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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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个人怎么处罚

单位犯罪个人怎么处罚

一、单位犯罪个人怎么处罚?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

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

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

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u i c m , n e r eoh r s u t n f h eaino esbe t b u eu i c m . nt r e a d st ot t tes i ai so en gt f h ujc a t h nt r e i f hh t o t o t o t i
位 犯罪 与 自然 人犯 罪 。 如果 表 面上存 在一 个 单位 , 基 于某 些法 定 的原 因能 否 否定 该 单 位 的存 在 , 代 之 以追 究 自然人 的刑事 责任 。 目前 这方 面 的依据
主要 是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19 9 9年 6月 1 I 过 的 8 F通
单位。 李某 低价销 售 获得 20余 万元 人 民 币 , 0 除归 还 两 家单位 10万余元 的货 款外 , 所剩 5 元 5 将 0万
中图分类号 : 6 DF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8 1 (0 60 - 0 3 0 1 0 - 4 02 0 )5 0 3 - 5
T en g t no esbet b u eu i ci n h e ai f h u jc o t h nt r o t a t mea d
中的 4 3万元 以某 公 司的 名义购 车一 辆 , 为其 自 实
《 于审 理 单位 犯 罪 案件 具 体应 用法 律 有关 问题 关 的解 释 》简称 《 释》。该 《 释》 定 了三种单 位 ( 解 ) 解 确
犯罪 主体 否定 的情 形 :个人 为进 行 违法 活动 而设 立 的公 司 、 企业 、 业 单位 犯 罪 的 ; 司 、 业 、 事 公 企 事
t a nt n o he na ur lpe s n c i e he m i ai ft t a r o rm

论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论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种 独 立 的犯 罪形 态 。
的观点 , 不仅与刑法理论 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 而且会使
得单位犯罪成立这一 问题变得更趋 复杂。总之 , 这些
在刑法总则 中, 单 位犯罪” 规定在第 二章“ “ 是 犯
罪” 的第四节 中, 而该章 的前 面三节分别是第一节“ 犯 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 犯罪的预备、 未遂和 中止” 和
第2 4卷第 3期
20 09年 6月
平 顶 山学 院 学 报
J u a fPn dn sa iest o r l ig igh n Unv ri n o y
V I2 o 3 o. 4 N .
Jn 2 0 a .O9
论 单位 犯 罪的成 立条 件
陈 璐
( 州 大学 , 南 郑 州 4 0 0 ) 郑 河 50 0
我国刑法在肯定单位犯罪立法的同时也提出了相
应的问题 : 单位犯罪 的成立是一种什 么性质 的行为判
件, 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 的成立 都是 依据犯罪构成 来判断 的, 并不存在着两种不 同的犯 罪构成 。例如 , 有 学者指 出,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只是实施犯罪 的主 “ 体不 同, 其他方面没有区别。换言之 , 单位犯罪并没有 与 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 这 。 种观点符合 犯罪构 成是刑事 责任 唯一根据 的基本结
事责任的特 殊规定 。因此 , 一如故 意犯罪形 态和共 同
犯罪 , 单位犯罪 的性质也是 犯罪形 态。更 能说 明单 位 犯罪地位的规定是刑法分则 。 在刑法分则 中, 规定 单位犯罪 最常见 的立法方式
是 , 同一法条 的前款规定 了某一犯 罪的构成 特征和 在

在依据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认定成立单位犯罪 的 同时 , 还要需要结合基 本的犯罪构 成来 判 明单 位犯罪 的性质 , 共同完成单位犯 罪的定 罪。这样一来 , 单位犯 罪的成立也需要符 合犯罪构 成 , 而维护 了犯罪 构成 从 作为刑事责任唯一法 律根据 的基础 性地位 , 不仅实 现 了单位犯罪与 自然 人犯罪在犯 罪成立上 的一体化 , 而 且也避免 了刑 法理论体 系的分裂与 混乱。可见 , 立 确 单位犯罪成立的地位与成立条件不仅对刑法理论体 系 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 价值 , 而且为单位 犯罪 的定罪 提供 了明晰和操作性强的标准。

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

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

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摘要]刑法修订后,新型犯罪的涉及领域较多,理论和实践中碰到不少问题。

文章选择社会关注较多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刑法;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刑法修订后纳入分则的新型犯罪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十分庞杂,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这些问题既新鲜又陌生,亟待论证和探讨。

我们选择其中比较突出的,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着手,结合各类犯罪的特点,加以剖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同时促进理论研究上的深层思考。

一、单位犯罪(一)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处理单位犯罪中必须明确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概念,这是区分各种单位犯罪主体的根据。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并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

