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参与竞拍,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分宗拍卖,共40宗,地块位于经开区板桥村2—7社,总面积为〔合7.457亩〕,分宗面积为至不等。
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
土地规划要求以规划主管部门对每宗地的具体规划为准。
本宗拍卖土地起拍价为人民币1000元/平方米。
第二条本宗土地以现状拍卖。
第三条本宗地拍卖文件包括:1、拍卖公告2、竞买须知3、规划设计条件4、竞买申请书5、成交确认书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宗地图8、土地位置图第四条有关拍卖文件可于2005 年11月23日起到市土地矿产市场〔新益大厦南三楼〕索取或在绵阳市土地矿产交易网上查询〔 〕。
有意竞买人如决定竞买,应于2005年11月23日至2005年12 月22日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报名手续,填写《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名表》和《国有土地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帐户交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到帐〕,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给统一制作编号的竞价标志牌,方可参与竞价。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在竞买截止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退回〔不计利息〕,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抵作成交价款。
开户单位: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开户行:中国银行涪城支行帐号:35205478091001或:开户单位:绵阳三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塘汛信用社帐号:000120110023第五条竞买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参与竞买的1、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参与竞买的决议〔按照该企业章程的规定提供〕;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二、组织参与竞买的1、设立该组织的有效批文;2、该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影印件;3、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成立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竞买申请书
竞买申请书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绵国土资公告[ ] 号编号为号的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举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后,我方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开采□勘探□。
并按你局规定以以下方式之一签订《出让合同》:方式一:先与我方签订《出让合同》,在我方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以新公司的名字与贵局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方式二: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1.新公司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2.新公司名称:
3.拟成立时间:
我方保证按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如对出让文件和本申请违约,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财综[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
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获得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统一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后,每个征收等别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继续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1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江阴市昆山市南京市栖霞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武汉市东西湖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秀英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宜兴市吴江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重庆:渝北区巴南区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承德市双桥区衡水市桃城区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唐山市丰润区山西:大同市(城区南郊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辽宁:朝阳市(龙城区双塔区)阜新市(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铁岭市银州区辽阳市宏伟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吉林: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延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佳木斯市(东风区郊区前进区向阳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常州市武进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太仓市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义乌市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迎江区)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龙子湖区禹会区)芜湖市三山区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临沂市兰山区枣庄市市中区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烟台市莱山区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河南: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湖北: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三亚市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青海: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冶区丰南区)张家口市宣化区承德市双滦区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晋中市榆次区晋城市城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长春市双阳区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松原市宁江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鸡西市鸡冠区上海:崇明县江苏: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丹阳市海门市靖江市溧阳市如皋市泰兴市通州市盐城市亭湖区扬中市徐州市泉山区连云港市连云区启东市金坛市浙江:慈溪市绍兴县余姚市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诸暨市福建:龙岩市新罗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江西:南昌市湾里区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萍乡市安源区新余市渝水区宜春市袁州区九江市庐山区山东:滨州市滨城区德州市德城区菏泽市牡丹区莱芜市莱城区聊城市东昌府区龙口市日照市东港区荣成市文登市东营市东营区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潍坊市坊子区河南:漯河市源汇区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湖北:鄂州市鄂城区荆门市掇刀区潜江市仙桃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常德市鼎城区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娄底市娄星区邵阳市(北塔区大祥区双清区)永州市冷水滩区岳阳市云溪区衡阳市南岳区广东:从化市恩平市佛山市高明区高要市鹤山市惠东县廉江市罗定市云浮市云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桂林市雁山区重庆:北碚区四川: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贵州: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陕西: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铜川市(王益区印台区)新疆:石河子市十等:天津:宁河县河北:藁城市迁安市三河市辛集市正定县涿州市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山西:侯马市运城市盐湖区阳泉市矿区朔州市朔城区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辽宁:大石桥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本溪市南芬区铁岭市清河区吉林:白城市洮北区白山市八道江区敦化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图们市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