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信仰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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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信仰的概念和特征
“信仰”一词最早源于宗教,是指“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为准则”,后为法律及其他社会领域所移植,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信仰是一种心态,一种情感,是人们愿意为之献身的依附感和归属感。不仅如此,信仰也指基于这种情感、态度而产生的行为。根据信奉对象的不同,信仰可以分为:宗教信仰、神灵信仰、道德信仰、领袖信仰、法律信仰等等。每一种信仰都表现为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服与尊重,为信仰它的人提供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据此,我们可以说,所谓宪法信仰,就是指人们对宪法及其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的信服、推崇、信任、尊重和依恋,,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只有对产生法律的母法抱有神圣的宗教般的情怀,才会信仰宪法,并将之奉为行为的准则。宪法信仰是信仰主体对宪法产生的高度的热情和无比的忠诚,是信仰主体对宪法至上观念的坚定不移,是信仰主体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的有机统一。
具体说来,它有以下二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被信仰的宪法必须是一部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等正义价值的宪法,否则人们不会产生对它的信仰。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并不只是对一部法典的景仰与服从,而是对它所蕴含的精神与价值的信仰,是对它所代表着的法治、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正义价值的信仰。第二,宪法信仰不是要求主体一般的信奉宪法,而是要把宪法作为自己最高价值的追求,把宪法规范内化到自己的生活当中,自觉的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追求宪法价值并愿为之献身的情怀和行为。
二、宪法信仰与依法治国
1999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从此走向法治之路。依法治国是指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君主或国家领导人的个别意志来治理国家。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
1、宪法信仰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权威固然直接源于国家强制力,但就确保遵从规则而言,民众对宪法公正、可靠的信任感和归属感,比强制力更为重要。如果民众对宪法只是被动地服从,那么宪法的权威必将因缺乏权威地位的来源而日益弱化。如果人们对国家法律没有一种不可动摇的忠诚与信仰,法治的进程就不可能有实质意义上的进步,法治的目标就不可能真正达到。因此,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是达不到法治目的的,还必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全体公民发自内心的信仰、忠诚法律,积极地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2、法治是宪法信仰存在的基础。宪法信仰虽然是滋长在人们心目中的抽象的理念,然而它更是实在的东西。它的存在是有条件、有前提、有要求的。首先,必须有一部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然而正如并不是有了宪法就有了宪政,同样的,并不是每部宪法都能成为信仰的对象。作为信仰对象被尊奉的宪法,必须是有着正当性的、能反映社会发展要求与民众意志的“善法”、“良法”。宪法的信仰,就是人们对代表着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价值以及反映社会民众需求的正当性的宪法的始终不渝的信赖和追求,并将其认定是最高生活价值,极度信服和尊重,以之为行动的准则。其次,必须有一定的法治环境。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存在宪法的信仰,这很大程度上在于环境的差别。在人治的环境里是不可能存在对宪法、对法律的信仰的。宪法的信仰只可能滋生在法治的土壤之上。
三、宪法信仰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1、全社会对宪法的信仰,有利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产生其它法律的法律,没有宪法,不能产生其它法律;没有宪法,其它法律将失去统一的标准。如果没有宪法信仰,那么对其它法律的尊重和服从就不可能出自信仰。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许多关于宪法制度建设与改进在理论上已经得到大量的研究,有的已经进入实际运行,然而人们精神上的东西如果不加解决,纵使再好的制度或法律,可能也不会深深植根于人们心目中。卢梭曾经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2008.01
(中)
LegalSystemAndSociety
五、代言明星越轨行为的社会对策
通过对企业代言明星越轨行为的原因及产生的危害进行分析,可以在三方面对企业代言明星越轨行为提出防范机制:
(一)舆论监督。舆论是公众的意见,舆论监督则是公众对社会表达意见的一种方式,所以舆论监督具有以公众意见来反映代言明星代言产品好坏,有监督代言明星越轨行为的作用。舆论监督本身具有法的正义、伦理正义、社会正义的内涵和力量,对社会的价值指导作用将超出其对现实生活的批评监督作用,因此,把代言明星直于舆论监督之下,不但有利于控制代言明星的越轨行为,而且舆论监督将会使社会进步提升到一种文明的标志。
(二)代言明星行业自律。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代言明星行业自律有两点:首先,代言明星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其次,代言明星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而每点都包含对行业内成员的监督和保护的机能。在社会的各行各业,每个成员都应该遵守自己行业道德。一旦不遵守,将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甚至面临失业的危险。国外有例为证:日本明人接广告时非常慎重,因为一旦他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自己就会声名狼藉。如果明星代言产品是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会受到巨大影响,必须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会在很长时间内找不到工作。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从而,要大力提倡代言明星行业道德自律,舆论宣传与监督。
