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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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公房在租赁出去的时候,租赁的对象并不是⼀成不变,拿到了承租权的⼈才能够有资格租赁这套公房。

⼀些公房的承租权变更了,但是两个租客之间就变更权产⽣了纠纷,这时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解决。

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规定有哪些
1、原承租⼈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为同⼀户籍;
3、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共同居住⼀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条件的当事⼈还须写出书⾯申请,经出租⼈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

实际的承租⼈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条件⽽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效后,当事⼈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只有使⽤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公房承租权变更必须要能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会给当事⼈带来各种的⿇烦,导致⾃⼰受到损失。

关于公房承租权变更的规定内容你需要进⼀步了解清楚的时候,就应该来店铺有专业律师给你提供协助。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1、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棍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有住房出租管理办法有什么1、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性居住的行为。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

2、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

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3人,2居室不超过2人。

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公房有房产证吗公有住房没有产权证,公有住房有公有住房使用证,这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但这不是房产产权证。

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房产共有人不可以单独办房产证,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

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公房不能继承。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权属。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

公房不能继承,但对于公房,可以根据承租房管理办法,有近亲属继续承租公房,但具体哪些人可以有权利承租,需要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有房管局决定。

房产继承条件包括哪些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2023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

2023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

2023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公租房继承最新政策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和其一起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

”也能够由亲属——爱人、后代持续承租。

而公租房5年后是能够采购的,可是出售的公租房5年内不得上市买卖,5年后需求上市买迅宴棚祥扮卖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公租房承继条件1、法律规定能够承继的是公民逝世时留下的自己合法产业,即合法遗产。

而公有住所不属于公民私有产业,其间涉及公有住所承租寓居的权力,公民只要寓居权,没有该住所的处分权,因而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承继问题,只要公租房承租承继权。

2、由建设部的《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规定:“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一起寓居亩则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

”3、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由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断定的人选持续承租。

4、不能按上面一起寓居人洽谈不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一起寓居人中断定改变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爱人、原承租人后代(他处住所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所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

公租房一次性要交多少钱首次入住差不多需交纳三千六百多元,包括一个季度的租金、保证金、物业费,可现金缴纳,也可刷卡付费,其中保证金按三个月的租金来算。

公租房面积大多在六十平左右,通常情况下,每平租金为十元,每平物业费为一元,整体算下来至少需要3660元。

公租房每个月的租金一般是为房屋建筑面积和每平的单价相乘,但单价没有固定的数值,得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看。

即使是同一个城市,处于不同地域的公租房,在租金都会有着明确的区别。

不过租金交纳的方式大多为一年一次,当然有的地方按月或是每半年来收取租金,具体得看当地房管部门所出台的规定。

如果是刚工作没房的员工或是有稳定收入的外来打工者的租金,往往是参照公租房周边区域或是同级别的住房租金的七成来进行收取。

另外由于各地政策的不同,公租房的租金也存在差异性,像广州地区就推出了补租分离的方式。

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

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

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属于公民自己合法财产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财产,但是公房并不是属于公民的财产,公民对公房并不享有产权,对此继承人是不能够继承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公房应该如何合法继承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

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

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

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

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

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二、购买公房需要缴纳的税费1、登记费按件计算,每件100元,登记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2、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其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所载的实际金额。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发表时间:2019-01-22T13:58:55.3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下作者:罗华[导读]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较一般住房有较大特殊性,尤其是因市政需要或产权单位进行土地整理而进行拆迁时,则会产生诸多争议及法律问题,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四川大学后勤管理处,四川省成都市 610065)摘要: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较一般住房有较大特殊性,尤其是因市政需要或产权单位进行土地整理而进行拆迁时,则会产生诸多争议及法律问题,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本文主要从政府有关公有住房拆迁政策及民事法理角度出发,结合单位公有住房拆迁实例,对前述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基本分析。

关键词:自管公有住房;拆迁引言目前国家对于公有住房拆迁主要依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但该条例对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迁,却显得不足,会导致搬迁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等诸多法律问题。

一、自管公房拆迁安置基本方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对公有住房承租人视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理论上所有公房同住人都有权取得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包括补偿款或者另行安置的住房。

二、自管公房拆迁安置难点分析由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是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分别作为该公房的实际产权人、使用人,表面上扮演着广义出租人与承租人角色,但公房承租关系并非现在《合同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租赁合同》里的承租关系那样主体、权利义务清晰,且公房租赁期限往往超过20年,且未签有任何正式租赁协议。

公房可以继承吗?如何继承

公房可以继承吗?如何继承

公房可以继承吗?如何继承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二手房过户事宜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房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房产类型,主要是相对于私房而言的,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公房也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并不是想卖给谁就可以卖给谁的,但是大家对于供方继承的相关事宜还不是很清楚。

那么,公房可以继承吗?公房如何继承?公房可以继承吗1、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公房的继承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继承,因为从法律上只有私产才有权利继承,公房不能继承,但对于公房,可以根据承租房管理办法,有近亲属继续承租公房,但具体哪些人可以有权利承租,需要根据是否是近亲属,是否共同居住,户口是否在承租房内,是否照顾原承租人等综合条件有房管局决定。

