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社区)协办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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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社区)协办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村(社区)协办员的使用和管理,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协办员配备
根据工作需要,全市各村(社区)实行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聘任制度,每个村(社区)委会配备协办员1名。
二、协办员聘用条件
村(社区)协办员应符合以下条件:选聘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政策水平,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热心为群众服务。
三、协办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方针、政策,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等工作。
(二)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人员摸底调查统计工作。
(三)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
(四)负责通知参保人按时缴费,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提前通知到龄人员办理待遇补缴手续和领取手续。做好社会保障卡、折的申领和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报表和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六)负责每月上报本村死亡人员和服刑人员名单,做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七)完成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协办员的聘用和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社区)协办人员在各乡镇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接受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二)协办员实行实行村(社区)提名推荐(见附件),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备案的三级管理模式。一般聘用期1年,期满后工作成绩突出的协办员乡镇、村(社区)应优先考虑留用。因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致使在任期内无法继续正常工作或不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的,由所在乡镇、村(社区)另行推荐聘任。
五、协办员待遇
(一)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村(社区)级协办员工作职责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和管理,考核结果与补贴待遇和人员聘用密切挂钩。
(二)村(社区)级协办员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协办员工作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协办员任务完成情况统
一制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集中审核后,按每个协办员当年实际完成任务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发放本人。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村(社区)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把协办员队伍建设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第一要务来抓,切实加强对基层村级协办员队伍的建设和规范管理,专人组织落实,于8月25日前完成聘用工作并人员聘用情况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开展。各乡镇将村级协办员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及时足额纳入预算编制,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强化业务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各乡镇要强化对村(社区)协办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村级协办员综合素质水平,充分发挥村级协办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考核,提升服务效能。根据《蒙自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村(社区)级协办员工作职责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和管理,考核结果与补贴待遇和人员聘用密切挂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3日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社区)协办员
申报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