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财库[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红头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 财政部 财政部 财政部 辽宁省财政局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 大连市采购办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财政部
大财采[2009]201号 财库[2007]30号 财办库[2008]248 辽财采[2008]886号 财库〔2009〕10号 大财采[2006]37号 大财采[2007]133号
2002年6月29日 2003年4月15日 2003年4月16日 2003年9月1日 2004年4月14日 2004年6月30日 2004年8月11日 2004年8月25日 2004年8月26日 2004年8月26日 2005年3月8日 2005年3月8日 2005年3月25日 2005年3月25日 2005年3月29日 2005年3月30日 2005年6月6日 2005年6月8日 2005年9月7日 2005年12月9日 2006年1月25日 2006年3月1日 2006年3月24日 2006年3月30日 2006年4月6日 2006年4月26日
2009年1月16日 2009年4月13日 2009年4月13日 2009年4月13日 2009年8月31日 2008年1月8日 2009年9月25日 2009年10月13日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关于征集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确认的批复 关于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对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大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大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 通知 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6•【文号】财预[2006]401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6]4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如下修订:一、收入分类(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增设4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设11项“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销售国家留成油上缴的收入”。
(三)对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1.将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51。
2.在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增加04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19。
4.将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02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码分别修改为50和99。
(四)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增设99项“其他税收返还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将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1项“原体制补助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补助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将09项“体制上解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贴现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
•【公布日期】2007.03.12
•【文号】财库[2007]21号
•【施行日期】2007.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贴现
国债实行净价交易的通知
(2007年3月12日财库〔2007〕21号)为完善国债净价交易制度,便于短期国债定期滚动发行,依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有关规定,现就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应计利息额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
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
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
其中,应计利息额、到期兑付额和发行价格均按壹百元人民币为单位表示。
二、具体实施时间
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实行净价交易,需要对发行系统、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有关辅助系统进行改造。
各有关单位应尽快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系统调试工作,并在2007年8月份以前对贴现发行的零息国债实施净价交易。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7]30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7]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085a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d7.png)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25日财企[200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对资源枯竭、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
截止到2006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1009户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达1184亿元,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22万人。
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管好用好补助资金,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门的审计和检查。
审计检查发现,部分地区和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补助资金;有的不及时履行承诺,迟迟不接收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等;有的破产补助资金使用无章可循,管理流于形式。
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认识。
对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持续时间最长、实施力度最大、效果最为明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继续推进总体规划内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展,有利于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条件的改善提升。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的指导意见⽂号:财库[2007]51号颁布⽇期:2007-05-21执⾏⽇期:2007-05-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是我国财政管理改⾰的重要内容,⽬标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提出了⼀系列要求,作出了整体部署。
200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组织,积极推进,取得了重⼤进展和显著成效,明显提⾼了财政资⾦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基本确⽴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前改⾰处于深化和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步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临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相关改⾰措施尽快到位,逐步建⽴完善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提出如下意见:⼀、推进和深化国库集中⽀付改⾰各地财政部门要全⾯推进国库集中⽀付改⾰,⼒争到2010年所有财政性资⾦全部纳⼊国库单⼀账户体系运⾏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全部实⾏国库集中⽀付制度。
为此,省级财政要⼒争到2008年将改⾰实施到本级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逐步将政府性基⾦、预算外资⾦等所有财政性资⾦纳⼊国库集中⽀付改⾰范围;同时,要加⼤推进⼒度,促进上级补助下级的专项资⾦逐步实⾏国库集中⽀付制度,⼒争到2008年,初步建⽴起专项转移⽀付资⾦国库集中⽀付基本框架和运⾏机制。
地市级财政要⼒争到2008年将国库集中⽀付制度改⾰推进到地市本级的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都要纳⼊改⾰实施范围。
在推进改⾰的同时,要进⼀步完善操作、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效率,在保证财政资⾦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电⼦化操作⽅式,建⽴健全现代⽀付操作模式。
县级国库集中⽀付制度改⾰总体要求是,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会计核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财库[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净资产类增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编码为306。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年终转账时,应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滚存结余,转入下年度。
二、在收入类增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编码为406。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取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的项、目级科目设置相应明细账。
三、在支出类增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编码为506。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
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有关科目;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8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8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1.29•【文号】财库[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8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7年11月29日财库[2007]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2008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2007年以来,财政部和各中央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数量和预算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中央部门及7600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中央级一般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将改革逐步扩大到部分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开始推行;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开始步入制度化管理轨道。
但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仍面临改革进展不平衡、现金提取使用管理薄弱、操作中存在一些过渡性措施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要求、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重要一年。
各中央部门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总结改革经验,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好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继续扩大改革的单位级次和范围,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政府性基金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改革,并积极研究预算外资金实行改革事宜,尽早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目标;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减少单位现金流通,2008年所有一级预算部门都要实行公务卡管理;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008年财政部将制定用款计划考核规定,对用款计划执行进度进行考核和管理;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规范资金支付方式;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现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22•【文号】财库[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2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招标文件(第一册)

