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部分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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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部分问题及解决方案

1.消费者保险知识淡薄,导致投保、理赔、保险客户服务等环节其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不法侵害。保险行业消费者普遍缺乏保险专业知识,不了解保险专业术语,甚至读不懂保单的情况普通存在,特别是在边远地区表现的更加明显,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投保、理赔、保险客户服务等环节出现的保险纠纷,最终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保险行业消费者应该了解包括保险风险、保险业务运行的流程、保险业务的种类及其主要内容、保险合同、保险代理等内容在内的保险相关专业知识,这样不但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保险业务纠纷.而且还监督了保险公司和业务员的行为,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相关媒体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受害人现身说法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加强对保险专业知识的学习,促使他们认识到保险知识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应该将学到的保险专业知识真正应用到自己的保险事务中去。

2.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中,柜台操作员受利益驱使,诱骗部分储户将储蓄业务做成保险业务,侵害储户利益。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是指银行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业务和收付业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现在银行代理的业务品种繁多,包括各种保险、证券类、水电费、电话费、代发工资养老金等,特别是有些柜台操作员受利益驱使,用“高息存款、可以随时提取”等手段诱骗部分储户将储蓄业务误做成保险业务,储户在签名时稍不留神就会把保单当存单签名,从而导致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储户在去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签字时一定要注意不要签错单。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是在办什么业务,不要误在保险单上签字。另外,如果柜台操作员有误导行为,要区分真伪,必要时注意保存和收集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权使用。

3.保险公司各级业务经理转投行内新东家,带走业务员及客户,导致客户产生信任危机。保险公司在开发一个新的地区市场时,常常采取用高薪从同行业的公司中挖人的方法,凶为挖来的人常常能带来业务员和客户,但问题是此时,客户不知道该相信自己的代理人还是该相信自己原本信任的公司了。从而产生了信任危机。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保险公司应该通过提高合同违约金、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福利待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措施稳定队伍,拒绝接收频繁跳槽人员,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保证保险市场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4.在人身保险理赔中误用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和重复保险处理原则。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

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但是在实际的保险理赔案件中,有的保险公司常常在人身保险中滥用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理赔时他们要求投保人或受益人先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赔偿,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将医疗保险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作为合同的免责条款,从而逃避保险人的部分义务,并最终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E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但是这些有关重复保险的规定只是针对财产保险的,而在人身保险中无此规定。但是在实际的保险理赔案件中,有的保险公司常常在人身保险中滥用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处理原则,在人身保险理赔时他们以其他保险人已赔付,且赔偿保险金的总和已超过保险价值为由,拒绝赔付,从而逃避自身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消费者在遇到人身保险理赔时,应该找律师或者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或者认真学习人身保险业务中代位求偿权和重复保险的相关规定,用学法用法保证人身保险理赔按照合法的处理方式进行。其次。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办事。第三、各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此类事件的监管和重视。第四、各大媒体应该加强对此类事件的宣传和报道,用舆论监督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5.车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既是定损方又是赔付方,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在车险理赔时,定损和赔付往往是保险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保险公司既是定损方又是赔付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处于被动无奈的地位,有的保险公司定损时常常能省则省能拖则拖,名牌车当普通车修普通配件充当名牌配件的现象屡见不鲜,难以做到公平公正。虽然按规定车主可以请“第三方”保险评估公司重新定损估价,但评估公司的评估,也不一定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况且评估公司定损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且过程较为复杂,多数车主经不起这样的复杂过程会选择放弃委托第三方。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用如下的方案:第一、第三方保险评估机构应该由政府指定权威的机构担任,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样可以降低被保险人的成本并简化定损争议处理流程。第二、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定损和赔付的监管。6.退保费用过高。导致被保险人有时不得不放弃退保。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有时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退保,比如购买了不合适的保险产品、不愿或小能继续支付保费、

不满意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或者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持怀疑态度等原因,但过高的退保费用,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可是不退保就面临着年年交保费的情况。这对消费者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很多?肖费者投保时根本不了解退保计算方法,等到退保时才发现退保计算方法存在明显不公,但为时已晚,不得不接受不公正的待遇。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用如下的方案:第一、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应该对退保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消费者在投保前应该加强对退保计算方法的学习和重视。第三、各大媒体应该加强对此类事件的宣传和报道,用舆论监督促使退保计算方法的公平与公正。第四、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退保计算方法的管理。

7.保险合同中有关利息部分的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保险公司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其中大多都有如下的利息条款:“如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小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而保险法中并未要求补交利息,并且,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大于应付保险费的,则只退还多交保险费。这意味着少交保费要付相应的利息,多交保费却不退还利息,这些条款明显有利于保险公司不利于消费者。另外,保险合同中还常提及假设银行加息,保险金的计算公式相应调整,但对于银行降息后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则只字未提,这对消费者明显是不公平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用如下的方案:第一、消费者在投保前应该就保险合同中未按时交付或退还保费的利息条款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并形成补充合同。第二、消费者在投保前应该就保险合同中银行利息调整的相关内容与保险公司达到成一致,特别是银行降息后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要写到保险合同中,以保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平。第三、保险公司应该本着公正公平的服务理念,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与公正。第网、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定期对保险合同中利息条款的审查、监管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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