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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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攻略——心理强制与疏导的讯问方略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攻略——心理强制与疏导的讯问方略

可 人员 通 过 寻 找犯 罪 嫌 疑 人 的供 述 矛 盾 . 通过 揭
促其说明原 因交代犯罪事实。 例如 : “ 你说你家的
定 只有 1 0 万元 , 为 什 么存 折上 的数额 不对 ? ” 以此 代 钱款 的去 向和来 源 . 达 到使 其 交 代 犯 罪事 实
国 家检 察 官 学院 评 选 出的 2 0 1 4 年 度全 国检 察 业 务 教 育 培 训 精 品课 内容 节 选 。
问. 用 逻 辑 推 理 找 出矛 盾 予 以揭 露 . 其 目的 是 对 犯 罪
嫌 疑人 进 行 心理 限 制达 到 供述 的 目的 从矛 盾 的来 源
理 结 构 中的相互 联 系和相 互支 持 的调 节 因

来 看 可 以分 成 两大 类 : 一类 是 与 犯罪 嫌 疑 人 有直 接 联 系 的 矛盾 : 另 一类 是 讯 问 人员 为 其设 定 的矛 盾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犯 罪行 为 人 在 相互 关 系 上 的地 位 不 同 、 利
吴克利 文
贞 查 讯 问 活 动 中 .心理 强 制 的方 法 是 讯 问 的基
因 为 它有 很 强 的 实 用性 而 被 普 遍 的 运 用 。 心 理
( 一1 矛 盾 讯 问 法 的 具 体 含 义
有 经 验 的讯 问人 员 都 喜 爱 利 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供
示 上 是 一种 心 理 限 制 行 为 .是 人 们 在 相 互 交 流 p. 由 于受 到外 来 信 息 的 刺 激 与 控 制 。 所 产 生 的 向 心理 限 制 就是 通 过 控 制 犯 罪 嫌 疑 人 发 散 性 舌 动 量 .不 让 犯 罪 嫌 疑人 通 过联 想 的帮 助 来 解 达 到对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心 理 思 维 限 制 的 一 种 方

【实务】吴克利:如何观察识别谈话对象的谎言?545

【实务】吴克利:如何观察识别谈话对象的谎言?545

【实务】吴克利:如何观察识别谈话对象的谎言?545喜讯:欢迎到文末留言评论,您的高见魅力足够大,就可以获得赠书《问话的科学》一本(本次活动5个机会),留言席位有限。

如何通过观察识别谎言?1.对抗中谎言的产生。

被调查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以后,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惩罚,总要千方百计地隐瞒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因此,在接受“谈话”之前就做好心理准备,有着相对稳定的“定势心理”,确定了对抗的方法。

这种心理在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以后,就已经产生了。

每个被调查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以后,其违纪违法时的情景、环节、行为总会不时地再现在行为人的脑海里。

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那些违纪违法的情景会一遍又一遍在其头脑中迂回,而每周转一次,违纪违法行为人总要在这些情节中找出最能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的环节——“环节的选择”,准备日后“东窗事发”作为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这一“根据”便是经过反复思考、选择、捏造出来的谎话。

在贪污、贿赂违法违纪行为中这种谎言有两个特点:一种是嫁祸他人,另一种是直接用谎言对抗,选择有利于自己不构成违纪违法的细节或某一环节,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2.说谎者的具体表现。

怎样才能从面部表情中找出说谎的痕迹呢?首先必须从面部表情本身的特点来观察。

面部表现情绪的方式是生物进化的结果,当情绪发生时,生理上所发生的某些变化是自然而然地反映出来的,而且来得极快,人无法加以控制,只能被动地加以感受,所以,随着情绪而来的表情是难以通过自制力加以隐瞒的,旁观才可以明显地看出来。

例如在产生恐惧时眉毛会不自觉地抬起,而在伪装愤怒时都必须将眉毛往下压;当人在悲伤、忧愁、焦虑产生负罪感的时候,最引人注意的活动部位是额头;当人在害怕、着急、担忧之时,眉毛会奇特地扬起,伤心时嘴角下撇,欢快时嘴角提升,委屈时嘴巴微噘,惊讶时嘴巴张开,情绪激动时,瞳孔会扩大,这些都是说谎者无法控制的。

