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最新)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是保障公众健康、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为了有效地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繁殖,提高环境卫生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通过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综合防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减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责任分工1、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总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制措施、采购防制药品和器械等。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包括清理卫生死角、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等。
4、保洁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和卫生维护,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三、防制措施1、环境治理(1)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垃圾和杂物,消除卫生死角。
(2)完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防止积水孳生病媒生物。
(3)加强对食堂、仓库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做好食品储存和加工环节的卫生防护,防止病媒生物污染食品。
2、物理防制(1)安装防蚊蝇纱窗、纱门,使用灭蚊灯、粘鼠板等物理防制设施。
(2)对下水道口、通风口等部位安装防鼠网,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室内。
3、化学防制(1)根据病媒生物的种类和密度,合理选择和使用化学防制药品,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用药安全。
(2)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重点对垃圾存放点、厕所、污水沟等部位进行消杀。
4、生物防制(1)合理种植花草树木,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吸引有益生物,抑制病媒生物的繁殖。
(2)利用天敌防治病媒生物,如放养食蚊鱼防治蚊虫等。
四、监测与评估1、建立病媒生物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掌握病媒生物的种类、分布和密度变化情况。
2、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制措施,提高防制效果。
3、定期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示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一、目标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卫生。
二、范围涵盖需要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区、商业区、医疗机构、学校等公共场所。
三、主要措施1. 调查和监测:定期开展病媒生物调查和监测工作,了解病媒生物的种类、分布和密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2. 环境整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积水和杂物,消除病媒生物的滋生地。
3. 物理控制:采用物理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如安装纱窗、蚊帐、防蝇灯等,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室内。
4. 化学控制:在必要时使用化学药剂进行病媒生物的控制,但要遵循安全使用原则,确保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5. 生物控制:利用天敌或生物农药等生物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
6. 宣传教育: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组织实施1. 成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定期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五、监督和评估1.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方案。
请注意,以上方案仅为示例,具体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建议你咨询专业的卫生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指导。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病媒生物是一类可以传播病原体的生物,包括虫类、蜱类、鼠类和昆虫等。
这些生物可以携带多种疾病的病原体,如疟疾、登革热、流行性感冒等,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是保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措施。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可供参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1.1成立专门病媒生物防控管理机构;1.2确定机构组织结构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应急预案。
二、综合防控2.1了解本地区病媒生物种类和密度等信息,制定针对性综合防控措施;2.2建立便于监测和评估的指标体系;2.3开展职业培训,提高防控水平。
三、监测与评估3.1建立病媒生物动态监测体系;3.2制定监测标准和监测频次;3.3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四、物理防控4.1对生活区、环境和设施进行卫生处理;4.2对公共场所的垃圾、废弃物和水源进行保洁;4.3加强对排水系统的拦截和消毒处理。
五、化学防控5.1确定合理的化学防控措施;5.2选择有效的杀虫剂和药剂;5.3安全使用化学药剂,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六、生物防控6.1优化生态环境,增加自然生物界的抵抗能力;6.2推广生物防控技术;6.3建立生物防控机制,建设生物防控示范基地。
七、应急管理7.1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7.2加强对疫情的动态监测;7.3对发生病媒生物传播的区域和人群进行隔离和检测。
八、法律监管8.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8.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8.3加强对从其他地区进口的物品的检查和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的关键措施,有助于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效果,保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本团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七团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社区和连队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七条各社区和连队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年终中考核,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团财政列支。
社区、连队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把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财务科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三)疾控中心负责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XX省爱国卫生条例》、《XX 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防制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采取统一组织和单位、居民日常防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统一组织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单位和居民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以自主行为为主。
第二章防制责任第八条防制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X 省爱国卫生条例》《X 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 按照“政府组织、全民参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 专业队伍与群众预防控制相结合原则。
(四) 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二章措施与要求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采集、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
每年开展春冬两季集中灭鼠和夏秋两季集中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加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管理和重点行业、单位的防蚊蝇防鼠设施建设。
(一)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二)建造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三)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一、引言病媒生物是指能够携带和传播病原体,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生物。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病媒生物的识别1. 病媒生物主要包括:蚊子、蝇子、蟑螂、鼠类、蚤类、蜱虫等。
2. 病媒生物的识别依据:形态特征、生活习性、繁殖特点、危害途径等。
三、病媒生物的评估1. 病媒生物危害程度的评估:根据病媒生物的种类、密度、传播病原体的种类和强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2. 病媒生物风险区域的划分:根据病媒生物危害程度,将区域划分为高、中、低风险区域。
四、病媒生物的预防1. 环境治理:定期清理卫生死角,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场所。
2. 物理隔离:采用纱窗、蚊帐等物理措施,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室内。
3. 化学预防:合理使用化学消毒剂,对重点区域进行定期喷洒。
五、病媒生物的控制1. 采用滞留喷洒、空间喷洒等方法,有效杀灭病媒生物。
2. 针对不同病媒生物,采用针对性控制措施,如蚊帐、鼠笼等。
3. 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病媒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六、病媒生物的监测1. 设立监测站点,定期对病媒生物密度进行监测。
2. 采用人工调查、捕获、计数等方法,监测病媒生物种类和数量。
3. 及时分析监测数据,评估病媒生物危害程度,调整预防控制措施。
七、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造成病媒生物传播、扩散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相应责任。
八、宣传教育1. 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认知水平。
2. 定期举办培训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九、结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病媒生物的识别、评估、预防、控制、监测、责任追究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要求,本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继续严格执行本制度,为构建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1、病媒生物的种类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生物,它们可以是昆虫、蚊蝇、蜱虫、蜈蚣、蛇、鸟类、哺乳动物等。
