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第五条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第七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第八条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第十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所得税企业重组与并购的税务处理
所得税企业重组与并购的税务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重组与并购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企业重组与并购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尤其是所得税方面的处理。
本文将从实施重组与并购的税务准则、重组与并购的所得税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实施重组与并购的税务准则企业重组与并购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企业重组与并购应遵循以下税务准则:1. 全面与公平原则:税务处理应全面与公平,不能有利益输送或以税务手段规避税款的情况发生。
2. 合法合规原则:重组与并购的税务处理必须依法合规,遵守相关的税务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真实合理原则:在企业重组与并购的税务处理中,所得税的计算应真实合理,不能人为地将利润移轻移重,操纵所得税的计算。
二、重组与并购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在企业重组与并购的过程中,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税务审查、税务评估、税负分担和税务优惠等。
1. 税务审查:重组与并购前,应进行税务审查,核实重组与并购交易的税务风险,并根据审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
2. 税务评估:对重组与并购后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包括评估好处、评估成本和评估风险等,以便在后续的税务处理中作出合理的决策。
3. 税负分担:重组与并购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合理分担各方的所得税负担。
同时,需要注意税负分担方式与交易结构的合理性。
4. 税务优惠:在重组与并购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和税务规定享受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三、税务风险与合规管理企业重组与并购涉及到很多税务风险,需要合理管理与控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和合规管理措施:1. 资金注入风险:在资金注入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资金流动,以避免资金的过度流动导致税务风险。
2. 交易定价风险:在重组与并购的交易定价中,应合理确定价格,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避免因交易价格不合理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重组清算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企业重组清算的税收筹划如何进⾏企业重组清算如何进⾏税收筹划企业重组清算包括合并、分⽴、债务重组、清算等多个环节。
本⽂结合案例对重组清算的税收筹划进⾏探讨。
⼀、通过合并转换增值税纳税⼈⾝份进⾏筹划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模纳税⼈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以及以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条规定以外的纳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超过上述标准的为⼀般纳税⼈。
若⼩规模纳税⼈⾃⾝不具备转化为⼀般纳税⼈的条件(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达标准),则可以考虑合并其他⼩规模纳税⼈的⽅式转化为⼀般纳税⼈,从⽽享有⼀般纳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优惠。
例1:甲公司属于⼩规模纳税⼈,年应税销售额60万元,购货⾦额为55万元。
⼄公司为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购货⾦额为45万元(以上⾦额均不含税)。
此时,假设甲公司有机会合并⼄公司,且是否合并⼄公司对⾃⾝经营基本没有影响。
⽅案⼀:甲公司不合并⼄公司。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公司应纳增值税=50×3%=1.5(万元);甲公司与⼄公司共应缴纳增值税=1.8+1.5=3.3(万元)。
⽅案⼆:甲公司合并⼄公司,并申请为⼀般纳税⼈。
合并后的集团公司应纳增值税=(60+50)×17%-(55+45)×17%=1.7(万元)。
由此可见,⽅案⼆⽐⽅案⼀本期少缴增值税1.6万元(3.3-1.7),因此,应当采取合并的⽅式。
但需要注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模纳税⼈通过合并⼀旦转化为⼀般纳税⼈,就不能再恢复为⼩规模纳税⼈了。
⼆、通过分⽴将⼀般企业转化为⼩型微利企业进⾏筹划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为25%,⽽⼩型微利企业为20%。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当下社会,在我们的⽇常⽣活中,企业会根据⾃⼰的需要⽽进⾏适当的调整,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有的企业甚⾄会选择重组。
那么,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债务⼈发⽣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按照其与债务⼈达成的书⾯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种是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双⽅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务⽅的所得税处理债务⼈以⾮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货币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1、转让⾮货币性资产的处理转让⾮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以资产的计税成本冲减账⾯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额应当相当于⽀付受让⽅债务的⾦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
例如:某⼯业加⼯企业在筹建时⽋S机械设备⼚设备款117万元,⽆货币资⾦⽀付,经协商⽤其⽣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偿还债务时:借:应付账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100万元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2)确认偿债损益时(不考虑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间接费⽤因素):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甲产品80万元即该企业⽤商品偿还债务增加计税所得100-80=2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0-07-26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浅谈企业重组与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前后区别及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暂 行规 定 》 国税 发 【 97 7 号 ) ( 19 】 1 的规 定 , 对新 发布 的 企 业 重组 与 清算 的 所得 税 处理 办法 ( 试行 ) 中关 于企 业 》
重 组 形 式 的 定 义 、 税 条 件 以 及 企 业 重 组 所 得 税 处 理 规 定 的 变 化 进 行 了剖 析 ; 介 绍 企 业 进 行 免 税 重 组 税 收 免 并
处 理 的 规 定 。 本 文 作 者 主 要 对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若 干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税 法 国
【 0 0】 1 2 0 18号 ) 《 家税 务局 关于 外 商投 资 企 业 合 并 、 立 、 权 重 组 、 产 转让 等 重 组 业 务 所得 税 处理 的 和 国 分 股 资
筹 划 的 几 种 可 能 方 式 , 及 在 新 办 法 下 进 行 税 收 筹 划 应 注 意 的 问题 。 以
【 键 词 】 重 组 清 算 税 收 筹 划 前 后 区 别 影 响 关
税 收 是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的 重 要 手 段 . 政 府 有 权 通 过 对 纳 税 义 务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交 易 各 方 可 暂 不 确 认 有 关 资 产 的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人 、 税 对 象 、 基 、 率 作 出 不 同 的 规 定 . 导 纳 税 人 采 取 符 合 政 ( 税 重 组 的 条 件 修 订 详 见 表 2) 从 本 办 法 修 订 的 情 况 看 , 鼓 励 企 纳 税 税 引 免 。 为 府 导 向 的 行 为 。 纳 税 人 则 可 以 在 其 作 出 决 策 之 前 , 确 国 家 的 立 法 业 资 本 流 动 , 对 免 税 重 组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都 给 予 了 放 宽 。 也 从 一 明 虽 但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企业发展和经营环境变化,债务重组成为了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企业需要面临各种税收问题。
本文将重点论述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二、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定义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是指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由于企业以资产转让或债务置换等方式获得收入所产生的税务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遵守税法规定,并进行税务处理。
三、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分为两种情况:1. 资产转让情况下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当企业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所得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得税=(收入-成本)×所得税率其中,收入为通过资产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成本为相关资产的原值或公允价值,所得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税收政策确定。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债务置换情况下的所得税计算方法当企业通过债务置换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得税=(债务减少额-债务置换资产公允价值)×所得税率其中,债务减少额为企业通过债务置换所减少的债务金额,债务置换资产公允价值为企业获得的新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结果,所得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税收政策确定。
