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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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6.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施行日期】1995.06.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评价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评价

施细 则 》 商 务 部 2 0 ( 04年 1月 1日颁 布 , 以下 简 称《 实施 细 则 》是 我 国国际 货 运代 理 业 管理 的 2 )
个 基 本 规 则 。随 着 我 国 国 际 货运 代理 业 、对 外 贸 易、国际 海运 、 流 等 的 快 速 发展 , 有 国际 物 现
《 实施细则 ( 草案 )通过改革管理体 制, 》 发挥行
业 中介 组 织 的作 用 , 善提 单 登记 制 度 , 这 方 完 在 面 进 行 新 的 探 索。
( 3)适应 我 国 对 外 贸 易制 度 的变 化 20 04
合作部发布施行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与《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际 货 物 运输 代 理 业 管理 规 定 实
2 修 改 内容
2 1 概 述 .
20 0 4年《 实施细则 》 主要包括总则 、 设立条
20 . 集装 箱 化 3 074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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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审批 登 记程 序 、 审和 换 证 、 年 业务 管理 、 罚则 和 附
适应。根据《 实施细则( 草案 ) 》 规定 , 设立国际货运代
企业 备 案 和年 度 业 务备 案 、 国际 货 运代 理 提 单 的备 案
登记 、 责任 保 险 、 务 管理 、 业 行业 中介组 织 、 法律 责任和
附则。从整体上看 ,实施细则( 《 草案 )有以下一些变 》
化 : 1) 富 总则 的 内 容 ;2) 善行 业 管 理 制度 、 立 ( 丰 ( 完 设 条件 制度 等 ( 增 加 国 际 货运 代理 提单 的 备 案登 记 、 3)
务 、 为物 流 服务 提供 者 的 重 要 意 义。 成 ( 2)规范 市 场 秩 序 建 立 国 际 货运 代 理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管理和运作,促进外商投资的合法、公平、有序进行,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提高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依法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依法自主经营,平等互利,公平竞争,不得与国内企业发生垄断、排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注册建立和变更第五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申请注册,并按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产权结构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经营方式和业务范围第九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

第十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代理资质。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国内外市场,为客户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依法自主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依法纳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货物准时送达,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8)其他相关的业务。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承运商和货代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承运商和货代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船承运⼈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船承运⼈是货运代理⼈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般以以下三种法律⾝份介⼊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续、把货物交给承运⼈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的代理⼈,指货运代理⼈在取得承运⼈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提单。

(3)充当⽆船承运⼈,接受托运⼈的货物并签发⾃⼰的提单,以⾃⼰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由于其实际上是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契约承运⼈),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则是实际承运⼈,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的提单并独⽴对托运⼈承担责任的民事⾏为能⼒,经常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份,⽽⽆船承运⼈只有事主⼀种⾝份。

在实践中,⽆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是否应取得⽆船承运⼈资格⽽⾔,可以明确以下⼏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船承运⼈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中直接显⽰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船承运⼈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是以本⼈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栏中显⽰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船承运⼈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队会运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

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

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

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一、为发货人服务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万元#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草案(&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五’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第十四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天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第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第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设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业务第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订舱"仓储+)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三*国际多式联运+)四*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五*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六*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七*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第十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第十九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第二十一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第二十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协会"协会依照其章程对会员进行协调指导"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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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发货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海关、承运人、班轮公司、航空公司,在物流识别客户需求,以便确定相应的服务内容。

在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可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某项或若干项服务,根据客户的需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可涵盖的服务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出口货代服务项目就出口方面而言,货代可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有:1 为出口商(发货人)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多式联运)和适当的承运人,并争取优惠运价。

2.为所选定的承运人揽货并办理订舱,如为集装箱运输则办理订箱。

3.从货主的存货地点提取货物送往指定的港、站。

4.根据信用证条款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缮制各种有关的单证。

5.根据货主的委托,办理打包、存仓、报检、保险、装箱理货等有关事宜。

6.货物集港(或集站)后办理报关并进行监装(指装船或拼箱货的装箱)。

7.货交承运人后,凭大副收据换取已经签署的正本海运提单,并交付发货人,如为集装箱运输,于整箱交付承运人或拼箱交付货运站(CFS)后应取得场站收据(D/R),凭此换取集装箱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

8.办理议付结汇(根据委托而定)。

9.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作为出口货物方、进口货物方或承运人的委托人委托,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而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经济活动。

为规范和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我国制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管理要求的,旨在确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规范运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首先,实施细则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从业资格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细则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相应的经营场所等条件,并且需要获得国际贸易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经营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代理业务。

这些要求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的专业性和竞争力,确保代理业务的质量。

其次,实施细则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规定。

代理合同是代理业务的基础,细则明确了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如代理费用、委托内容、责任和义务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选择合适的承运人进行运输,并对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授权与限制也进行了明确。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减少潜在的纠纷。

第三,实施细则强调了信息化的要求。

代理业务通常涉及大量的货物信息和运输数据,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

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和准确性,并对信息保密进行了明确要求。

这将有助于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代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对代理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细则要求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细则还对代理人的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信任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行业的运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流程

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流程

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流程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

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第一部分,货代公司一般来说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部门:一、销售部门负责揽货、接单。

