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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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1)优点 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2)缺点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4.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新创办的公司。 新开办的险种。 汽车险、航空硷。 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 各类转分保业务。 由于成数再保险条件优惠,在国际交往中往往用作再保
分保合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有三个风险单位受损,每
个风险单位损失150万元。如果对每次事故中的受损风险
单位无限制,则赔款分摊如表5所示。
表5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发生赔款 原保险人承担赔款 再保险人承担赔款
Ⅰ
150
100
50
Ⅱ
150
100
50
Ⅲ
150
100
50
合计
450
300
150
但假如每次事故有风险单位限制,例如险位限额的2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
和为基础来计算原保险人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人再保险
责任额的。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为了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责任累 积,常用于巨额和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故又称为异常灾 害再保险。
实务中,一般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成若干层,便 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即采用分层再保险的方法。
表4 分层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 单位:美元
保险金额 A轮 50000 B轮 500000 C轮 2 000000 D轮 2 500 000
总 额
总保费
500
5000
20000
25000
总赔款
0
10000
20 000
100000
自留额 自 留 分保比例 责 分保费 任 分摊赔款
50000 100%
500 0
例如,有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 定为500万元,自留责任为45%,分出责任为55,则合同双 方的责任分配如表1所示。
表1
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单位:万元
保险金额 80 200
自留责任45%
36 90
分出责任55%
44 110
其他 0 0
500
225
275
0
600
225
275
100
2.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向再保险人分保的 方式。
在实际运用中,成数再保险的再保险人数量一般没
有限制,各个再保险人接受的份额也不必相同。但原保
险人的自留比例一般较大,约在40%~50%之间。
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 合同都按每一风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额,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这个最高责任额中各自承担一定 的份额。
1.扩大风险分散面 2.节省营业费用
(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1.加强安全保障,提高企业信用 2.简化了投保手续
四、中国再保险简介
中国财产再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中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报业 股份有限公司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独立业务 但双方当事人共命运
补偿性合同
二、再保险与大数法则
例:一架大型飞机的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保险 费率为0.5%,假设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了10架这样的 飞机。
每年的保费收入:2000×10×0.5%=100万元 赔偿一架飞机损失要收取20年保险费。 10架飞机在20年内极有可能有1架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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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将有关 风险或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再保险安排。
临时再保险有如下特点:
第一,对于临时再保险业务,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 有自由选择权。
第二,临时再保险以个别保单或风险单位为基础。 第三,临时再保险业务条件清楚,分保费支付及时。 第四,临时再保险业务手续繁琐,时间性强。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共同之处是都以保 额为基础来确定分保关系,自留额与分出额都表 示成保额的一定比例关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 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额的大小而变动,而成数再 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 保额的大小而变动。
表3
溢额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元
第一,对于再保险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险性质,对 原保险公司则具有临时再保险性质,当事人权 利不对称。
第二,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便,节省时间。 第三,再保险公司对预约再保险的业务质量不易
掌握。 第四,预约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较差。
预约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的不同之处:
预约再保险一般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再保 险方式。原保险公司如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 保限额的保额就可运用预约再保险来安排。
0
溢 分保费
0
额 分摊赔款
0
0
900000
1400000
0
45%
56%
0
9Baidu Nhomakorabea00
14000
0
9000
56000
共计 50500 13 000
3500 7000
24000 58000
23000 65000
3.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比较繁琐费时
二、非比例再保险
是一种以赔款作为再保险当事人确定责任基础 的再保险业务方式。对于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 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 直至某一额度或标准。一般又称为损失再保险, 超损失再保险,第二危险再保险。
第十章 再保险
本章要点
1.再保险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2.再保险的合同形式 3.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4.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的运作 5.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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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
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直接保险)合同的 基础,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标的
总额100%
自留20%
分出80%
物 保险金额 保费 赔款 自留额 自留保费 自负赔款 分保金额 分保费 分摊赔款
A 200 2 0 40
0.4
B 400 4 10 80
0.8
C 600 6 20 120 1.2
D 800 8 0 160 1.6
E 1000 10 0 200 2.0
总计 3000 30 30 600 6.0
受风险责任转嫁的一方叫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 分入人;向再险人转嫁风险责任的一方叫原保险人
(直接保险人)或分保分出人。
