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实用版
马迹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马迹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马迹山港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运行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马迹山港船舶交通管理站(以下简称MJS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马迹山船舶交通管理站(以下简称MJSVTS站)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MJSVTS报告:(1)、一切外国籍船舶、设施;(2)、客船;(3)、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机动船舶;(4)、运载油类、液化气以及其他危险品船舶;(5)、港内作业的拖轮、引航船;(6)、拖带长度超过50米的拖带船组;(7)、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设施,如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船舶、设施在通过MJSVTS管理区域内的下列报告线时,应通过VHF12频道向MJSVTS站报告船名、国籍、吃水、动态以及MJSVTS要求的其他情况。
(1)、L1报告线:前小山与大卵山连线(2)、L2报告线:大卵山、半洋山灯桩与白节山灯塔连线(3)、L3报告线:中块岛灯桩与蜂巢岩灯桩连线(4)、L4报告线:大黄龙南灯桩与田螺礁连线第六条船舶、设施在锚地、指定的锚泊点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通过VHF12频道向MJSVTS站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位置。
第七条从锚地、锚泊点起锚或从码头离泊的船舶、设施应在起锚或离泊前20分钟,通过VHF12频道向MJSVTS站报告船名、动态,经许可后方可离港。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可靠的水上交通管理系统,防范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第六条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危险警示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买足额的保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确保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船舶船长应当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条件,做好航行准备工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海事领域中的一项最为紧要的技术装备,由于它能够在航道上保证船舶交通的安全,从而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的概率。
本文将介绍关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基本概念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是指一种基于陆地上的雷达、监控视觉系统、VHF等技术手段而建立起来的、用于协调海疆内船舶交通,并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技术系统。
VTS系统能够通过实时监控船舶的动态信息,供给来自海疆内各个船只的信息,加上输入到电脑系统后所供给的各种报告,使管理机构在第一时间把握船舶行驶情况,从而有效地保证海疆内舵手和船员的航行安全。
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要对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对系统内部数据及其信息安全保护负责。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保证系统设备的安全、牢靠、稳定运行。
设备要求必需经过严格的检测、试验、验收,以保证其质量。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法获得相应资质,必需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学问和技能。
在值班时必需严格依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值班室的温度、湿度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尤其是空调机房,肯定要保证冷热交替合理。
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要谙习本职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紧要的掌控策略必需予以熟知。
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对承受突发事件反应本领进行培训。
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间必需保持安静,不得在值班间吸烟喧哗。
必需执行杜绝私人电器设备及电子设备的带入。
7.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需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勇于承当公共安全风险,要依照职责要求参加训练,以提高应急处置本领。
8.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采纳科学、合理、先进和牢靠的监测、风险预判、预警与报警措施,实现快捷、高效、智能化的管理。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的内容:
1. 系统安全要求: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能要求,包括可靠性、稳定性、故障处理能力等方面。
2. 运营规则: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运营规则,包括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操作流程、数据收集和处理方式等。
3. 系统维护要求:规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要求,包括设备检修、软件升级、数据备份等。
4. 安全监督: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督,包括定期检查、评估风险、制定改进措施等。
5. 事故处理: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并要求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和报告相关部门。
6.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明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对船舶及其船员的数据进行保护的措施,并要求合法合规地处理和使用相关数据。
7. 培训和教育:规定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的要求,包括技术培训、安全意识培养等。
8. 法律法规遵循:要求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和使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和责任追究。
以上是可能包括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的一些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目的是提高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能,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随着国际间贸易和旅游活动的日益增多,海上交通事故的频率也逐渐升高。
针对船舶交通领域的管理并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国际海峡航道安全组织制订并推行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不同船舶和海员通过共享交通信息,测量海上交通和管辖区域的状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海上安全。
为了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作用,实现其目的,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则:第一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负责建设和维护。
2.系统必须运行在专用的硬件和软件平台上,以保证其安全和可靠性。
3.尽可能的采用技术上的创新,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系统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和可升级性。
第二条:信息采集和处理1.系统所采集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完整、及时且可信。
2.系统必须保证快速处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支持。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处理必须离线处理,防止因网络波动等原因导致的信息传输失败。
第三条:控制船舶行驶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该具有实时跟踪船舶的能力,并提供航行建议和指令。
2.系统必须发现和拦截潜在的海上冲突,避免发生船舶撞击事件。
3.系统应该提供实时和事后分析和评估,以评定控制船舶行驶的效果和风险。
第四条:协作和共享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建立在海洋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多边框架下。
2.系统必须保证各种等级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3.系统必须促进信息和最佳实践的共享。
第五条:知识产权和保密1.系统开发和维护所涉及到的技术应该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和保密协定。
2.系统必须保护所有其收集的信息和数据的隐私权和保密性。
3.系统必须确保其与其他相关系统的互操作性,同时保障各个系统的相互独立性。
第六条:安全性和稳定性1.系统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来保护其自身安全和防范恶意攻击。
2.系统必须经过不断的测试和验证,并根据安全漏洞和风险持续做出改进。
3.系统必须保证其稳定性和可靠性,以避免因系统意外故障导致的船舶交通事故发生。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船舶交通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按照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包括交通监测、交通管制、通航信息服务和交通指导四个方面。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船舶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配合。
