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XX区委托“招商合伙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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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委托“招商合伙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改革创新,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项目兴区,实施精准招商,根据XX区“十三五”规划的要求,按照“借助专业力量,开展委托招商”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一、“招商合伙人”是指XX区人民政府聘请的为XX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专业机构和优秀人才,分为A类战略合作机构和B类项目招商合伙人。“招商合伙人”按照XX区产业导向及重点发展领域引进武汉市以外地区来XX区投资的内、外资企业,享受区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
二、“招商合伙人”作为XX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力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信息资源,在所属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业界认可。
(二)熟悉XX区经济发展情况、主导产业特点及重点招商项目。
(三)符合前述条件,下列人员优先聘任: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中介机构负责
人;国内外商会及国内省市一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知名金融机构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审核认定的城市合伙人;行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知名内、外资企业负责人或高管人员;外国驻汉商务机构负责人。
(四)“招商合伙人”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由财政拨款的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招商合伙人”奖励范围。
第二条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总部及相当层次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在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以下简称“24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资)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企业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遵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方式进行奖励:
(一)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奖励;
(二)按落户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10%奖励。
二、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金融保险、电子商务、互联网+、物流总部、创意设计、
高科技、上市公司等符合XX区“十三五”产业导向的企业,且在24个月内连续12个月企业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落户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10%进行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500强或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引进总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资)以上创新园区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引进一项另行奖励10万元。
四、实施奖励的有效时限为24个月,从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之日算起。在奖励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及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
五、对于A类战略合作机构引进项目除按上述标准进行奖励外,每年度为XX 区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招商活动并至少提供三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有效信息,另行给予20万元招商工作经费。
六、引进地产类项目以及在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第三条资金来源
“招商合伙人”奖励资金每年由区财政按当年应奖励的实际金额拨付。
第四条奖励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招商合伙人”,持经认定的有效资金到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