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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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保险的作用
1. 微观方面的作用 ❖ 保险标的同一化,均衡业务质量 ❖ 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承保能力 ❖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 被保险人获得更为可靠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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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保险宏观方面的作用
❖ 使各保险人联合起来,形成保险网络。
❖ 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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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 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 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 进行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 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 补偿。
❖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 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 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 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 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 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 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签订共同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
丙保险公司
损失发生时,各公司按各自承保比例责任摊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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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再保险的职能
(一)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 通过再保险可使保险人有可能承保超过自身财政和 经济力量规定的承保能力,达到分散其承担危险的 目的。
(二)再保险的特殊职能
❖ 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 ❖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 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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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1. 危险单位
❖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 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 危险单位可分为三类:
一是地段危险单位,即保险标的与其他标的毗 连在一起,具有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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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一个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投保单位按其
帐面余额投保时,可将此一单位作为一个危险
1、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 分入公司承担。
(1)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 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 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额
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 低,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
(2)溢额。溢额以自留额的若干“线”表示倍 数,一线相当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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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用下图表示
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双方签订 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摊回保险赔款
双方签订 再保险合同
交分保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原保险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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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 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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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数再保险
❖ 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合同, 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每一笔业务 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保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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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再保险优缺点
优点:
1. 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
2. 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 务质量,节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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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险与原保险
❖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 (1)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 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 (3)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 (4)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 同的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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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第九章 再保险
❖ 学习目标: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职 能和再保险经营,掌握与再保险有关的概念, 以及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重 点掌握再保险的两种类别:比例再保险与非 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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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 四、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五、再保险的职能 六、再保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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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溢额再保险的种类
溢额再保险按签订分保合同的顺序分为
❖ 第一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责 任分让给其他保险人;
❖ 再保险业是了解及拓展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 途径。
❖ 再保险形成国际巨额联合保险基金,可抵御 更大规模的保险损失,同时再保险分入业务 及摊回赔款,可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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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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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再保险
❖ 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 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分保,其再保险责 任,再保险费、损失赔款的分担,均以相 应的比例计算。
❖ 缺点:
1. 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 虽能承担,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 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
2. 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 式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 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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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溢额再保险
单位看待如一个投保企业一个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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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额和分保额
❖ 2、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 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 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 的限额。
❖ 3、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 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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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 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
两者的区别在于:
❖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
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
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
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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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用下图说明
投保人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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