在“谈话”活动中,常见的谎言有这样几种表现:当谈话人提出某种问题进行“谈话”时,对方总是回避调查人员的视线,表明不愿被看穿自己的心理活动,不敢正视,心虚。

论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程序的完善

论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程序的完善
刑 讯 逼 供 在 一 定 范 围 内存 在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讯 问 表 现 在 传 唤 、拘 传 犯 罪嫌 疑人 接 受 讯 问 比 较 随 意 。 续 审 讯 不 给犯 罪嫌 疑人 休 息 的情 况 也 普 遍 的存 在 , 重 连 严
侵 犯 了犯 罪 嫌 疑 人 权 利 。
弊 害 心 理 是犯 罪嫌 疑人 的基 本 心 理 规 律 。这 种 心 理 状 态 就 像 很 大 的磁 场 吸 引 着 犯罪 嫌 疑人 作 出有 利 于 自己 ,避 开 不 利 于 自 己 的选
, 二 、 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程序 目的
侦 查 讯 问 程 序 的 目的 是 获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口供 和保 护 犯 罪 嫌 疑
人权 利 。 界 各 国 无 论 是英 美还 是 大 陆法 系 国 家 , 刑 事 诉讼 的 侦 世 其
从 审讯 的参 加 人 员 来 看 。讯 问 中仅 仅 存 在 侦 查 人 员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 有 第 三 方 参 加 监 督 , 罪 嫌 疑 人 的部 分 权 利 难 以 得 到 有 效 没 犯
形 式 . 世 界 范 围 内普 遍 存 在 和 严 厉 予 以 打 击 的 职 务 犯 罪 。 是 由于 贿
犯 。 查 人 员 行 使 侦 查 权 力 而 启 动 讯 问 必 须依 照 一 定 的 方式 、 骤 侦 步
和 手 续进 行 ,作 出 的决 定 是 关 于 获 取 并 且 能 被 法 庭 采 纳 的 证 明 犯
固 然应 当禁 止 . 如 果 适 度 的 威 胁 、 但 引诱 、 骗 方 法都 不 能运 用 , 欺 贿
赂 案 件 的 侦 查 审 讯过 程 中 是不 可能 获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口供 的 。

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

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

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一、新型贿赂案件的行为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略。

二、新型贿赂案件的反调查行为特点(一)受贿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是被调查人反调查的行为基础。

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行为的基本特征: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产生的行为根源: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其通常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行为之前或者在行为之后为自己选择的逃避惩罚的退路。

也是被调查人反调查行为的基本特征。

这种反调查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相对的稳定下来,之后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新型贿赂案件的基本形式。

对抗的定势心理:案发后被调查人选择退路的辩解通常是:(1)购买与出售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是分离的,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2)支付的费用和出售收取的费用与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平衡的,同时还以扩大物品的瑕疵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3)案发前更换协议,改变原来的买卖关系。

把低价购买的改成租赁,更换购买合同;把高价卖出的物品的财务账,进行撤换、变换金额等。

(4)把购买关系转换为借租关系,转换所有权的关系。

(5)否定自己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关系。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首先是否定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行为,并且提供说明这些行为表现的履行形式即“上述行为的费用支付方法”(法人与自然人的串供特征不同,如果是法人,其反调查行为是通过补账和修改账目来完成,自然人就是通过统一口径,来实现反调查的退路的补救)。

其次是销毁上述买卖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当时订立的买卖协议和票据等。

反贪业务专家吴克利讲职务犯罪审讯

反贪业务专家吴克利讲职务犯罪审讯

反贪业务专家吴克利讲职务犯罪审讯老吴当过京剧演员,日常表情也特“范儿”王怀忠(原安徽省副省长,已于2004年2月12日被执行枪决——编者注)曾对办案人员说:“我是被查过18次、提过18次的人,谁都奈何不了我!”吴克利,正是那个“第19次”检察官,也正是这一次,贪官王怀忠落马——吴克利,职务犯罪侦查审讯专家,安慰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纪检书记。

第一次审讯嫌疑人,令吴克利终生难忘。

“你拿的那笔回扣是这么回事?拿了几次?拿了多少?”一上来,他就这样质问到。

对方“腾”地一跳老高,高声骂将起来:“你个毛小子!你胡说八道!我是几十年的老党员,你说我贪污,你给我拿出证据来!你现在就给我拿出证据来!”天知道,他哪里来的什么证据啊,一下就卡壳了,满脸窘得通红,不知咋收场……吴检查官生涯的第一次,很傻,很窝囊。

但是,那天同去的还有另一位前辈,他冲还在骂咧咧的“老党员”摆了摆手,说:“你不要说了,你别聪明反被聪明误,我们现在是找你谈话,你要是这个态度就不是谈话了,是什么事赶紧说对你有利……”很多年以后,吴克利知道了,这一招就叫“趋利避害”,马上把利害关系给他一挑——说不说你自己看着办吧。

“没拿钱怎么会说你拿了呢?人家送你钱的难道就没有凭据吗?”前辈接着慢悠悠地说——这是“联想法”——让对方开始想了:收钱的时候是不是谁看到了?那送钱的是不是说啥了……不到半小时,交待了。

对,这“第一次”的后半场,很爽,很刺激。

它对吴克利产生了终生的影响,吴克利从此知道:原来,审讯这回事,要讲究技巧。

从第一次的失败开始,20几年的时间,他一直在潜心研究这四个字:审讯技巧,并由此创建了中国的审讯心理学。

现在,为了让同行和后人“少走弯路”,吴克利已经出了四本书,被奉为业界宝典。

所有的贪官都说:“把钱都给你,让俺回家种田去吧!”记者:您审讯了那么多贪官,他们到最后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什么?吴克利:“把钱都给你,让俺回家种田去吧!”很遗憾,他们已经没有这个权利了。

贿赂犯罪利益结构特征及其侦查手段

贿赂犯罪利益结构特征及其侦查手段

贿赂犯罪利益结构特征及其侦查手段吕德赞利益促使动机的出现,利益促使人们选择最有效的实现方式,人是为了利益而作出行为的,犯罪分子也不例外。

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欲望而实施犯罪,但是,犯罪分子实现自己的欲望是建立在被害人及整个社会受损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与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及犯罪分子与社会之间产生了某种损益关系,这种损益关系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获取了某种非法利益,而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则受损。

犯罪分子实现自己的利益是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犯罪的基本利益结构是犯罪分子得到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则受到损害,而整个社会也受害,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所产生的利益结构就是基本的利益结构模式。

