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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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解析一起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房屋纠纷案例

靳双权律师解析一起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房屋纠纷案例

靳双权律师解析一起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房屋纠纷案例(转载自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案情介绍林某1周岁时父母离异,林某由母亲直接抚养,户口与母亲落在一起。

林某之父承租拆迁安置公房一套,该房产权为某物业公司(国有企业)所有。

2004年林某之父去世,而此时林某祖父母已去世,林父直系亲属仅林某一人。

林父去世后,林某的叔叔拿着房屋钥匙和租赁契约,实际占有房屋。

林某多次协商房屋产权单位,要求变更租赁契约,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产权单位以林某户口不在承租房内、林某不是共同居住人为由不予变更。

林某起诉叔叔,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以林某未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为由,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同时另行起诉产权单位,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父亲遗留公房的居住权,判决产权单位为其办理承租协议变更手续。

腾房纠纷二审开庭时,林某申请中止诉讼,中级法院未予理睬,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林某提起的居住权确认之诉,一审法院以林某不符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规定的有关承租人变更条件为由,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林某现已上诉至中级法院。

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本案争议的难点在于法律规定空白,调整公房租赁的法律缺失,管理上以政府工作部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主。

而这些政策性文件又规定的比较泛泛,不具备操作性。

一、本案诉讼策略的选择产权单位不予变更登记也符合目前的政策文件,起诉其风险较大,一则觉得胜算不大,二则担心产权单位将房屋收回。

而产权单位的态度是既不收回房屋也不变更承租人,只是维持现状,侵害林某现实利益的实际是林某的叔叔。

起诉叔叔诉求直接,且能规避政策风险,所以选择了以林某叔叔为被告,提起了房屋腾退诉讼。

在该案一审败诉后,便及时提起了居住权确认之诉。

二、法院关于腾房纠纷之诉的判决是否适当?法院以林某未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为由,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此判由和判决结论看似合法,实则是一纸不负责任的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街坊邻里应包容居住权利均保障案情简介西城区某胡同大院内有直管公房九间,私房六间,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为某房管所。

四位承租人与该房管所分别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了前述九间公房。

因九间公房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承租人要求某房管所对其管理的公房履行修缮义务,安排对房屋进行翻建,就房屋翻建问题承租人与某房管所未达成一致意见,四位承租人分别提起诉讼,将某房管所诉至法院。

西城法院作出判决书,判令某房管所翻修其直管公房。

法院判决后,因某房管所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没有主动履行公房的翻修义务,四名承租人依据生效判决分别申请执行。

某房管所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表示自愿履行翻建房屋的义务。

在某房管所准备翻建施工时,院落内六间私房的产权人提出,翻修公房将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同意房管所开启翻修工程,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目前案件已经在审理过程中。

鉴于执行中出现案外人主张权利,且权利待定的情况,为防止执行造成案外人权利受损,西城法院决定案件暂时停止执行。

案件停止执行面临的另一问题是四名承租人、四个家庭将继续居住在应翻建的公房内,存在安全隐患。

面临此种困境,西城法院适时启动和解程序,组织某房管所与四名承租人多次协商,提请所在街道参与综合协调,四名承租人最终与某房管所达成和解协议,由某房管所按月支付承租人房屋租金,临时解决居住问题,直至公房具备翻修房屋的条件。

案件和解后,西城法院持续关注案外人诉讼进展,在某房管所向西城法院提供案外人诉讼审理结果,证明案外人诉讼被驳回,原执行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将案件恢复执行。

在法院的监督、属地街道办事处、属地公安的通力配合下,经过两个月的施工,2021年9月九间公房已经全部翻修完毕,公房使用人欢喜回迁。

承租方提前退租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承租方提前退租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承租方提前退租纠纷典型案例剖析一、案例详情在2022年初,某某公司(出租方)与某某个人(承租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商业写字楼出租给承租方用于办公使用。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金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租赁期限仅过去了一年半的时候,承租方由于业务调整和经营不善,决定提前退租。