2、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1)防治病媒生物的自然环境1)调整自然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和光照,以抑制病媒生物的繁殖。
2)改善自然环境中的水质,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
3)在自然环境中增加病媒生物的天敌,如蜱虫、蚊蝇、蜈蚣、蛇、鸟类、哺乳动物等。
(2)防治病媒生物的人工环境1)定期清扫地面,清除病媒生物的繁殖地。
2)定期清理垃圾,防止病媒生物的滋生。
3)定期消毒,消除病媒生物的滋生地。
4)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病媒生物的存在,并采取有效措施。
(3)防治病媒生物的其他措施1)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病媒生物的认识。
2)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媒生物的变化。
3)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如除虫、消毒、喷洒杀虫剂等。
4)加强检疫,防止病媒生物的跨境传播。
5)加强研究,探索新的防治技术。
二、病媒生物的检测1、病媒生物的检测方法(1)显微镜检测:通过显微镜观察病媒生物的形态特征,以判断是否为病媒生物。
(2)抗原检测:通过抗原检测,可以准确判断病媒生物的种类。
(3)核酸检测:通过核酸检测,可以准确判断病媒生物的种类。
2、病媒生物的检测步骤(1)准备检测样品:采集病媒生物样品,如昆虫、蚊蝇、蜱虫、蜈蚣、蛇、鸟类、哺乳动物等。
(2)样品处理:将采集的样品进行分离、稀释、灭菌等处理,以便进行检测。
(3)检测:根据检测方法,进行显微镜检测、抗原检测、核酸检测等。
(4)结果分析:根据检测结果,分析病媒生物的种类,以便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病媒生物的防治1、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1)除虫:采用有效的除虫剂,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繁殖。
(2)消毒:采用有效的消毒剂,有效消除病媒生物的滋生地。
(3)喷洒杀虫剂:采用有效的杀虫剂,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繁殖。
2、病媒生物的防治注意事项(1)防治措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超规定的剂量和时间。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病媒生物防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滋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2.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定期组织环境卫生大扫除。
3.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病媒生物的孳生地和栖息地是病媒生物防制的关键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对于已经发现的孳生地和栖息地,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如清除垃圾、治理积水等。
同时,应加强对孳生地和栖息地的预防措施,如定期检查、加强宣传等。
4.病媒生物防治实行责任制,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除“四害”有关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健全防鼠灭鼠设施,防鼠设施是防止老鼠传播疾病的重要手段,应选择合适的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常见的防鼠设施包括防鼠网、挡鼠板、灭鼠饵站等。
在建设防鼠设施时,应充分考虑设施的材料、结构和使用环境等因素。
在管理防鼠设施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有效性。
6.蟑螂采取随见随杀,消除藏匿缝隙,有效控制蟑螂密度。
7.病媒生物防治用药必须是上级指定用药,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药物。
8.投药消杀前必须采取有效方式通知居民,告知投药消杀时间和区域,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告知公示时间至少一周。
9.做好病媒生物防治药品购买、投药、死鼠处理等的登记工作,形成书面资料整理存档。
10.病媒生物应急处理,在突发疫情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有效应对病媒生物危害。
应急处理措施包括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与预警、采取紧急灭杀措施等。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应保持冷静、迅速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处理方案。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应对突发情况。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病媒生物指传播疾病的生物媒介,如蚊子、苍蝇、跳蚤、臭虫等昆虫,以及啮齿类动物。
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对于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预防病媒生物,建立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十分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一、制度目的为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公共健康,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三、责任部门及人员1.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治情况,及时处置病媒生物暴发事件。
2. 相关部门及单位:各单位要全力配合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做好属地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预防措施1. 垃圾分类处理:加强对垃圾的分类和定期清理,减少中转站和垃圾填埋场中的病媒生物滋生源。
2. 环境整治:定期清理公共环境,消灭病媒生物滋生地,如污水、积水、杂草等。
3. 药剂喷洒:对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区域进行药剂喷洒,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
4.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病媒生物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应急处置一旦发现病媒生物暴发或扩散,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灭鼠、灭蚊等措施,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处置。
六、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和监测机制,对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奖惩机制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对履职不力或者玩忽职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即是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爱国卫生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
市长向辉2023年12月6日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和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集中预防控制和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防制和专业防制相结合,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导检查和指导;(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水平效果评估和考核;(五)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传播疾病的各种生物,包括蚊、蝇、鼠、蜱、螨等。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防控制措施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病媒生物监测,掌握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等基本情况;(二)开展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病媒生物防治意识;(三)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病媒生物进行综合防治;(四)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五)加强医疗机构、学校、宾馆、餐饮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六)加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七)加强病媒生物防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八)加强病媒生物防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病媒生物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分布和季节性变化;(二)病媒生物与疾病的关联性;(三)病媒生物防治效果评估。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治方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一)物理防治:如设置防蚊纱窗、防鼠网、防蝇门帘等;(二)化学防治:如使用杀虫剂、驱虫剂等;(三)生物防治:如引入天敌、使用生物制剂等;(四)生态防治:如改善环境卫生、治理孳生地等。
第九条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消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理垃圾、粪便、积水等;(二)整治环境卫生,消除孳生地;(三)加强公共场所、居民区、农业、林业、畜牧业等领域的环境卫生管理。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最新版)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病媒生物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病媒生物的防控及相应保障措施、病媒生物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理及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做好病媒防治工作,每年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成立学校病媒生物防治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并且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病媒生物防治。
第五条学校爱卫会承担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爱卫会由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对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病媒生物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爱卫会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病媒生物预防知识宣教和相关知识培训。
第八条按要求建立疫情管理组织。
爱卫会设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管理和本校的疫情报告工作。
第九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病媒生物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发现疫情马上启动疫情应急预案第十一条成立组织机构,并分工协作。
(一)组织指挥组:负责对校区的防控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指挥。