但是,由于犯罪种类较多,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目的不同,而且犯罪手段不一,因此,不同的犯罪在犯罪分子、受害人及社会之间引起的损益关系是不同的,不同的犯罪往往存在不同的犯罪利益结构,除了犯罪分子得益,被害人受害这一基本犯罪利益结构外,还存在其他的利益结构模式,如贩卖毒品罪、赌博罪等犯罪所产生的犯罪利益结构就比较复杂。

贩卖毒品、赌博等等犯罪所产生的利益结构不象盗窃类犯罪一样单纯,犯罪之后立刻使得益者与受害方泾渭分明,如贩卖毒品犯罪中,贩毒分子当然是得益者,购毒、吸毒者是受害人,整上社会也受害,但是,贩毒分子与吸毒者之间也是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的,贩毒分子通过向吸毒者提供毒品来牟取利益,吸毒者则通过向贩毒分子购买毒品来满足吸毒的欲望,而且,他们双方都害怕被警察捉获、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在司法实践,我们经常会见到盗窃案的被害人主动报案,要求司法机关将案犯绳之于法,但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基本上没有吸毒者主动司法机关举报贩毒分子。

正是因为在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中,相关的各方利益不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部门对这两种犯罪的侦查手段、方法是不同的。

对于盗窃犯罪,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案发后,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且通过对赃款赃物追查来侦查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

最新-浅谈当前贿赂案的新特点及查案难点 精品

最新-浅谈当前贿赂案的新特点及查案难点 精品

浅谈当前贿赂案的新特点及查案难点今年我院在某直属企业立查贿赂案件14案14人,从查处的贿赂案件看,这两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贿赂犯罪除了传统的收钱办事之外,又有了许多新的特点,值得我们在查案中加以重视。

一、行贿招数有所变化。

高档礼品、购物卷、合作分红、代交手机费、观光旅游、吃喝娱乐和色情贿赂等,行贿招数层出不穷,且所占比例不断扩大。

我们查处的河南某直属企业贿赂案件中,几乎案案都有以上内容的出现,如某厂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高档礼品、购物卷,吃请折合人民币高达6万多元,某供应处的魏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赠予的购物卷、代交手机费2万多元。

二、贿赂关系长期稳定。

从查处的贿赂案件中发现,大多数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有着长期的贿赂往来,那种为一事之利而行贿、受贿的现象已不多见,行贿者往往是为了谋求与受贿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而进行权钱交易,利用认干亲、结儿女亲家、合伙经商,以及打着亲友、同学、战友的名义行贿受贿等等,淡化了贿赂双方的罪恶感,使得贿赂关系长期稳定。

如南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陈某为销售其商品,1999年至案发先后送给某企业部门主管李某名牌家电、高档纪念品30多件,多次宴请李某参与吃喝娱乐,出钱与李某一家结伴旅游等,并直接送给李某现金5万多元。

三、集体贪污呈增长趋势。

行贿人为了谋取利益,向一个单位掌握不同权利并能为其谋利的工作人员行贿,并从一次行贿发展到多次行贿,受贿方也渐渐由一人受贿发展为多人受贿,从一次受贿发展为多次、长期受贿,形成较为稳定的贿赂犯罪群体。

南阳某公司经理王某为维持其与某直属企业供应站的长期业务往来,长期向该站长吴某、副站长胡某、供应组长冯某、会计孙某等多人行贿近十万元。

四、行贿方式、资金来源公开化。

有些单位为了销售商品和承揽业务,集体决定或以单位为名向自己的业务员发放高额促销费,鼓励其业务员行贿争取项目、工程和销售商品,妄图使行贿行为合法化、个人化,逃避法律制裁。