四、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资产转让或债务置换方式,根据税法规定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2. 在进行债务重组前,尽可能进行详细的税务规划,减少企业的税负;3. 注意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法规;4.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债务重组的时间节点,以避免税务处理上的困难。
五、总结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处理是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财税[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清算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
企业清算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发生股东决议注销、破产清算、企业重组注销等情况需要进行清算的,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般包括如下常见情形:1、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2、企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一、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二)清算开始日的确定及清算期间一般来说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比如: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企业重组合并及清算的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合并及清算的纳税筹划企业重组合并以及清算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环节。
纳税筹划是在重组合并和清算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合法手段来降低纳税负担的一种方法。
本文将从企业重组合并和清算的纳税筹划角度进行探讨。
一、企业重组合并的纳税筹划企业重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企业通过合并、并购等方式合并成为一个整体的过程。
企业重组合并涉及到资产、股权等方面的调整,因此会带来一系列的财务和税务问题。
1. 资产重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调整和安排相关资产的计税依据来达到减少纳税负担的目的。
例如,在合并前,企业可以进行资产减值计提,减少合并后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纳税金额。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转让资产的方式来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例如,将不具备抵扣条件的亏损资产转让给合并对象,以充分利用亏损抵扣政策。
2. 股权重组股权重组通常是指通过转让、交换等方式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
在股权重组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时间、方式,来合法规避或减少资本利得税的支付。
例如,将原本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延后到合并后的企业利润分配阶段,从而减少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负担。
3. 跨地区重组合并跨地区重组合并涉及到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差异。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重组合并的地点和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
例如,在重组合并前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作为重组合并的地点,通过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纳税金额。
二、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停止经营,通过处置资产、清偿债务等方式结束企业生命周期的过程。
企业清算涉及到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因此也会涉及到一系列的财务和税务问题。
1. 资产处置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资产处置的时间和方式来减少纳税负担。
例如,在资产出售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资产的计税依据来选择合适的时间点进行出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金额。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不产生纳税或者纳税较低的资产处置方式,来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方法与筹划建议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方法与筹划建议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并购重组已经成为了企业实现快速增长和扩大市场份额的常用策略。
在进行并购重组操作时,税务处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盈利。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方法,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合并税务处理方法在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时,应考虑到合并后企业的整体税务状况。
下面是一些在并购重组中常用的税务处理方法:1. 资产重置资产重置是一项常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其实质是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转移至新公司并重新计价。
这样可以利用合并重组的契机调整企业资产的价值,减少未来的税收风险。
2. 资产损益调整在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需要对合并后的资产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价值上的差异。
如果合并后的资产价值与其成本存在差异,企业可以进行资产损益调整。
通过对合并事项进行后续会计调整,减少合并后企业的纳税负担。
3. 税务优惠政策的利用在进行并购重组时,企业应优先考虑利用国家和地区的税务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税收抵免等。
这些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并购重组税务筹划建议除了合并税务处理方法,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还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以下是一些建议,供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参考:1. 提前规划与沟通在进行并购重组前,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并购重组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和税收政策。
只有在熟悉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企业才能制定有效的税务策略。
2. 合理安排重组时间在进行并购重组时,企业应合理安排重组时间,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
例如,在重组后尽早进行企业收入、成本和资产评估等,确保税负的减轻。
3. 资产调整与重组筹划在进行并购重组前,企业应对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价值与成本的合理匹配。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资产重组的契机,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负。
4. 改善并购结构在进行并购重组时,企业应考虑改善并购结构,以降低税负。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号4.doc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4 ∙【法规标题】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公告2010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0-7-2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wgk/2010-08/03/content_1670526.htm∙【全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讲义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讲义企业重组是指通过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改组,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益提升的活动。
在企业重组中,所得税处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为税务成本对于企业的重组成功与否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主要介绍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方法1. 兼并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若是以兼并方式进行重组,重组后的企业需要对合并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利润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进行处理,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1)继续抵扣法:将合并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继续计入继续经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其他主体账户,继续用于企业的税前抵扣或其他资本使用。
(2)卖出法:将合并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通过卖出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处置,从而变现,获取可支付所得税的收益。
2. 分立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若是以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分立后的企业需要对合并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利润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进行处理,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1)划入法:将合并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划入继续经营企业,作为其合法资本或者其他形式资金。