具体来说,结合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性质的规定。

根据单位的主体构成不同,可分为纯正的的单位犯罪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不仅单位可以构成犯罪,自然人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因为罪刑法定,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犯罪,自然人或个人便不能成为其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各个章节都存在单位犯罪。

区分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混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主体界限,误将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理解为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犯罪,从而产生处罚错误的后果。

刑法课件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刑法课件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施行犯罪行为以到达犯罪目的的 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 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成心犯罪中,间接成心 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间的区别 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一样,但犯罪动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Fra bibliotek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 府强迫医疗。〞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才能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二〕刑事责任才能
刑事责任才能—行为人识别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才能。即行为人施行犯罪行为时所具 有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并决 定是否施行该犯罪行为的才能。
影响刑事责任才能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
1、年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受年龄制约〕 2、精神状况 3、生理功能丧失等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
不能预见——事实上没有预见,也 不可能预见。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施行犯罪行 为到达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成心犯罪中。刑法 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这种情况 下犯罪目的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 是,对于某些犯罪,刑法条文又特别载明 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这种犯罪叫目的犯。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化初探

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化初探

作特殊处理 。刑法适用平等是刑法基本原则之 一, 但为何在
刑法 适 用 中会 出现 自然 人 与 单 位 差 别对 待 的现 象 。 是单 位 在 刑法 上 不 具 有 与 自然 人 同 等 的 人 格 , 是 单 位 在 刑 法 上 应 享 还
11 2单位犯罪与 自然人犯罪“ .. 罪质” 的差异性 比较 现 代社会单位 犯罪的特 点是 : 多 是通 过正常 的业 务活 “ 动实施 的, 合法或违法 的界限在行 为当时难 以分清 : 发生 在 被害 的场合 , 被害 的范 围广 、 数量 大; 仅对人们 的财产 、 不 身 体健康造成难 以估量 的损 失和危害 , 而且还会败坏社会整体
单位 与 自然 人犯 罪一体 化初 探
骆路金
( 宁波大学 , 浙江 宁波 35 I) 12 1
摘要 : 单位犯 罪进入刑法调 整范围是刑法体 系完善 的重要举措 , 然立法之 简陋 , 规定之 隐形 以及 司法解释对刑 法理论 的冲 击暴露 出单位犯罪并未“ 适格” 地进入刑 法领域 。针对此不协调现 象, 本文提 出单位 与 自然人犯罪一体化 , 分差异性比较及“ 一 体化” 理论的提 出, 现行 立法背离一体化理论 的表现和 实现一体化 的制度构想来介 绍, 以求能理顺单位犯罪在刑法 中的体 系。 关键词: 单位犯 罪; 适格 ; 差异性 比较 ; 一体化 ; 制度构想 中图分类号 : 2 .1 D9 4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62 2 9 ( 1)3 O 3 一 3 17 — 0 42 00 一 0 2 o 0
很 多贷款诈骗 罪的主体是单位 , 既然单位不成立 犯罪, 关 相 的责任人员也就不该受罚。 这显然与刑法惩罚犯罪 的宗 旨相
违 背 。重 新 审 视这 一 问题 , 位 犯 罪 应 当 以何 种 方 式进 入 分 单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

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一、单位犯罪如何对单位进行处罚1、单位犯罪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中的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二是在分则的十大类犯罪中有九类犯罪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罪名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形成了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依据。

2、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说明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所谓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所谓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单罚制的一个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位犯罪认定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的各项总则性规定,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审查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没有适格的单位主体,就没有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确定和掌握了认定的基本标准。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

刘宪权刑法笔记第六章-第九章第六章犯罪的客体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特征(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的意义(一)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便于确定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

(二)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科学划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

