助于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党和国家事业长治久安。
四项监督制度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内容四项监督制度基本内容: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
“一报告两评议”具体含义: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党总支、各村党支部、镇直机关各单位:为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选人用人公信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重要措施。
为确保实现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党员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特制订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广泛宣传,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建设的能力,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
二、工作措施学习宣传1、党委中心学习。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完成专题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各村、镇直各部位要尽早安排时间,以四《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组织理论专题学习讨论,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亲自抓。
2、强化培训。
镇党委结合送课下乡,将《四项监督制度》纳入培训的重要内容,举办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培训班,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3、组织测试。
组织全镇党员干部进行《四项监督制度》自我测试。
4、多途径宣传。
通过广播、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全面宣传。
专题剖析1、谈心谈话。
由镇党委书记与党政班子成员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管线单位主要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成员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各工作组长与各村支部书记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活动,将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做为重要内容之一,进行提醒告诫、鞭策鼓励、促进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既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视角,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又完善了监督方法,增强了监督效力,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证。
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应当以“强化四性”为重点,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强化主观自觉性当好选人用人“带头人”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处于核心地位,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中责任重大,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强化主观自觉性,争当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和执行模范。
一是要带头加强学习,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
要把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重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学习领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时刻自警、自律。
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正确行使县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筑牢思想基础。
二是要带头认真履职,做到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
要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坚决不越四项监督制度的“警戒线”、不触四项监督制度的“高压线”。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出于公心、掌握标准、严格程序、注意结构,全面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监督、把关责任。
既要履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职责,也要恪守被监督者职责,带动五类责任主体的领导共同把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带头严格自律,做到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
在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中,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胸怀,善于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从善如流,闻过则喜,知错就改,避免“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权力一把抓”的现象发生。
2019-四项监督制度-推荐word版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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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可编辑).doc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在年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
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
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四项监督制度范文
四项监督制度范文[标题][日期]尊敬的[收信人姓名或职位]:为了加强[组织/单位名称]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我们制定并实施了以下四项监督制度。
一、财务监督制度制度目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资产保管、财务报告等。
实施措施:定期财务审计。
财务信息公开。
违规行为的惩处机制。
二、工作效能监督制度制度目的:提升工作效率,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监督内容:包括工作计划的执行、工作质量的评估、工作进度的监控等。
实施措施:定期工作绩效评估。
工作进度的定期报告。
员工满意度调查。
三、道德行为监督制度制度目的:维护组织的良好形象,防止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监督内容:包括员工的职业操守、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的申报等。
实施措施:道德规范的定期培训。
行为准则的制定与公开。
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机制。
四、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制度目的:增强组织透明度,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监督内容:包括决策过程的公开、重要信息的披露、政策变动的通知等。
实施措施:建立信息公开平台。
定期发布工作报告。
接受外部监督和质询。
五、监督制度的执行与反馈执行机制:[描述监督制度的执行流程,如监督责任的分配、监督活动的安排等]。
反馈渠道:[说明如何收集和处理来自内部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反馈]。
监督结果的应用:[阐述如何利用监督结果来改进工作,如调整政策、优化流程等]。
六、监督制度的持续改进定期评估:[描述如何定期评估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持续教育:[说明如何通过持续教育来提高员工对监督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技术应用:[讨论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如使用监督软件、建立数据库等]。
七、结语我们坚信,通过这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组织/单位名称]的管理水平,增强公众信任,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们期待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支持,并承诺将持续优化监督制度,以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
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篇一:四项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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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four supervision systems编订:JinTai College四项监督制度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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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
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