贿赂犯罪的讯问策略与技巧

贿赂犯罪的讯问策略与技巧
作者简介:孟令星,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反赍局: 张海通,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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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的方法,始终掌握讯问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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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中) 6.虚张声势,使嫌疑人造成错觉。讯问就像战斗一样,切合
不同的心理状态。不失时机的制定对策,力争最佳的时间,使用最
【2】刘光显,张泗汉t编贪污贿赂疆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杜.1996 口】张穹主编职务犯罪概论.cp国检察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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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职务犯罪要论.西北大学}{{版幸卜.1993.
二要恰当的运用证据。第一要把握时机,选择何时出示证据 最为有效。如某保温材料厂向客户采购员行贿一案中,讯问人员 在讯问该厂厂长赵XX行贿事实时,赵XX认为尚未掌握确凿充 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不开口,就 不可能查清事实,所以拒不供认。这时,讯问人员态度严肃地出 示了其记账的笔记本,又说出了几个知情人的名字,赵XX猝不 及防,赶紧交待了一些相关行贿事实.第二要客观真实,对证据 甄别以后,出示判断为真的证据。因为,在讯问对象思想处于动 摇的阶段,其重要的心理是侥幸心理,所以,如果出示假的证据, 就一定会造成讯问对象认为讯问人并未获取扎实证据这样的印 象,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削弱讯问对象对讯问人的信任程度,甚 至会将讯问人前几阶段的努力尽弃。使讯问陷入僵局。三是要少 量高质,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高质量的供述。如上所 举陈XX利用土地出租收受贿赂一案中,并没有按照取得证据向 其讯问“何时何人在何地送多少钱给你”,而是将其内容分解为 “何时”、“何人”、“何地”、“送多少”四个部分一点点的讯问。结 果不明底细的陈XX不仅对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而且又 供认了其他两次受贿事实. 三要灵活的运用讯问策略。正确的讯问策略往往决定着整 个讯问活动的成败。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打架子”,形成高压态势。这是对那些职位高、资历深、阅 历广,或自恃有“靠山”、“关系网”作后盾的嫌疑人采取的策略。 侦查人员有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的气势,然后运用法律武器, 义正词严地挫其锐气,打击其嚣张气焰。 2.利用矛盾,巧使“离间计”。对于共同作案,作案后又订立 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要将审讯重点放在激化和利用他们之间 的矛盾上,利用讯问对象趋利避害的心理,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 之问订立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而发生”内讧”,达到击 破攻守同盟的目的。这些矛盾主要有:身份、职务不同而产生的 职务差别的矛盾;分赃不均、各人所得不同的矛盾;心态不同、心 理差异的矛盾. 3.一针见血,直击要害。如果掌握的证据较为充足,即可选 择对方的痛处,迅速摧毁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使其放弃对抗 心理。要正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心理状况,掌握其心理活 动情况,把握时机,在对方”表演”最充分时,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 逼其束手就范。 4.步步紧逼,深挖余罪,凭借蛛丝马迹穷追猛打,打破其幻 想,促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可以先采取造成对方错觉的方法, 给其不意的攻击,从而掌握审讯双方心理较量的优势和主动。对 那些编造谎言,狡辩抵赖的.可以将计就计,从中了解有关信息, 然后运用逻辑推理把假话引向某些实质性问题上去,再出其不 意,攻下目标,扩大战果。 5.晓之以情,给面子,造台阶。任何贿赂犯罪嫌疑人总有情 感弱点及要害的一面。对一些讲面子、重感情的犯罪人员,在实 际工作中,要注意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贿赂犯罪是围绕权力而产生的权钱交易犯罪,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共同利益的牢固性、有效证据的单一性等特性,决定了贿赂案件侦查的谈话工作主要是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进行智慧、耐心、毅力较量的过程。

纪检监察机关要成功查处此类案件,简单的强攻硬取往往很难奏效,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个案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案,运用正确的谈话策略与方法,以智取胜,才能取得谈话的成功。

笔者结合以往的办案工作经历,探讨一下查办贿赂案件过程谈话的一些策略和方法,与同行们进行学习和交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初次谈话时应把握好接触被调查人的时间段,充分利用被调查人思维上波动的时机作好教育转化工作初次接触被调查对象时控制好谈话、讯问(询问)的时间段往往会对谈话言语活动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大多数情况下,谈话的时间安排可以由办案人员主动掌握。

心理学表明,人的思维特点是:上午精力充沛、思维活跃;中午思维相对抑制状态,记忆力下降,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不够深刻,注意力的集中性较差,心理上也感到不适;下午,思维的兴奋状态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但体能进一步消耗,但处理问题较为慎重;晚上思维兴奋这时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又比较敏感而深刻,思维比较流畅,思维比较发散,思路清晰,同时,这段时间内个体还表现出容易听取别人的意见的倾向。

所以谈话的时间选择在上午、下午或者晚上均可。

而在晚上谈话,能够使被调查对象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其效果又优于上午、下午。

例如笔者参与查的某国有煤矿企管科长龚某受贿案件,于下班前将龚某请到办案工作区后对其进行谈话,经采取围而不打,点而不破,法律攻心等方法对龚德敏施加压力,经数小时的交谈龚德敏对自已的处境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交待问题仍避重就轻,只供述了两节期间收受过煤矿下属掘进工区2000元现金,并用纸自已写出来,试探办案人员对自己的态度和掌握证据的情况。

时值深夜2点多钟,办案人员与龚某经数小时的交锋当时双方的状态都很疲劳,根据龚某没有明显动摇迹象,且属于分析型侥幸心理,办案人员暂时抛开案情与龚聊起了人生的经历,龚某与办案人员套起了近乎。

自愿“自证其罪”的侦查讯问行为之管见

自愿“自证其罪”的侦查讯问行为之管见

自愿“自证其罪”的侦查讯问行为之管见作者:吴克利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6期【本期主讲】吴克利,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讲师团成员,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研究所兼职副所长、兼职研究员、首批驻院教官,安徽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核心提示] 在不强迫自证其罪的侦查行为规则下,如何履行贿赂犯罪证据提取的行为规则,根据贿赂犯罪证据体系的形成、证据的“提取”行为以及自愿“自证其罪”的行为规律,阐述了如何能够使贿赂犯罪嫌疑人自愿“自证其罪”的取证方法。

在贿赂犯罪的侦查活动中,犯罪证据的提取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提取的区别在于:“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类型是以言辞证据为主要特征的证明体系,因此,口供在对犯罪行为的证明起到重要的作用”。

不难看出我国的新诉讼法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规定了“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确立了侦查活动的行为规则——不强迫自证其罪,而作为贿赂犯罪嫌疑人又总是采取隐瞒犯罪事实、对抗侦查,不愿意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这是贿赂犯罪侦查制度中的一对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就是要在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中,严格的履行不强迫自证其罪条件下言辞证据提取的行为规则,运用科学有效的侦查讯问行为,积极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条件下的侦查讯问制度。