承租方在未与出租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出租方不再继续租赁,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的提前退租行为构成违约,拒绝退还租金和押金,并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双方就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二、详细判例出租方将承租方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提前退租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以及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

2.承租方的违约行为:承租方在未获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前退租,违反了合同约定。

3.出租方的损失:由于承租方的提前退租,出租方需要重新寻找租户,期间房屋处于空置状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因房屋空置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承租方提前退租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契约精神,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出租方来说,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承租方提前退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例如尽快寻找新的租户。

对于承租方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充分评估自身的经营和租赁需求,避免因盲目决策导致违约。

如果确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提前退租,应尽量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以降低损失。

此外,从法律角度来看,租赁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房产纠纷案例:公房承租纠纷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案例:公房承租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1995年9月21日,某房管所依某区某胡同29号公房承租人闺某某的申请,将该房转由第三人王某承租并与王某签订了1057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阎某某系原告王某某的嫂子,第三人王某系原告的姐姐。

1999年4月15日,原告认为被告变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承租权,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原告认为:1.其在该房内长期居住,房管所不能不让其知道便将原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予以变更;2.闰某某承租该房时,租房问题一直存在纠纷,现在房管所私下变更承租关系后,使矛盾更加激化;3.王某不符合新的承租人的条件,4、变更程序不合法。

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房管所与第三人王某签定的1057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

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答辩认为:1.原告并非在公房内长期居住。

市政发〔1987〕109号文件规定:“使用公房必须经所有权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住。

违者,所有权单位有权责令其迁出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诉请房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解决。

”1994年冬天,原告未经原承租人及其他居住人的同意,私自撬锁入住,并以离婚无房为由,虽经告戒,拒绝搬出。

严重影响原承租人的租住使用。

2.原承租人闰某某承租该房时,与房管所因租赁问题并无任何纠纷,只是原告无理强行入住后,才导致原告与闫某某形成纠纷,3.现承租人王某符合承租人条件,王某原在外地工作,退休回本市后无正式住房,身边并有一子系残疾人,王某如在市里居住,可申请办事处解决其子的工作问题;4.变更租赁合同程序合法。

根据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承租人死亡或迁移,原与承租人同一户口,长期(一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家属,可申请更改承租人,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注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第三人现承租的公房,系原承租人闰某某于1995年向房管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房管所调查核实后批准的。

故房管所变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行政行为并无错误,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公租房法律案例(3篇)

公租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已婚,在某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

由于家庭收入有限,李某一家一直未能购买到合适的住房。

根据我国住房保障政策,李某符合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2018年,李某向某市住房保障局提交了公租房申请材料。

某市住房保障局在收到李某的申请后,对其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

然而,在公租房分配过程中,李某发现其分配到的公租房面积远小于其申请时的预期面积,且所在区域并非其家庭所需。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某市住房保障局在分配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住房保障局在公租房分配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 李某申请的公租房面积是否符合其家庭实际需求?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某市住房保障局重新分配公租房?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某市住房保障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居民住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公租房的分配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本案中,某市住房保障局在分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法院认定某市住房保障局在分配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2. 关于李某申请的公租房面积是否符合其家庭实际需求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家庭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且其家庭人口数量、收入水平等因素均符合相关规定。

某市住房保障局在分配公租房时,未充分考虑李某家庭实际情况,导致其分配到的公租房面积远小于其申请时的预期面积。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申请的公租房面积不符合其家庭实际需求。

3.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某市住房保障局重新分配公租房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人,有权要求某市住房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鉴于某市住房保障局在分配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且李某申请的公租房面积不符合其家庭实际需求,法院判决某市住房保障局重新为李某分配公租房。

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检索报告1.公产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

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过户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某一家庭成员享有承租权,但需给其他家庭成员适当的经济补偿。

