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社区)协办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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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社保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保协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社保协管员,以及其他协助社保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社保协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管理在街道、乡镇居住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2. 掌握本社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3. 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并加强动态管理;4. 受理各类人员参保登记、社会保险催缴等相关业务工作;5. 协助开展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金或抚恤金;6. 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7. 协助开展受理社会保险政策和个人社会保险待遇的咨询、查询;8. 为社区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服务;9. 负责维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社保协管员享有以下权限:1.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复制与工作相关的资料;2. 对不符合社会保险政策的参保人员提出异议;3.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4. 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培训。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五条社保协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政策以及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社保协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2. 熟悉社会保险政策,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4. 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第七条社保协管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 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 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3.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4.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社保协管员的管理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九条社保协管员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态度;2. 业务能力;3. 工作业绩;4. 服务质量;5. 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社保协管员,单位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社保协管员规章制度

社保协管员规章制度

社保协管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保协管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保资金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保协管员是指社保机构委托的个人或单位,负责在其授权范围内,协助开展社会保险管理、征缴、发放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保协管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素质,能够独立完成委托的工作任务,服从社保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社保协管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政策,保守社会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社保协管员须经社保机构审查并取得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重新办理。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社保协管员有权根据委托任务的要求,协助社保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管理、征缴、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社保协管员有权要求社保机构提供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支持,确保能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社保协管员应当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保护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侵犯公共利益。

第九条社保协管员应当按照委托的工作要求,认真完成任务,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社保协管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保护社保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给非授权人员。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社保协管员应当按照社保机构的委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协助处理参保人员的咨询和申诉。

第十二条社保协管员应当认真核实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缴费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社保协管员应当遵守社保机构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业务。

第十四条社保协管员应当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问题反馈,协助社保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矛盾。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社保协管员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被责令停止工作,吊销证书,同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社保协管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刑事责任由法律追究。

第十七条社保协管员如受到处罚,将被列入社保协管员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社保协管员相关工作。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八年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二)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呼兰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

呼兰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

呼兰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社区)级协办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兰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是指在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日常工作的指定人员。

第三条全镇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聘任制度。

村协办员由所在村负责推荐,经镇政府审核后确定,每村确定一名协办员。

村协办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热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威望。

(三)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沟通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村级协办员主要职责:(一)按要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宣传资料发放及时,入户率达到90%以上。

(二)为本村适龄居民积极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要求及时上报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资料,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准确率达到100%。

(三)积极主动组织本村适龄居民参保费用,按年度征收,年内按时足额完成参保人员当年缴费任务,参保人员缴费率达到100%。

(四)所有保费足额缴存至农商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卡内,市社保统一进行划扣。

(五)办理缴费手续20日内,负责将缴费明细表、“专用票据”、“银行缴费凭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为本村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健全缴费台账,随时为参保人员提供查询服务,建账率达到100%。

(七)负责为本村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申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将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八)负责本村6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调查、认证,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旦死亡,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防止发生冒领养老金现象,按时申报率达到100%。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社区)工作人员(以下村工作人员简称“村信息员”、社区工作人员简称“专管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6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基金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芜湖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47号

芜湖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47号

芜湖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文:----------------------------------------------------------------------------------------------------------------------------------------------------芜湖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府令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个人(家庭)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具有市区户籍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财政、审计、编制、发改、农业、公安、民政、统计、人口与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和其它经济组织(个人)资助构成。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内府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3]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1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9日内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方案〉及其四个配套方案的通知》(内委发〔201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基本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为目标,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个档次。

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余姚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节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按照“制度并轨、注重公平、平稳过渡”的要求,做好我市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办法逐步并轨工作,并形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双低)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档次。

以后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社会统筹基金由上级财政和市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优待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宁人社[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2〕9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支付、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及一次性结算、基金管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等环节。

(四)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经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由区(县)经办机构经办。

二、参保对象(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经办规程
2014年9月 西安
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统一规范,服从大局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方便群众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
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参保登记 一、总则 二、参保登记
三、保险费收缴
四、个人账户管理 五、待遇支付 六、注销登记 七、关系转移接续 八、基金管理 九、统计管理

户籍地村(居)委会
检查
是否合格

乡镇(街道)事务所
合格
初审
5、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6、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7、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是否合格

县级社保机构
复核
是否合格
否 是
8、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 比对; 9、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10、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 案 11、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 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是否合格
否 是
城乡居保经办流程
待遇支付流程图
县级社保机构 1、按月生成《基金支付审批表》 2、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财政部门 3、将基金划转至支出户 基金支出户 8、对账 9、在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 10、扣减待遇领取人员个人账 户记录额
4、县级社保机构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 合作金融机构 5、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
待遇支付流程图
参保人员 3、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 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5、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6、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支付的养老金。

