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南海区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
目录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1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6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7各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规划部门‥‥‥‥‥‥‥‥‥‥‥‥‥‥‥‥‥‥‥‥‥‥‥‥‥8住建部门‥‥‥‥‥‥‥‥‥‥‥‥‥‥‥‥‥‥‥‥‥‥‥‥‥11公安消防部门‥‥‥‥‥‥‥‥‥‥‥‥‥‥‥‥‥‥‥‥‥‥‥15气象部门‥‥‥‥‥‥‥‥‥‥‥‥‥‥‥‥‥‥‥‥‥‥‥‥‥16卫生部门‥‥‥‥‥‥‥‥‥‥‥‥‥‥‥‥‥‥‥‥‥‥‥‥‥17环保部门‥‥‥‥‥‥‥‥‥‥‥‥‥‥‥‥‥‥‥‥‥‥‥‥‥17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各事项办事指南‥‥‥‥‥‥‥‥‥‥‥‥‥‥‥18联系方式‥‥‥‥‥‥‥‥‥‥‥‥‥‥‥‥‥‥‥‥‥‥‥‥‥‥24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联合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各方负责,时间统一,人员集中,部门验收,结论明确”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设立联合验收办公室
(一)机构设置。

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合验收办),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

狮山镇作为镇级联合验收试点,成立镇联合验收办。

区联合验收办是镇联合验收办的业务指导部门。

(二)机构职能。

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以及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机构组成。

区联合验收办由区监察局、审改办、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卫生、人防等部门组成。

另再聘请一定数量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经费。

狮山镇联合验收办可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第四条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整合职能。

对建设(含人防、质监)、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实行跨部门职能的整合,授权联合验收办牵头组织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联合审批,以提高验收流程的效率。

对已纳入联合审批的验收事项,本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二)整合人员。

打破部门界限,从建设、规划、环保、消防、气象抽调专业人员常驻联合验收办。

卫生、人防等其他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作为联合验收办成员单位,由联合验收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参与联合验收。

各部门人员根据各单位的授权办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三)统一受理及办理。

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

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联合验收办的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统一验收。

重大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办根据工
程性质再行统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认可法律文书,由窗口人员统一交予建设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行分级受理、区镇联动机制。

(一)镇联合验收办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工程项目范围包括: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以上范围暂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城镇国有土地个人自建房。

镇级联合验收暂时只在狮山镇开展,其他镇、街道仍按现行模式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待条件成熟时再推行联合验收。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区联合验收办负责受理联合验收申请。

(三)因各职能部门职权下放情况不同,联合验收过程会出现区镇两级不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验收等情形,区、镇联合验收办要相互配合,形成“区镇联动”的格局。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竣工。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成竣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六)小区最后一期的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燃气等辅助工程及配套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七)小区最后一期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

(八)已正式通水、通电。

第七条区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区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资料
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

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

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

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

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的意见视为本单位终审意见。

(四)送达文书。

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五)备案。

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区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镇级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申请。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镇中心联合验收窗口可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书面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审查资料。

镇联合验收办的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现场勘察。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并告知现场勘验当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场。

镇联合验收办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其中,规划、建设、环保、质监站等部门由其相应的镇级机构直接参与镇联合验收;消
防、防雷等没有镇级机构设置的直管部门,由镇联合验收办提前通知其到场,共同参与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等书面通知。

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四)送达文书。

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各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其中消防、防雷等直管部门的文书,由镇统一派车定时收发。

(五)备案。

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还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才能向建设窗口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专项验收工作,并当场出具专项验收结论。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情况较复杂,须经综合整理后才能出具整改意见的,可在验收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送回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二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参加镇级联合验收的区级部门,应该服从镇联合验收办的安排,按照镇约定的时间参加镇级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南:可选流程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说
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登记表
规划部门
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6.已完成配套工程;
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8.建设工程已核实与原审批的标准一致。

四、申请材料
1.《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1份)。

2.《南海区建(构)筑物工程规划验收审核表(工程类)》一式三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

6.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含附图)复印件(核原件)。

7.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和施工图一套(含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
立面图、剖面图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相关施工图将在验收合格后退回)。

8.建筑工程竣工图一套。

9.建筑竣工测量图及其DWG电子文件一套<坐标系统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统> 。

10.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含附图<须具有资质的房屋测量单位>。

11.建筑物各向立面的过塑4R彩照。

12.项目所属镇(街)规划建设办对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意见。

*
13.如曾规划验收不及格,应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文(复印件)。

*
14.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交纳罚款及各种补交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
15.绿化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最后一期房地产项目)。

