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作者:-----------------------日期: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贵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围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精选3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平安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其次章保险责任其次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患病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惊、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惊、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患病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斗或军事行动;2.核大事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引言:随着国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水路、铁路货物运输的广泛应用,货物运输保险成为了保障货物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通用条款,以期为相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理赔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1. 被保险人:指货物的所有人或拥有货物运输权益的人。
2. 保险人:指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公司。
3. 保险标的:指被保险货物及其相关的附属设备、包装材料等。
4.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责任限额。
5. 保险费: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二、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1. 保险责任:a. 损失赔偿: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承担被保险货物因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b. 运输延误赔偿: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承担因运输延误导致的货物价值损失赔偿责任。
c. 第三方责任赔偿: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承担因货物运输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 免责条款:a. 不可抗力:对于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b. 货物自身缺陷:对于因货物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c. 未按约定包装:对于未按约定包装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三、保险事故的理赔程序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损失清单。
2. 查勘:保险人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损失情况和责任归属。
3. 理赔:保险人在核实损失情况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理赔。
4. 争议解决:如对保险理赔结果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进行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a.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解约违约金。
b. 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保险合同履行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终止: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
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费用1.4 保险期限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2 合同的解除第七条争议的解决7.1 协商解决7.2 仲裁解决7.3 诉讼解决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2 合同的终止8.3 合同的续约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2 保险人的责任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2 保险条款13.3 其他重要文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水路运输保险范围1.1.2 铁路运输保险范围1.1.3 货物在装卸、转运过程中的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2.1 保险金额的确定1.2.2 保险金额的调整1.3 保险费用1.3.1 保险费用的计算1.3.2 保险费用的支付1.3.3 保险费用的退还1.4 保险期限1.4.1 保险期限的确定1.4.2 保险期限的延长1.4.3 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1.1 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2.1.2 缴纳保险费用2.1.3 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2.1 维护货物安全2.2.2 配合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2.2.3 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和资料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2.3.1 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2.3.2 查询保险合同的详情2.3.3 要求解除或者变更保险合同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1.1 调查保险事故的真实性3.1.2 拒绝赔偿虚假保险事故3.1.3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3.2.1 履行赔偿义务3.2.2 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3 保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2.1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4.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配合义务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4.3.1 保险赔付的计算方式4.3.2 保险赔付的支付时间和要求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1.1 货物自然损耗、市价下跌等情况5.1.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5.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5.2.1 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5.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的变更6.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申请6.1.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及时处理6.2 合同的解除6.2.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6.2.2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1.1 合同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生效8.1.2 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8.2 合同的终止8.2.1 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8.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8.2.3 合同终止后的赔付处理8.3 合同的续约8.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申请续约8.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续约申请后及时处理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9.1.2 证明文件的要求和格式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9.2.1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记录9.2.2 货物损失或者损坏的详细情况记录9.2.3 相关费用和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证明文件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1.1 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和相关文件10.1.2 及时更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联系信息10.2 保险人的责任10.2.1 妥善保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10.2.2 提供保险合同的查阅和复制服务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11.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11.2.1 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11.2.2 送达时间和地址的要求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1.1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的通常含义和行业的习惯12.1.2 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当按照行业的标准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2.2.2 如果法律、法规有变化,应当按照变化后的法律、法规执行12.3 合同的修订12.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修订的建议12.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修订建议后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1.1 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1.2 保险单上的内容应当与合同条款一致13.2 保险条款13.2.1 保险条款是本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13.2.2 保险条款的修改和更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13.3 其他重要文件13.3.1 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保申请、保险事故报告、赔偿计算依据等13.3.2 这些文件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1.1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补充和完善合同的内容14.1.2 双方的其他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保险单附件二:保险条款附件三:投保申请附件四:保险事故报告附件五:赔偿计算依据附件六:合同修订建议书附件一:保险单详细要求和说明: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包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描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赔付计算和支付、保险责任的免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终止和续约、合同的附则、合同的附件等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的定义本保险合同所指保险是指保险人以保险费为代价,承担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运输损失或损坏的法律责任的合同。
第二条保险的适用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国内水路、铁路上海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品等货物,但不包括禁运及严格限制的物品。
第三条保险的标的本保险的标的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运输损失或损坏的法律责任,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保险的责任范围本保险包括以下责任范围:1. 全保责任:指承保所有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运输损失或损坏的法律责任;2. 指定责任:指承保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某种或某几种特定的意外风险。
\r\r第五条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本保险费的计算标准根据货物的类型、保险责任范围、损失代价、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六条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考虑货物的实际价值,但不能超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合理限额。
在保险人未同意的情况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20%。
第七条保险的费用支付保险费由被保险人在若干次交纳的方式下,先期支付10%的保费,并在货物运输完成后一次性支付余下的保费。
第八条保险的索赔被保险人在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提供有关货物损坏或丢失的证据材料。
被保险人应对货物进行合理的保护,不得擅自处置货物,以免损失加重。
保险人在收到有关索赔通知之后应及时予以理赔。
第九条保险费返还因责任免除、保险合同撤销等原因,本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应将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按比例返还给被保险人。
第十条争议解决因本保险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但本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附则本保险合同生效前,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安全等状况应符合本保险规定,如有不符合,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一、保险定义本保险合同以保障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目的。
二、保险条款1.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国内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所承运的各种货物。
