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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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各县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

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

(六)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七)水务部门负责城乡河流、湖泊(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八)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九)文广部门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定期制作播放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节目;

(十)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兽药物的行为。指导做好农田灭鼠、生猪屠宰厂及禽畜饲养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景点内食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二)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三)商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废品回收行业网点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农业、卫计部门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落实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及年度工作经费;

(十六)工信部门负责督促市直工业企业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整治及完善防制设施;

(十七)X日报社应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刊登病媒生物防制知识;

(十八)X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

(十九)X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和治理工作,在中心城区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使周边镇(办)、社区和小区等公共区域防制设施达标。完成周边农村旱厕改造,粪坑治理、楼体垃圾通道封闭、主街道露天垃圾收集点取缔等工作;

(二十)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措施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九条全体市民应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自觉接受爱卫会和疾病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医院、宾馆、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杀设施。

第十一条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二条农村应结合改厕、环境整治、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

第X条在我市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杀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提供预防控制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市爱卫会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进行能力测评,并在市卫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第十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点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工作。

第十六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依据《X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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