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一)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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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系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2、犯罪定义比较研究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5、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6、论刑法的解释立场7、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8、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9、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10、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1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12、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13、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5、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16、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21、论违法性认识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27、论紧急避险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35、论片面共犯36、论共同过失犯罪37、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38、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39、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40、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41、论刑种的立法完善42、刑罚体系研究43、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44、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45、论死缓46、论罚金刑47、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48、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49、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50、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51、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52、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53、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54、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持有型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55、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56、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57、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58、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59、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60、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6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62、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63、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4、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5、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6、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67、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8、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9、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70、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71、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72、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7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7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75、犯罪的犯罪学分类76、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77、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78、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79、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80、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81、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8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8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一)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张明楷【摘要】特别关系是⼀种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法条内容具有对⽴关系与中⽴关系时,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补充关系只是特别关系的另⼀种表述;包容关系只是特殊关系的外表现象。
对于特别关系,原则上采⽤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但在⼀定条件下应当适⽤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某种⾏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特别关系(即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是⼀种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特别关系相当多,⽽且对特别法条的设置存在缺陷,因此,如何确定特别关系,以及对特别关系确定何种处理原则,是值得研究的⼀个问题。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如所周知,法条竞合,是指⼀个⾏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其中⼀个法条,当然排除适⽤其他法条的情况。
换⾔之,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竞合(重合)关系,⽽不是犯罪的竞合。
[1]显然,法条竞合关系不同于法条关系。
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如特别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
[2]特别关系是⼀种法条竞合(法条单⼀)关系,或者说是法条竞合的⼀种表现形式,对此,已经不存在任何争议。
但问题是,哪些情形下可以认为多个条⽂之间存在特别关系?如果两个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处于相互对⽴或⽭盾的关系,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
例如,规定盗窃罪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所涉法条如⽆特别说明均指该法的条⽂)第264条与规定诈骗罪的第266条是⼀种对⽴关系,针对⼀个法益侵害结果⽽⾔,某个⾏为不可能既触犯刑法第264条,⼜触犯第266条。