2.夫妻双方对公产承租权权属难以确认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承租权。

关键词检索报告房屋租赁公产房承租权权属确定基本案情检索报告原告王淑姮诉称:被告张洁擅自将原告与丈夫名下财产容彩公寓2-9-202号独单房屋承租人变更到了其名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擅自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是无效的,请求确认河北区增产道容彩公寓2号楼9门202号公产房屋由本人承租,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承租手续。

被告张洁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该房屋为父亲遗留给自己的财产,被告为此支出了诸多款项。

同时,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河北区容彩公寓9-205-207号房屋系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宗教房产。

原告王淑姮与被告张洁系母女关系,原告与丈夫张福禄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女张洁、次女张瑞、三女张爽。

原告之夫张福禄原承租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坐落于河北区建国道45号平房一间,1990年被告结婚,该房屋由原告夫妇及二女儿张瑞、三女儿张爽居住,上述四人的户籍亦在此房屋内。

1993年年底原告单位分配其南开区鞍山西道凤湖里10号楼2门411-413号独单元房屋一套,分配后原告携女儿张爽、张瑞搬入此房居住。

1995年11月10日原告户籍迁入鞍山西道凤湖里10号楼2门411-413号房屋内,2001年9月26日张爽户籍亦迁入该房。

最高法院公房承租权确认案例

最高法院公房承租权确认案例

最高法院公房承租权确认案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B,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A因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市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行终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1.A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与新市区政府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乌高(新)告〔2018〕17号《关于高新区(新市区)煤机厂家属院内16户平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被诉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是被征收人,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2.即使A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合法居住人与被诉征收决定存在的利害关系。

3.即使A只是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作为公房承租人仍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原告资格。

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房征收案件中,享有直管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以国有企业职工等身份,对被征收的公房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长期占用、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一种合法的社会福利权利。

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对承租人依法享受的低价租赁房屋的社会福利权利产生现实的、直接的影响。

因此,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案例(3篇)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总经理。

2005年,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三承租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处商业用房,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约定,张三在租赁期满后,享有优先承租权。

2008年,租赁期限届满,张三提出希望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但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

张三认为,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自己享有优先承租权,李四无权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以及李四是否有权拒绝续租。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同意。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三享有优先承租权,因此,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张三有权要求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

关于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改造可能对张三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但李四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房屋可能需要改造,且合同中并未对房屋改造作出限制性约定。

因此,李四以房屋需要改造为由拒绝续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四应当同意张三继续租赁该商业用房,租赁期限自原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续至三年。

四、法律分析1.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这是法律对承租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旨在保障承租人在租赁关系中的稳定性。

2.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租赁期限届满;(2)承租人提出续租要求;(3)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3. 优先承租权的限制尽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在以下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拒绝续租:(1)房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2)房屋需要改造,且改造期间无法满足承租人使用需求;(3)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房屋损坏或者影响他人合法权益。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01 承租人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某实业公司诉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承租某厂的厂房用于贵金属设计及生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履行中,租赁厂房所在产业园区被政府纳入当地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定位发展半导体。

某厂就此两次函告某实业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调整及发展需要,租赁期限届满后将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某厂与从事半导体生产研发的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以其优先承租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请求某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

裁判结果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物的用途直接关系租赁物的价值维持,是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地方政府将租赁厂房所在园区的发展方向定位为“半导体”,某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不符合园区整体发展规划,故认定某实业公司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地方政府基于区域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全盘考虑,确定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

出租人对入驻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产业园区发展符合政府发展纲要、租赁物保值增值,既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符合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特征。

本案明确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界定了“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对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市场结构、护航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 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商铺水电费按商业用途计价,由某发展公司支付。

售后公房95方案受配人诉讼时效案例

售后公房95方案受配人诉讼时效案例

售后公房95方案受配人诉讼时效案例售后公房95方案是指1995年国家实行的一种政策,即对公房的买卖进行限制,规定购买公房的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再次出售。