(三)法律对策。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社会规范之一,有利于预防和控制代言明星越轨行为发生。通过追究代言明星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途径来控制越轨行为。
首先,行政法律责任。对明星代言人的虚假、欺诈代言广告,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通过参照我国《行政法》给予越轨代言明星责令公开更正、罚款、没收代言费等行政处罚。处罚之目的在于给越轨代言明星个人教育,从而预防新的越轨行为及更严重的行为—犯罪行为发生。
其次,民事法律责任。由于明星代言人的越轨行为,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我国《广告法》中规定与生产者和销售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越轨代言明星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再次,刑事法律责任。是否要把明星代言人的越轨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整对象范围之内?是否要追究代言明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参照欧美国家的范例。美国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法国企业选择名人代言会通过有资质的公关公司代为选择。如果名人做虚假广告,有可能会锒铛入狱。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希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明星代言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符合犯罪构要件,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代言明星的越轨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但是否触犯我国刑法,则要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标准来判断。
综上所述,只有对代言明星越轨行为危害及其产生的原因作出深刻的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机制,才能有效防止代言明星的越轨行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马谋超﹒广告心理学.世界图书出版社.1997.[3]张明新﹒名人广告的传播原理与策划原理.新闻传播杂志.2003(2).[4]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5]陈信勇﹒法律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3.[6]丛新强,墚绪敏﹒广告法规与管理.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9.[7]李光斗﹒品牌建设的中国经验.中国广告.2005(4).[8]丁俊杰,董立津﹒和谐与冲突(广告传播中的社会问题与出路).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5.
[9]楮霓霓﹒广告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4.
(上接第41页)相反却使“法律工具主义”的意识进一步强化。如果没有宪法信仰,法治的进程也就不可能有实质意义上的进步,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将只是制度层面上法律条文数量的多寡或者说统治者们对法律重视的程度不同而已。
3.宪法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持。宪法是宪政的逻辑前提,没有宪法,宪政就无从谈起,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没有宪政,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在二十一世纪的理想追求,而作为实现依法治国的精神要件,依法治国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都必须通过宪法信仰来反映和表达。依法治国要求公众对宪法产生出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律没有那种敬畏的距离感,有的只是对宪法的信任和尊重。只有在这样的信仰基础上,宪法才能获得真正的、具有社会普遍号召力的至上性和神圣性,宪政原则才能在国家制度的运行之中,在社会生活的调整中得以贯彻执行。宪法信仰是传播宪政信念、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精神保障。宪政能否真正成为人内心中的信仰与追求,并且最终得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们对宪法的信奉。如果人们对根本大法没有一种忠诚的信奉,那么就谈不上对宪政的追求,更谈不上实现宪政的目标了。著名的思想家托尔维克在考察了美国社会之后,曾深有感触地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广大民众的宪法信仰作为精神支持,宪政就无法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中播下信念的种子,就无法形成持久的、坚定的社会支持。因此,宪法信仰是实现法治的重大精神支持,缺乏宪法信仰将是走向真正法治的精神障碍。4、宪法信仰的有无及程度决定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败及进程。宪法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保证,它是实现法治的精神支柱,法治建设必须要以宪法信仰为支点。有了宪法信仰,国民的法律信仰才不会流于形式,它是栓系国民“信仰法律”心理的最结实木桩;有了宪法信仰,国民的价值追求才不会任意游离,它是国民价
值诉求的最高承载;也正是有了宪法信仰,法治建设的内驱力才有凝结的可能,它是实现法治的精神意蕴。因为一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是母法。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效力最高。它载明一国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宪法是根本法,忽视宪法就无异是丢掉立国的根本”,
而没有民众的根基,宪政和法治则成了无根之木、
无源之水而不能建成。
结语:宪法信仰是法治的灵魂所在,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精神保,它
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和宪政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治国方略能否顺利实施,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宪法的信仰作为一种心态、一种情感,它不能孤立存在,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现实为依托。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法,积极创造条件来培养全民族的宪法信仰意思,法治国家的目标就能早日实现。
注释: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