(二)卫生防疫组:负责整个校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出现疫情时实施对环境不间断的消毒,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注射,预防用药等。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等害虫。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科学管理、分类指导和群众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管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预病媒生物防治控制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医院、宾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造工地、农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操纵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
对防范、消杀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二)河道等属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区域由水利部门负责;(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五)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
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 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管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预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各县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一)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三)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造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五)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六)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七)水务部门负责城乡河流、湖泊(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管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八)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管理和消杀工作,催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九)文广部门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催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城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防制规划。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标准与要求第六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防制与集中统一防制相结合;群众防制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与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一)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制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
(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1.经常清疏下水道、窨井、存水弯道、沟渠、二次供水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
2.垃圾和其它易招惹孳生病媒生物的废弃物要设有盖容器装载,并做到日产日清。
3.管好人、畜、禽粪便,居住区栽种花木不得使用未经发酵处理的有机肥料。
4.紧固门窗、堵洞抹缝防制病媒生物藏匿孳生。
5.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封闭住宅楼垃圾通道。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主要控制标准如下:(一)灭鼠标准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共布粉块400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查房2000间,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病媒生物防治管理制度医院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保障医院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医院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防治范围1.医院室内外环境。
2.医疗废物处理场所。
3.实验室、检验室等特殊场所。
四、防治措施1.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医院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2)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品,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2.病媒生物监测(1)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监测,了解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及分布情况。
(2)根据监测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3.物理防治(1)安装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如纱窗、纱门、防鼠网等。
(2)设置灭鼠毒饵站,定期投放鼠药。
4.化学防治(1)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合理使用化学药物进行病媒生物防治。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5.生物防治(1)引入天敌、益虫等生物防治方法,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2)加强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五、宣传教育1.加强病媒生物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患者的防病意识。
2.定期举办病媒生物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技能。
六、监督检查1.医院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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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各县区应将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
爱卫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办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城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
(六)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七)水务部门负责城乡河流、湖泊(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八)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九)文广部门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
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定期制作播放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节目;
(十)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打击非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兽药物的行为。
指导做好农田灭鼠、生猪屠宰厂及禽畜饲养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景点内食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二)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三)商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废品回收行业网点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农业、卫计部门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落实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及年度工作经费;
(十六)工信部门负责督促市直工业企业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整治及完善防制设施;
(十七)X日报社应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刊登病媒生物防制知识;
(十八)X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治理和完善防制设施;
(十九)X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和治理工作,在中心城区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使周边镇(办)、社区和小区等公共区域防制设施达标。
完成周边农村旱厕改造,粪坑治理、楼体垃圾通道封闭、主街道露天垃圾收集点取缔等工作;
(二十)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措施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九条全体市民应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自觉接受爱卫会和疾病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医院、宾馆、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杀设施。
第十一条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二条农村应结合改厕、环境整治、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
第X条在我市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杀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提供预防控制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剂和器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市爱卫会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进行能力测评,并在市卫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第十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点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工作。
第十六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依据《X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生产不合格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X 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质监部门根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计部门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的,依据《X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的药剂,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生产、销售剧毒药剂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2月2X年5月5日市政府办印发的《X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X 政办发〔X〕5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