然而,由于该政策的不完善和执行问题,导致了一些争议和纠纷,一些购房者因为无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出售公房而诉诸法律途径,要求解决问题。

下面列举了一些关于售后公房95方案受配人诉讼时效的案例。

1. 案例一:张某购买了一套公房,根据售后公房95方案的规定,他需要在购房后10年内居住,之后才能出售。

然而,张某在居住了5年后因工作调动而不得不搬离该地,导致无法继续居住满10年。

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售后公房95方案的限制。

2. 案例二:李某购买了一套公房,按照售后公房95方案的规定,他需要在购房后满5年才能出售。

然而,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李某希望提前出售公房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售后公房95方案的限制。

3. 案例三:王某购买了一套公房,按照售后公房95方案的规定,他需要在购房后满7年才能出售。

然而,王某在居住了3年后因家庭变故导致无法继续居住,他希望能提前出售公房以解决困境。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售后公房95方案的限制。

4. 案例四:刘某购买了一套公房,按照售后公房95方案的规定,他需要在购房后满15年才能出售。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刘某急需资金,希望能提前出售公房以解决困境。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售后公房95方案的限制。

5. 案例五:陈某购买了一套公房,按照售后公房95方案的规定,他需要在购房后满10年才能出售。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陈某希望尽快出售公房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售后公房95方案的限制。

6. 案例六:张某购买了一套公房,根据售后公房95方案的规定,他需要在购房后10年内居住,之后才能出售。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张某急需资金,希望能提前出售公房以解决困境。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售后公房95方案的限制。

关于公产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公产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伟(化名)被告:李芳(化名)案由:公产房继承权纠纷被告李芳,年逾古稀,独居北京某处公产房内。

其父母早年去世,留下了一处公产房,该房由李芳继承。

然而,这处公产房在李芳去世后,却引发了一场继承权纠纷。

张伟,李芳的堂弟,一直居住在公产房内。

李芳去世后,张伟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这处公产房。

然而,李芳生前明确表示,该房归其所有,不允许他人继承。

张伟不服,遂将李芳的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公产房。

二、争议焦点1. 张伟是否有权继承李芳的公产房?2. 李芳生前关于公产房继承的表示是否有效?三、案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两点进行审理:1. 张伟与李芳之间的关系法院经调查查明,张伟与李芳系堂兄妹关系,张伟曾长期居住在李芳的公产房内,李芳生前对其照顾有加。

然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仅凭亲属关系并不能直接确定继承权。

2. 李芳生前关于公产房继承的表示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芳生前曾明确表示,该公产房归其所有,不允许他人继承。

李芳的子女对此表示认可,并出具了相关证明。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张伟与李芳虽系堂兄妹关系,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仅凭亲属关系并不能直接确定继承权。

2. 李芳生前明确表示,该公产房归其所有,不允许他人继承。

李芳的子女对此表示认可,并出具了相关证明。

因此,张伟无权继承李芳的公产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产房继承权纠纷,主要焦点在于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遗嘱或法定继承关系;2. 继承人具备法定继承资格;3. 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继承事实。

在本案中,李芳生前明确表示,该公产房归其所有,不允许他人继承。

李芳的子女对此表示认可,并出具了相关证明。

因此,张伟无权继承李芳的公产房。

六、启示1. 在处理公产房继承权纠纷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公租房违规融资和抵押的案例

公租房违规融资和抵押的案例

公租房违规融资和抵押的案例公租房是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廉租住房,旨在解决部分市民的住房困难。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公租房违规融资和抵押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低收入家庭的权益。

以下列举了一些相关案例。

1. 某市公租房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建方私自向银行贷款,并以正在建设中的公租房项目作为抵押物。

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项目被迫停工,银行要求承建方归还贷款,导致公租房项目无法按时交付,低收入家庭无法入住。

2. 某市政府将一处闲置的厂房改造为公租房,引入了民间资本进行投资。

然而,投资方并未如约向政府提供资金,而是将该厂房抵押给银行,通过违规融资获取资金。

当政府要求投资方退还资产时,却发现已被银行抵押,导致公租房项目陷入困境。

3. 某地区政府为了加快公租房建设进度,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将公租房项目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