呼兰区)黑河市爱辉区双城市双鸭山市(宝山区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绥芬河市伊春市伊春区大庆市(红岗区龙凤区让胡路区)鹤岗市(东山区工农区南山区向阳区兴安区兴山区)江苏:东台市江都市姜堰市仪征市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镇江市丹徒区淮安市楚州区扬州市邗江区浙江:东阳市富阳市海宁市乐清市丽水市莲都区临海市衢州市柯城区瑞安市上虞市温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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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绵府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24号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附件绵阳市市辖区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原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权责关系的实施意见》(绵委发〔2020〕1号)、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委办发〔2021〕8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与市辖区(园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政府以协议方式,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关于土地管理》
《关于土地管理》一、目前现状:自202x年3月以来,国家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将对各县市区土地进行两次卫星航拍,对照航拍,国家将追究土地违规案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去年航拍通报我镇违规的有以下几例:3号图斑,鄢烈福在平堰村4组未报先占13.6亩。
5号图斑,鄢来刚在平堰3组未报先占3.3亩,建预制厂。
9号图斑,丽阳村新农村占地等。
今年3月又进行了一次航拍,主要违规案例有:丽阳村、壕沟村、陡堰村、周岗村、尹湾村等,其表现为部分村干部和农户私自做主,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私自流转。
由于土管部门监管理不力,地方政府根本不知情。
二、今地管理措施:1、严格土地管理,今后严禁任何村、任何人私自流转,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等土地违规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将责令当事人依法复耕同时将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
2、加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力度。
今后,所有新建各体实业用地,未经土管、城建、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手续,电力部门一律不准接入电源,这将作为一条硬性规定。
3、土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这次会后,全市将组织一次由纪委、检察院、国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土地大整顿,整顿至3月开始,9月底结束,在此期间,各占地实体该办证的要办证,该复垦的一定要依法复垦。
4、严格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管理,这次会后,桥垱村、丽阳村、平堰村、金山村四个村的新增地一律不准划宅基地,对于存量地的使用,没有政府、城建、土管到场的,一律不审批。
第二篇:土地管理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使用许可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行政许可指南一、项目名称。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使用许可。
二、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三、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四、办理程序:1、需申请人办理的程序:2、本部门内部的工作程序(附后)。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地籍图;地籍卡;面积通知单;用地申请;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单位机构代码;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律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六、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收费标准统计表》
(廿五)
复印工本费(不对外承接
任务)B5
元/张
0.15
川价字非(1993)
63号/价费字
[1992]251号
十三
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费
(一)
大型报告
元/份
7000.0
/川价字非(1993)
63号/价费字
[1992]251号
(二)
中型报告
元/份
5000.0
/川价字非(1993)
63号/价费字
单位含三资企业100川价费200293200川价费200293100川价函1999159土地有偿使用费元平方米240财综字1999117十一土地收益金绵阳城市规土地收益金政府收益商业用地按基准地价300绵府办发200422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300绵府办发200422号绵府发2004106工业用地按基准地价250绵府办发200422号绵府发2004106商住用地按基准地价300绵府办发200422号绵府发2004106房改房划拨土地上市成交价和基准地价成交价1基准地价土地分摊面积2省政府令130号收益金基准地价2030绵府发199719十二地质成果有偿使用费5万地质图及说明书汇交资料单位3006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万地质图及说明书非汇交资料单位6009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地质图及说明书汇交资料单位15025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地质图及说明书非汇交资料单位3006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地质图汇交资802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地质图非汇交2004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矿产图及说明书汇交资料单位3005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矿产图及说明书非汇交资料单位5008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04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4006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特种矿产图及说明书汇交资料单位3006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特种矿产图及说明书非汇交资料单位5008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特种矿产图汇2004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特种矿产图非4006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水文地质图及说3005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20万水文地质图及说明书非汇交资料单位50080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十七査阅基础性地质资料非3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十八査阅开发性地质资料非7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十九复制资料费8开40川价字非199363号价费字1992251二十复制资料费1620川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绵府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并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进必进。
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纳入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因特殊情况暂不纳入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
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动态调整。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补充列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调整退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认真落实。
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就落实《目录》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目录》内所有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并规范运行。
