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鄂建[2007]43号,20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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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财税营字第045号文,
18 关于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2002]221号
武建文[2002]221号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文[2008]63号) 2 《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8]214号) 3 《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鄂建文[2008]214号) 4 《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8]214号) 5 《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9]248号) 《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取费标准》(鄂建文[2009]250号) 6 《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8]214号文发) 200 8至 … … 7 《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9]251号) 8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文[2008]216号) 9 10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2011]80号); 11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12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2012]85号文); 13 《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鄂建文[2008]215号) 14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广发计字[1997]876号) 15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其 他 4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财政部 5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6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准则》 7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鄂建[2007]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武汉市开发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充分认识推行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抓落实。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鄂建文[2005]124号),认真研究试点方案,确定试点项目,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武汉、宜昌市,可在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并将2006年的试点情况和今年拟继续开展试点的项目计划于今年3月15日前报我厅。

其它市、州、直管市在2008年年底前,要在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选定试点项目进行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先期进行试点。

三、试点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继续做好试点工作,为我省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是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有利于推进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武汉东湖高新区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武汉东湖高新区

东湖开发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编印一、工程报建(一)受理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联合办公中心建设管理局窗口,电话:67880729(二)报建范围: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建设单位(建房人)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三)申报资料:1、东湖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1式6份)。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

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4、工业项目核准文件或相关部门认证工业项目文件(工业项目)。

(四)办理程序:1、登陆“武汉建设网”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工程报建”链接,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

2、登陆“武汉建设网”进入“工程报建”,输入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后点击“网上提交”,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

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携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由报建员盖章及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

特别提示:报建时获取的登录号末尾加“A”(大写A),使用“111111”(6个1)的默认密码,可以登录“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进行后续招标手续网上操作。

(五)办理时限:即办(六)工程报建告知事项1、施工许可前置审查事项(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2)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3)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业项目)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工业项目签订承诺书)(5)专项基金、专项资金(工业项目签订承诺书)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银行保函或证明二、施工图设计审查(一)受理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六楼联合办公中心图审窗口,电话:67880729(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1、提交报建号2、提供完整施工图勘察设计图资料(只看原件,复印件图审机构需要)3、受理:①符合受理要求发放《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

概算编制依据

概算编制依据

概算编制依据:1、《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号)2、建设部建标〔2006〕27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3、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16号文《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5、武建建管字〔2000〕124号《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费用综合税率的通知》6、鄂建〔2006〕172号文《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7、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办的《武汉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07年5月)定额及费用标准:1、车站地下结构、区间结构、轨道工程、车辆段室外给排水等采用鄂建〔2004〕15号文《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地面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车站及建筑物装饰等采用鄂建〔2003〕43号《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及统一基价表》3、全线设备系统及安装工程(不含通信、信号、主变电站)采用鄂建〔2003〕43号《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4、通信系统采用铁道部铁建设〔2003〕34号《铁路通信工程概算定额》5、信号系统工程采用铁道部铁建设〔2006〕205号《铁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第六册信号工程》6、主变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采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15号文《电力工程建设预概算定额》上述定额不足时,采用相近定额按编制期工料机单价换算、补充,并将补充定额交设计总体单位备案。

2007年5月以前,各定额站、职能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均需执行。

工程建设其他费:1、房屋拆迁:武汉市人民政府2002第130号《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其他基本建设费用:1、监理费: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质量监督费: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总和的0.18%3、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总和的0.2%4、招标交易服务费:湖北省鄂价房地字〔2000〕49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总和的0.16%(收费标准为中标合同价的1.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鄂建[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二○○七年七月五日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监督管理,根据《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的发放、建立与管理,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指专门记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情况、代理项目情况、诚信行为情况及执业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的手册。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执业必须具有本机构的《执业手册》,未取得《执业手册》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执业活动。