(三)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理论上的分类(一)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指向或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分则十章(三)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类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2.现实可体和可能客体二、立法上的分类.分则十种罪三、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一)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251.252(二)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170.264(三)规定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230.322 客体是各种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四)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260(五)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特征125(1)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之施加影响的客观的人或者物。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2)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3)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二)区别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2.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3.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4.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三、犯罪对象的意义1.犯罪对象是犯罪的选择要件2.同一性质的犯罪中,不同的犯罪对象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因而影响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轻重。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关键词 :单 位犯 罪 ;刑 事 责任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 号 :1 7 — 9 2( 0 0)1 — 0 0 0 6309 21 100—1 双 罚制 是 指 对 单 位犯 罪 既 要 处 罚单 位 ,又要 处 罚 直 接责 任 人 员 。双罚 制是 一种 较为 合理 且有 效 的处 罚单 位犯 罪 的制度 。第一 , 双罚 制是对 单 位组 织体 的犯 罪行 为 的综 合性 的全 面处 罚 。第 二 ,双 罚制 符合 我 国刑罚 体 系的特 点 。第 三 ,双罚 制有 利于 实现 我国刑 罚 的 目的 ,对 于 单位 犯 罪 的 特殊 预 防 和 一般 预 防 都有 十分 重要 的作
用。 2 单 罚 制
单位 犯罪 刑事责 任 的概念及 特征 ( )单位 犯 罪刑事 责任 的概念 一 单位 犯罪 的刑 事责任 ,是 指单 位犯 罪 主体 因其犯 罪行 为所应 承 受 的 、代 表 国家的 司法机 关根 据刑 事 法律 对该行 为所 作 的否定评 价 和对行 为人 进行谴 责 的责任 。 它具 有 以 下含 义 : ( )单 位犯 罪 刑 事责 任 的适 用 主体 是 司法 1 机关 。 ( 2)单位 犯 罪刑 事 责任 的适 用 对 象 既包 括实 施单 位 犯罪 行 为 、应 当承担 刑事 责任 的公 司 、企 业 、事业 单位 、机 关 、团体 ,也 包 括这 些单 位 内部 的直接 责 任人 员 。 ( 3)单 位犯 罪 刑事 责 任 的适 用 依据 是 刑事 法 律 ,包 括刑 事 实体 法 和刑 事 程序 法 。 ( 4)单 位犯 罪刑 事责 任 的 内容 包括 对单 位犯 罪行 为 的非难 和对单 位犯 罪 主体 的 谴责 。 ( )单 位 犯 罪 刑 事 责 任 的 特 征 二 与 自然人犯罪 相 比 ,单位 犯罪刑 事责 任具有 以下特 征 :

什么是单位犯罪

什么是单位犯罪

什么是单位犯罪⽹友提问: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如何承担刑事责任?鸡西律师解答: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所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是指国家机关。

“团体”包括⼈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这些单位通常都具有法⼈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有法⼈资格。

2.单位实施的犯罪⾏为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会的⾏为。

就是说构成单位犯罪⾸先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为,这些危害社会的⾏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具体规定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为。

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从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

由于⽬前我国正处于改⾰开放不断深⼊,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会⽣活中单位的哪些⾏为属于犯罪,情况⽐较复杂。

因此,刑法将那些实践中⽐较突出的、社会危害⽐较⼤、罪与⾮罪的界限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为,规定为犯罪。

3.单位犯罪,⼀般都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员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并由单位内部⼈员具体实施,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的是为了单位谋取⾮法利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1.⼀般采取双罚制原则。

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2.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律适⽤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

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规定,即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个别的单位犯罪未采⽤双罚制,⽽实⾏了代罚制,即对单位不判处罚⾦,只对直接责任⼈员进⾏处罚。

略议单位犯罪及责任认定的弊病

略议单位犯罪及责任认定的弊病

略议单位犯罪及责任认定的弊病以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行为和意志为基础来判断单位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这种认定方法具有如下的弊端:1.难以划清单位代表及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

确实是单位法人及单位机关成员是代表单位的,将他们的行为理解为单位自身的行为是最符合单位活动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国刑法学界将按照他们的决定所实施的犯罪理解为单位自身的犯罪,不无道理。

但是,如果仅将这种由单位法人及单位机关成员所决定实施的犯罪看作为单位犯罪,而将此之外的情况作为自然人犯罪的话,那么,所谓法人和单位负责人或机关成员将单位作为工具加以利用而实施的个人犯罪有什么区别呢?因为,正如单位犯罪否定论所言,“经法人机关决策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以法人名义实施的,似乎是法人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由于法人不具备主观要件,自然也不会有受犯罪主观要件支配而实施的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即这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法人机关成员的犯罪心理支配而实施的”。

2.上述理解有扩大或者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界线。

综上所述,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的决定就是单位自身的意志,因此,只要是按照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全体成员的决定而实行的违反刑法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即便该行为是完全背离单位的宗旨或业务范围,或违反单位的有关防止违法犯罪行为,也仍将该行为转嫁给单位自身,追究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这明显是在不当地扩大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当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按照单位的既定规则或政策展开业务活动时,即便引起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但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和该犯罪行为有关,单位就可以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显然是在不当地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3.上述理解,也不符合现阶段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

在现阶段的犯罪,除了由单位代表机关或者成员亲自组织、策划、实施的犯罪类型之外,还有另外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在从事单位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罚金由谁承担