一贿赂犯罪证据体系的形成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它主要包括行贿罪、受贿罪及其介绍贿赂罪。

贿赂犯罪在主体方面既有单位犯罪,又有自然人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关系。

其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犯罪后的行为表现是他的隐蔽性和既得性。

因为行为主体是由特殊群体构成的,其反侦查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强,在收集证据上给侦查带来极大的难度。

因为权钱交易的行为特征,使犯罪证据形成体系并体现了固有的属性,言辞证据是他的重要属性特征。

证据是揭露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贿赂物是贿赂案件中的核心证据。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一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行贿行为是秘密的、不为第三方知晓的,另一方的受贿人具有一定职务、社会地位,明知受贿行为是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而依然为之,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手段也是狡诈、隐蔽的。

在侦破实践中,受贿案件大多立案率大幅高于有罪判决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进入起诉或审判环节后,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相应证据固定不好,就会使案件滑坡。

如何提高讯问成功率,固定讯问信息成果便成为关键。

标签:贿赂;侦查;讯问;心理防线一、侦破贿赂案件,提高讯问成功率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准确把握讯问时机,把握讯问时机就是要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社会阅历及性格特征。

在受贿案的证据中,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对行贿人进行细致的询问,对行贿人询问应做到详尽,从行贿人的动机、钱财的出处、行贿的方式、方法、地点及行贿后的成果都要从行贿人处得到信息,并以此展开调查,初步固定有价值的信息,在掌握了行贿行为有价值的线索后,准备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

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实质就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打的心理战术。

在贿赂案件侦破过程中,首次讯问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着侦破工作的成败。

在侦破贿赂案件时,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深入分析其抗审心理,推断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再辅以灵活、恰当的侦查谋略,加强心理攻势,以实现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御体系,迫其就范的审讯目的。

按照心理学的分类,通常将人的性格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兴奋型、活泼型、沉稳型和抑郁型,审讯实践证明,这四种分类方法同样适用于涉案犯罪嫌疑人。

在贿赂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大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长的工作年限,年龄多在35岁以上。

这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多具有性格内向、精于世事、自控能力强的特点。

在审讯中,这类嫌疑人多表现为感情淡漠,反映迟缓,不轻易回答提问。

在具体讯问中善于软磨硬泡,无理纠缠。

【监察实务】近年来10种新型贿赂犯罪表现形式汇总(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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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实务】近年来10种新型贿赂犯罪表现形式汇总(纯干货)【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原载:《镜头下的讯问》一书作者:吴克利近年来10种新型贿赂犯罪表现形式汇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分别是:0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创造了很高的利益,这个利益基本上是超过欲购买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价值。

因为直接拿请托人的现金风险太大,因此利用购物的方法来满足利益的回报,实际上是回避直接受贿带来的心理压力,跨越直接受贿的“鸿沟”,同时也是为反侦查的定式心理作储备,为自己获取利益后选择的退路做准备。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这种情况也是建立在获取了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利益的基础上,采取间接的方法使国家工作人员得到利益上的回报。

有的是先提供利益的回报,然后再提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权利资源,即先行贿后得利的情况。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这里的其他形式是指无论是间接还是直接的,在请托人那里获得利益的,以受贿论处。

这里应当是满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请托人那里获得利益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均应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本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这里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对于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嫌疑人“沉默”对抗时的讯问技巧

嫌疑人“沉默”对抗时的讯问技巧

嫌疑人“沉默”对抗时的讯问技巧作者:吴克利(著名审讯专家,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节选自《镜头下的讯问》一书(吴克利著,即将上架)“沉默”对抗行为的讯问方法讯问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许多是受目的——意图牵引的,讯问目的总是以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为目标,这个目标是一个整体,是沉默选择的基本对象,沉默注意的目标是这个总目标的整体所带来的伤害,而不是组成这个整体的“分子”,这个目标的“分子”对嫌疑人的危险信息的影响是比较小的,防卫的意志能力比较弱,容易开启语言交流合作平台。

1.动机模拟顺应法这种讯问方法主要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而展开的,犯罪行为以内在动机为动力条件,是犯罪行为实施的直接原因。

在犯罪行为实施以后或者在接受侦查讯问的情景下,犯罪的动机将转换为对抗侦查讯问的心理支点,或者支持对抗的理由。

通常,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动机行为,就会导致激情状态的对抗行为,表现为激情的沉默对抗行为。

解决这种激情状态的沉默行为,是要在完全解释犯罪的行为动机的基础上,使犯罪嫌疑人的激情状态得以释放,返回到正常的人格心理状态,在正常人格的平台上经过讯问人员的心理引导,供述动机就会产生。

在审讯实践中,审讯人员面临的难题是怎样寻找和发现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侦查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之后,在对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和收集大量的与犯罪行为人个体的关联信息,结合逻辑推理、评价和分析,找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提炼出该因果关系的动机行为。

讯问人员运用模拟的方法将该行为的因果关系情景再现给犯罪嫌疑人,经过对客观的模拟情景的确认而产生的“共鸣”,使嫌疑人的情感出现了顺应感知,获得了情感援助,产生情感依赖,供述行为就会在这种“报答”的心理状态下产生。

例如,在一起敲诈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敲诈了某国有公司负责人5万元,在其去银行取款机取款时被抓获。