3 参保登记服务3.1 基本要求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

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符合参保范围的申请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录入信息系统。

村级协办员工作制度

村级协办员工作制度

村级协办员工作制度
一、廉政建设和责任追究制度
1、必须坚持勤政、廉洁,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不准设卡、刁难服务对象,坚决杜绝吃、拿、卡、要。

对服务不到位、群众有意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严格执行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认真、未能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执行养老金发放及稽查程序,对提供虚假信息,冒领养老金,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杜绝以权谋私,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办理新农保业务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5、不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数据,影响正常工作开展,追究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对工作不认真,群众有意见的,服务不到位的,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二、公示制度
1、对收缴养老保险金的情况,村级协办员每年在收缴养老金的当月向全村群众进行公示。

2、对领取养老保险金情况,村级协办员每月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交费情况,村级协办员以家庭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公示。

三、文明办公制度
1、精神饱满,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以诚对人。

2、优质服务。

工作态度端正、诚恳、明确;待人语言文明、规范、谦和;解决问题积极、主动、到位。

3、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勇挑重担,甘于奉献。

4、廉洁守纪。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警自省,自重自爱;互相监督,真心爱护。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南通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16周岁,非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分级负责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认定。

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审核工作,及时提供死亡人员信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

赵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协办员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全县各村(居委会)均需配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

协办员人选由各行政村(居委会)负责推荐确定一名村(居委会)干部兼任,实行“村(居委会)推荐、乡镇(社区)管理、县城居保中心备案”的管理模式。

二、协办员应具备的条件1、村级协办员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心,以及组织、动员、沟通、协调能力,工作勤恳认真,服从管理;2、熟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工作流程,落实政策准确到位,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

三、工作职责1、负责本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人员摸底调查统计工作;2、负责本村(居委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待遇领取手续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信息变更、注销登记等业务工作;3、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把上月待遇领取人员的亡故信息和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乡镇(社区)社保所。

4、负责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情况公示工作;5、按时参加县、乡(社区)组织的培训、会议;6、完成乡镇(社区)社保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补贴待遇1、村级协办员享受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具体补贴金额由各乡镇(社区)社保所根据协办员任务完成情况,报人社局城居保中心审核后,于每年度末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社区),由乡镇(社区)统一发放。

2、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实际参保人数给予工作补贴,暂定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2元;对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及时核实注销登记的,给予注销登记工作补贴,暂定标准为每注销登记1人补贴30元。

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根据《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具办,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经办,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代办,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

第六条 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选档预缴费制,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其中1档参保缴费,一经选定,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动。

第二章 参保登记第七条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重度残疾人员须携带新换的残疾证)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所有身份证明需要留存复印件。

各村(居)安排1名协办员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人员参保,填写《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委会审核后,协办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每月20日前上报到劳动保障所。

第八条 经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后把参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劳动保障所负责人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同时上报电子版,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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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社区)协办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村(社区)协办员的使用和管理,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协办员配备
根据工作需要,全市各村(社区)实行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聘任制度,每个村(社区)委会配备协办员1名。

二、协办员聘用条件
村(社区)协办员应符合以下条件:选聘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正,群众基础好,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政策水平,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热心为群众服务。

三、协办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方针、政策,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等工作。

(二)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人员摸底调查统计工作。

(三)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

(四)负责通知参保人按时缴费,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提前通知到龄人员办理待遇补缴手续和领取手续。

做好社会保障卡、折的申领和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报表和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六)负责每月上报本村死亡人员和服刑人员名单,做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七)完成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协办员的聘用和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社区)协办人员在各乡镇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接受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

(二)协办员实行实行村(社区)提名推荐(见附件),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备案的三级管理模式。

一般聘用期1年,期满后工作成绩突出的协办员乡镇、村(社区)应优先考虑留用。

因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致使在任期内无法继续正常工作或不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的,由所在乡镇、村(社区)另行推荐聘任。

五、协办员待遇
(一)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村(社区)级协办员工作职责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和管理,考核结果与补贴待遇和人员聘用密切挂钩。

(二)村(社区)级协办员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协办员工作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协办员任务完成情况统
一制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集中审核后,按每个协办员当年实际完成任务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发放本人。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村(社区)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把协办员队伍建设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第一要务来抓,切实加强对基层村级协办员队伍的建设和规范管理,专人组织落实,于8月25日前完成聘用工作并人员聘用情况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开展。

各乡镇将村级协办员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及时足额纳入预算编制,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强化业务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各乡镇要强化对村(社区)协办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村级协办员综合素质水平,充分发挥村级协办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考核,提升服务效能。

根据《蒙自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村(社区)级协办员工作职责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和管理,考核结果与补贴待遇和人员聘用密切挂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3日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社区)协办员
申报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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