然而,由于开发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还款,导致银行要求政府返还贷款,公租房项目陷入资金困境。

4. 某市政府在建设公租房项目时,与一家民间借贷公司合作,将已建成的公租房作为抵押物,向该公司借款。

然而,借贷公司利用政府的需求进行高利放贷,导致政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公租房项目面临被拍卖的风险。

5. 某县政府将公租房项目用地抵押给银行,获取低息贷款用于建设。

然而,由于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政府不得不再次将公租房项目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了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公租房项目无法完成建设。

6. 某市政府将已建成的公租房项目抵押给银行,获取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然而,由于其他项目陷入困境无法盈利,政府无法按时还款,导致公租房项目被银行拍卖,低收入家庭失去了住房保障。

7. 某地政府为了迅速建设公租房项目,与一家贷款公司合作,将公租房作为抵押物进行违规融资。

然而,由于贷款公司恶意提高利率,政府无法偿还债务,导致公租房项目陷入危机。

8. 某县政府将公租房项目抵押给银行,获取资金用于还债。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

5个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法律建议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以下是5个关于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并给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案例一:未履行维修责任张先生将一套商业用房租给了李女士进行经营。

由于房屋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漏水、供暖不良等,导致李女士的经营受到了影响。

李女士认为这是张先生应尽的维修责任,要求张先生承担修理费用。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负有维修房屋的义务,保证出租物符合约定用途。

对于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维修责任尤为重要。

如果房屋出现问题,出租人应及时维修。

如果李女士可以证明房屋的损坏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导致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修理费用。

案例二:未支付租金王先生将一间写字楼出租给李公司进行办公,但李公司在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王先生要求李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但李公司拒绝支付。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97条的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

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同时,如果出租人可以证明承租人有恶意拖欠租金的情况,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房屋违法改建杨小姐租赁了一间商铺用于开设餐馆,后来发现前房主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了违法改建。

杨小姐无法按照原计划经营,要求解约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律建议:根据《合同法》第76条和第294条的规定,当租赁物发生重大缺陷,使得租赁物不能达到约定的使用目的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了无法达到约定目的的情况,例如违法改建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等,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租金,并且解除合同。

案例四:业主强制收回房屋黄先生与一家私人企业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

然而,经过两年,企业突然通知黄先生,要求他搬出房屋,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公租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出租人):姓名:王某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乙方(承租人):姓名:李某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拥有地处XX市XX区的一套公租房,房屋详情如下:地址: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租金:每月人民币XXXX元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X人使用用途:仅限居住二、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 日,共XX个月。

三、租金支付1.乙方应在每个月的X号前支付当月租金。

2.租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租金总额X%的违约金。

四、维修义务1.房屋属于公租房,由甲方进行房屋各项维修。

2.乙方应根据房屋使用情况妥善使用和保护房屋设施和设备,如出现维修需要,应及时联系甲方维修。

3.如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和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或赔偿。

五、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2.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期返还房屋,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每日租金X%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严重影响租赁使用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赔偿或承担相应损失。

六、合同解除1.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2.双方协议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X个月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七、法律效力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视为双方共同遵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3.如在租赁期间出现纠纷,乙方应首先向甲方发起协商,如协商无果,甲方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处理。

甲方(出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承租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房承租人变更起诉讼纠纷

公房承租人变更起诉讼纠纷

公房承租人变更起诉讼纠纷
公房承租人变更起诉讼纠纷父亲去世后因公房承租人变更事
宜继子女与继母产生分歧———我们一家居住在父亲承租的直管
公房中。

几个月前,父亲去世后,房管部门直接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我继母。

我与姐姐对此变更均有意见。

请问,就此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渠道解决
公房承租人变更起诉讼纠纷父亲去世后因公房承租人变更事宜继子女与继母产生分歧———我们一家居住在父亲承租的直管公房中。

