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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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试行)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
目录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1)
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6)
联合验收报验须知 (7)
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9)
规划部门 (9)
城市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9)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条件核实 (11)
绿化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3)
住建部门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15)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16)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8)
环保部门.....................................................................2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
公安消防部门 (2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4)
气象部门 (26)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2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28卫生部门 (30)
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31)
邮政部门 (33)
住宅信报箱验收 (33)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其他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3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测试…………………………………35 申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36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 (38)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0)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41)
联系方式……………………………………………………………封底
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和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建设工程领域政府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勘察、充分授权、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结”的原则运作,把原来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各自开展的验收工作由一个机构统筹办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办理、统一监管。
第四条设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构
(一)成立禅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监察、法制、编办、财政、检察院及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职能的各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推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有关联合验收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日常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检察院以及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职能的各部门作为区联合验收办的成员单位,并从建设(质量监督)、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抽选专业人员常驻办公。人防、安监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由区联合验收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现场办公,参与联合验收工作。
(三)区联合验收办内设联合验收和监督检查两个工作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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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全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联合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打破部门界限,集中职能,充分授权
(一)集中职能。将建设(质量监督)、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监、气象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性验收工作,由区联合验收办统一组织实施,对竣工验收项目开展联合审批和联合勘察工作,打破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现状,提高验收效率。
(二)充分授权。联合验收办相关成员单位刻制审批专用章用于验收审批,或使用套印方式制发审批文件,专用章及套印空白文书由联合验收办集中管理,由相应成员单位常驻人员按工作需要使用。从各验收职能部门抽选常驻办公的专业人员须是业务骨干,可代表本单位全权办理联合验收过程中的相关业务。
第六条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集中受理,联合勘察,统一送达。在区联合验收办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联合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区联合验收办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重大项目和复杂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办可根据工程性质另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法律文书,并在《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上盖章确认,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已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各验收职能部门不得另行受理验收申请及将相关验收文书直接交予建设单位,严格实行一窗受理、统一送达。
(二)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区联合验收办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各验收部门要根据各自- 2 -
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联合验收过程的审批结果、勘察意见和出具的法律文书负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要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五)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包括总计算容积率面积、总建筑面积、分层建筑面积、分层计容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基底面积、停车数量面积等测绘数据和测绘图纸资料)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七)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通电。
(九)各项公共、市政配套设施(如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社区警务室等)已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十)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第八条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业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并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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