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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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信贷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联保贷款制度。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是制定的对于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和探讨。

第一章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于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合法的运作框架,也为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章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主要面向农村居民和农村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这些贷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抵押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贷款对象的实际需求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在设定贷款额度时,农村信用社应当充分考虑贷款项目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障还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利率一般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根据市场变化、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浮动。

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开透明地告知贷款利率,并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贷款管理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申请审核、贷款发放机制、还款管理等方面。

同时,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合理运用贷款资金,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灵活贷款管理指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灵活贷款管理指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灵活贷款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农民生产自救能力,有效培育农村诚信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户小额灵活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原有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在制定并已开始履行分期还款计划的基础上,向借款人再次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农户小额灵活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四条农户小额灵活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小额灵活贷款实行“履约还款、等额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在信用社贷款形成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认定原则上按四级分类标准执行)的农户。

第七条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借款人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居住稳定,原则上需有自有住房;(二)借款人年龄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有较强的还款意愿,已按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五)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新授信产生的贷款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得发放农户小额灵活贷款:(一)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三)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套取信贷资金的;(五)其他不宜发放贷款情形的。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第九条贷款用途:农户小额灵活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运输、商贸、建房、购房、日常生活消费、医疗消费、子女教育消费、社会保障消费、外出务工路费、职业技术培训费,或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业生产经营行业等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支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农户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第三条农户贷款发放一律核发贷款证,全部上柜台办理。

第四条农户贷款操作程序包括:信用等级评定、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第五条成立信用评定组织一、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信贷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支农信息员组成的5~7人的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

二、信用社成立由主任、外勤主任、信贷员等组成的3~5人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三、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成立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5~7人的信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信用等级的划分。

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生产经营状况;2.社会信誉状况;3.年纯收入;4.资产、负债情况;5.自有资金比例;6.贷款本息偿付情况。

第七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式和程序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集中评定和随时评定两种方式。

集中评定是指信用社每年第一季度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集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有贷款需求、未能参加集中评定的农户,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评定的方式。

一、集中评定程序:(一)农户申请。

农户填写《农户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由各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县联社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提出评级申请。

(二)信用调查。

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社会信誉状况、主要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贷款的使用及本息归还情况等。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引(暂行)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引(暂行)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进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提高支农贷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银发[今年]3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市(县)联社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及信用状况、农村信用社资金情况等确定。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评定等级、核定总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包括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村(组)、信用乡(镇)评定。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操作流程:农户自愿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并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审批并核定贷款总额→农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随用随贷→贷款到期收回。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以深入现场调查为基础,充分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发挥其熟悉农村工作、农户情况及协助贷款管理的作用,确保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要设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简称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

有条件的乡村,可由当地村委会为构建主体成立乡村贷款协管小组(简称协管小组)。

协管小组由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及有一定影响力或有威信、信用好、热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村民组成。

其职责是向农村信用社推荐贷款对象,协助做好农户资信调查评定,协助管理农户贷款。

第八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步骤(一)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供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所需资料;(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及生产资金需求状况;2、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偿债能力;3、信用状况:信用社根据村民、村委会或协管小组提供的情况以及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调查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债信记录等;4、生产、经营及管理能力;5、其他有关情况。

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

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

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运营,保证农户联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回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由连带责任保证机构提供担保,并以农户的经营性或消费性贷款为对象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者必须符合连带责任保证机构的要求,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连带责任保证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

第二章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第六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农户是具备独立经营能力、良好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3.农户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农户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农产品销售合同、经营执照等)。

3.农户财务状况的相关材料(例如银行存款证明、财务报表等)。

4.农户经营活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申请者应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表,附带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连带责任保证机构。

第九条连带责任保证机构应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对农户联保贷款进行审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应符合以下原则:1.贷款发放额度应根据农户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进行合理确定。

2.贷款发放应及时,确保贷款资金能够按照农户的经营计划或消费需要得到合理使用。

3.贷款发放应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前,农户和连带责任保证机构应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应经过连带责任保证机构内部的审查和审核,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四章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第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户联保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立贷前调查制度,对农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农村合作银行2024年农户联保贷款协议

农村合作银行2024年农户联保贷款协议

农村合作银行2024年农户联保贷款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农户联保贷款定义及用途1.1 定义1.2 用途第二条贷款对象及条件2.1 贷款对象2.2 贷款条件第三条贷款额度及期限3.1 贷款额度3.2 贷款期限第四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2 还款方式第五条联保小组组成及职责5.1 联保小组组成5.2 联保小组职责第六条农户联保贷款申请流程6.1 申请流程第七条贷款审批及发放7.1 贷款审批7.2 贷款发放第八条贷款用途监管8.1 贷款用途监管第九条违约责任及风险控制9.1 违约责任9.2 风险控制第十条合同变更及解除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12.1 合同生效12.2 合同终止12.3 合同续签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其他事项14.2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农户联保贷款定义及用途1.1 定义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供的,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担保的贷款。

1.2 用途农户联保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的生产、生活等合理资金需求。

第二条贷款对象及条件2.1 贷款对象具有农村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农户。

2.2 贷款条件(1)农户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2)农户具备还款能力;(3)农户用途真实、合理;(4)组成联保小组,并符合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贷款额度及期限3.1 贷款额度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度由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期限由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执行。