单位犯罪的罚金由谁承担

一、单位犯罪的罚金由谁承担1、对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了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模式。

在单位犯罪中,犯罪主体应是单位这一整体,单位责任人员并不是独立的、完整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由单位这一组织体和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分担,因此,无论单位本身还是其责任人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都应是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的。

根据刑法学基本原理,对一项犯罪事实可重复适用同种刑罚的情况,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存在,并且适用的前提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存在,单位犯罪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对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同时适用罚金的做法是不符合刑法学原理的。

其次,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同时处以罚金有失刑法的公正性。

2、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数额的裁量根据罚金刑的裁量根据是指法院对犯罪人是否处以罚金以及确定罚金具体数额的根据。

从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即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选科罚金,以及判处与之相适应的罚金。

此种立法模式以日本等国的刑法为代表。

二是以犯罪者的经济状况为根据。

如蒙古刑法典第41条第2款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由法官依据被判刑人的财产状况来决定。

”巴西的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三是以犯罪情节为基础,参考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决定罚金额。

例如前苏俄刑法典第30条规定,“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并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

在我国刑法修改过程中,国内多数学者主张采取上述第三种立法模式,即确定罚金数额应在考虑犯罪情节的同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单位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不再只是以个⼈为单位,⽽是以较⼤的集体为单位进⾏的犯罪⾏为。

由于涉事⼈员较多,犯罪⾏为往往也不构成严重的刑事案件的成⽴条件,因此,对于单位犯罪的⼤部分涉事⼈员往往是以较⼤额度的罚款的⽅式进⾏处理。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主体的合法性1、单位犯罪的主体⼀般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单位犯罪主体是否符合主体要件,关键看其独⽴性。

以单位的分⽀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罚⾦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3、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并不要求具有法⼈资格。

只要求独资、私营企业具有法⼈资格。

⼆、责任要件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多数成员的利益)实施犯罪⾏为。

犯罪形式包括故意、过失。

《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员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主观⽅⾯即为过失。

盗⽤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不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违法性构成要件该⾏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例如《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般处罚1、原则上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对单位也只能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包括⾃然⼈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然⼈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次增加了单位⾛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类:⾃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幼⼥的,按照现⾏的司法解释,是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参与实施杀害⼈质⾏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法制⼯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为⽽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绑架⼈质后杀害被绑架⼈,为拐卖妇⼥、⼉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童重伤或死亡的⾏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0三年四⽉⼗⼋⽇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认定。

单位犯罪法人怎么处罚

单位犯罪法人怎么处罚

一、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

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二、单位犯罪法人怎么处罚单位犯罪,法人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如果法人未参与整件事就可以免责,比如生病、出国不在公司上班,如果法人正常上班就必须承担责任,除非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与犯罪完全无关。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有哪些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刑事合规如何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

刑事合规如何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

刑事合规如何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本文长约7700字,阅读需时19分钟单位不是一个生命的实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乃是法律拟制的结果。

因而,单位本身不可能产生意志,也无法实施任何行为。

单位的意志必须通过作为自然人的单位成员的意志来体现,与此同时,单位的行为也必须由单位成员去具体实施。

单位与作为构成因素的单位成员之间的微妙关系,使得单位成员的意志与行为具有双重的可能性:它们或许代表的是单位成员个人的意志与行为,也可能代表的是整个单位的意志与行为。

这样一来,在单位成员实施犯罪行为时,便会产生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的问题。

换言之,只要刑法承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便必然面临如何区分单位行为与单位成员的个人行为的问题。

鉴于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往往要宽于自然人犯罪,区分单位行为与单位成员的个人行为,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重要切身利益(包括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罚的严厉程度)。

在此种情况下,准确地界定单位行为便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

在单位犯罪的归责问题上,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基本上是以同一原则为基础兼顾代位责任理论。

基于此,问题于是转化为:哪些单位成员的哪些行为,能够被视为是单位本身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单位成员的行为都能视为单位本身的行为,而只有单位中的少部分成员,即处于决策地位或属于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单位成员(包括负责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等),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

问题在于,即使是这些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单位成员,其所实施的行为也不能一律归于单位。

因为这些单位成员具有双重的身份:既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成员,又是一般的自然人;他们既可能代表单位去实施相应的行为,也可能基于个人目的从事一定的活动,包括打着单位的幌子贯彻个人的意志。

与此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单位中不属于决策机构成员的一般从业人员,其实施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是单位的行为。

那么,究竟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单位成员实施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不是其个人行为呢?1.司法实务所采纳的认定标准抽象地说,体现单位人格意志的行为便是单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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