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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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条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用工机制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完善员工激励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管理目的1.积分管理以建立员工选拔、使用、评价、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为目标,引导劳务派遣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

2.积分管理将员工在工作成长中的表现与其职业生涯紧密联系在一起,鼓励劳务派遣员工岗位成才。

3.积分管理旨在完善员工激励机制,积分结果运用于:(1)员工职业规划-晋升;(2)员工福利-积分奖励。

二、积分管理原则1.标准化原则:全部员工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评价项目,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评价。

2.量化评价原则:每一评价要素都被赋予一定的分值,用数字来精确地反映员工的综合素质。

3.客观原则:以绩效、技能、学识等员工客观素质的表现形式作为评价项目,使积分更能客观反映员工的素质现状。

4.公开公正原则:评价流程、评价方法和评价项目公司内公开,清晰透明。

5.绩效导向原则:综合评价在兼顾员工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绩效成绩权重占绝对比重(60%),引导员工为公司发展多做贡献。

三、积分管理范围试用期满在岗的全部劳务派遣员工。

四、评价组织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成立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价办法的制定、执行和评价结果的确定等事宜。

组长: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人力资源部、市场经营部、网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相关部门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组织、评价结果汇总分析、激励的兑现以及对各部门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政策咨询等。

各单位、部门分别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的实施,收集考评所需资料、计算积分、汇总上报积分结果等。

五、评价周期以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评价结果。

六、积分评价体系(一)积分体系的相关概念1.积分体系:是由一组能较完整地表现评价要求的评价项目所组成的考核系统,是进行评价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因素。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以及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关键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责任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培训等事宜。

3.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合法用工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管理,确保用工单位合法用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和权益第六条用工单位的义务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劳动力规模和薪资要求,合理安排和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报酬。

2. 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3. 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用工合同签订和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条用工单位的权益1. 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符合需求的劳务派遣人员。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重新派遣或索赔。

2. 用工单位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的评估和指导。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第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1.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获得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劳动者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以劳动者为核心,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严禁对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进行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并享受与工种、岗位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倍;(二)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三)有与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和待遇;(二)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三)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保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与劳务派遣企业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待遇;(二)对派遣工作参与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健康;(三)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关系解决和纠纷处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以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为准。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等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予以更换。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与录用第七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岗位要求。

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被录用后,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本单位备案。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

本单位应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的支付情况,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一、概述劳务派遣是指一个企事业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劳动力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一种形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于2014年发布了《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的定义根据《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是指一个企事业单位(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供应单位)提出用工需求,经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筛选、培训后,由供应单位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进行劳动活动,劳务派遣公司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和管理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明确,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临时性用工需求:用工单位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力需求,但不需要与劳动者建立长期雇佣关系。

2. 替代性用工需求:用工单位因劳动者的缺勤、请假等原因,暂时需要替代性劳动力。

3. 辅助性用工需求:用工单位需要辅助性劳动力完成某项特定任务。

4. 其他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情形。

四、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制度的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1. 一切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劳务派遣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要求,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劳动权益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2. 用工单位应诚信履行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并按照派遣劳动者的实际表现,积极评价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质量,为其提供晋升、培训等机会。

3. 劳务派遣工作要严格按照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违法违规。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歧视、虐待劳动者。

五、劳务派遣的管理要求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需按照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注册登记:劳务派遣公司须按照法定程序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在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包括劳务派遣的组织与管理、权益保障和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五章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薪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等权益。

用工单位不得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歧视。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用工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

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九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对于不按照规定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未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件:1. 劳务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务派遣人员薪资福利方案示例3. 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4. 劳务派遣人员职业环境检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取得合理的报酬和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解决之法律。

2.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国家规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并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

扬州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扬州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扬州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输出)服务制度一、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失业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重点做好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及双下岗、双失业职工的劳动力派遣(输出)工作。

二、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和区内的劳务协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劳动力派遣(输出)工作。

三、积极做好劳动力派遣输出、输入人员的档案保管和管理。

四、准确及时上报各类就业统计报表。

五、按政策规定,做好劳务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

六、按国家劳动政策的有关规定,与使用劳务工单位签订劳务协作协议。

七、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八、对使用劳务人员单位及劳务工进行常规管理、考核,并处理相关事宜。

劳务企业主要工作职责劳务派遣是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外地)劳动力,为其他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辅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

其主要工作职责:一、受用工单位委托,组织招工并向其派遣员工。

二、发放职工工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三、与用工单位共同调解有关劳动争议。

四、与用工单位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协助用工单位做好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建立劳务派遣职工档案,健全各类基础业务台帐和资料规范整理。

七、准确及时上报各类就业统计报表。

扬州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帮助部分用工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据《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意见》(苏劳社[2000]72号)和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外地)劳动力,为其他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辅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劳务企业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受用工单位委托,组织招工并向其派遣员工;(二)发放职工工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三)与用工单位共同调解有关劳动争议;(四)与用工单位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五)协助用工单位做好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劳务派遣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它在许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变得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用工合同的签订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签订用工合同。

合同应明确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工作地点等方面的约定。

劳务派遣公司应向用工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务派遣员工,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与技能。

三、劳动保障的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时,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障待遇。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并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和年假。

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休息条件。

五、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

六、劳务派遣用工信息的登记与报告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薪酬情况。

七、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 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已届满;2. 劳务派遣员工提前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3. 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劳务派遣劳动者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与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在设立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4.有从业资格。