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保险标的
原保险 财产、人身及相关利益
再保险 原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
转移风险的层次 第一次分散和转移
第二次分散和转移
合同双方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业务性质
独立业务
保险合同性质 补偿性合同或给付性合同
标的
总额
自留额:400
分出额
物
保险 金额
保费
赔款
自留 比例
保费
自负 赔款
分保 比例
分保 费
摊回 赔款
A 100 1 0 100% 1 0 0 0 0
B 400 4 10 100% 4 10 0 0 0
C 1000 10 500 40% 4 200 60% 6 300
D 2000 20 600 20% 4 120 80% 16 480
例如,假定某原保险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 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责任限额为1000万 美元,原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20%,即200万美元,分 出责任额800万美元,即80%。假定在该合同项下有五 笔业务,每笔业务的保额、保费收入和赔款情况及其 计算如表2所示 。
表2
成数分保计算
单位:万美元
溢额再保险线数的确定要根据原保险人的业 务内容和自留能力(如平均保额大小及其与平 均自留额的关系、最高保额的大小与自留额的 关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等)综合考虑。
2.溢额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摊的计算
例:某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一条 船一个航次划分,自留额为10万美元。第一溢额合同 限额为1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原保险人承 保了四条船(船次),有关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如 表4所示。
在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订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 位,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通常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 数(再保险中称为线数)来限定的。
例如,再保险合同的限额为1线,表示再保险人最高承 担和原保险人一样的保险责任。如果再保险合同的限额 为10线,则表示再保险人承保的金额最高为原保险人的 10倍,称之为10线合同。假设该合同的自留额为100万元, 则1线的金额为100万元,再保险分入人最高承保的金额 则为1000万元,合同容量为1100万元。
险业务交换,争取回头业务。 属于同一保险公司系统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以及集
团分保内部,为简化分保手续,一般也采用成数分保方 式进行分保。
(二)溢额再保险
1.溢额再保险的概念及基本操作 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对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
确定一个自留额,而只将保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 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并分别按照自留额和溢 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业 务方式。
合同再保险有如下特点:
第一、对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同范围内均具有 约束力。
第二,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较长,分保条件比较 优越。
第三,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分出 公司不能挑选,以避免逆选择。
第四,当事人双方业务关系稳定,原保险人能够便捷 地转嫁危险责任;再保险人比较均衡地获得批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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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再保险的业务方式
一、比例再保险
也称保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 定原保险公司自留额和再保险公司分保责任额的 再保险业务方式。
在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公司的自留额和再 保险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 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
(一)成数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的基本操作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
100000 20% 1000 2000
100000 5%
1000 1000
100000 4%
1000 4000
第
自留额
一 分保比例
溢 分保费 额
分摊赔款
0
400000
1000000
1000000
0
80%
50%
40%
0
4000
10000
10000
0
8000
10000
40000
自留额 第
0
二 分保比例
临时再保险适合于: 新开办的或者不稳定的业务。 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置于合同的业务。 超过合同再保的限额或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二、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就某类业务与接受公司 预先订立合同,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有关风 险或责任转让给接受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合同再保 险也称固定再保险。
保险中的大数法则,其“大数”不仅单纯 表现为标的的风险单位数目之大,还可以通 过再保险,表现为保险人数目之大。
三、再保险的作用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倍,则赔款分摊方式如表6所示。
表6
(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 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I Ⅱ Ⅲ
共计
发生赔款
150 150 150 456
原保险人承担赔款 再保险人承担赔款
100
50
100
50
150
0
350
100
在有险位限制的情况下,若发生损失的风险单位损失额不 等,则依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摊赔额。
2.事故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风险单位分别计算所有发生损失的风险单位都按合 同分摊赔偿责任,没有险位限制;
二是每次事故中的损失,接受人负责摊赔的险位有限制, 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摊赔2~3 个风险单位的损失。
例如, 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及其运用
简称超赔分保,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 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 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赔款责任额时,其 超过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到一定额度。
1.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风险单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次保险事故中 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 险责任额。
三、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合同再保险与临时再保险之 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
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 定范围内的业务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及分出成分; 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 业务,只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 受,无选择余地。
预约再保险的特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