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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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行政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

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2.2 资质审查2.3 资质变更与注销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护4.1 劳动者基本权益4.2 工资支付4.3 社会保险与福利第五章:劳务派遣用工管理5.1 用工范围与条件5.2 用工期限5.3 岗位安排与调整第六章:费用与结算6.1 服务费用6.2 结算方式6.3 费用调整第七章:争议处理7.1 争议解决机制7.2 争议处理程序7.3 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管理8.1 监督检查8.2 违规处理8.3 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9.1 规定解释权9.2 施行日期9.3 其他事项签字栏甲方(劳务派遣单位)代表签字: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代表签字:______签订时间: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1.3 定义和术语1.3.1 劳务派遣1.3.2 用工单位1.3.3 劳动者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等。

2.2 资质审查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由______进行审查,并颁发资质证书。

2.3 资质变更与注销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变更或注销,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2.1 合同期限3.2.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2.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严格履行。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在当今的就业市场中,就业中介在促进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作为两种常见的就业形式,涉及到众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为了规范就业中介在这两个领域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一系列明确而合理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活动。

1、经营资格许可就业中介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许可。

这一许可的取得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良好的信誉记录、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等。

只有获得合法许可的中介机构,才有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

2、劳务人员招募与培训在招募劳务人员时,就业中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劳动者。

同时,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劳务人员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

3、合同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是保障劳务人员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就业中介应当与国外雇主签订明确、详细的劳务合作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同时,就业中介还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费用收取就业中介在对外劳务合作中收取费用应当合法、合理、透明。

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高额的押金或者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向劳务人员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5、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理就业中介应当对对外劳务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如国外雇主违约、劳务人员在国外遇到困难等。

同时,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劳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3--带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3--带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协议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派遣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五)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六)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和解除条件;(七)劳动者的退回和重新派遣的条件和程序;(八)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九条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劳务派遣协议解除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

第三章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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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最新一、总则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身用工需求,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人员的行为。

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劳务派遣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法定资质,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用工单位的义务1.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3.用工单位应当加强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沟通合作,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1.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

2.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3.劳务派遣员工有权依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保护其合法权益,拒绝违法违规安排劳动任务。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劳务派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追究。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前不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方可继续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进行劳务派遣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为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最新,旨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保障劳务派遣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详细解读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详细解读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详细解读劳务派遣,指的是企事业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需要暂时性用工的岗位工作委托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其派遣劳动者到企业进行工作。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以规范劳务派遣的实施。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规定概述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是国家对劳务派遣的管理和监督的文件,旨在明确劳务派遣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规定包括了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企事业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关系、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等内容。

二、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和自主选择的权利,双方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自愿遵守。

2. 合法合规原则:劳务派遣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公正原则:劳动者在派遣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条件、待遇和权益应与用人单位的员工享有相同的权益。

4. 保障权益原则:劳务派遣机构应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5. 面向岗位原则:劳务派遣应针对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岗位,不得将劳动者派遣至不规范或非法的工作岗位。

三、企事业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关系1. 合作关系:企事业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劳动派遣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础。

2.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坚守契约精神,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安全管理责任:企事业单位应负责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

四、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1. 就业歧视禁止:派遣劳动者在就业机会、劳动条件和待遇等方面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平等的权益。

2. 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3.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应与用人单位员工享有相同权益。

4. 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务派遣机构应为派遣劳动者办理必要的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第一篇: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一、有关境内外就业中介的规定(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2月8日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国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开办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对于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5月14日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作了规定:1.监管部门。

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惩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2.中介机构的设立资格。

依照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第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第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外国劳工的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和管理外国劳工的就业,各国普遍设立了就业中介机构。

就业中介在外国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并受到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以中国为例,探讨就业中介机构在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中的规定。

一、外国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外国劳务合作是指与外国政府、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通过就业中介机构,向中国提供劳务的行为。

中国对外国劳务合作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旨在保障外国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稳定。

首先,就业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具备合法资质。

根据相关法规,就业中介机构应具备注册资金、专业人员、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机构才能进行外国劳务合作的业务。

其次,外国劳务合作必须符合国家的用工需求和劳动力市场规则。

中国在制定外劳务合作计划时,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求、劳动力供需关系和用工结构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

就业中介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的计划,向外国提供符合中国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劳务人员,并确保外国劳工的素质和技能符合相关要求。

再次,外国劳务合作需要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的备案和监督。

就业中介机构在提供外国劳务合作服务前,必须向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获得备案证书。

同时,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将对就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最后,外国劳务合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标准。

中国有关外国劳工的权益、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就业中介机构需要在外国劳务合作中严格遵守,保护外国劳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受与中国劳动者同等的待遇。

二、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就业中介机构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企业提供劳务人员的行为。