四、各县市区要参照《目录》,及时编制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9日绵阳市调整后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绵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2015年,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去年清理出的224宗、10737.3亩闲置土地中仍有70宗、2387.19亩未处置到位,加之省国土资源厅通报我市疑似闲置土地有405宗、15786.6亩,我市今年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为巩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成果,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认真做好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绵阳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市城乡规划局、市目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全面摸清辖区闲置土地具体情况对2015年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地要逐宗梳理、核实,建立台账;对省国土资源厅通报的疑似闲置土地,要按照以下四种情形进行逐宗摸排、核实,建立台账:(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三)已对闲置土地作出处置决定,但当事人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财综[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20日财综[200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绵府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绵府发〔2020〕13号科技城管委会,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土地价格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城区及乡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已经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城区:东至绵遂高速;南至松垭镇、塘汛镇、吴家镇广福村和兴顺村、新皂军转民工业区;西至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启动区、永兴镇双土地村与界牌镇交界处、城郊乡鼓楼山村与界牌镇交界处、金家林工业开发区、绵广高速公路;北至龙门镇、石马镇;覆盖范围共计29545.81 公顷(约295.46平方公里)。
乡镇:涪城区丰谷镇(原丰谷镇片区、原关帝镇片区)、杨家镇(原杨家镇片区、原玉皇镇片区)、新皂镇(原金峰镇片区)、吴家镇(原石洞乡片区),游仙区新桥镇(原新桥镇片区)、魏城镇(原魏城镇片区)、忠兴镇(原忠兴镇片区)、信义镇(原刘家镇片区)、盐泉镇(原梓棉镇片区)、仙鹤镇(原朝真乡片区)、仙鹤镇(原柏林镇片区)、石马镇(原东林镇片区)、新桥镇(原街子镇片区)、仙海水利风景区各乡镇的城市建成区与规划区,覆盖范围共计4796.24公顷(约47.96平方公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8.04•【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5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增减挂钩试点改革,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根据《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15〕69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8月4日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加大对我省扶贫开发和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474号,以下简称474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14〕569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四川省巴中市扶贫攻坚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474号文下发后,四川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是指拟复垦为耕地的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部分或全部)分别位于省域范围内不同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
廖其晾、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其他其他裁定书
廖其晾、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其他其他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川07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冯小娇【审理法官】向茜夏春梅冯小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廖其晾;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廖其晾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廖其晾【当事人-公司】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杨英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英杰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英杰【代理律所】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其晾【被告】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台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2013年6月16日,三台县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与三台县石安镇富裕村五组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未载明有廖其晾的承包地,且廖其晾在2014年已经重新划分承包地,故廖其晾在2019年10月22日向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时,其所举报事项对其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即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与其并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行政复议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6月16日,三台县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与三台县石安镇富裕村五组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未载明有廖其晾的承包地,且廖其晾在2014年已经重新划分承包地,故廖其晾在2019年10月22日向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石安镇蓝精灵幼儿园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时,其所举报事项对其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即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与其并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地资源市局等五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规范一级土地整理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绵府发〔201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一级土地整理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关于规范一级土地整理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当前我市在一级土地整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借鉴省内其他市州一级土地整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规范我市一级土地整理行为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新征收土地实施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
(一)一级土地整理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规模和范围。
市本级一级土地整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依据绵阳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未来5-10年《新征收土地一级整理规划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列入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库,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依法征收土地。
一级土地整理属于新征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年度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计划逐年依法报征。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进一级土地整理工作。
一级土地整理采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储备土地贷款或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进行投资整理。
(四)涪城、游仙两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引进社会资金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进行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报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审核符合规划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其《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会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街道办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拟订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