周光权教授将“誓不两⽴”的对⽴关系(如盗窃罪与侵占罪)归⼊择⼀关系,进⽽作为法条竞合的⼀种情形。
[3]但这种观点存在疑问。
⼀⽅⾯,就普通侵占(第270条第1款)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关系⽽⾔,前者是将⾃⼰占有的他⼈财物据为⼰有,后者是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占有,⼆者属于对⽴关系,不可能存在法条竞合。
淡化犯罪区别 注重犯罪竞合——读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四版)》有感
并 不 当然排 除抢 劫 罪、 诈 勒 索 罪的 成 立 ……在 处 性 的 高低度 关 系, 敲 是责 任 的高低度 关 系, 也是 刑罚 意 理 本 罪 与抢 劫 罪 、 诈 勒 索 罪 的 关 系时 , 敲 需要 明 确
第三 版在 论 述 如何 认 定 个 罪 时 , 的 小标 题 大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不 是 对 立 关 系 … … ( 失 ) 用 过 多是 “ 罪 与 某 罪 的界 限 ” 而 第 四 版 却 改 为 “ 罪 某 , 某 与 某 罪的 关 系” 少数 具 有 排 斥 关 系的犯 罪之 间 仍 肇 事罪 的否定 。其 次 , ( 从责任 形 式来说 , 虽然 交通 肇
出: 抢 劫 罪与 绑 架 罪不是 一 种 对立 关 系, 实上 不 “ 事
言 , 三 版 的“ 观 ( 法 ) 成 要 件 ” “ 观 ( 第 客 违 构 和 主 责 排 除 在绑 架 罪的机会 中同 时触犯抢 劫 罪的情 形。” ④ 任 ) 成 要 件 ” 章 , 别 变 为 第 四版 的“ 法构 成 在 分析 嫖 宿 幼 女 罪 时 , 者 认 为 , 罪 与奸 淫 幼女 构 两 分 违 作 该
义 的 高低 度 关 系 , 而 是 一 种 位 阶 关 系 。④ 因
山西 省 晋 中市 人 民检 察 院 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主任 。
①参见张明楷著: 《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第二版 ), 》 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 1 年版, 2 3 2 2 O 1 第 4 — 8 页。 ② 张明楷著 : 刑法学( 《 第四版 ) , 》 法律 出版社 2 1 0 1年版, 7 2页。 第 5 ③ 见前引② , 89页。 第 5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第⼀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罪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5.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6.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7.挪⽤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与⾮法活动8.⽣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9.⽣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罪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0.挪⽤公款罪与贪污罪11.伪证罪与包庇罪12.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13.盗窃罪与诈骗罪有可能竞合14.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可能竞合第⼆章、犯罪构成理论第⼀节、犯罪构成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的要素分类1、成⽂VS不成⽂。
刑法法条是否有明⽂规定。
【注意】不成⽂的构成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虽然没有写在刑法中,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如诈骗罪中的⾮法占有为⽬的)。
2、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构成要素是从反⾯的否定犯罪成⽴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注意1】刑法仅此⼀处消极的构成要素,其他都是积极的构成要素。
【注意2】区分: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即前⾏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因为⾏为⼈后续实施了⼀些“补救”⾏为,可以阻却⾏为的犯罪性。
3、客观VS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
如⾏为主体、⾝份、⾏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的、动机。
【区分】主观构成要素是内⼼的,不可见。
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3、记述VS规范(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
如“⼈”、“妇⼥”、“毒品”等⽣活术语,还包括⼀些动作⾏为的描述,如“提供”、“伪造、变造”等⼤家都能够感知,⽽且结论⼀致的。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讲义提纲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
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
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
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
到达后,乙欲游泳。
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
"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
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刑法分论思考题答案
1、何谓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的法条,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使用原则:(一)、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二)、重法条优于轻法条2、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即所谓的在道路上“飙车”和“醉驾”。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什么?如何处理本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自考《刑法学》第七章串讲笔记
第七章 罪数 罪数标准 同⼀⾏为⼈的多次举动是⼀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对⼏次相同的犯罪⾏为能否进⾏⼀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
(2)对⼀个犯罪⾏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个犯罪⾏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卡诈骗罪。
(3)是否只对⼀个法益造成侵害? (4)⾏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特征典型案例处罚例外实质的⼀罪继续犯1. 犯罪⾏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2. ⼀定时间内针对同⼀对象。
3. ⼀个罪过4. 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
⾮法拘禁罪、重婚罪绑架罪⼀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个犯罪⾏为触犯数个罪名窃取国家档案罪(国家秘密)从⼀重罪论处《刑法》T204第⼆款偷税骗税,实⾏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1. ⼀个犯罪⾏为由于发⽣严重后果⽽加重法定型。
2. ⾏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
如果没有过失,不成⽴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故意杀⼈罪。
4. 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重伤、死亡。
5. 强制猥亵妇⼥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认定为⼀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罪结合犯甲罪+⼄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罪论处绑架并杀害他⼈的仍成⽴绑架罪,不是结合犯惯犯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以赌博为业、⾮法⾏医⼀罪论处 处断的⼀罪连续犯连续实施的数个⾏为都可以单独成⽴犯罪,触犯同⼀个罪名。