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一直保持沉默,审讯进行得非常艰难。

为了进一步获得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关联信息,办案人员了解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发现该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曾是被敲诈对象公司的职员,一年前他的妻子被该公司解聘下岗,其妻下岗后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刺激,一病不起,经过进一步了解,嫌疑人与妻子感情非常深,是青梅竹马的夫妻。

浅谈行贿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行贿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叶丽吴亚琦徐科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腐败现象是当前社会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与受贿相伴而生的行贿犯罪也是一种严重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笔者下文以此为例,对行贿案件进行分析,探究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及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行贿;竞争;监督;惩防;宣传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88-01作者简介:叶丽(1987-),女,浙江龙泉人,本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吴亚琦(1992-),女,浙江龙泉人,本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徐科敏(1984-),女,浙江缙云人,本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至今,我市共立案查办行贿犯罪案件4件4人。

一、案件特点(一)目的明确,主动行贿行贿案件中相同之处显而易见,行为人为达到自己的非法意图,而以主动给予的手段进行行贿,腐蚀性极强。

如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为使自己公司符合政府对担保行业给予行政扶持的申请条件,遂主动找到某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麻某帮忙修改有关申请条件,使其公司符合资金注资申请条件,事后送给麻某现金30000元。

(二)手段隐蔽,方式多样“边办事边给钱”的行受贿模式已经逐渐被淘汰,而大多数行贿、谋利以先后时间进行,甚至承诺谋利几年后再行贿,故意模糊行贿与谋利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行贿的方式也呈现出所谓的“礼尚往来”化且多样化趋势。

如公司董事长李某为拿到项目并能顺利开展相关业务,采取赠送干股并分红的名义在事后予以感谢,具有一定的抗侦查性。

(三)对象集中,重点行贿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医药领域行贿犯罪突出,行贿的对象大多集中在掌握实权或者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的“重要人物”身上,进行重点、连续行贿,“回报率”高。

如某医院门诊西药房负责人陈某为获得其他医院的用药清单,联系到其他医院重要岗位信息处的工作人员帮忙提供用药清单,陈某再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好处费,行受贿关系持续多年。

新时期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探究

新时期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探究

新时期审查逮捕诉讼化问题探究*吴克利许峰岳克敏蔡丛桦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安徽滁州239000摘要:逮捕以剥夺人身权为目的,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但目前的审查批捕程序带有深厚的行政化色彩,完全是检察机关依职权而为之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在逮捕程序中缺乏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渠道,无法充分介入审查批捕程序,从目前实务适用情况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要规范此强制措施的适用,确保检察官行使审查逮捕权的中立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推进审查逮捕方式的诉讼化改进,形成控、辩、审三方组合的合理诉讼格局。

关键词: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问题;改革评析;推进转型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4-0034-05作者简介:吴克利(1957-),男,汉族,安徽明光人,研究生,任职于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现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主要研究:检察实务中审查逮捕诉讼化。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逮捕在实务适用中有其值得肯定的地方,直接表现就是准确适用逮捕在打击犯罪上十分有效,可以有力防止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确保诉讼活动顺利有序的进行;但另一方面,如若不当适用逮捕这项强制措施,其直接表现是“错误的”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本质上是侵犯了公民人权。

一、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概念与特征审查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机制,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审判前是否羁押,是审前程序中对侦查权实现有效控制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表现。

审查逮捕权是司法权,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应当以司法的方式进行,由独立、中立的审查主体(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听取羁押行为的利益方和不利益方双方的意见后公正作出决定。

【监察实务】不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与不同的讯问技巧

【监察实务】不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与不同的讯问技巧

【监察实务】不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与不同的讯问技巧如何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是侦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讯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侦破进度以及案件的质量“优劣”。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复杂、作案手段日趋诡秘、证据调取难度也日益加大的社会形势对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灵活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1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孙子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这一斗智斗勇的“战争”中,首先摸清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是非常必要的,审讯人员应对被讯问人的性格、兴趣、品行、能力、文化程度、社会经历、成长过程、气质类型、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等情况,在审讯准备工作中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研究。

同时根据案情分析和把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讯问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1.悔罪型嫌疑人此类犯罪嫌疑人又可分为压力犯罪悔罪型和价值衡量悔罪型。

压力犯罪悔罪型是指因为各种压力(比如经济压力)而一时糊涂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而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有后悔心理的犯罪分子。

对这类讯问对象,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对其犯罪时面临的压力表示理解和同情,从感情上接近他(她),同时向其宣传好我国的法律是将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的,引导他走上坦白和积极配合的道路。

价值衡量悔罪型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有较好的前途,犯罪时没有考虑清楚或存有侥幸心理,案发后经过内心的价值衡量,觉得犯罪不值得。

这类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是言语犹豫,心事过重,非常关心对自己的处理结果。

对这类讯问对象应该注意多宣传坦白从宽的实例,增加对其交代后将被从宽处理的心理诱导,比如多赞扬他过去取得的成绩,并使之明白有功劳并不能抵消犯罪,只有积极配合说清问题才有出路。

2.畏罪型嫌疑人担心和畏惧受到法律制裁是这类犯罪分子的典型心理状态,这类犯罪分子平时一般都有较好的信誉,案发后由于考虑到自己家人的处境、亲友和社会对自己的评价等因素,内心始终处于一种消极防御的状态。