第五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省工商注册招标代理机构和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单项业务《执业手册》的发放工作。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或分公司(含外省招标机构设立的分公司)《执业手册》的发放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8•【字号】鄂政办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改善投资建设环境,根据国家十部委的通知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制发的有关招标投标工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省本级共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8件,其中,省政府规章4件,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5件,省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29件。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章1件(省政府令48号)、继续适用3件;修改省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件(鄂政发[1998]68号和鄂政发[2001]33号)、继续适用3件;废止省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7件、修改7件、继续适用15件。

现将具体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目录中决定“修改”的文件,按照“谁主管、谁修改,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各有关部门于6月30日前修改完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另行公布实施。

其他未予清理、公告的我省有关招标投标工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自动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地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市州政府将清理结果汇总后报送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附:湖北省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八日湖北省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1│省政府令48号│省政府│1993.11.6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鄂计政策│省计委│2000.9.11 │省计委关于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2000]0957号│││动的行政监督的通知│├──┼─────────┼─────┼──────┼─────────────────┤│ 3│鄂计政策│省计委│2000.9.11 │省计委关于指定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2000]0958号│││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4│鄂建[1999]008号│省建设厅│199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鄂建[1999]044号│省建设厅│1999.2.25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的通知│├──┼─────────┼─────┼──────┼─────────────────┤│ 6│鄂建文[1999]29号│省建设厅│1999.6.28 │关于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发││││││包的通知│├──┼─────────┼─────┼──────┼─────────────────┤│ 7│鄂交基[1999]399号│省交通厅│1999.8.9│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8│鄂二轻室[1999]1号│原省二轻局│1999.1.8│湖北省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决定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1│鄂政发[1998]68号│省政府│1998.9.11 │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的通知│├──┼─────────┼────┼──────┼─────────────────┤│ 2│鄂政发[2001]33号│省政府│2001.6.12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下放、转移││││││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3│鄂计能源│省计委│1999.12.14│省计委、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1999]第1320号│省物价局││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鄂建[1999]060号│省建设厅│1999.3.26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鄂建[1999]061号│省建设厅│1999.3.26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6│鄂建[1999]063号│省建设厅│1999.2.2│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7│鄂建[1999]094号│省建设厅│1999.5.11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8│鄂建[1999]101号│省建设厅│1999.5.18 │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9│鄂财采发│省财政厅│2000.10.26│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2000]1121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决定继续适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1│省政府令124号│省政府│1997.8.1│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2│省政府令219号│省政府│2001.12.10│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3│省政府令229号│省政府│2002.5.13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鄂政发[2001]80号│省政府│2001.12.17│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 5│鄂政办发[2001]4号│省政府│2001.1.10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办公厅││加强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6│鄂政办发[2002]16号│省政府│2002.1.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理信││││办公厅││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 7│鄂计政策│省计委│2001.12.19│省计委关于指定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2001]1389号│││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8│鄂计政策│省计委│2002.1.15 │省计委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招标投标│││[2002]22号│││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9│鄂环三峡办│省三峡库区水│2002.3.6│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峡库区城镇垃圾污│││[2002]6号│污染防治领导││水处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小组办公室│││├──┼─────────┼──────┼──────┼─────────────────┤│10│鄂计政策│省计委│ 2002.9.16│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2002]950号│││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11│鄂经贸机电│省经贸委│2002.7.16 │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机电产品国│││[2002]286号│││际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的通知│├──┼─────────┼──────┼──────┼─────────────────┤│12│鄂建[1998]213号│省建设厅│1998.11.20│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制度的通知│├──┼─────────┼──────┼──────┼─────────────────┤│13│鄂建[2001]087号│省建设厅│2001.5.25 │关于印发《湖北省有形建筑市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鄂建[2001]144号│省建设厅│2001.9.29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5│鄂建[2001]291号│省建设厅│2001.11.2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的通知│├──┼─────────┼──────┼──────┼─────────────────┤│16│鄂建[2002]21号│省建设厅│2002.4.30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7│鄂建文[2002]90号│省建设厅│2002.5.30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18│鄂建[2002]39号│省建设厅│2002.7.23 │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省测绘局│││├──┼─────────┼──────┼──────┼─────────────────┤│19│鄂土资发│省国土资源厅│2002.3.11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监察厅关于│││[2002]61号│省监察厅││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通知│├──┼─────────┼──────┼──────┼─────────────────┤│20│鄂土资发│省国土资源厅│2002.3.13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招│││[2002]67号│││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鄂土资发│省国土资源厅│2002.6.29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省国有土地│││[2002]209号│││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2007-9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7-9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7-9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篇:2007-9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6号令发布时间:2008-05-13发布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鄂建[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问题,请与建设厅联系。