多次⾛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罪论处如果连续⾏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犯。
吸收犯1. 存在数个不同⾏为,各个⾏为触犯不同罪名。
2. 其中⼀⾏为吸收其他⾏为。
a. 重⾏为吸收轻⾏为: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b. 实⾏⾏为吸收预备⾏为:⼊室抢劫罪吸收⾮法侵⼊住宅罪。
c. 主⾏为吸收从⾏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转帖]--------------------------------------------------------------------------------作者:董玉庭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典型法律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同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又涉嫌敲诈勒索他人。
此案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诈骗行为2019年3月,李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
在借款过程中,李某谎称自己有一笔大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承诺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
王某信以为真,遂将10万元现金借给李某。
然而,李某并未将这笔钱用于生意,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一年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王某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敲诈勒索行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李某采取威胁手段,要求王某支付额外的“好处费”,否则将对王某进行报复。
王某为了自保,被迫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好处费”。
三、法律竞合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
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虚构自己有生意的谎言,骗取王某的信任,骗取10万元现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以报复相威胁,迫使王某支付2万元“好处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法律竞合的概念法律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罪名。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竞合。
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都了解到在我国,从古⾄今盗窃罪已成为⼀种很古⽼的犯罪。
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将这样的⾏为规定为犯罪。
但因各国的情况不同,同时对盗窃罪的定义也就有所差异。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什么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关于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为。
是最古⽼的侵犯财产犯罪。
⽽诈骗罪想象竞合,就可以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犯罪⾏为,⽽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犯罪⾏为。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
⽽盗窃罪的⽴案标准,就是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室盗窃的,扒窃的,使⽤⼑刃等⼯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较严重的,也⽴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为刑事案件。
窃罪的⽴案标准。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什么是盗窃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在现实中,根据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接到盗窃案件报警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都应受理和登记,并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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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上)
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为(上)《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悄悄法律⼈按】诈骗罪及其与盗窃罪等关联罪名区分最具深度⽂章,没有之⼀。
办案、【悄悄法律⼈按考试、辩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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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为对象与⾏为⼈的故意与⽬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个特定的⾏为发展过程:⾏为⼈实施欺骗⾏为——对⽅陷⼊或者继续维持[①]认识错误——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②]“通说认为,交付⾏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为这⼀要素,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本判例主张,“成⽴诈骗罪,要求被欺骗者基于错误实施某种财产处分⾏为。
”[④]旧中国的判例指出:“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在⾏为者欺罔他⼈,使其陷于错误,⽽为交付,从⽽取得本⼈或第三者所持之财物是也。
故本罪之成⽴,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为,被害者因此⾏为致表意有所错误,⽽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若取得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之完成。
”[⑤]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为,不诚实地取得财物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为,欺骗⾏为必须作⽤了⼈的⼤脑,⾏为⼈或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结果),欺骗⾏为与被禁⽌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⑥]本⽂仅讨论诈骗罪中的被骗者(或被害⼈)的财产处分⾏为 ⼀般来说,处分⾏为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为⼈或第三者的⾏为。
旧中国1928年刑法与1935刑法使⽤的都是“交付”⼀词。
⽇本刑法第246条使⽤的是“交付”⼀词,但在刑法理论上,⼏乎没有区别地使⽤“交付”、“处分”这两个概念。
[⑦]由于诈骗罪的对象除了狭义的财物之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⑧],故“处分”似乎⽐“交付”更为贴切。
我国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研究——从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
中 图分 类 号 :D 2 95
收稿 日期 :2 1 — 2 1 001—0
文 献 标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1 3 0 2 — 3 0 7 8 0 2 1 )0 — 1 0 0
作 者 简 介 :田 小丰 ( 9 7 ) 男 ,陕 西延 安 人 ,复旦 大 学法 学 院 国 际法 专 业 博 士研 究生 ,研 究 方 向诉 讼 法 。 , 发 了 刑 民交 叉 案 件 的 产 生 : ) 国 所 , ( 我 2 经 济 迅 猛 发展 , 济 交 往 日益 增 多 . 同 时 法 律 和 制 度 经 但 建 设 又 相 对 滞 后 . 民界 限 模 糊 . 于 认 识 能 力 和 认 识 刑 由