5.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能力。

6.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

7.具备与劳务派遣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手续,并定期进行年度审查。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劳务派遣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劳动者的基本信息。

2.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

3.劳动者所从事劳动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

4.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义务。

5.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作期限,以及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第四章劳动保护与权益保障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与用工单位雇佣劳动者同等的权益保障义务。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雇佣劳动者同等的劳动保护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时安排、休假休息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维持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重新约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终稿)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终稿)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用人单位的选择与管理第四章派遣人员的选择与录用第五章劳动关系与岗位管理第六章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人员退回与派遣终止第九章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防范和降低用工风险,满足陕西延长石油(集团)—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型石油煤化工企业目标的需要,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

用工单位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

第四条实施劳务派遣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劳动争议和纠纷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且成本可控,降低用工总量且总量可控,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人本化。

第五条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

依法制定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合理劳动用工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和降低人力资源事务性管理成本;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共同协作,合理处理好用人单位、用工单位—2—与派遣人员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

2、总量控制。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整体设计,派遣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纳入用工单位从业人员总量计划范围。

实施劳务派遣后,对用工单位人员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3、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评价和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岗位名称和定员数量,按照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特点,自主确定具体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组织,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保障等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员工一致。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按时领取工资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方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人单位员工同等的劳动纠纷解决和救济渠道,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和统计制度,记录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派遣情况、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并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卫生。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派遣人员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用工单位及其所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国家鼓励劳务派遣,但严格禁止劳务派遣公司非法利用派遣的手段规避用工单位的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劳务派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过审批机关备案;(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派遣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内容、期限、薪酬等事项;(三)派遣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务派遣的范围应当在用工单位非本单位特殊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中使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不得侵犯其基本劳动权益。

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同时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七条用工单位有义务为派遣人员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派遣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八条用工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确保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九条用工单位有义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期限、薪酬待遇及其他事项。

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章劳务派遣双方的责任与制裁第十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为派遣人员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岗位和保障,对派遣事项及派遣工资等合法要求作出答复。

同时,切实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报酬、休假等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对自身管理失当、违法违规吸纳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用工机制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完善员工激励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管理目的1.积分管理以建立员工选拔、使用、评价、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为目标,引导劳务派遣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

2.积分管理将员工在工作成长中的表现与其职业生涯紧密联系在一起,鼓励劳务派遣员工岗位成才。

3.积分管理旨在完善员工激励机制,积分结果运用于:(1)员工职业规划-晋升;(2)员工福利-积分奖励。

二、积分管理原则1.标准化原则:全部员工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评价项目,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评价。

2.量化评价原则:每一评价要素都被赋予一定的分值,用数字来精确地反映员工的综合素质。

3.客观原则:以绩效、技能、学识等员工客观素质的表现形式作为评价项目,使积分更能客观反映员工的素质现状。

4.公开公正原则:评价流程、评价方法和评价项目公司内公开,清晰透明。

5.绩效导向原则:综合评价在兼顾员工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绩效成绩权重占绝对比重(60%),引导员工为公司发展多做贡献。

三、积分管理范围试用期满在岗的全部劳务派遣员工。

四、评价组织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成立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价办法的制定、执行和评价结果的确定等事宜。

组长: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人力资源部、市场经营部、网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相关部门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组织、评价结果汇总分析、激励的兑现以及对各部门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政策咨询等。

各单位、部门分别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的实施,收集考评所需资料、计算积分、汇总上报积分结果等。

五、评价周期以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评价结果。

六、积分评价体系(一)积分体系的相关概念1.积分体系:是由一组能较完整地表现评价要求的评价项目所组成的考核系统,是进行评价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因素。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附件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和《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备公司辅助性岗位目录;(三)负责申报公司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亭目录及其定1员人数;(四)负责编制、申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和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职员,并与劳务派遣职员签订岗亭协议;(七)负责监督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负责监督日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八)负责监视、检查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职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及时交纳各项保险,工资的及时发放等;(九)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十)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元)劳务派遣职员的业绩考核;(十)负责按照用工部门(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用,并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工的考勤、考核、奖罚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十一)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2落实”的原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职员从业资质、监视检查劳务职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监视进行三级平安教育;监视检查劳务派遣职员的岗亭培训、监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职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亭的劳动定员、岗亭规范、工作尺度等管理工作。

移动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试行)1.doc

移动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试行)1.doc

移动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试行)1#####移动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根据国家、省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及劳务派遣员工第三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公司用工要求,派遣至公司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公司是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编制的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录用(一)试用的确定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因经营业务变化或劳务派遣员工调动、退返等原因,确有用工需求时,应首先考虑在本部门范围内合理调配人员,确实无法内部解决时可提出用工申请。

第七条用工申请一、公司各单位根据用工需要,提交《劳务派遣员工需求表》(附件1)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定员编制进行审核。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选用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

第八条内部选用一、审批确定在用工需求单位内部调配时,用工需求单位应在本部门内的劳务派遣员工中进行调配,调配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审批确定在公司范围内调配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公司劳务派遣员工范围内组织调配。

第九条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网上、人才市场发布广告等形式招聘。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广告进行审核并存档,主要审核招聘条件、职位要求、工作地点等。

第十条录用程序一、劳务派遣公司确定初选人员时,应根据需求职位要求对应聘者基本信息和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后,确定推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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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增强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某某各集团、机关各部室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某某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五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
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切劳资纠纷,均由用工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负担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被派遣员工社保经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代扣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将上述资金按月足额划拨到菏泽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账户。

第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务派遣员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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