湖北省建设厅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招投标档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招投标档案工作,并责成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做好招投标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经办人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应设置招投标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招投标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三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政策措施;(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对所辖区域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工作;(三)负责本省范围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审批;(四)负责外地进省和中央驻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五)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鄂建[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1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安全监督站:现将《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在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安全生产评价的工计划,尽快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附: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价、监督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产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管理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指导、监督管理,并组织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鄂建筑施工企业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直接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也可委托从事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条的单位进行具体评价工作(以下统称评价单位)。

委托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评价工作的市、州、应将委托文书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自评价制度,每年依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自评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201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9.25
•【字号】鄂建文[2016]60号
•【施行日期】2016.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鄂建文〔2016〕6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07]43号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07]43号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07〕43号二○○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凡使用市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基建办)、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主要项目如下:(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三)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市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六)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及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投资的项目;(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发包、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鄂建文[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8]296号)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省政府新修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已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为切实做好《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管理办法》是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及省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的重要配套法规。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把《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报道,为《管理办法》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在2009年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学习,全面系统地掌握《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抓紧完善《管理办法》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

各地要依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细化和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建设监理工作归口管理的部门和工作职责。

将《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和从业人员,督促各监理企业完善和修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行业自律,提高执行的自觉性。

三、认真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突出重点,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2009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鄂建文[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通过资格挂靠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动态检查,重点核查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的在岗情况、代理业绩及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市场行为等。

经核查不符合资格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降级或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

3、加强对省外入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鄂执业,应按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鄂备案手续,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1、严格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中如实登记,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招标代理机构需持专职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在《执业手册》上记录,且专职人员的变更必须符合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中专职人员所须达到的条件。

2007年6月22日【公通字〔2007〕43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2日【公通字〔2007〕43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鄂建[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建[2007]7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

该“示范文本”由协议、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推行工作通知如下:一、“示范文本”由省工商局、省建设厅共同监制,省工商局指定印刷企业,集中分批印刷。

为方便企业领取使用,发放工作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协助发放。

各地年使用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后,统一由省建设厅商省工商局集中、按需安排印制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和销售。

对擅自翻印和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二、全省各类建设工程当事人须统一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示范文本”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缴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EF-2007-0203)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止使用。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鄂建[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省直部门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关于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鄂建招〔2004〕01号)、《关于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的意见》(鄂建招〔2003〕06号)予以废止;二、对以下7份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四)《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五)《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六)《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七)《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附件1: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

doc附表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 .doc附表三: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 .doc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15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上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受中央或者地方投资来源的限制。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资格认定管理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六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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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表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doc附表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doc附表三:工程招标代理分公司备案审核登记表.doc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及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154号)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上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受中央或者地方投资来源的限制。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资格认定管理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考核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条件的情况,参加相关知识的考试。

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第十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前组织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专家委员会初审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变更情况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资格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专职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专职人员变更情况应及时在《湖北省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和该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上记录。

专职人员变更不得影响该机构资格认定专职人员条件。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重新提出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三章执业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异地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等级范围内,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五)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六)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七)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八)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九)协助办理中标公示和其他备案手续;(十)代拟与中标人的合同;(十一)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一)对招标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三)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过失负责;(四)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尽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三)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四)反映和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及调查;(五)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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