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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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2015年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进一步推动对外农业交流与投资合作,强化全球农业科技合作,加强农业国际合作系统能力建设,提升参与国际合作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国农业对外开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

(一)落实我国领导人对外农业承诺,推动农业对外合作

一是推动开展农业对外合作。落实我国领导人出访对外农业承诺和“一带一路”农业领域等重要规划,支持在亚洲、非洲、欧洲、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大洋洲等区域开展优质高产农作物示范推广,包括品种选育和试验、合作园区建设、连片示范推广、农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开展农业管理、技术交流、投资合作,包括建立农业投资园区、远洋渔业加工补给基地、农业生产加工示范园、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等。每个海外园区、基地、推广示范中心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是开展农业对外合作指南及规划编制。支持启动重点国别的农业合作指南编制工作,每个国别指南编制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重点省份开展对外农业合作规划编制工作,每个省规划编制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是开展中美、中欧投资协定相关工作。开展对重点国家农业投资诉求调查、其他国家对外农业投资和对外商投资农业管理模式对比等技术支撑项目,每个技术支撑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是开展企业海外农业投资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在农业部与金融机构协议框架下,对由我部向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对外农业投资合作贷款的部分项目予以贷款贴息,企业年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以上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对外合作项目前期可行性规划编制,境外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当地农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农业对外合作规划指南和中美中欧投资协定技术文本编制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委托咨询和成果印制发布等;企业贷款贴息专项支持等。

(二)推动全球农业科技合作

一是搭建国际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开展多边和区域组织合作,支持我国与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共同合作建立农业联合实验室、农业促进联合会、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等国际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执行我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等国的农业技术合作交流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为非洲、亚洲、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南太岛国等国家举办农业技术示范、管理经验推广等专题培训班,每个培训班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是开展跨境动植物疫病联合防控技术合作,推动我国与中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开展蝗虫、稻飞虱等联合防控。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三是支持国际援助及引进配套项目,对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银行、粮食计划署、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欧盟等区域组织以及美欧等发达国家引进的技术援助和合作项目进行配套,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

四是实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支持遗产申报和遴选,开展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规划、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等活动,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以上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可行性规划编制,境外农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动植物疫病防控技术合作,委托咨询和成果印制发布等。

(三)加强农业国际合作系统能力建设

一是支持参与涉农国际标准、规则、公约的谈判与制定工作,参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粮食计划署(WFP)、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CGIAR)、二十国集团(G20)等重要国际组织和多双边机制有关活动。

二是开展对国际农业科学重要议题、国际农产品贸易领域热点问题动态跟踪,开展国际粮农信息、农业贸易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并出版相应成果。

三是支持农业国际合作系统能力建设,做好农业国际合作成就宣传,涉外翻译语言技术支持,实施金砖国家信息系统、农业

国际合作信息数据库等运行和维护,编制《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五”发展规划》等。

以上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部系统相关人员出国(境)参加涉农磋商谈判、重要国际会议,研究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开展项目日常管理、有关管理信息数据库日常运行和维护,委托咨询和成果宣传等。

三、申报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二)具有所申报领域的相关资质、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管理能力,长期专门从事农业外事外经外贸业务,具有从事农业国际合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合作计划;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五年来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四)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五)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检查、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项目档案资料完整齐备,绩效评价结果不为差。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兵团、农

垦)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含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下同)、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项目申报。要根据申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初评工作,统一上报。

(二)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文件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并抄送部外经中心(1份),同时登陆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系统(182.92.158.129),填报项目申报材料。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兵团、农垦)农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项目大类为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整合,同一类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文本。

(四)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应以项目实施区域为基础,对相同区域的同一类型项目进行整合,原则上同一区域实施的同一类型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文本。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项目申报由院本级归口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初审和上报。

(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兵团、农垦)农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非预算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不得列支“三公”经费、会议费、办公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

(六)各项目申报单位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编制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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