2、其实,公房使用权名为公房租赁,实质具有实物工资的意义。

如果这种权利不允许继承,将侵犯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公房如何继承1、公房俗称是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

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

2、关于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目前来说,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3、如果是租赁公房的话,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4、公房的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可以继承吗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可以继承吗

只有使⽤权的房⼦可以继承吗在房屋产权上有⼀种只有房屋的使⽤权,如果想当然的将商品房等⼀般财产权利的继承规则适⽤于使⽤权房,则将有可能错失继承⽗辈或祖辈财产权利的良机。

那么,只有使⽤权的房⼦可以继承吗?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只有使⽤权的房⼦可以继承吗我国《民法典》规定,死者⽣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后作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继承⼈有权继承该合法遗产。

⽽公有使⽤权房,其所有⼈⼀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业单位,死者⽣前对使⽤权房只享有使⽤权,确切的说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因⽽⽣前对其居住的使⽤权房没有所有权,其⼦⼥或亲属不能将该使⽤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

如果其⼦⼥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权房新的承租⼈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

综上所述,使⽤权房不能直接继承。

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权房的间接继承:第⼀种⽅法是,⽗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或亲属继承。

第⼆种⽅法是,死者的⼦⼥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致,变更公房承租⼈,然后将该房屋买下。

按照第⼆种⽅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

后来,《上海市⾼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权转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沪⾼法民⼀[2004]44号)⼜将新承租⼈的条件进⼀步放宽,具体⽽⾔,以下两种⼈可以成为新承租⼈:1、在本市⽆常住户⼝,但因与原承租⼈或同住⼈结婚⽽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活⼀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迁出原承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死亡前实际居住⽣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只有使⽤权的房⼦可不可以继承的详细介绍,如果在实际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您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作者来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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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发布。

一、继承主体1. 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 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 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二、遗产范围与分割4.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5.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售后公房产权纠纷如何处理

售后公房产权纠纷如何处理

一、售后公房产权纠纷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售后公房产权纠纷如何处理二、售后公房产权纠纷包括哪些1、按照94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

2、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3、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

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核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核心当场签名。

4、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

5、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三、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1、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是与用益物权相似,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行为包括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2010-12—02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分享到:1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案例介绍:某甲承租某单位的公有商业用房,在承租使用期间,出租人即某单位,同时也是租赁房屋的产权人,根据市房产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直管工商业用房协议租金及分路段租金指导标准的文件要求,将直管的商业用房的租金标准以月每平方米为单位做出统一上调,由于公房租赁带有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特有的福利属性,因而即使是上调后的租金标准也同比于市场租金低廉很多,因而大部分承租人均随后与某单位开始履行新租金,唯某甲从此开始拒绝支付租金,不但不同意执行新租金标准,而且也不再按照原租金标准向某单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某单位还了解到某甲在承租期间早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经营使用,就这样在多次催缴与协商均无果的情况下,某单位以某甲为被告、以房屋实际经营者即转租的承租人为第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某甲之间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与某单位依法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某单位作为出租人根据政府文件对自管房屋施行租金协议价格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某单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某单位与某甲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鉴定某甲不同意增加租金,双方已经终止了租赁合同关系,某甲与转租的承租人应当腾空、返还房屋。

一审判决生效后,某甲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某甲所取得的房屋使用权与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使用权性质不同,这种使用权与一般的租赁合同承租使用权相比虽均称为房屋承租使用权,但就其产生的原因不同从而性质不同,公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属于用益物权,系物权的一种,具有可追夺的特征,据此某甲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某单位的诉讼请求.经笔者了解,上述判决的依据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关于未经产权人同意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行为的效力问题”中的部分意见观点,该观点自然段的全文是“公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公房承租使用权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多属承租人劳动剩余价值的再分配。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公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一直为大家所关注。

什么是公房呢?对于不了解公房的人来说,公房能继承吗?很多人想知道,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公房能继承吗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经转为私房的公房。

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

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被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仅享有承租使用权,因此该房产不应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

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该如何处理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公房承租人死后变更流程

公房承租人死后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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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

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

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公产房又称公产住房,一般市面上见到的个人购买的商品房都是私有住房,而共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一般是政府或者单位等,因此个人不享有其所有有关产权、处分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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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公产住房继承最新政策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

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2019天津公产房最新政策《通知》规定,2018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

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

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直管公房转租政策方面,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

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在中国境内发生涉外继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在中国境内发生涉外继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在中国境内发⽣涉外继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涉外继承是⽬前越来越常见的情况,但是很多⼈在涉外⽅⾯的了解不多,就不能清楚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

⼀旦发⽣了继承纠纷,那么对于在国内的涉外继承纠纷我们应该怎么来解决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中国境内发⽣涉外继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的遗产,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涉外继承是指形成继承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少有⼀个具有涉外因素,其中包括:(1)被继承⼈或继承⼈⼀⽅为外国⼈;(2)被继承⼈、继承⼈双⽅均为外国⼈;(3)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位于国外;(4)导致继承发⽣的被继承⼈死亡这⼀法律事实发⽣在国外。