几个月前,父亲去世后,房管部门直接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我继母。

我与姐姐对此变更均有意见。

请问,就此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渠道解决?如果起诉,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官释疑张爽法官: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上述情况属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
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企租赁赔偿案例

国企租赁赔偿案例

国企租赁赔偿案例
20xx年xx月xx日,陈xx将通达公司诉至海曙区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通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提出由通达公司承担房屋装修、设备购买等费用及损失134.28万元。

陈xx称,拿到钥匙后,其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设计装修,并就书院项目进行了招聘员工、筹备宣传和招生等工作,但至装修完毕仍未能取得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资料。

之后多次与通达公司协商,而通达公司“一直以内部调整为由让其等待”,直至20xx年初,才告知不能将房屋出租给其,是通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无法履行。

海曙区法院受理后,通达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了反诉,要求陈xx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并支付拖欠房租及滞纳金等计17.9万元。

并辩称,陈xx装修完成后,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开业经营,未缴纳租金等费用,违约过错责任在陈芳芳一方。

梳理双方观点,争议焦点:一是合同是否有效?二是过错方是谁?三是违约的责任如何承担。

公房管理 反面案例分享

公房管理 反面案例分享

公房管理反面案例分享
反面案例:公房管理混乱,导致租户权益受损
公房管理反面案例是指某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公房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租户的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一定的社会不稳定。

1. 非法倒卖公房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房管理中的漏洞,将公房进行非法倒卖。

他们以低价收购公房,然后将其以高额利润转售给有需求的个人或企业。

这种行为导致公房资源被非法占有,一些合法租户无法获取到公房,并且经济较差的群体无法负担高房价导致居住问题。

2. 信息不透明,租房信息不对等:在公房分配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存在信息不透明现象,导致租房信息不对等。

一些官员或职员可能会利用职权或内部关系来获得公房,而一些合法租户却无法公平获取到相关租房信息。

这种不公平现象严重损害了租户的利益,也导致了社会的不满情绪。

3. 管理不善,维修不力: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在公房管理中存在管理不善、维修不力的问题。

一些公房倒塌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和改造,导致租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综上所述,公房管理反面案例主要体现在非法倒卖、信息不透明和管理不善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租户的权益,
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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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典型案件
【案情介绍】
某市某路某小区201号房屋是退休人员王某(男)租用的公房,公房租赁凭证上的承租人为王某,在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本上,户主为王某且只有王某一个人的户口在户口本上。

2005年6月,王某跟本市另外一个区的张某结婚,婚后,张某就住到了王某承租的公房内,并于2007年把户口从原来居住的区迁到了王某居住的区。

2011年9月,王某因病去世,张某就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公房租赁凭证的变更手续,将自己变更为该公有房屋的承租人。

2011年11月,因该小区遇到了市政拆迁,张某拿到了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2万元。

王某的三个儿子王甲、王乙、王丙得知这个消息之后,认为该公房是其父亲遗留的财产,在其父亲死后,没有依法进行遗产的继承分割,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兄弟三人和张某按照均等的份额进行继承,要求王某把补偿安置费用12万元中的9万元拿出来,让他们三人均分。

张某认为,在王某死后,自己已经依法办理公房租赁的变更手续,在拆迁进行补偿安置时,自己是该公房的唯一承租人,因此该房屋被拆迁得到的补偿安置费应该归自己一人所有,拒绝进行分割。

双方争吵不下,2012年3月,王某三兄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是一个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典型案件。

案中,张某在王某死亡后,已经根据新的租赁合同合法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因此在房屋遇到拆迁时,作为房屋被拆迁丧失房屋承租权代价的补偿安置费用应该归张某个人所有,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王氏三兄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
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公民个人承租国家公房,当该公民死亡时,其共同的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但这是一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已死亡的公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北京房产律师王兴华【/mlist2576/5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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