(2)转让法:将合并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通过转让给其他机构、个人等方式进行处置,从而变现,获取可支付所得税的收益。
3. 收购重组的所得税处理若是以收购方式进行重组,收购后的企业需要对被收购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利润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进行处理,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1)继续抵扣法:将被收购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继续计入继续经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其他主体账户,继续用于企业的税前抵扣或其他资本使用。
(2)卖出法:将被收购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通过卖出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处置,从而变现,获取可支付所得税的收益。
企业重组及清算所得税管理政策
一般重组:分立
企业分立,根据59号文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
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
行所得税处理。
同时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 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般重组:分立
报送资料:《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 条第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 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
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
2、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该情形指注册名称改变、地址变更等。根据根 据59号文第四条(一)中规定,可直接变更税 务登记,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 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 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 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 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 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 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1)B公司(转让方/被收购方)的税务处理
B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500 - 460=40 (万元)
一般重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根据59号文第四条(四)中 规定,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 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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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涉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整体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持有的该企业80%以上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由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最终实现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 不需要解散而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接受企业),由此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包括资产和负债)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整体资产交换,是指一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与另一家企业的几乎全部资产进行整体交换。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包括从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以及企业登记地点的变化等。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称几乎全部资产,是指企业70%以上(含)的总资产和90%以上(含)的净资产。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非股权补价,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及合并企业(收购企业、接受企业、分立企业)承担的被合并企业(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被分立企业)的负债。
第二章应税重组
第十一条企业重组业务,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三条跨境企业重组,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重组交易中涉及
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十五条债务重组中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重组的所得或损失。
第十六条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第十七条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
(一)经法院裁定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债权人的让步损失,应当视为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债务人取得的让步按《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有关资产应视为转让,按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三章免税重组
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除与重组交易的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税务机关确认,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下称免税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整体资产交换):
(一)企业重组必须具有充分的经营目的。
充分的经营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重组各方在进行资产交易时并未意识到税收利益的存在;
2.被重组企业转让的资产和权益对重组企业来说是必须的和有益的;
3.重组的预期经济效益要远远大于获得的税收利益;
4.如果重组不发生,企业也可以获得这些税收利益;
5.企业选择的重组交易方式是获得既定目标的最经济可行方式。
(二)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中,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企业整体资产交换中,货币性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公允价值的15%。
(三)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至少在被分立之前的5年都从事积极的营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企业重组经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后,在连续36个月的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取消该重组业务的免税资格,按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重组企业将从被重组企业取得的资产不再继续用于被重组企业原有的经营目的。
(二)被重组企业的股东转让所持重组企业的股权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免税合并中,交易各方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被合并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资产外,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原计税基础确定。
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被合并企业合并前全部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当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第二十三条免税股权收购中,除与非股权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被收购企业股东原持有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可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免税资产收购中,除与非股权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转让企业原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接受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可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免税分立中,交易各方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除与非股权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被分立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第二十六条免税整体资产交换中,除与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换出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第二十七条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金额超过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50%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企业只改变法律形式(如从XX公司变为股份XX,或相反),或只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改变住所,有关资产可不视为转让,不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四章企业清算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是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