在劳务派遣中,就业中介机构起到了连接劳务供需双方的桥梁作用,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首先,就业中介机构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前,需要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标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标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务派遣管理,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动和用工单位的和谐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涉及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工作内容、安全保障、工资福利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劳务派遣公司要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管理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招聘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进行歧视。

第六条招聘的劳动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并经过面试和岗位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派遣。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向派遣劳动者明确提供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信息。

第八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与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将合同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派遣劳动者的合同期限一般以用工单位的派遣需求为限,超过两年应当经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派遣关系,共同维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合作共赢。

第三章劳务派遣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购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务派遣责任险,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保险保障。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安排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派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定期跟踪了解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及时更新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信息,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保障劳务派遣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劳务派遣参与方,包括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等。

三、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务者派遣到受派遣单位进行劳动的行为。

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

四、劳务派遣的原则1. 自愿原则:劳务派遣参与方必须自愿参与劳务派遣活动,不存在强制派遣的情况。

2. 平等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应当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合作共赢。

3. 公平原则:劳务派遣机构应当遵守市场规则,公正公平地进行劳务派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合同1.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书面订立,内容包括派遣期限、派遣工作、工资待遇、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2.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3. 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六、劳务派遣的管理1. 用人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2.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定期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3. 劳务派遣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不得擅自变更派遣内容或派遣对象。

对于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的加班工作,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劳务派遣的监督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派遣工作合法合规。

2.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派遣工作进行监督,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良好秩序。

八、劳务派遣的风险防范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3篇)

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及其劳务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公司章程;(四)经营场所证明;(五)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劳务派遣劳动者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劳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派遣单位岗位要求;(三)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二)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

第三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

第四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且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同等条件。

第六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劳动保障检查,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得到维护。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用工单位准备劳务派遣员工时,应当向劳务派遣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八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对用工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仔细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对申请情况进行评估,综合考虑用工单位的需求和劳务派遣员工的技能水平,决定是否同意派遣员工。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用工单位,并在一定期限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不得在待遇上存在歧视。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员工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合理安排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第四章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员工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用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与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

劳务派遣中介公司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中介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劳务派遣中介业务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中介活动,保障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中介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

第三条我公司劳务派遣中介业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公司设立劳务派遣中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劳务派遣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业务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中介业务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劳务派遣中介业务管理制度;2. 负责对劳务派遣中介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和监督;3. 负责对劳务派遣中介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4. 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中介业务中的投诉和纠纷;5. 负责与其他部门协调,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1. 负责招聘、培训、考核和派遣员工;2. 负责与用工单位沟通,了解用工需求,提供人力资源解决方案;3. 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公积金等手续;4. 负责处理员工关系,保障员工权益。

第七条财务部门职责:1. 负责劳务派遣中介业务的财务核算、成本控制;2. 负责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合规;3. 负责与用工单位结算费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劳务派遣中介业务管理第八条劳务派遣中介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派遣中介业务知识;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劳务派遣中介业务流程:1. 接受用工单位委托,了解用工需求;2. 招聘、筛选、培训派遣员工;3.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4. 办理派遣员工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公积金等;5. 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培训、绩效评估等;6. 定期与用工单位沟通,了解派遣员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7. 办理派遣员工离职手续。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受托方,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用工单位支付酬金,承担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报酬,并享受提供劳务人员的服务。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经济适用、提供有限期、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稳定就业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同时,应当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申请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劳务派遣业务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所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派遣协议的双方法律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派遣劳动者,不得侵犯劳动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劳动派遣业务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条具有持续三年以上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会被撤销劳务派遣资格,并列入相关行业诚信黑名单。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招工用工手续,履行社会保障义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動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不得拖欠、变相减少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欺诈变相解除劳动人员合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有劳务派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进行及时报告和有效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务派遣业务信息公示制度,保障信息透明度。

2023版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

2023版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是针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行为。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
1.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2.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信息。

3. 劳务派遣工享有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休假等。

4.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为劳务派遣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5.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合同期限。

6. 劳务派遣工享有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7.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8.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及时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并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劳务派遣工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对于劳务派遣工和劳务派遣企业来说,遵守相关规定是保护劳务派遣工权益和维护合法经营的重要要求。

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最新(国家劳务派遣工新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最新(国家劳务派遣工新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最新(国家劳务派遣工新规定)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是指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取得法定资质,专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单位。

第五条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接受劳务派遣工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劳动的单位。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义务,不得侵犯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