2.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运输中因下列风险所导致的被保险物的实际损失:(1)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倾覆、翻沉、海盗、袭击、敌对行为等);(2)运输工具的机械故障、覆压、碰撞、跌落等;(3)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洪水、地震、滑坡等);(4)其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风险。
3.保险责任本保险赔偿被保险货物实际损失的金额,包括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运费、关税、税金以及保险费等。
4.保险费率本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货物的货值、运输方式、运输距离、风险等因素进行计算。
5.保险责任限额本保险责任限额根据被保险货物的价值确定,当被保险货物价值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时,被保险人必须另行购买保险或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
6.理赔程序(1)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资料;(2)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应及时进行查勘和核损,确定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3)被保险人应提交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文件、账目凭证、货物单据等资料,协助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进行核损;(4)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应在核定损失后,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7.免赔额本保险的免赔额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确定,被保险人在赔偿时应承担相应的免赔额。
8.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决定。
9.保险单证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书据,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并记录被保险人、承保业务、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内容。
10.解除保险合同(1)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1.法律适用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定规定。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通过国内水路或铁路运输的货物。
保险标的应为合法拥有并符合运输规定的货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承当以下责任: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三条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货物因违背运输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军事行动、____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货主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间隔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时开场,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时终止。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货物的;在货物起运前,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当保险责任;在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及时进展现场勘查,并做出赔偿决定;在赔偿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索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在____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应提供事故报告、货物清单、运输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保险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展现场勘查,并在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赔偿决定。
第十条赔偿处理保险人在确认保险责任后,按照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进展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赔偿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货物赔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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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资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缺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大物资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差不多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物资遭受缺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不的责任范畴负赔偿责任。
(一)差不多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缺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缺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缺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样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物资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物资所支付的直截了当、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差不多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物资散失的缺失。
2.液体物资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缺失,或用液体保藏的物资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物资腐烂变质的缺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缺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缺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物资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物资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贵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缘故造成保险物资的缺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物资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运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对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手安全
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同意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物资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物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物资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赶忙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物资缺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缺失。
第六章物资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物资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物资,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一般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缺失清单及抢救物资所支付的直截了当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按照保险责任范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俭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物资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实际缺失按起运地货价运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实际缺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运算。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缺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运算赔偿。
保险人对物资缺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物资所支付的直截了当、合理的费用,应分不运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物资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第一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能够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物资遭受缺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物资遭受缺失的次日起,如果通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舍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能够提交伸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讲明
国内水路、铁路物资运输保险条款是物资运输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投保人在订立物资运输保险合同时,要认真研究条款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义务。
该条款是国内水路、铁路物资运输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内容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运算方式、被保险人的义务、物资检验及赔偿处理等。
物资运输投保单一经双方签章,该条款就成为保险合同的要紧条款,双方必须依此履行义务和行使权益。
国内船舶保险单
被保险人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
经理副经理_______主管负责人________复核__________制单
附:国内舶舶保险费率规章
一、本表所订费率,按保险金额的每百元运算。
二、本表所列船质档次均包括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
其它材质船舶,如玻璃钢船均按水泥船的费率厘订。
三、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发〔85〕63号文件),各类钢质客货轮,油轮为二十五年;各类木质船为十八年;水泥船为十年。
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均按费率规定加费20%。
四、各种工程船(测量船、挖泥船、打桩船、抢救船)和港作船(*船、消防船、交通船、巡逻艇、供应船)以及渡船、游船可分不按各类船舶的费率降低20%。
五、各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专用船等均按费率规定加费50%。
六、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按年费率加费20%。
七、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时,则应以其中的_______高档费率运算。
平流河、苏州河、黄浦江承其他永流平稳的江河。
半急流——长江下游(宜昌及宜昌以下)、淮河、赣江、湘江、甬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洞庭湖、鄱阳湖、巢湖以及其他半急流的江河。
急流——长江上游(宜昌以上)、嘉陵江、乌讧、金沙江、源江、资水、*澄水、陀江及其他水流湍急的江河。
八、承保航次保险按年费率的15%运算。
九、承保短期保险按下列费率表运算.
备注:
1.投保1年,中途退保,按短期费率运算退保费。
但保险船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停航或出售,转借等申请退保,其退保费应按日运算。
2.保险期限不满一个月的,均按一个月运算。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分公司能够按照各类船舶的经营赔付倩况,在总颁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凡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须将费率向总公司备案。
讲明
国内船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对投保人投保的船舶予以承保的书面文件,它是船舶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依据。
国内船舶保险单中应当写明承保船舶的种类、名称、船质结构、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或马力、船舶造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航行区域、载重吨、船籍港、总保险金额、保费总数、保险期限以及双方的专门约定。
制作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船舶险投保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审查投保船舶是否适航。
如果符合承保条件,在收取保险费或者约定收取保险费后(一样应在起保时全部付清保险费,定期保险也可分期付费),签发保险单。
保险单所列各项内容要清晰完整地填写,并加盖印章。
国内水路、铁路物资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物资运输保险条款,对下列物资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_______投保人:_______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
讲明
物资运输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应审核投保单是否填列齐全、清晰。
对危险性物资要检查包装,同时了解物资易损程度。
经办人按照货运保险费率规章核定保险费率,运算保险费,然后编制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编制保单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有信用证的,按照信用证上的要求开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二,保单份数按照需要确定,一样一式四份,保险公司一样自留两份。
第三,保险险不的排列先列要紧险,后列附加险,再列专门附加险,最后是专门条款或扩展责任。
第四,条款粘贴应和承保险不栏上的先后次序一致。
第五,保险单编制后须经复核盖章。
最后,保险人应将保险单正本和投保单位所需副本连同保险费收据(清单)送交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