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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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邹坞镇第十一次代表大会
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邹坞镇第十一届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邹坞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出席中共薛城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由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领导。
三、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分别进行差额选举。镇党委委员、镇纪委委员采用不低于20%的比例差额预选、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产生。出席区级党代会代表采用不低于25%的比例差额预选、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产生。
四、经区委批准,我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预选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镇党委委员应选名额为8名,差额2名;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5名,差额1名;出席薛城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预选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5%,区级党代表应选名额17名,差额4名。
五、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预选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共邹坞镇第十届委员会提出,出席薛城区第九
次党代表会代表预选候选人名单,由基层党支部及各党总支推荐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代表团酝酿,汇总各代表团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确定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出席薛城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六、选举分预选和正式选举两步进行。第一步,先进行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出席薛城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差额预选。大会主席团按照差额预选的结果,确定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各代表团酝酿。差额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分别投票,由预选监票人和工作人员当场清点预选票,核对无误,确认选举有效后,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将预选票送往大会秘书组,统一计票。第二步,正式选举时,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出席薛城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按照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的正式选举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实行等额选举。
七、预选和正式选举,候选人获得实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可当选。获得实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如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几名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预选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如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大会主席团研究,征得多数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
行选举。正式选举时,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出席薛城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不少于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重新选举。
八、在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出席薛城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正式选举各一张选票,三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十、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结果,向大会宣布得票情况(按得票多少为序),宣布当选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出席薛城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一、出席大会的代表在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时可以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不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空格划“×”,弃权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就在划“×”的候选人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十二、在选举出席薛城区第九次党代会代表时,可以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不同意的在其姓名右侧的空格内划“×”,弃权的在其姓名右侧的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就在候选人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每张选票所选
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填写选票时,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代表写好选票后,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的票箱,未到会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十三、预选设监票人12名,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选,经本代表团代表通过。预选设总监票人1名,由大会主席团从各代表团推选的预选监票人中指定。大会正式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由大会主席团在预选总监票人,监票人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通过。已提名为镇党委委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大会选举的总监票人、监票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四、大会正式选举时,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时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先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投票,然后其他代表在工作人员引导下依次投票。
十五、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十六、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全体代表讨论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