解决涉外继承纠纷同解决其他涉外民事纠纷⼀样,⾸先应当依据⼀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道⽤的法律。

在中国境内发⽣的涉外继承纠纷,如果由中国法院受理,那么,应当适⽤我国《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选择法律。

如果在外国,则应当适⽤该外国的有关法律,除⾮该外国的法律严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

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如对房屋、⼟地的继承,将依据财产所在地男家的法律处理。

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都是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处理,《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惯例处理。

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在地法律。

外国⼈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姑在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被继承⼈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公房能否作为原承租⼈遗产公房不属于遗产,其所有权⼈为国家,因此该房不应作为原承租⼈死亡后遗留的个⼈财产。

公房拆迁承租人继承法律规定大全

公房拆迁承租人继承法律规定大全

公房拆迁承租人能继承法律规定大全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的,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予权利人补偿。

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那么,公房拆迁承租人能继承吗?公房拆迁安置补偿能作为遗产继承吗?公房拆迁承租人能继承吗?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

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公房拆迁安置补偿能作为遗产继承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也就是说遗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遗产。

因房屋承租人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迁前身故,因为原承租人身份无法获得的补偿,这一身份利益也无法作为遗产分割。

被拆迁时如何维权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

二、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为了解决困难住房者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公租房,为的就是解决这类人群的住房问题,要是有幸能申请到公租房还是很幸运的,但是大家对于公租房的了解有多少呢,正是因为不了解,所以才会有这么多人问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小编下面做了解答。

公租房的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1、公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2、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1、公租房的承租权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2、公租房的承租权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公租房的承租权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4、公租房的承租权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房是属于自己的房子吗

公房是属于自己的房子吗

公房是属于自己的房子吗公房是自己的房子吗公有住房不能归自己,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房是不能属于个人的。

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公有住宅租赁能继承吗不能继承。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

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

公租房房产证是否需要办理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租房的房源也是合法的,有房产证的,而归政府或其他社会主体所有。

公租房项目也需要办理公租房房产证。

不过这个产权证不属于个人。

一般是政府或管理部门。

公租房继承出租可以吗公租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公租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

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当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才享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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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公房承租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重庆南岸法院判决李义达诉向文娟继承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公有住房承租权逐步允许转让、转租、上市交易的经济价值,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独立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

案情
原告李义达的父亲李峰与被告向文娟于1998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由重庆第三棉纺织厂福利分配给李峰的公有住房。

2008年李峰去世,向文娟继续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并负担相关的租赁费用。

2013年该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拆迁人按规定对承租人向文娟进行了拆迁补偿安置。

原告李义达认为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经济价值,可占有、使用、收益,应与其他财产一样进行继承,因此自己对该公有房屋承租权及其转化得到的经济利益享有继承和分割的权利。

其父李峰去世时未对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进行遗产分割,故李义达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诉争的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进行遗产分割。

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峰死亡后,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以遗产方式进行分割,故在原告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继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该公有住房承租权上,虽然后来该公有住房进行了拆迁和产权调换,但原告并未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的利益的继承权,故原告依然可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分割。

但由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公益保障性还是第一位的,被告向文娟与原承租权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公有住房内,故在分割时应当对被告向文娟予以多分。

根据拆迁安置房约定价值、产权调换时的价值以及向文娟补交房屋安置时的差价等情况,判决诉争公有住房房屋归被告向文娟所有,被告向文娟支付原告李义达房屋折价款8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也是我国长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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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传统民法上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承租权是不同的。

1.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法律性质界定
笔者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是一种物化的债权。

第一,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普通房屋承租权在实质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一是承租主体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体,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

二是在承租权期限上,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对该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是在租金对价上,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由专门机构统一规定,其租金只是为了维持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远远低于市场价房屋租金。

因此单位对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实际已经被虚化了,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在相当程度上物化了的权利。

第二,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独立的财产性质。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对公有住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并获得差价。

对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拆迁安置。

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可以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

第三,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具有实际上的处分权。

公有住房承租人虽然不能决定公有住房本身的命运,但对其承租权却享有占有、转让、消灭等自由。

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与一般的房屋租赁承租权有很大差别,绝不仅仅是单纯的债权,其所具有的永久占有、使用、支配、转让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相似,故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归为是一种呈现出用益物权性质的债权,即一种物权化了的债权。

2.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第一,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是与用益物权相似,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行为包括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

第二,从权利取得方式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基于单位职工工作贡献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况产生的,不仅是赋予个人的价值回馈,更体现为个人和家庭的权益,因此从这种途径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可作为“遗产”在家庭和亲缘关系间进行继承。

当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继承方式上应当有别于其他私人财产。

第三,从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发展进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权取得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

一是允许公有住房承租权通过有偿交换的方式,实现其交换价值。

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购买。

这即认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一项财产权利。

因此,随着市场发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从计划经济时期简单的福利待遇载体,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商品交换的标的物,其财产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权在拆迁过程中可获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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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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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得补偿。

公有住房拆迁时,其承租人是符合补偿标准的。

这也承认了公房承租权具体财产性,而可继承是财产性的重要表现。

本案案号:(2014)南法民初字第03056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严蓓佳余洪峰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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