货代的销售业务员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和核心力量。

二、操作部门负责订舱、安排货物运输、报检、报关等具体的流程操作,保证货物顺利及时地运送;负责操作过程中的单据完成和记录的过程。

三、客服部门是服务质量评估和保障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查询,甚至市场调研和服务质量考核。

通常在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中会设有客服部门,也可由操作人员兼做。

四、财务部门负责成本控制、核算,包含款项的回收,是货运代理企业赢利的保证。

第二部分,出口货运代理流程。

从揽货接单,到订舱、报检、安排货物运输、报关、出运,直至账单结算、退单,是每笔货代委托业务必经的过程。

部分流程的操作会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一、揽货接单揽货(Canvassion),就是通过与客户直接洽谈,或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广告等各种方式,从客户那里争取货源,承揽货载的行为。

在开展揽货工作之前,首先应对自己企业的资源和竞争对手的企业资源有所认识,充分调动优势、规避劣势;其次应找准揽货对象,尽量搜集比较多的揽货对象信息,并且准备好基本文件资料。

二、订舱订舱(Booking)是操作最基本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是指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截单日前向承运人申请货物运输,预订货物舱位,承运人对该请求进行承诺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有哪些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有哪些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有哪些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长足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

相信大家对国际货运代理了解不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国际货运代理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队会运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

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运输方式1、水运代理指提供水上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可以具体划分为海运代理和河运代理两种类型。

2、空运代理指提供航空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3、陆运代理指提供公路、铁路、管道运输等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货运代理。

4、联运代理指提供公路、铁路、管道运输等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国际货运代理。

这种代理又可以进一步划分海空联运代理、海铁联运代理、空铁联运代理等类型。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

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

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一、为发货人服务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第82号•【施行日期】1998.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2004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规范运输代理行为,保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许可制度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五条企业设立条件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许可申请程序企业申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业务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业务规范:(一)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二)遵守国家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四)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五)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合同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信息披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的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八)咨询及其他相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但是,这些并不是每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具有的经营范围。

由于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也有所不同。

具体如下:1、代表发货人办理货物在出口运输中的具体事宜安排运输、装箱、储存保管、编制单证、一关两检、监装货物、结算费用、保险、代收提单、其他咨询和服务2、代表收货人办理货物在进口运输中的具体事宜安排一关两检、提货、付费、拆箱储存、内陆运输、空箱返还、其他咨询和服务3、代表出口地或进口地货代安排货物的分拨、托运等有关事宜在出口地接收货物、装箱、签发货代提单、收取运费在进口地从承运人处按单提货、拆箱、仓储、办理货物分拨、交付4、以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组织运输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提单),提供全方位服务。

5、作为承运人的销售代理承运人的揽货代理、订舱口、签发运输单据、代收费用6、为海关服务货物出口EDI 数据预录入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一)按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分类(1)以中外运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中外运,即中国外运,全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是目前为止我国最大的货代企业。

我国的不少货代企业以中外运为背景发展起来的,例如: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2)以航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此类货代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运集团控股的天海、天新、天富等货代公司,上海海运集团所属的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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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提供增值服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的增值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建立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之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后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备案登记,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依法获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照本规定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第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境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提单如在中国境内始发或以中国为目的地,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

第七条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八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范本,规范责任保险范围,制订标准交易条件,维护行业经营秩序,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接受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业务指导。

第九条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活动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十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并可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三)企业名称可以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或“服务贸易“等相关字样;(四)业务人员中至少有3名须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第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企业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第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度业务备案。

第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人备案程序如下:(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证》(样式附后)。

(二)填写《备案证》,保证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证》;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从业人员资格证书;5、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6、提单复印件(如签发);7、国际货运代理货运单和航空货运分运单复印件(如签发)。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并在《备案证》上加盖备案印章。

第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完成企业备案手续,并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凭有效的或经年度复核的《备案证》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证》的变更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证》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应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失效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

第十九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自企业设立第二年度起每年2月底前根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的《企业业务备案实施办法》办理年度业务备案。

第二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程序如下:(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以下简称《业务备案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下载《业务备案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业务备案表》,保证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业务备案表》;2、《备案证》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从业人员资格证书;6、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7、提单复印件(如签发);8、国际货运代理货运单和航空货运分运单复印件(如签发)。

第二十一条业务备案机构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业务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备案机关和备案机构应当为备案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备案登记第二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签发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并应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提单备案登记。

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备案登记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经备案登记后方可正式使用,其正面应载明该提单的备案登记编号和企业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申报提单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登记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提单正本的样本(中英文本);4. 有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5. 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或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颁发《提单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参照提单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境外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如在中国境内始发或以中国为目的地的,其签发人应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章责任保险第二十九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责任险后,可不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最低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时,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

第三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手续,具体方法如下:(一)凡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二)凡申请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备案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保险合同办理提单备案登记;(三)凡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或业务备案手续;(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年应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业务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内容的,应在保险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组织和协调机构,负责评议责任保险条款并公布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标准、保险合同范本等。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服务机构,并每年定期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公布推荐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

第六章业务管理第三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可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或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或收取杂费;(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或其他委托方收取代理费用,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与货主分享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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