招标文件(SDSM2018-1321)第一册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六月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2.1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本次采购事宜进行投标,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2.2 采购人(招标人),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2.3 采购代理机构指山东三木招标有限公司。
2.4 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且具有合法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5 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八部分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图书、产品等。
2.6 服务,是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八部分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货物供货过程中须承担的制造、运输、吊拉、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及其他各项义务。
2.7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审方法。
3、合格的供应商:3.1 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2 供应商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具备良好的供应和施工能力,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经营行为。
2)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3)向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从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备案、取得招标文件。
3.3 供应商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3.4 供应商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3.5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
3.6 各投标人须对本项目指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所有事宜全程负责。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途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该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具该公司为其缴纳的2016年、2017年社保证明,需当场查验,如无社保证明,取消该公司的投标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3.25•【文号】财综[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2008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不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
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

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条件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邀请招标程序流程一、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邀请招标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邀请招标活动。
(财政部18号令第十一条)二、编制招标文件1、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审标准等。
(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2、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要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
专家组审核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库[2007]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账户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是指对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政策规范、统一协调实施。
第四条财政部国库司(以下简称国库司)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专员办)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库司具体负责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第六条专员办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包括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0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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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07]1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总金库,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7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抓好增收节支,确保全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继续改善,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
在此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
今后要密切关注财政经济运行走势,认真分析减收增支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抓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全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一)依法狠抓收入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税种、行业和地区税源管理,着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严格控制减免税,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严厉打击偷骗税等违法活动。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信息公告 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19号令)2004年8月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 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 11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 政部第31号令)2005年12月
6、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 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通知(财库[2008]50号 2008年7月)”
7、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2006]47号)2006年6月
11、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 法》(财库[2007]31号)2007年4月
12、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 办法》(财库[2007]120号)2007年12月
13、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 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
进口产品管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 年7月)
无限局域网和软件产品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 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
4、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 2002年1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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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2007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随着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财政国库资金余额经常保持在较高水平。
面对数额较大的库款,个别地方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有的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资金专户直接用于投资理财,有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财政支出等,不仅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也给财政国库资金安全带来新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资金管理,防范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意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强化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杜绝违规转移财政国库资金的行为发生。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严禁超越财政专户资金核算管理范围,将应存放在财政国库的预算资金违规调入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投资理财。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有效把握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财政国库资金支出管理,确保预算执行真实、规范。
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严把财政国库资金审核关,不得违规将财政国库资金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凡存在上述违规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及时排除财政国库资金安全隐患。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对照检查并做好本级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3•【文号】财库[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2号2007年12月1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财库[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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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文件财库[2007]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评审要求第六条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八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三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
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条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
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六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
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幅度内,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直至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涉及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