第八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按需派遣、有限期派遣、非全日制派遣等原则,不得滥用劳务派遣。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二)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三)劳动岗位的要求和待遇;(四)劳动时间和工作地点;(五)劳务派遣期限;(六)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七)劳务派遣解除、终止的方式和条件;(八)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工出具劳务派遣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职工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续签。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后继续有效。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权限和限制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得转包或者者代理派遣。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工不得从事与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无关的劳动。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的名义用工,违反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招用员工的用工单位将其派遣给另一用工单位,由受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工人工资,并由派遣单位负责管理派遣工人的一种用工方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经营劳务派遣服务的许可;(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三)具有稳定的经济实力;(四)有为劳务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障的能力。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不得侵犯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派遣工人应当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派遣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第六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建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派遣工人的工作岗位、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二)派遣工人的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三)派遣工人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四)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员工的权益保障;(五)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和变更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派遣工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工人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派遣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时支付劳务派遣企业支付派遣工人的工资。

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派遣工人参加相关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为派遣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劳动用工派遣与中介的合法性与条件

劳动用工派遣与中介的合法性与条件

劳动用工派遣与中介的合法性与条件劳动用工派遣与中介是当代许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采用的一种灵活用工模式。

劳动用工派遣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向企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从而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

与此同时,中介机构则起到了连接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桥梁作用,为企业寻找合适的候选人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首先,劳动用工派遣与中介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合法的。

这种用工模式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和经济的劳动力。

具体的法律规定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通常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照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中介机构需要取得合法的经营执照,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和能力。

2. 劳动合同:劳动用工派遣与中介的工作关系主要是通过合法的劳动合同来约定的。

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社会保险:劳动用工派遣与中介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

4. 维权机制: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和维权的渠道和方式,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劳动用工派遣与中介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具体的条件和要求。

这些条件和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力的质量和稳定性,以及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1. 身份审查:劳务派遣公司和中介机构需要对候选人的身份进行认真审查,并核实其学历、工作经验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

2. 岗位匹配:派遣或推荐的劳动者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能力和技能,以保证其能够胜任工作。

3. 培训支持:中介机构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4. 工资待遇:劳务派遣公司和中介机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5. 安全保障:中介机构应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劳动中的劳动派遣与外包规定

劳动中的劳动派遣与外包规定

劳动中的劳动派遣与外包规定劳动派遣和劳动外包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常见的用工形式。

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雇主灵活用工和降低用工成本的需求,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

然而,由于劳动派遣和劳动外包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用工风险分担等问题,因此需要明确的规定来保障各方的利益。

一、劳动派遣的定义与规定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所聘用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在中国,劳动派遣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根据《劳动法》,派遣工作范围通常限定在劳务派遣公司为非全日制员工提供的约定工作场所,而不得超出该范围。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者的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要与用工单位一致,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待遇。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派遣公司应当履行门店工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支付劳动报酬、休息时间、劳动保险等。

同时,用工单位也应当对派遣员工负有必要的保护和管理责任。

二、劳动外包的定义与规定劳动外包是指用工单位将相对固定或重复性劳动岗位的工作任务委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动外包作为一种用工模式,可以降低用工单位的运营成本和劳动风险。

劳动外包在实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外包一般需要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动外包机构时需审慎,确保该机构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正规劳动派遣资质,并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进行合理安排和监督。

用工单位和劳动外包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

三、劳动派遣与劳动外包的比较与应用劳动派遣和劳动外包在实际应用中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劳动派遣适用于对员工技能要求较高的行业,如IT、金融等,用工单位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获取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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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中介、对外劳务合作和劳务派遣管理的规定
一、有关境内外就业中介的规定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2月8日颁布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国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分类、开办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对于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5月14日联合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作了规定:
1.监管部门。

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惩罚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2.中介机构的设立资格。

依照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第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第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规定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一些义务,其中包括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8月24日联合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对从事留学中介的机构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联合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提交的材料、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程序、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机构和惩罚措施。

(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为保障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财政部于2001年联合颁布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行备用金制度,对备用金的交纳、动用和管理以及相关罚则作了规定。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按照企业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范围制定备用金交纳标准。

”其中第二款规定了备用金的交纳标准:(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二)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规定:“内蒙、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企业交纳标准可降低10%。


三、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一)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用以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12月31日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个人:1.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括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

目前北京市已经批准设立的外事服务公司有七家。

《管理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八条规定:“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资格。

(二)部分地方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目前我国境内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现象越来越多,但仅有北京、上海、河北、福建、江苏、湖北、新疆等地制定了有关劳务派遣的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苏州、泰州、扬州、新乡等市政府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办法。

这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大都对劳务派遣组织的设立程序、设立条件、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监管部门和惩罚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1.申办劳务派遣组织。

开办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备案,有的地方由工商部门对劳务派遣组织核发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关于申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条件,除了对办公场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要求外,有的地方还对劳务派遣组织的备用金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的备用金不得少于5万元。

2.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派遣组织应与被输出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证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劳务人员应遵守劳务派遣组织的规章制度。

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当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

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劳务费价格,劳务价格中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

此外,有的地方还规定,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一定人数、比例,劳动关系维持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享受相关的补助、奖励以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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