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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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xx〕12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xx〕7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xx〕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区属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对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夫妻间转名除外)要纳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条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区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责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住房保障行政处罚等工作。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国家公共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和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按照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区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建设与配租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原则。

重庆市政府将通过购买、租赁、自建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址在城市发展较为繁荣的区域,同时着重推进新建旧改和存量库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方式,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三、租金和服务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租金的确定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为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交通、教育、医疗等,提高住房租赁的居住环境。

四、管理和维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户三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租户要按照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进行居住,同时要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监督和评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将通过举报、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住房进行整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一定标准建设或购买、经统一管理、定期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的住房。

因其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和公共资源属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运营,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资格审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各种社会保障卡、工作及经济收入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和家庭情况证明等。

资格审核采取现场核验和信息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因不实申报、采取欺骗手段等情况,有可能被加以警示、纠正、取消资格、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进行,并遵循需要最重要、原则最公平、结果最优的原则。

分配对象的标准主要包括住房需求、人数、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等。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还需考虑一定的区域平衡、职业分配、优先选取异地务工人员等因素。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必须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租金按照区域、户口所在地、家庭人数、收入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不同等级收费标准之间应有一定的差距。

租金缴纳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逾期缴纳的家庭应当按照应交租金的百分之几进行罚款。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应当采取专职、兼职、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职责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维护、安全检查等;解决住户物业管理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制定住户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等。

物业管理人员必须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是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经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定期进行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包括住房帮扶效果、住房需求供给状况、住房需求满足程度等。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xx〕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xx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和租购并举住房机制,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及时清退等机制。

第五条区政府统筹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建水利部门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住房保障行政处罚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是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管理、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和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对象的资格审核、公示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及投资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区级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投资单位(或受委托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6日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提升保障对象满意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管理遵循“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租房建设规划编制、配套政策研究、房源筹集与分配计划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信用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等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承担。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市公安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对象人口管理,指导、督促公租房所在小区的治安、消防和智慧小区建设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公租房申请家庭和保障家庭中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下同)、低收入等对象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依法依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维护和修缮
房屋维护:定期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修缮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大修 修缮申请:承租人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修缮费用:承租人承担部分费用,管理部门承担剩余费用
5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处罚
退出规定和情形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 租金或其他费用,累计拖欠超过3个月。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汇报人:
目录
01 02 单 击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概述
03 0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申 请 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 和管理
05 06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退 出 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 和评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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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和执行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借、改变用 途等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退出等
执行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处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告知、 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
处罚时效:根据具体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 响范围,确定相应的处罚时效
处罚结果:根据处罚决定,对违规行为进行 相应的处罚,并确保处罚结果的执行和落实
6
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制和方式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评估和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评估标准和程序
评估目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评估内容:包括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环境质量等方面 评估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问卷调查等方式 评估周期:定期评估,确保住房质量持续符合标准 评估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确保住房质量达到标准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
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15
•【字号】津住建发〔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住建发〔2021〕12号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5日。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杭州市区转租、借调自有住房、公租房租赁行为,加强自有住房、公租房租赁管理,保护租赁者、出租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住房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三、术语1.杭州市区:指杭州市萧山区、滨江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余杭区、富阳区、妙莲镇、乔司镇、秦家镇、采湘镇、中流镇、泗阳镇、拱宸桥镇、朝晖街道等行政区域。

2.租赁行为:指为期满定出租和暂时出租等行为。

3.自有住房:指经房地产登记部门正式登记的住房,包括按规划适用的个人住宅、家庭式公寓,以及出租房等。

4.公租房:指市场化建设和不可置出的政府安排转租的住房;四、住房租赁的收取的租金1.自有住房的租金,应根据市政府住房租赁工作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定价。

租金不得高于本市市场平均水平。

2.公租房的租金收取,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社会参考租金标准,实行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

3.区级民政部门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自有住房租金水平以及公租房最高限额,按时公布并实施。

五、住房租赁的缴费方式租赁住房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应以现金,转账汇款或者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方式支付,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定金或者押金,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出租方责任。

六、住房租赁的信息发布和登记1.出租方应将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在当地住房租赁机构的公示牌或者宣传媒体上,做到便捷、齐全。

2.出租方应将住房租赁信息在社会管理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数据库中登记备案,包括租赁住房的地址、面积、租金、租期、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住房租赁的安全管理1.出租方应当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按照住房安全质量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安全管理制度,维护租赁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2.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检查住房,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营造安全的租赁环境。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和《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与省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划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规模在3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不具备配建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出资给当地住建部门代为筹集房源,出资标准为: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建设成本单价。

注:建设成本单价的确定采取按拟筹集房源的建设成本确定。

住建、规划、发改等部门在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批中,应将此规定作为其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经营管理中,享受国家、省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标准: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即在当年建设计划总量中不低于60%,其余户型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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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一)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

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

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一)合同管理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房屋维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退出管理(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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