主要 来 源 于 古 罗 马 的 “ 讼 消 耗 ” 法 理 和 制 度 . 大 诉 的 属
陆法 系民事诉讼法 学的基本理 论范畴之 一 . 逐渐扩展 并 到刑事诉讼 和行政诉讼 领域 . 为整个诉讼 法的支柱理 成 论 判 力 外 延 是 庞 杂 的 . 既 日本 学 者 曾指 出 “ 于 判 决 的 关
民 事 诉 讼 审 结 后 发 现 犯 罪 嫌 疑 的 案 件 。 前 两 种 情 况 与 既 判 力 问 题 无 涉 . 三 种 情 况 各 种 文 章 讨 论 较 多 . 事 第 刑 判 决 的 既 判 力 .特 别 是 有 罪 判 决 的 既 判 力 一 般 均 为 各 方 所 认 可 。 四 种 情 况 立 法 没 有 相 应 的规 定 . 于 这 类 第 对 刑 民交叉 案件 的处理
律 所 调 整 的 财 产 关 系 存 在 着 一 定 程 度 的 衔 接 和 重 合
f ) 判 力 理 论 概 述 一 既
所 谓 既 判 力 是 现 代 诉 讼 法 理 论 用 以说 明 判 决 效 力 的一个基 础性概 念 . 判力 的 内涵及 其程序 规 则 . 誉 既 被 为 “ 决 现 代 诉 讼 裁 判 力 的圣 经 ” 一 般 认 为 既 判 力 理 论 解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一、抢夺罪行为模式: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首先不能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
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抢夺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传统理论认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新理论不要求。
抢夺对象:通常与身体直接或间接接触。
抢夺行为:对人暴力、对物暴力。
抢夺场所不限,不要求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
抢夺本质: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
数额较大:1000-3000元。
多次:2年3次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他人重伤或自杀。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
2.责任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
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三种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1.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也包含一定程度的对人暴力,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没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夺罪,达到了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劫罪。
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抢劫的提示性解释):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等后果的。
其他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定抢劫罪:携带凶器飞车抢夺;飞车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律师学院侵犯财产犯罪案例讨论
修正区别说: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归受托人、委托人共同占有;取得内容物构成侵占罪与盗窃罪竞合,但最终定盗窃罪。张明楷2011年版,第877。
非区别说:封缄物与内容物没有区别,统一由受托人占有。或者统一由委托人占有。
六、骗取住宿、饮食先产生骗取资费意图,无钱饮食、投宿,骗取了饮食或住宿的,事后双不给钱的,构成诈骗罪;后产生骗取意图的,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39:以借打手机为名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八、在自动售货机、自动柜员机非法取得财物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换取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冒用他人的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明楷观点。冒用他人信用卡在银行职员取款的,是诈骗罪。
案例42:帮助乘客搬运行李者,将乘客的行李具为己有。
案例43:甲将包放在餐桌上,去付账时忘了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时间短暂,马上想起来,返回找包。结果包被别人拿走。 乙将手机放在距离酒店大堂柜台不远的荼几上,等朋友。朋友到了,马上起身,迎接朋友。手机被传拿走。乙用了800元钱赎回。
案例44:同事搬到别的办公室里办公,接替用此办公桌的同事发现了一个活期存折,根据其生日,猜中密码,将一万多元钱取走,构成何罪?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
(3)入户盗窃不需要数额较大。(4)入户手段或目的具有非法性。如果合法地入户,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5)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非盗窃罪或一般违法行为,入户后产生盗窃目的而实施盗窃行为的,构成入户盗窃。
(6)在户外为入户盗窃者望风,构成入户盗窃的共犯。(7)入户盗窃虽然没有数额的要求,但盗窃行为本身就要求盗窃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果入户盗窃价值非常小的照片、两个鸡蛋、一瓶酱油等,不能构成入户盗窃。
刑法学分论笔记
1.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构成。
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分论不仅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同时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
3.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4.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4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5.罪名: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及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便于人们了解和记忆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明确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名种类:1.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划分: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财产犯的事后行为评价问题
2 0 1 3 年 1 2 月
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 C E NT . S OU T H UNI V . ( S OC I A L S C I E NC E )
、 , 0 1 . 1 9 No . 6 De c . 2 0 1 3
财产 犯 的事后行为评价 问题
一
、
引言
获。若 以盗窃罪定罪 ,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若 以贩
卖 毒品罪论处 ,最高可能判处死刑 。对 丙的行 为是定 盗窃 罪还是贩卖毒 品罪 ,抑或数罪并罚 ? 例五: 丁盗窃某单位生产机器上 的重要零部件后 ,
先看几个例证 :
例一 :甲盗窃 了总价值 6 0 0 0 余元 的茅台酒 ,打
陈洪兵
( 南京师 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 1 0 0 2 3 )
摘要:关于事后行 为的评价, 日本有 “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论与 “ 共罚 ”的事后行为论的分歧 ,德 国存在构成要 件 论与竞合论的对 立。殊途 同归,都 旨在说 明事后行 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意在解决前行为因为存在实体 性的刑罚阻却事 由或者诉讼法上的障碍 时,能否 以事后行为单独起诉 、处罚 。除事后销赃等个别情形外 ,通常应 肯定事后 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前行 为作为包括的一罪进行评价 ,因此 ,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竞合论具有相
释 学.