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
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收储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二)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近五年的土地价格变动
绵阳近五年的土地价格变动
绵阳是四川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土地价格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以下是近五年绵阳土地价格变动的情况。
2017年,绵阳市土地市场整体平稳。
根据绵阳市土地资源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绵阳市共签订了6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面积约为530万平方米,成交金额为亿元。
住宅用地成交面积为217万平方米,成交金额为亿元;商业服务业用地成交面积
为104万平方米,成交金额为亿元;工业用地成交面积为62万平方米,成交金额为亿元;其他用地成交面积为147万平方米,成交金额为亿元。
整体来看,2017年绵阳市土地市场供需平衡,土地成交价稳中有升。
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五年来,绵阳市土地市场整体呈现出了平稳增长的趋势。
虽然受到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年份成交面积和成交金额出现了波动,但整体上来看,
绵阳市土地价格还是保持了相对稳定的状态。
在未来,随着绵阳经济的持续发展,土地市
场也将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绵府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绵府规〔2023〕7号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八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3日绵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城市更新规划第四章城市更新评估第五章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第六章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第七章规划政策第八章土地政策第九章财税融资政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能级提升,以公园城市建设理念为引领,聚焦服务“人”、建好“城”、提升“产”、涵养“文”,着力推动城市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全力打造成渝副中心战略定位,以科技立市、产业强市、开放活市、人才兴市、生态美市“五市战略”为引领,将城市更新与公园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含:涪城区城郊街道、工区街道、城厢街道、石塘街道、青义场镇、新皂场镇;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涪江街道、富乐街道、游仙街道、石马场镇、小枧场镇、新桥场镇;安州区花荄场镇、界牌场镇;绵阳高新区(科技城直管区)普明街道、永兴场镇;经开区塘汛街道、松垭场镇;科技城新区;仙海区沉抗场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8日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行政区域(不含江油市和各县)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统筹、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涪城区人民政府、游仙区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涪城区、游仙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涪城区、游仙区行政区划内涉及到园区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2社一宗(一号地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2社一宗(一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7
【实施日期】2014.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2社一宗(一号地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金家林一宗(约2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国土资土〔2014〕8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局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宗地位于涪城区城郊乡金家林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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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竞买 挂牌 保证金 起始价 (万元) (万元) 798 2659.3141 192 640.4664 186 619.7833 341 1137.0198 105 349.18 79 262.2094
其他规划要求分别详见绵城规设[2009]330 号、[2009]069
号、[2009]331 号、[2009]336 号、 [2009]187 号、[2009]299
工业
工业 建筑 配套 设施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6 层
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建筑高度 (米)
建筑 密度
容积率 (万 m2/ha)
绿 地 率
配套设 施用地 面积
出让 年限 (年)
≤60
≤30%
1.0 ≤ 2.5
≥ 30%
/
50
≤60
≤40%
≤1.5
≥ 35%
/
50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19
≥40%
≥0.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
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
1
确定竞得人。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起,到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新益大厦南三 楼)索取或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 和绵阳市土地矿产交易网()上查询挂牌出 让文件。
/
/
容办公)
工业 根据工艺
3
科创园区西 园社区
30381.53 (合 45.5723 亩)
23609.11 (合 35.4137 亩)
工业
建筑 配套 设施
要求确定 ≤6 层
游仙经济试
工业 根据工艺
4
验区游仙东 路社区七 组、吴家村
55736.27 (合 83.6044 亩)
45859.22 (合 68.7888 亩)
三社
工业
建筑 配套 设施
要求确定 ≤6 层
5
游仙镇游仙 东路社区六
组
17116.64 (合 25.6750 亩)
14181.15 (合 21.2717 亩)
工业
工业 建筑 配套 设施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6 层
6
游仙镇游仙 东路社区六
组
12853.39 (合 19.2801 亩)
10707.25 (合 16.0609 亩)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绵国土资公告[2010]22 号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经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挂牌出让
六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土地位置
宗地总面积 (m2)
出让宗地面积 (m2)
土地 用途
建筑 类型
七、联系方式与缴纳保证金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新益大厦南三楼) 联系电话:(0816)2345551 联 系 人:左 刚 赵 杨 开户单位: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涪城支行 账 号:35205478091001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国有建设用地 挂牌出让 公告
不得超 过总用 地面积 的 7%
50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19
≥40%
≥0.9
15% 20%
不得超 过总用 地面积 的 7%
50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19
≥40%
≥0.9
15% 20%
不得超 过总用 地面积 的 7%
50
根据工艺 要求确定
≤19
≥40%
≥0.9
15% 20%
不得超 过总用 地面积 的 7%
建筑层数
科创园区街 130358.53
1 道办兴隆社 (合 195.5378
区二组
亩)
104888.25 (合 157.3324
亩)
工业用 地(兼容 科研办 公)
/
/
教育科
2
科创园区九 洲大道北侧
16827.81 (合 25.2417 亩)
10490.41 (合 15.7356 亩)
研设计 用地(兼
五、申请人可于 2010 年 4 月 7 日前,到绵阳市土地矿产 市场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经 核实到账且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0 年 4 月 7 日 16:00 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绵阳市土地矿产 市场。挂牌竞价时间:2010 年 3 月 31 日 9:00 时至 2010 年 4 月 9 日 16:00 时。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0 年 3 月 10 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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