案件调查工作中的谈话谋略和技巧

案件调查工作中的谈话谋略和技巧

案件调查工作中的谈话谋略和技巧一、谈话概念和谈话的原则(一)谈话的概念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纪涉案人员的违纪事实和其他有关问题,收集证据,而对被调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是依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纪律检查活动。

谈话是调查人员与谈话对象面对面的直接“交锋”。

尤其是贿赂等案件而言,谈话更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因为,在“以人查案”调查模式中,谈话对象口供起着承上启下的用。

没有口供,所获的证据就无法验证;没有口供,调查工作就不能继续扩大战果。

而获取谈话对象口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就是通过对调查对象的谈话所取得。

以下和同志们探讨的谋略和技巧主要是对被调查人的谈话工作,对案件检查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谈话工作不在我们今天的探讨之列。

以下我们称调查人员为“谈话人员”,被调查人员称为“谈话对象”。

(二)谈话的原则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调查工作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谈话工作为调查工作的基础之一,必须首先遵循这一原则。

因为,口供具有以下特点:如果谈话对象如实供述,可以全面、详细地反映出其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因而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如果谈话对象辩解,也可以提供证实其无问题或问题较轻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二是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大。

三是口供容易反复,随时可能翻供,甚至时供时翻。

所以,谈话人员对口供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一要重视,二不能轻信。

2、权利告知原则。

为了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谈话人员询问谈话对象之前,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对调查人员有要求回避等权利。

同时,有如实回答提问的义务。

3、禁止非法谈话原则。

刑讯逼供是指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对谈话对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祸根,它主要产生在人的谈话过程的调查阶段。

在谈话过程中应坚持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则。

还有,谈话工作应有两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谈话对象如果是女性,应有女同志参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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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一、新型贿赂案件的行为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略。

二、新型贿赂案件的反调查行为特点(一)受贿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行为,是被调查人反调查的行为基础。

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行为的基本特征: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产生的行为根源: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行为,其通常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行为之前或者在行为之后为自己选择的逃避惩罚的退路。

也是被调查人反调查行为的基本特征。

这种反调查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相对的稳定下来,之后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新型贿赂案件的基本形式。

对抗的定势心理:案发后被调查人选择退路的辩解通常是:(1)购买与出售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是分离的,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2)支付的费用和出售收取的费用与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平衡的,同时还以扩大物品的瑕疵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3)案发前更换协议,改变原来的买卖关系。

把低价购买的改成租赁,更换购买合同;把高价卖出的物品的财务账,进行撤换、变换金额等。

(4)把购买关系转换为借租关系,转换所有权的关系。

(5)否定自己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关系。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首先是否定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行为,并且提供说明这些行为表现的履行形式即“上述行为的费用支付方法”(法人与自然人的串供特征不同,如果是法人,其反调查行为是通过补账和修改账目来完成,自然人就是通过统一口径,来实现反调查的退路的补救)。

其次是销毁上述买卖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当时订立的买卖协议和票据等。

最后是返还上述物品,恢复原样,以此补救自己的违纪行为。

案件的信息来源:信息来源的根本途径,是以事联系到人,首先是发现了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的行为,事件指向了具体的人。

其次是由事查人,也就是说有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谁,需进一步的调查。

最后是以人查事,这是贿赂案件调查的基本行为方式的转变。

调查方法的选择:首先是寻找即刻成案的行为目标,常常是从以人到事的调查行为转变为以事到人的行为,即有了这种买卖行为的出现,追查这种行为的性质。

其次是根据贿赂行为所涉及的行为对象,由外及、由枝节到主干的渗透,找出调查目标。

再有就是贿赂案件常常汇集成“一对一”的状态,以最大的可能性提取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为审讯服务,因为这类违纪行为需要大量信息量的支持,是为做好审讯的必要准备。

最后是根据被调查人的行为关系或者关系物,通过对关系人和关系物的调查,来确立调查目标。

(二)权钱交易的间接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贿赂交付给第三人即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以达到敛财受贿的目的。

权钱交易间接化行为的基本特征:权钱交易的间接化,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贿赂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以此来剥离这种权钱交易关系。

产生的行为根源:首先是行贿人为了避开正面的行贿违纪行为,通过第三者来完成行贿获利的行为,是曲线受贿行为所致。

其次是不方便与被调查人直接接触行贿,通过第三者更为方便。

再者是被调查人需要行贿人与第三者接触,完成被调查人的意愿如情妇、利害关系人等,最后是为自己留下反调查的退路。

对抗的定势心理:被调查人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自己不知情、自己没有授意”;其次是第三人得利与自己的职务没有必然的联系(订立攻守同盟以后,经手人否定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再者是得利的第三人也否定与被调查人的关系;最后是这类案件的知情围一般都是在三人以上,从事到人,再由人到事的反复,被调查人担心的就是这个被人为扩大的“知情圈”。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被调查人的反调查的心理支点集中在行贿人和第三人的身上,通常第三人是直接的收益人,是被调查人最为担心的利害关系人,也是被调查人直接串供的对象。

被调查人在得到被调查的信息之后,出于反调查的目的,迫不及待地寻找订立攻守同盟的对象,进行串供的就是这些人;再有,让行贿人与第三人建立利益关系,剥离被调查人本人与行贿人的关系(除了被调查人的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关系人如情妇等);还有的被调查人以不是自己直接经手的、自己不知情来否定自己的受贿行为。