1 0 4
中南大 学 学报在理论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但 因为优先适用主要犯
二、 日德关于事后行为的评价及其分析
日本刑法理论通说 ,一般将盗窃后毁坏赃物这种 典型 的事后行 为 ,称为不可 罚的事后行为 。【 4 ] 这可谓
以此勒索 5万元 。被害单位为避免停产每天可 能造成
正本清源: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理念的重塑——从一则案例说起
一
的根本 目的是保 护当事人 的合法 权利 。况且 在 司法实 践 中 , 济犯罪与非 罪 的界 限有 时模 糊 不清 , 经 因此应该
尊 重 当事人 的选择 权 , 为公 权 的刑 权 应 该让 位 于作 作 为 私权 的民权 , 这是 现代法 治 的逻 辑起点 。另外 , 还有 人认 为 : 法是社会 防卫 的最 后一道 防线 , 刑 只有 在其他 法律 不能调整 的情 况 下 , 法 才 能谨 慎 地 介 入。 因此 刑 有学 者得 出结论 : 对于 民刑交 叉案件 , 如果 以 民事侵 权 行 为认定 足 以恢 复 已被 损耗 的 社会 关 系 时 , 就根 本 没 有必要 以刑法规制 , 不但 可 以避免 刑 权 部 门恶 意 干 这 预 民商 纠纷 , 而且 还可 以避 免 司法资 源的浪 费。 笔者 认为 , 上述 民刑 交 叉 案件 处 理 以 “ 民进 刑 退 ”
抑性 原 则的体 现 , 更是 维护 当事人 合 法权 益 的保 障 。 实际上 , 法律规 范 角度 来讲 , 于 民刑 交叉案 件 ” 从 对
的 处理应 当区分刑 事立 法和 刑事 司法两 个层 面。刑 法作 为社 会 防卫 的 最后 一 道 门槛 。 这是 立 法层 面的
体现 ; 一旦 行 为在 立法层 面有 所规 制 , 以立 法 为裁判依 据 的 司法就 必须恪 守“ 进 民退” 刑 原则 。
思 考 问 题 的 思 维 方 式 先 人 为 主 、 为 地 扭 曲 了 民刑 案 人
般法律规 范之束 缚能力 的严重 违法行 为纳入到犯罪
体系, 这对 于规范行 为 主体 行 为 、 抚平其他 部 门法对 于 本领 域 内严重 违法 行 为失 控 的乱 象 具有 深远 的意 义 。 所以, 笔者 的结论是 , 如果某 种行 为一旦纳入 到刑法体
行政犯刑法
试论我国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行为的界分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也逐渐增多。
由于这两种行为在违法手段和行为方式上十分相似,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二者的具体界限很难把握。
特别是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时,常出现交叉竞合的现象。
我们应当联系法的价值和我国国情,对两种行为进行合理的界分。
关键词:行政犯罪;行政违法行为;自然犯;法定犯;界分;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律关系,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中,在第三章、第六章和第九章中,集中规定了大量的行政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关系,而为行政法规所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违法行为由多部行政法规所规制,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消防法》《律师法》等等。
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公民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务员违反内部行政规则的违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因此,在行文之前,有必要对本文中所要指向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廓清。
本文所称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排除了违反内部行政规则的行为的。
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对二者进行合理的界分很有必要。
一、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界定的问题的源起罗马法所谓“mala in se”与“mala prohibita”的观念,认为刑事犯是属于自然犯,也就是指一个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者;而行政犯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於违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
这一区分范式首先经R.Carofalo提出来,后经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中系统论述,并正式提出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
①他指出,自然犯就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情感的侵害,而法定犯则是纯粹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违背基本道德的行为。
再后来,这一区别范式被德国法学家费尔巴哈发展成为刑事犯与警察犯的区分,并认为刑事犯侧重于伦理秩序的侵害性,而警察犯则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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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一)关键词:财产犯罪;界限;竞合;盗窃罪内容提要:区分盗窃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不在于是否有归还的意图,而是是否对他人财物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严重的妨碍;盗窃、诈骗罪与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占有归属的确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处分行为是一种分界要素,在处分行为难以认定时,能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欺骗还是恐吓,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还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中的兜底性犯罪,凡不符合其他财产犯罪的,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之间是一种包容竞合关系;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侵害第三人的意志自由;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生命、身体安全受到威胁的人质。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某学校的办公室有X、Y两人办公。
