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防范风险。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流动资金贷款的个人、企业等申请人。

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1 资格条件申请人须符合行政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以及偿债能力。

2.2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个人联系明或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具体的用款计划、还款来源等申请资料。

2.3 审批流程申请人递交资料后,银行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利率与期限3.1 利率确定贷款利率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浮动。

3.2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金额等具体情况灵活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四、还款管理4.1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方式,申请人必须按时足额还款。

4.2 逾期处理如申请人逾期还款,银行将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对逾期部分进行处置。

五、风险防控5.1 风险评估银行在放贷前将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5.2 抵押担保对于较大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六、监督管理6.1 监督机制银行将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内部审计等工作。

6.2 投诉处理银行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申请人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七、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2 银行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请相关申请人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感谢合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2月12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4、借款人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并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5、借款人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和额度(一)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周转资金需求,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缴纳税费、支付水电费等。

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二)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和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一)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特殊情况,经银行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和银行的定价机制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定价。

五、贷款申请和审批(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通知(1986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认真研究了各行对《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修改意见,并根据各行意见对原稿作了修改。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合理使用流动资金贷款,提高经济效益,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责任制度。

第二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信贷管理办法,发放、管理、收回贷款,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审查、核批各项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员、股长、科长、处长、主任、行长。

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第四条经办人职责1.做好贷款前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

查清企业近期产品、商品的销售情况;供、产、销,购、销、存是否衔接、合理;贷款的直接用途、金额;经济效益高低;信誉状况等保证贷款按期收回所必需的情况。

对于第一次申请借款的企业,要审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贷款条件,以及隶属关系、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2.搞好贷时审查。

审查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是否与原申请一致;借据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风险大小,担保单位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和要求。

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贷款的初审意见,并与企业经办人签订借款意向书。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4.01.07•【文号】工银办[1994]2号•【施行日期】1994.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月7日工银办〔19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1993〕35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应报送总行确认,同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和产业政策,逐步转换国有商业银行机制,促进工商银行的业务发展,充分发挥利率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完善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3〕38号《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中关于各专业银行总行要集中管理流动资金贷款浮动利率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浮动利率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要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能搞一刀切,要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的要求,工商银行确定浮动利率要体现以下原则:1.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依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对优先支持或限制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确定不同的浮动利率。

2.银行信贷原则依据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对企业经济效益考核指标、经省级分行或省级分行授权单位进行信用评估后确定的贷款客户信用等级、企业资金占用结构和周转速度、自有流动资金比例与补充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浮动利率。

3.资金成本原则依据银行筹资成本、负债结构、存贷利差、管理费用以及贷款期限长短(期限长则利率高,期限短则利率低),相应确定不同的浮动利率水平。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023修正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满足其经营活动中的短期资金需求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借款申请与审批2.1 借款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向银行递交流动资金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资金需求证明、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

2.2 审批流程银行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资信调查、财产评估等环节。

审批流程应高效、透明,最大限度地保证借款人、银行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3 审批标准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审批标准。

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

三、贷款合同与资金使用3.1 贷款合同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和银行将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具体条款,保护双方的权益。

3.2 资金使用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并及时向银行提供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使用资金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四、贷款的管理与监督4.1 贷款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贷前审查、贷中管理和贷后监督等环节。

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减少违约风险。

4.2 贷款风险控制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用途评估贷款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抵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方式,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4.3 贷款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贷款管理办法,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五、贷款还款与利息计算5.1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还款方式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按期付息等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5.2 利息计算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通知借款人应付的利息金额。

利息计算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利息的公平合理。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84)银工调字第42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4.03.21【实施日期】1984.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84)银工调字第42号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工业、交通、铁道、邮电、民航、物资、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所属国营工商企业(核工业部和航天工业部仍由财政部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职责是: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管好用好流动资金,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加强生产和流通的计划管理,搞好产供销平衡,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章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第五条企业的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专用基金必须分口管理,分别使用。

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的需要。

第六条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坚持资金与物资相结合。

要准确、及时、全面核算和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变化情况。

第七条流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性开支;不准用流动资金支付摊派费用或以任何理由抽调、转移流动资金;不准擅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不准把应进成本或应走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货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总则•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利率与费用目•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附则与解释权录01总则目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建设,防范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适用范围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术语解释 1. 借款人:指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2. 贷款用途:指流动资金贷款可被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备品备件购买、职工工资福利、租金支付、税费及水电费等。

3. 授信额度: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核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额度。

定义及术语解释010*******02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申请流程申请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银行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贷款用途等相关信息。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及相关交易合同等。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绪论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加强风险控制,保障金融机构及借款人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资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四条贷款额度与期限1.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应根据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利率水平、风险评估结论以及监管规定等因素确定。

2.贷款利率调整应当及时、合理,避免对借款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贷款管理1.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前审查、贷中监管和贷后管理等环节。

2.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风险控制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2.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监管与报告1.金融机构应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贷款业务相关报告,确保信息透明度和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处罚与奖励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2.对符合规定、贷款运营良好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可以给予奖励或优惠政策。

第十条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以上暂行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浏览次数:319 加入时间:2010-5-13 15:46:18 来源: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金融机构,扮演着资金的蓄流转与分配的角色。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企业常常需要通过贷款来支持日常经营活动,特别是流动资金贷款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贷款资格与申请条件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会根据一定的资格和条件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贷款申请要求。