案件的信息来源:这类案件暴露的信息来源主要是行贿人和第三人,由两人的贿赂行为发展为三人行为,暴露的系数被扩大了;其次是通过获利的第三人与受贿的被调查人的特殊关系是受贿犯罪暴露的信息源(多数是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最后是贿赂的财物的特殊性,导致的信息反映(房屋与车辆等贵重物品)。

例如,近几年来查办的一些高级干部受贿的情况,这些人多有包养情妇的特点,情妇的需要也就成为这些高级干部的需要。

当情妇们提出对具体财物的要求的时候,这些干部便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指使行贿人来满足情妇的需要,由此这些情妇们的房产、汽车,也就成了这些高级干部受贿的物证了。

常规的调查方法:首先就是要避免被调查人串供,在此基础上“谈话”第三人,查阅贿赂物品所有权转移的主要过程,确定受贿被调查人与该违纪行为的关系;其次是提取受贿物品的相关证据,确定该物品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再者是确定第三人与受贿被调查人的关系、行贿人与被调查人的关系、行贿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排除行贿人与第三人的经济关系);最后是确立受贿被调查人与行贿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利用职务之便的关系。

(三)市场化特征明显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它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

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

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受贿赂。

以合法的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的基本特征:这种行径的贿赂案件表现为明显的市场化特征。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离职后收受财物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是贿赂案件利用的权钱交易形式。

产生的行为根源:产生的心理根源在于既要得利又要远离犯罪的心理基础。

该行为产生的特征是权钱交易的期货性及长期性,这种长期性的重要表现是受贿被调查人的长期控制能力。

例如,2000 年10月,中纪委开始对省原副省长王某某进行调查。

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暴露后,试图通过行贿手段,对抗有关部门的调查。

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化名某某的骗子。

某某自称中纪委领导的秘书,可以把举报王某某的举报信从中纪委拿出来,以此停止对王某某的调查。

正在四处活动的王某某得知此情况后喜出望外,自认为抓住了救命稻草,看到了阻碍调查的希望。

他先送上土特产,又送上1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1幅画。

没多久,化名某某的又进一步提出疏通关系需要200万元的要求。

此时的王某某已如惊弓之鸟,对某某的话深信不疑,并幻想着某某可以为他摆平此事。

钱对王某某来说不是问题,于是为了这200万元疏通费,王某某打给私营老板某。

王某某曾为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700多万元,为此造成政府土地纯收益损失400多万元。

当然某得到了好处,并且表示这些钱就算王某某在该公司的入股,何时需要何时取,当得知王某某需要用钱的时候,迅速筹取了200万元,给王某某送了过去。

(四)受贿手段的期货性近年来,腐败行为出现许多“变种”,其中“腐败期货性”较为典型。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约定离职后再收受其约定的报酬,变“现货”为“期货”。

被调查人与请托人之间的默契,有着一定的心理基础,受贿被调查人的获利与请托人有着重要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还表现为它的延续性,在通常的情况下受贿被调查人为了请托人所提供的利益差比较大,同时受贿人又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的支持,出于报答性质的行为,导致了请托人返利的必然性。

再有就是避开贿赂行为,拉长贿赂行为的过程,逃避法律的惩罚。

对抗的定势心理:被调查人的定势心理首先表现为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与请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个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即便是自己有受贿行为,那么自己在受贿的当时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完全是个人的感情交往。

其次上述行为完全是个人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与本人的职务没有关系。

再次这种定势心理的基础来源于与请托人的交往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有着很深的感情基础,贿赂行为在整个行为交往过程中属于后期行为,也是受贿被调查人对请托人建立或者产生的一定的信任度。

另外,这种关系是建立在比较长期的相互利用的利益关系上的。

最后是被调查人坚信请托人不会供出自己,在审讯过程中能赖就赖,能否定就否定,对抗的定势心理比较稳定。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首先这种反调查的行为表现是通过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进行违纪行为的否定。

大多表现为单向的否定,否定请托人的投资或者否定违纪行为人的获利。

其次是通过让请托人或者有关的知情人,远离“谈话”人员或者回避“谈话”人员的“谈话”,有的甚至让关键的知情人长期隐蔽在外地,甚至杀人灭口,导致“谈话”无法取证。

最后就是转移赃款、赃物,极力销毁因此而产生的关键证据。

案件的信息来源:首先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知情的围比较小,当上述行为开始实施的时候,其知情的围便开始扩大,在履行上述贿赂行为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意外情况,便暴露开来(王怀忠的200万元摆平中纪委的行为,就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的)。

例如薪酬给付,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就可能引起案外人的关注,导致信息外露。

这里薪酬给付的主体如果是国家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就难免会通过财物凭证暴露出来。

如果是私营企业,这种定期掏腰包拿现金的行径,难免会有不透风的墙。

其次是获利后的赃款、赃物的说明来源获取信息。

再有就是知情人的供述,包括行贿单位的有关文字记录,如财物票据、银行收款、汇款的账务往来。

最后就是离职后的忽然暴富,与合法收入的行为不符反映出受贿犯罪信息。

常规的调查方法:首先是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举报信,或者举报人所提供的信息,扩大寻找知情人的围,以此确立初步调查的目标。

其次是在没有确定目标的情况下,通过被调查人的职务关系来寻找犯罪目标。

再有就是通过受贿被调查人的反常行为来寻找违纪行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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