第六条船舶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的是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船舶交通安全的相关机构。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完善船舶交通管理政策、规则和标准;(二)组织实施船舶交通监测、交通管制、通航信息服务和交通指导工作;(三)组织开展船舶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开展船舶交通安全检查和评估;(五)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合作,共同推进船舶交通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第十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作的需求,及时制定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交通监测措施:建立船舶交通监测网络,监测船舶的位置、速度、航向等信息,及时掌握水域交通态势;(二)交通管制措施:通过交通指挥中心,对水域交通进行预测、调度和管控,确保船舶交通有序、安全;(三)通航信息服务措施:提供航行信息、气象信息等相关服务,帮助船舶合理选择航道和航速,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四)交通指导措施:通过无线电通信、导航标志等方式,向船舶提供交通指导,引导船舶航行。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模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模版一、总则1.本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运行。
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3.严格遵守本规则,做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船舶交通的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应始终放在首位,确保船舶交通的安全运行。
2.科学管理原则:根据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
3.预防为主原则:注重事前预防,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监督措施,防患于未然。
4.综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到位。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1.1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
1.2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3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及时反馈。
2.安全监督措施落实2.1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2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的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3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4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及时掌握运行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3.安全事故应急管理3.1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3.2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
3.3及时查明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四、监督与检查1.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大连海事局交管部门,即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和大窑湾交管台,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船舶位于(或驶往)大连湾及附近水域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位于(或驶往)大窑湾、新港及附近水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动态。
在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船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第五条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应按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交管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舶总长、总(净)吨、最大吃水、来自港、驶往港、预计到港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等其他有关信息。
(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驶往港(泊位)、预计开始时间。
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
第六条船舶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以及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船舶驶离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
第七条船舶正横H0灯浮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第八条船舶锚泊或靠泊,应提前向交管部门报告。
驶往大连湾水域的船舶,应在正横H0灯浮时向交管中心报告;驶往大窑湾水域的船舶,应在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1997年9月15日交通部令[1997]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第十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二条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第十三条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8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已于1997年7月31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7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在VTS区域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年刊》
【年(卷),期】1997()1
【总页数】4页(P394-397)
【关键词】中国;法律制度;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报告;法律责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J],
2.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J], 曲建华
3.船舶监督管理的新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0月1日起施行 [J], 许艳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J], 无
5.关于第三批国内航行船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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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交通规则:制定和实施航行规则,确定船舶在水路上的航行方向、速度、距离等要求,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交通顺畅。
2. 船舶通信规则:规定船舶之间的通信方式、频率以及应急通信程序,以便船舶之间及时传递航行信息、预警信息和救援请求。
3. 船舶设备要求:确定船舶必备的安全设备和通信设备,包括雷达、GPS导航系统、自动识别系统、航行灯光等,确保船舶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响应能力。
4. 交通监控管理:建立船舶交通监控中心,通过监控系统对水域内船舶实施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船舶交通事故、违规行为等安全隐患。
5. 安全培训和管理:对从事船舶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检查、整改和追责机制,保证规则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
6. 事故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进行事故分析,发现事故原因和规律,提出改进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旨在确保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水环境的安全。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
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2020年1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VTS中心”)依职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组织的天津港航道、锚地、引航员登离轮水域以及VTS门线内其他通航水域。
(二)航道:是指在VTS区域内设置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含30万吨级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小船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中心渔港航道等。
(三)VTS门线:是指以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海上圆弧线。
(四)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定义的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散装液体化学品;3.载运闪点(闭杯)23°C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4.散装液化气体;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五)大型拖带:是指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40米的拖带。
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港)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船舶在抵港前,应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
中国籍船舶还应将船舶的船长姓名及其适任证书号码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