首先,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信用良好的经营历史。

其次,企业所申请的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政策的规定。

最后,企业还需要提供与贷款相关的必要资料,如资金需求量、担保措施等。

二、贷款额度与利率确定银行在核准贷款时,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以及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贷款额度。

银行会全面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前景和行业特点等因素,确保贷款额度与企业实际需求相匹配。

同时,银行还会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贷款的利率,以确保贷款利率的公平和合理。

三、贷款审批流程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一般会遵循一定的流程。

首先,企业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并提供业务资料。

银行在接收材料后,会进行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其次,银行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担保措施,如抵押品、信用保险等。

最后,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和内部审批程序,作出贷款审批结果,并与企业进行贷款合同的签署。

四、贷款的管理与监督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还需要对贷款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银行会要求企业按时还款,并定期进行贷后跟踪,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贷款回收情况。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银行还会提供续贷等深度合作资源。

五、风险防控措施在贷款管理中,银行必须重视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自身和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银行会通过贷款审批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担保措施的要求以及监督跟踪等方式来防范风险。

此外,银行还会通过各种手段,如利率调整、抵押品变现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应对。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6.08.25•【文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8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直属院校:为了加强对国营工交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总行在总结过去工业贷款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管理、检查、收回比照此办法执行。

二、新建、扩建企业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凡补充计划落实,并能够在一、二年内补足,经济效益好的,银行可发放特种贷款。

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发放的特种贷款,年息按10.8—14%收取。

由于此项贷款属临时性政策,故没有列入《办法》,请各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于经济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新旧体制处在并存,交错时期。

企业的内部机制、经营方式还在不断变化,银行的信贷制度也在不断改革,目前很难拿出定型的完整的办法。

因此,这个《办法》是个过渡办法,需要不断根据新情况修改完善,以便使信贷制度逐步实现由适应产品经济向适应商品经济转变。

附: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下按银行)对国营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工交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是国家发展、调节和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

其任务和目的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中心,运用信贷、利率杠杆,促进和监督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支持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来源:工银工字[1994]22号作者: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日期:94-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工业处:为适应我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客观需要,贯彻年初分行长会议的五项改革措施精神,推动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根据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资产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总行工交部在总结贷款风险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

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交部反映。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加强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的普遍性而设立,以防范、控制贷款风险,实现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基本宗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和清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

在本办法中通过风险度评核,确定其相应的量值。

第五条本办法通过对贷款风险度的量化管理,逐步形成新的信贷管理方式,使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逐步形成新型的银行信贷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条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的风险确定,贷款的审查与决策,贷款质量的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的监管与违约处置,贷款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第七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企业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设定企业领导素质、企业经济实力、企业资金结构、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发展前景五类评价指标。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对企业风险程度测定的量值按由小到大顺序,将企业划分为AAA、AA、A、BBB、BB、B六种信用等级。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新)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X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XX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XX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第九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AAA级借款人,循环贷款期限可以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均不得超过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第十一条从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三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利率按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期限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会计部门根据每次提款的实际使用天数,按天计息,按月或季结息。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调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工银发[2000]143号)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一次性或分次向借款人收取循环贷款承诺费。

循环贷款承诺费按照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结费日余额)的差额一次性(合同签订之日或合同终止日)或分次(按季或半年)向借款人收取,费率按年费率0.1%~0.5%确定。

第十四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主动向贷款人提出缩减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贷款人可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缩减贷款额度0.1%~0.5%的违约金。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查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借款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每年度的财务报表。

5.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申请书。

6.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担保形式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保证形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承诺函;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采用抵(质)押方式的,需出具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质)押人同意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的承诺函。

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循环贷款额度。

(2)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保证人是外方股东的除外)。

(3)保证人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和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抵(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7.借款人或保证人、抵(质)押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并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授权书。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条件、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所提供的担保条件、借款人已获得银行信用额度及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申请提出调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担保条件等情况。

对借款人申请的循环贷款额度进行审批。

第五章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第十八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九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须分别执行总行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超过贷款人审批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纳入流动资金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贷款发放与归还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保证人或抵(质)押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

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金额和使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周转使用贷款;在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每次用款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在收到提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出的提款要求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1.提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2.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3.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4.借款人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5.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如审核同意提款,贷款人应在借款人指定的提款日将提款通知书上所列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如贷款人审核后不同意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并补偿贷款人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遭受的相关损失。

第七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1.未经贷款人同意,发生或实施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承包、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为;2.借款人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等重大案件,未能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3.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4.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循环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未能履行书面通知贷款人的义务;5.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6.借款人所提供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7.借款人擅自改变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用途;8.借款人未能按照循环借款合同条款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款项;9.借款人未能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义务,并且在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后仍未得到补救;10.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11.借款人不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破产、重组、解散或任何借款人的债权人已向借款人指定托管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12.循环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应立即调整或取消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拒绝新的提款要求、终止循环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还借款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各行应通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逐户、逐笔进行监测,对贷款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三十条各行应按《贷款通则》以及总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

贷后检查管理的重点是监督贷款使用,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三十一条总行将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各分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测。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等贷款风险的分行,将停办其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限期清收不良资产,并严肃查处责任人。

各行要按此要求对所辖机构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有关循环贷款的收费标准,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