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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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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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8462-30 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加强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排架的搭拆、验收和使用施工程序,确保排架施工安全,依据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排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制定、完善、细化管理制度,确保排架施工安全。
第四条排架的设计、搭设、使用、拆除等施工严格执行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排架施工应严格执行“三不施工”的原则,即:“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图纸和作业指导书
不施工,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施工,没有安全监护或监护不到位不施工”。
第六条排架的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图纸必须标明其用途,搭设材料、结构尺寸(连墙件、作业平台、安全梯道、安全防护设施等)说明标示清楚。
第七条排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图纸和作业指导书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八条排架搭设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1),由施工管理部门向监理单位提出搭设申请(格式见附表2),同时提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搭设。
第九条排架搭设过程中,梯道、作业平台、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连墙件应与架体同时搭设上升。
第十条排架验收实行分层把关验收制,验收控制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自检验收合格签字后(格式见附
表3,下同),由施工管理部门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向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申请业主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排架应统一挂设规格为50cm×40cm(长×宽)的标牌,悬挂在排架醒目位置,注明验收起始桩号、验收时间、承受载荷、允许上架人数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排架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严禁随意拆除卡扣、杆件和安全防护设施。
如需拆除时,按照程序申报技术部门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拆除,具体控制程序和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完善。
第十三条排架拆除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见附
表4),由施工管理部门向监理单位提出拆除申请(格式见附表5),同时提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排架的搭设、拆除施工必须安排专人监护,并配带红色袖标等醒目标志。
第十五条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图纸验收,对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的排架,不得予以验收通过。
第十六条排架验收实行“问责制”,对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不认真把关或把关不严和盲目提出下步申请或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施工单位应做好排架施工安全管理控制程序相关资料(附表1-5)的归档。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工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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