当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1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交管中心。
第五条所有外国籍船舶或船长超过60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提前向交管中心申请船舶航行计划,并严格按照交管中心核定的航行计划执行;如需变更,应至少提前2小时向交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条计划进出新港船闸和(或)通过海门大桥的船舶,在申请船舶航行计划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预计进出新港船闸和(或)通过海门大桥的时间。
第七条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名称、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一)抵达锚地时;(二)锚泊后;(三)启航前;(四)驶入(出)新港主航道时;(五)驶出新港船闸前;(六)靠好码头后;(七)在穿越新港航道前;(八)需要占用新港航道调头时。
第八条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进出航道动向。
第九条在港内载客旅游的船舶在驶离码头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游览计划和航行范围。
第十条在港内从事液货过驳作业的船舶开航前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名称及动向。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船舶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水域环境的保护,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3.确保船舶交通安全有序进行,防止事故发生。
4.提高船舶交通的效率,保障船舶运输的顺利进行。
5.加强船舶交通系统的监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船舶备案和审批管理6.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将自己拥有的船舶进行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7.船舶备案和审批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8.对于不符合备案和审批要求的船舶,应当予以拒绝备案和审批。
四、船舶运行管理9.船舶在运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10.船舶驾驶员应当依法持有效证件,熟悉航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1.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注意航道标志,并配合交通管制。
12.船舶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船舶装备管理13.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圈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14.船舶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具备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15.对于无法提供必要安全设备的船舶,应当暂停运行,并责令整改。
六、船舶安全监测和报告1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船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17.针对船舶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18.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七、船舶事故应急救援19.建立船舶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20.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完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21.发生船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灾后处理工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安全运营、有效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监测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足够的技术、设备、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安全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系统运行规程合理使用系统,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活动,并及时报告系统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提供商、维护商应当对设备进行质量控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维修和更新设备,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监测、评价、检查、督办等方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沿海及港口水域船舶交通服务与安全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通航秩序,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福建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内设福建VTS协调中心负责福建VTS日常运行业务的监督与协调;福州VTS中心、泉州VTS中心和厦门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福建VTS由福建沿海VTS(以下简称沿海VTS)和福建港口VTS(以下简称港口VTS)构成。
沿海VTS与港口VTS区域划分、船舶报告线(点)设置以及各VTS中心管理区域与呼叫频道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五条下列船舶在沿海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一)客船(渡船除外);(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四)30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第六条下列船舶在港口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一)国际航行船舶;(二)乘客定额超过50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四)从事拖带的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六)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第七条船舶驶抵福建VTS区域应当向所在区域VTS中心报告下列内容:(一)船名、国籍、呼号、总吨、总长、船舶种类;(二)船位、上一港名称、下一港名称;(三)载货(客)情况、吃水;(四)所在区域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配备有AIS设备并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的船舶,报告时可仅报告船名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船舶在锚泊期间明火作业、检修主机或其他对操纵性能有影响的重要部件或属具时应事先向VTS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信号与通信
第二十八条VTS中心的VHF工作频道为69频道和65频道,其中69频道为船舶守听和呼叫频道,65频道为业务通话频道,营口港区海事处呼叫与通话频道为09频道,盘锦海事处呼叫与通话频道为09频道。
第三十四条为避免紧迫局面和船舶交通事故,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相关船舶应尽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营口VTS覆盖水域发生船舶交通事故,VTS中心可采取应急措施并协助进行救助工作,支持各类联合行动。
第三十六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的请求,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服务。服务前,被服务对象应与VTS中心就有关事宜进行商议。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营口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VTS中心对营口VTS覆盖水域船舶交通实行全面监控,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必要时,VTS中心可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特殊情况下,经授权,VTS中心可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
(二)船舶在营口VTS覆盖水域航行应根据环境情况使用安全航速。
(三)外国籍船舶因特殊原因须在港口锚地以外水域上引航员,应事先报经VTS中心同意。
第二十五条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VTS中心将发出警告,被警告船舶应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理。
第四章船舶锚泊
第二十六条船舶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锚地内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船舶在其他水域锚泊时应事先征得VTS中心同意,必要时VTS中心将指定锚位,船舶应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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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375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规则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
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
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
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 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
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
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
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 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
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