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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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典型案件

【案情介绍】

某市某路某小区201号房屋是退休人员王某(男)租用的公房,公房租赁凭证上的承租人为王某,在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本上,户主为王某且只有王某一个人的户口在户口本上。2005年6月,王某跟本市另外一个区的张某结婚,婚后,张某就住到了王某承租的公房内,并于2007年把户口从原来居住的区迁到了王某居住的区。

2011年9月,王某因病去世,张某就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公房租赁凭证的变更手续,将自己变更为该公有房屋的承租人。2011年11月,因该小区遇到了市政拆迁,张某拿到了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2万元。王某的三个儿子王甲、王乙、王丙得知这个消息之后,认为该公房是其父亲遗留的财产,在其父亲死后,没有依法进行遗产的继承分割,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兄弟三人和张某按照均等的份额进行继承,要求王某把补偿安置费用12万元中的9万元拿出来,让他们三人均分。

张某认为,在王某死后,自己已经依法办理公房租赁的变更手续,在拆迁进行补偿安置时,自己是该公房的唯一承租人,因此该房屋被拆迁得到的补偿安置费应该归自己一人所有,拒绝进行分割。双方争吵不下,2012年3月,王某三兄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是一个涉及公房承租权纠纷的典型案件。案中,张某在王某死亡后,已经根据新的租赁合同合法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因此在房屋遇到拆迁时,作为房屋被拆迁丧失房屋承租权代价的补偿安置费用应该归张某个人所有,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王氏三兄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

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公民个人承租国家公房,当该公民死亡时,其共同的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但这是一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已死亡的公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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