4.2 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3)按期还息,到期还本方式;(4)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满足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家法律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专业组织的有关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按照联保小组缴存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的、专业组织监督使用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单户定额、总额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农村专业组织及其联保成员的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行业协会等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专业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属于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农村行业协会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七条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地区,有关优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组建以联保保证金为纽带的联保小组的,比照本办法办理联保贷款。

农信社要合理引导和鼓励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

农信社不得向行业协会发放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省联社其他有关信贷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联保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属于农村专业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合法;(二)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三)属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取得贷款卡并年审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单位成员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然人成员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标准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效劳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开展的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如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根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信用社发放的由3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根底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当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或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所辖行政村〔社区〕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根本原如此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根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在信用社效劳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户。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信用社效劳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开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老实守信,近2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信用社在调查的根底上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展审查,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联保合同。

联保小组自联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按担保方式分类,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一户多保、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按发放方式分类,包括贷款证贷款和非贷款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第五条实行贷款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超信用社主任权限须报联社审批的贷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信贷专管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依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向信用社派驻信贷专管员。

信贷专管员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查岗,负责对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进行风险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风险防范措施,并向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提报审批。

第七条实行书面授权审批制度。

授权审批是指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由联社主任对信用社主任进行书面授权。

信用社主任作为有权审批人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审批授权实施动态管理,由联社每年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信用评定、核定授信额度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审议。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及与农民生活消费相关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农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实行《贷款证》贷款方式,上柜台办理。

第五条农户贷款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信用等级在A级(优秀)(含)以上;(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贷款的种类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贷款的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农户贷款证中授信期限、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可周转使用,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期限。

第九条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一)保证人的范围: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优秀)(含)以上的信用户;2、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3、个体工商户;4、信用社认可的其他保证人。

(二)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主体资格;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4、具有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信贷结构,进一步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农小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指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的小企业。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产权关系明确;(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最新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岗位
18.3 农户联保贷款发放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农户联保贷款必须由联保小组成员本人办理,防止他人骗贷。

2、单个联保成员申请贷款金额必须在该户最高授信额度以内、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联保协议中约定的该联保小组最高授信额度。

3、贷款审查、审议、审批必须按规程操作,防止出现操作风险。

4、签订贷款合同必须依法合规、真实有效,防止出现操作风险。

5、领款人或转账账户必须与借款人一致,防止他人冒领。

流程管理要素
业务概述:农户联保贷款发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农户联保贷款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联保贷款。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意识,规范农户互保和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业务,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结合ⅩⅩ联社实际情况,经联社贷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一条申请农户贷款(包括农户保证贷款、农户互保贷款、农场职工联保贷款、农户保证“一证通”贷款、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农场职工联保“一证通”贷款等)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60周岁(含)以内,特殊情况下经联社批准后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办理贷款的农户必须是经信用等级评定为2A级良好户及以上农户;1A级农户和B及农户不得发放互保及互保“一证通”贷款。

“一证通”贷款要与农户事先约定,信用社有权根据年度内农户家庭资产、负债、用信及信用等级变化等情况,进行额度修正,或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收回贷款;“一证通”贷款每次申请提款时,须填写《提款申请书》,并由风险监管员对借款人本人进行影像声记录采集,并监督支付款项。

(三)农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必须为2A或3A级农户,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授信额度。

(四)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五)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六)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跟进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的金融服务,解决“三农”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商户、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服务辖内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联保贷款应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村农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农村个体商户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须取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农村种养加大户须有与当地镇、村签订承包协议或相关的经营项目证明、合法经营证照等;(二)农村个体商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自(购)置商铺、自(购)置易变住房,两证齐全,其购置固定资产不得在他行抵押或担保;农村种养加大户须是在辖内经营或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自置易变现住房,两证齐全,其自置固定资产不得在他行进行“小产权房”抵押或担保。

(三)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生产经营有效益;(四)在农信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当年生产投入与产品销售资金需全部存入信用社,资金归社率达60%以上;(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有两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50%,但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七)借款人、担保人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八)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九)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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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未全部清偿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十四条联保小组成员应分别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报贷款人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六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三)消费性贷款;(四)助学贷款;(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应相同。

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由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调整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十九条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期限超过1年的,从贷款期限满1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

第二十条联保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贷款人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

农户联保贷款按季结息。

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人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联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指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指引为准。

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范本)农村信用社:我们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社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县(市)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约定如下联保协议: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社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向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发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2、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4、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5、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7、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签章:年月日信用社意见:年月日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表(范本)借款人姓名小组编号成员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家庭总人口家庭年收入申请理由借款保证人(其他联保成员)在信用社存款帐户号在信用社贷款余额在他行贷款余额申请人保证所有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并愿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调查意见:年月日审查意见:年月日审批意见:年月日联保贷款合同(范本)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 内分次发放贷款。

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年月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表报及所有开户社(行)、帐号及其他资料;(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帐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二)保证期间为每一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该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八)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

(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2、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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