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治理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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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衙镇公共资源的治理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两个案例,即池州市马衙镇南星村对公共鱼塘资源的管理和马衙镇对地方山林资源的管理。两个案例均属公共事务治理的范畴。。经过案例分析,本文旨在从微观的视角介绍中国乡镇中公共资源治理的成功模式。

【关键词】治理模式;分配;整治;均股均利

在阅读国外学者在介绍公共资源治理的时候,我看到了很多失败的案例,例如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提到公地悲剧、公共池塘的治理等等。公共事物悲剧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士亚里斯多德的断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奥斯特罗姆教授以“公有地悲剧”、“囚犯难题”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三个被广为应用的理论模型开始了她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分析:与依靠“看不见的手”即能达到满意均衡的私益产品不同,在对公共物品进行追求时,习惯于从自身角度考虑的理性行动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往往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从而“个人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最终导致集体性悲剧结果的发生。然而据我的了解,在我从小长大的乡村中也不乏很多农民对公共资源治理成功的案例。

南星村主要为丘陵地形,而且位于皖南,水资源比较丰富,为此该村重点发展鱼塘资源。他们的鱼塘资源有自然的,也有很多人造的。

对于该村来说,由于地形原因,种植的农作物都比较少,村民主要是通过鱼塘资源获得经济收入,所以村领导和村民自身对鱼塘资源尤为重视。

南星村对该村的鱼塘资源采取这样的政策:以村民组为单位,把鱼塘资源按照人口分给各个村民组,各组对自己分到的鱼塘资源实行自主治理,若有需要,上级可尽量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刚开始各村民组采取的管理办法各异,但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功而且卓有成效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首先,把鱼塘资源的享有者分成户,各户推选一个人(在农村一般都为家里的主事者),在这里为了方便简称为户负责人。然后,各村民组推选一位负责人对鱼塘的大小事务进行管理,当然这种管理不是负责人个人意思的表示,而是征集了所有鱼塘资源拥有户的意见。每年春季,各鱼塘总负责人负责安排鱼苗的投放工作。他们首先召集所有的户负责人开会,会议决定本年的鱼苗投放量,然后向鱼苗供应商询问价格,并计算各户应该缴纳的金额。鱼苗投放完以后,负责人还要关注每年本地的旱涝情况。若是遇上旱灾,各组负责人要负责召集所有户负责人,然后分工,利用水泵向大家所拥有的共享鱼塘里抽水;同理,遇到涝灾,组负责人会组织大家分工排水。到产鱼季节,户负责人一起开会,决定打渔时间,并在该段时间内所共享的鱼塘都要日夜派各组民看守。当然,鱼的打捞工作也有村民自己分工完成。然后,把打捞上来的鱼按大小分类,也就是说把鱼按照大小分成很多级,分完级之后各户按照人口对每级进行平均分配,当然这种分配只是相对平均的,但是村民一般都不会介意。另外,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禁止个别现象的打渔和垂钓,连该鱼塘的权利享有者也不例外,特别是鱼塘的拥有者,若发现则会受到罚款处分。这种治理模式,在南星村已经存在了很多年,而且各鱼塘资源享有户之间也基本相处融洽,大家各出其力,各得其所。另外,该村的与鱼塘资源治理模式也是很值得称赞的。

南星村的鱼塘面积和六年前相比减少了23%,但是鱼塘的水产量却增加了21%,这一增一减,并不简单,这是各组对鱼塘进行大规模整治获得的,这也使得该村的渔业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从2004年以来,由于村领导的努力,该市和马衙镇每年给村里专项拨款进行鱼塘资源的开发和整治。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实际,通过协调,由信用合作社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从鱼塘投包款中拿出一定比例还贷,还款期长达6年。强大的信贷支持,加上政府补贴,有效地解决了资金需求问题,确保了整治工程的顺利推进。经过六年大刀阔斧的改造,截至2009底,南星村完成了鱼塘标准化的大规模连片整治。大规模的整治推进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土地产出率和市场竞争力,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除了丰富的水资源以外,马衙镇的山林资源也很有潜力。该镇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在我看来也属成功典范。

前几年该市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将集体统管山林占所有山林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马衙镇在12个行政村率先开展林改,将大部分集体经营的山林以“均股均利”的形式分给农民,使农民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①“均股均利”,即实际不分割山场地块,将集体统管山林所有权、收益权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落实产权到每一位农民,农民作为股东享受经营收益。经过林改,该镇集体统管山林的比例由原先的72.8%下降到29.73%,12个行政村约21600亩山林收入全部以“均股均利”形式落实到户,受益农户6693户,受益人口16890人。林改前,大量山林由集体统管,出现管护有漏洞、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明确等问题。林改后,山林如何经营,不再由村两委拍板,股民们拥有最终决策权。去年,南星村重新发包集体统管山林,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民同意,通过公开招投标,最终将村里的竹山和茶园发包给出价最高者。

林改之后,农民得到了大部分集体统管山林经营的收益,不少行政村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费用,现在由收益部分支付。另外,由于明晰了集体林权关系,该镇未发生一起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和森林火灾。社会各界也积极投资林业,推动了林业产业发展。林改至今,该镇已流转林地12宗,面积达5000多亩,将资源优势成功转化为产业经营优势,实现了山区林农增收、林业增效。

在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一书中,她主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参与者自主改变博弈环境的可能性,认为传统的困境理论失之于将集体成员视为坐以待毙的环境接受者。事实上,除极权体制外,相互依赖的群体成员自主改变博弈环境、规避“搭便车”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是巨大的。问题他是如何开发培育这种潜能的制度。为此 ,他从操作的、集体选择的和宪法的规则三个层次上 ,提出了设计可持续的8条原则, 即清晰界定资源边界、占用和供应规则须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集体选择权的平等性、监督涉及资源管理和占用的各方、分级制裁、成本低廉而便利的冲突解决机制、保留自主设计地方性制度的权利、分权制管理体系②。根据他的考察 ,一个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管理的集体行动机制未必完全满足上述条件 ,但管理的有效性与满足上述条件的程度之间还是有正向的关联。

通过我对以上案例的介绍分析,在我看来,一个有效的集体行动机制起码应包括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子系统:

1、集体行动的认同机制。谋求在互不认同权属但又共同占用资源的各方、或法理的权属方与民间依据潜规则自我认定的权属方之间形成保护共同资源系统的集体行动共识。

2.集体行动的利益分享机制。谋求在权属争议各方、国有产权方与资源属地之间基于资源保护的利益均沾 ,减少排他成本。

3.体行动的运行机制。谋求保护资源的集体行动由下而上和由上而下的结合,降低资源贴现率。

4.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机制。谋求公共资源各相关方在制定和修改处置公共资源的规则的过程中享有符合自己身份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决权,保障集体行动的持续性③。

5.集体行动的监管机制。谋求公共资源管理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和对各资源占用方的统一管理,管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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