在正式职员X离开办公室时,甲大摇大摆地走进办公室拿走了桌上的一部没有使用的电话机,刚来上班的合同工Y将甲的举动看得清清楚楚,但误以为甲是该学院的职员基于正当理由而拿走,故没有阻拦。
甲的行为是成立抢夺罪、盗窃罪,还是抢劫罪?案例二:某日,方某在汽车客运站看见几辆出租车停在候客区,其中有一辆桑塔纳出租车上空无一人,钥匙还插在启动锁孔上。
方某迅速打开车门坐在驾驶座上,启动马达。
正与另一辆出租车司机聊天的车主张某听到自己的出租车发动机的声音,立即跑到驾驶室门边,一边呵斥方某熄火下车,一边抢握方向盘和争夺汽车钥匙,阻止方某开车。
方某加大油门,强行把汽车开走。
张某四处寻找未果后报警。
10小时后,方某因开车操作不当,撞上立交桥下的一根水泥大柱。
车子在事故中断成两截,不能再使用。
事后,方某对警察说他开走他人的车辆是用来“玩一玩”,不想长期占有。
方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夺罪),还是属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案例三:王刚和张强同乘一辆长途客车去省城,王刚坐在张强对面的座位上,客车运行至深夜,王刚躺在自己的座位上睡觉,其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从上衣兜里滑出掉在座位下的地板上,张强见状遂将手机捡起放在自己贴身的衣袋内,清晨,王刚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后向警方报案,警方立即赶到,向坐在王刚周围包括张强在内的旅客询问,张强推说自己不知道,后经警察当场拨打王刚的手机,方从张强身上将手机查获。
张强的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案例四:居某多次伙同他人至商店手机柜台,以购买手机为名,从营业员手中拿到手机后假装验看,然后边称要试机边向店门走去,营业员见状喝止,居某快速走到门口,携机乘坐事先联系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居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不法取得3部手机,共计价值5440元。
1]居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抑或侵占罪?案例五:某日,樊某在某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樊某将王某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某付给樊某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樊某扛着4件行李至出站口,王某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看到王某忙于出示车票,樊某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某的行李的意图,趁王某不注意,将行李扛走。
2]樊某的行为是盗窃、诈骗、抢夺,抑或侵占?案例六:20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平素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
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
”赵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
3]孙某的行为是诈骗、敲诈勒索,抑或绑架?案例七: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为还此款,李某便以绑架女儿静静的方式,向其妻王某勒索钱财3万元。
2001年10月15日,李某找到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共同策划了绑架过程。
次日下午6点左右,李某将静静从岳母家抱出,转移至其情妇处,在遭遇公安机关盘问的情形之下,又将女儿转移至其情妇老家。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在世界各国,实践中发生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财产犯罪,其中盗窃罪又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
为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要求,各国刑法都对财产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通常都规定有盗窃罪、抢劫罪(日本称强盗罪)、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日本称恐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些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成立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另外,我国大陆刑法和台湾地区“刑法”还规定有抢夺罪,因而还面临着盗窃罪、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问题。
此外,虽然国内外刑法理论通常将绑架罪归为人身犯罪,但由于行为人实施绑架犯罪通常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因而,绑架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总体而言,财产犯罪可以分为取得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和毁弃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取得罪又可分为移转占有即侵害他人占有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不移转占有即不侵害他人占有而仅侵害他人所有的犯罪(如侵占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中的侠义侵占行为)。
移转占有的犯罪又可进一步分为盗取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和交付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在世界各国,财产犯罪中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一直是困惑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值得认真探讨。
二、盗窃、诈骗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骗用行为之间的界限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42条、第249条、第253条以及第263条的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诈骗罪中所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日本刑法典的相关条款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理论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争论,即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和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的分歧。