*
16.《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

*
17.其他相关资料。

(*标注的内容为有就需要提供的资料)
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规划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转向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建设用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6.已完成配套工程;
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8.建设工程已核实与原审批的标准一致。

四、申请材料
1.《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一份。

2.《佛山市规划局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审核表》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申请表(市政类)》。

5.竣工资料<竣工图须含平面、横断面、竖向、结构大样图等设计图纸及相关的说明,要求由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提供平面及竖向资料,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套文件>二套及其DWG 格式电子文件一套<坐标系统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统> 。

6.竣工测量图纸一套(桂城需由我局确认的两家甲级测量单位出图)。

绿化工程规划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三、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转向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建设用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4.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5.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
6.已完成配套工程;
7.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拆除;
8.建设工程已核实与原审批的标准一致。

四、申请材料
1.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一份。

2.《佛山市规划局绿化工程验收审核表(市政类)》。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5.土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或证明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

7.经批准的总平面绿化图。

8.绿化工程竣工图两套。

9.绿化竣工测量图(含DWG电子文件,桂城需由我局确认的两家甲级测量单位出图)(坐标系统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统)。

10.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交纳罚款及各种补交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
11.如曾规划验收不及格,应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文(复印件)。

12、项目所属镇(街)规划建设办对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初审意见。

*
(*标注的内容为有就需要提供的资料)
住建部门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二、设定依据
1.《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设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第八条、第九条;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三、审批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3.前期的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已经监督站抽查通过;
4.住宅工程已通过节能专项验收、分户验收已经监督站抽查;非住宅工程已通过节能专项验收(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初验收通过;
5.下述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要求。

四、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签署的已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同意组织竣工验收的证明(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复印件);
4.区质监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前期质量技术管理资料抽查意见(原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
一、颁发的法律文书
佛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5.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号);
6.《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7.《转发省人防办、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佛人防〔2010〕27号);
三、审批条件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申报材料
(一)综合性文件材料(永久)
1.人防工程项目审核、批复
(1)发改局批文(如:立项批复、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改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报告表等)
(2)人防工程报建表
(3)人防地下室申请、批复
①免建免缴项目须提供《人防工程报建意见书》(佛(南)人防复﹝20xx〕xxx号)
②易地建设的项目须提供《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佛(南)人防建﹝20xx〕xxx号)批文及《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建凭证》
③修建人防地下室的项目须提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佛(南)人防建﹝20xx〕xxx号)
(4)其它有关人防工程项目审核、批复方面的文件
2.设计文件和工程管理文件
(1)建筑设计要点及注意事项
(2)红线图
(3)佛山市建设工程项目人防报建办理审批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
要点、小区规划要点)
(4)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5)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6)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7)公安消防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8)国土局批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10)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
(11)人防工程质监监督通知书
(12)人防设备制造、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
(13)人防设备平战转换合同
(14)人防设备厂营业执照、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材料
(15)其它有关设计和工程管理方面的文件
(1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见附件1)
(二)施工文件材料(含土建施工文件、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等)之一(永久)
1.人防地下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3.基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4.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5.电机的电气检查和接线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6.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报告、混凝土(砂浆)试块实验结果汇总表、混凝土抗压强度计算表、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等(防空地下室部分)
7.镀锌焊接钢管检验报告、管线焊接检查记录、
8.交工验收记录证明
(三)竣工文件(永久)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
3.人防防护设备(构件)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
4.人防工程质量评定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5.人防工程技术档案(总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6.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手册(见附件4)(一式三份)
7.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见附件5)
8.人防工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见附件6)
9.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制度(见附件7)
10.人防工程消防管理制度(见附件8)
11.人防工程消防应急预案(见附件9)
12.人防地下室防洪排涝预案(一式三份)
13.施工单位(人防工程土建)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4.施工单位(人防防护设备安装)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5.施工单位(人防平战转换设备安装)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6.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7.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一式三份)
18.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施工竣工总结(一式三份)
(四)施工文件材料(含土建施工文件、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等)之二(长期)
1.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书
2.图纸会审记录
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
4.各种合格证、有关记录及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等,
(1)人防防护设备合格证(如:防爆地漏、防护门、法兰管、闸阀等)
(2)机泵安装记录
(3)设备机组试车试运转记录
(4)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5)电气产品合格证
(6)电气产品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
(7)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记录和绝缘检查记录
(8)线路及电力、电缆试验记录
(9)发电机组性能试验表
(10)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11)钢管产品质量证明书
(12)焊接材料(电焊条)产品质量证明书
(13)二氧化碳贮藏装置检验证书
(14)钢管厂产品质量证明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