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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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提供增值服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的增值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建立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之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后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备案登记,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依法获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照本规定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第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境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提单如在中国境内始发或以中国为目的地,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
第七条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八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范本,规范责任保险范围,制订标准交易条件,维护行业经营秩序,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接受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业务指导。
第九条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活动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国
际货运代理业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并可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三)企业名称可以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或“服务贸易“等相关字样;
(四)业务人员中至少有3名须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第十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企业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度业务备案。
第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人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证》(样式附后)。
(二)填写《备案证》,保证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6、提单复印件(如签发);
7、国际货运代理货运单和航空货运分运单复印件(如签发)。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并在《备案证》上加盖备案印章。
第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完成企业备案手续,并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凭有效的或经年度复核的《备案证》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证》的变更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证》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应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失效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
第十九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自企业设立第二年度起每年2月底前根据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的《企业业务备案实施办法》办理年度业务备案。
第二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以下简称《业务备案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下载《业务备案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业务备案表》,保证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