通常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便均主张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但内部也可能存在利用意思必要说、排除意思必要说以及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均必要的主张之间的对立。
大致可以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是理论上的多数说。
因为,分别通过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的有无能够区分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具体而言,在具有排除意思这点上,盗窃罪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相同的,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在具有利用意思这点上,盗窃、诈骗罪和不可罚的使用盗窃、骗用行为之间是相通的,之间的区别在于排除意思的有无,盗窃、诈骗罪具有排除权利人而作为所有者对财物进行支配、利用的意思,而后者通常不具有排除的意思。
4]虽然排除意思的有无是区分盗窃、诈骗罪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骗用行为的标志(下边以盗窃与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之间的区分为例进行说明),但排除意思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具有永久性地排除权力者利用的意思,即使行为人具有一时使用后加以归还的意思,如果使用盗窃的行为对于他人财物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了严重的妨碍,也就是使用盗窃对于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可罚性的程度,即便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思,也有必要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4项指出:“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司法解释存在疑问:一是上述解释基本上是认为只要行为人不具有永久性地占有他人机动车的意思,即只要具有归还的意思,就是不可罚的使用盗窃,不值得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但这是存在疑问的。
在现代社会,财产的动态利用比静态的所有更为重要。
即便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思,其使用盗窃行为对于他人财产的利用可能性也可能构成相当严重程度的妨碍,法益侵害性也可能达到值得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的程度。
二是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若是指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则不存在疑问,若是与盗窃罪以外的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并罚,则存在疑问。
因为盗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显然表明对于他人机动车的利用可能性构成了相当程度的妨碍,有必要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
而且,故意毁坏财物本属于盗窃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将基本行为盗窃行为抛掷一边而评价事后行为,有本末倒置之嫌。
所以,盗用他人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偷开车辆造成车辆毁坏的,如上所述,应当评价基本行为盗窃罪,所以应以盗窃罪进行处罚,而不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四是虽然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通常不值得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但如果偶尔偷开他人机动车,对于机动车的利用构成严重的妨碍,给他人生活、工作带来相当的不便,给他人机动车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耗,也不应完全排除认定为盗窃罪加以处罚的可能性。
案例二中,即便方某只是想“玩一玩”,即具有使用后归还的意思,由于出租车营运是出租车司机的饭碗,即使方某只是一时性地使用盗窃,对于他人出租车的利用可能性也构成了严重的妨碍,法益侵害性也达到了值得作为盗窃罪加以处罚的程度,故应以盗窃罪加以处罚(根据情况,也可能被评价为抢夺罪)。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观点,似乎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评价。
如前所述,应以基本行为盗窃行为进行评价,而不应撇开基本行为而评价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另外,即便使用后归还了财物本身,但如果基本消耗了财物的使用价值,也应以盗窃罪进行评价。
案例八:何某在某市经营小商店,被告人刘某以无偿帮助何某卖电话卡为名,从何某处拿走面值100元的17908IP卡100张。
刘某将卡拿回家后,用刀片将卡上的密码条割开,记下密码后将封条回复原状。
刘某将其中的80张17908卡内的话费共计8000元转入其正在使用的IP卡内,然后将该80张17908IP卡退回给何某,声称只卖了20张卡(将20张卡的销售款交付何某,该20张卡的密码封条刮割痕迹明显,未拿去退还)。
何某将刘某退回的卡陆续售出,买卡人发现所购IP卡为空额后找何某退货。
何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
从形式上看,刘某将80张IP卡返还给了何某,即刘某将其骗得的IP卡返还给了何某,似乎没有非法排除何某对作为有体物的IP卡本身的所有,但是,刘某具有消耗IP卡中的价值的意思,事实上也消耗了IP卡中的价值,对作为所有权内容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应肯定其存在排除意思,认定为诈骗罪。
案例九:2003年12月1日,刘必仲与滨海县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销售福利彩票协议,承接到“江苏省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彩票销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