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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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法人人格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法人被视为一个虚拟的存在,其权益通常被看作是由利益相关人代表其行使的。

随着法人的地位不断提升,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也日益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加以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可以说是在不断完善之中。

随着法人地位的不断提升,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对法人人格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和保护。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尽管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法人人格权,但可以作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法人人格权的立法保护。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经开始对法人人格权进行明确的保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法人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法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为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

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并不够清晰。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给法律适用和司法裁量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法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够完善。

虽然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对法人人格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和保护,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些侵犯法人人格权的案件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法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不够有力。

在一些法人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力度并不够大,这就导致了一些侵权行为者可以逍遥法外,进而影响了法人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一种法人的基本权利,涵盖了自由、名誉、财产等多方面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不同的保护机制和实践。

在中国,按照最新的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概念和重要性人格权是指个人在人身、名誉、自由、财产等方面的权利,是一种个体的基本权利,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

人格权的保护是权利保护的一部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人格权的实质是保护人的自主权,力求使其能够自由发挥自己的特点和能力,获得自我实现的机会。

第二部分:中国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制度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格权的保护,中国于2020年颁布了最新的《民法典》。

该法典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创新性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人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内容。

这一条款的发布,使得人格权保护受到了更加精细的规定,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加强了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受到了更严密的法律保护。

针对性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该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从罚款到刑事追责全面落实。

三、增加了人格权的保障措施《民法典》针对侵害人的人格权的行为,以及对人权实施的妨碍,设置了新的保障措施。

如在人造美圆中,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姓名、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这都是可以依法制裁的。

第三部分:其他国家的人格权保护机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人格权保护机制。

在美国,法律保护了人们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但在法国,人们的个人隐私权得到了更强的保护。

同时,欧洲、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加强了对人格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

总结: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合法的保护自然应成为各民主国家政策的一部分。

中国作为一个全球大国,人格权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体现了中国建设民主法治的坚定决心。

但是,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更应该是全球的一个民主社会主义方向,各国应此联起手来,建立更加稳定和公平的人格权保护机制,确保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摘要】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不够明确,导致法人在商业活动中面临各种侵权风险。

建议加强法人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明确其界定,从而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法人的正当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立法建议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法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保护水平,推动我国经济法制的进步与完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法人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立法建议的可行性也需要充分考虑立法环境与社会需求,以确保相关立法能够有效得到执行并产生实际效果。

【关键词】法人人格权, 立法建议, 立法保护, 界定, 保护不足, 可行性, 重要性, 法律保护, 人格尊严, 法律规定1. 引言1.1 背景介绍法人人格权作为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法人所享有的享有的人格尊严、自主权和自由权利。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蓬勃发展,法人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人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目前我国对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并不乐观,存在着保护不足、界定不清晰等问题。

有必要对我国法人人格权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加强法人人格权的保护,确保法人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从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分析、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不足、法人人格权立法建议、加强法人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明确法人人格权的界定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探讨加强法人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立法建议的可行性。

2. 正文2.1 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分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的概念不够清晰。

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法人人格权,导致在实践中存在着对法人人格权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的情况。

我国法人人格权的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法人人格权主要适用于企业和机构等经济组织,而对非营利性组织和个人的法人人格权保护较弱,容易造成法人人格权的受损。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我国法人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法律保护和尊重其独立、完整、不可分割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权利。

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定义不够明确。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对于法人的定义较为简单,没有对法人人格权的概念进行具体阐述。

这使得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对于法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相对薄弱。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其他方面的保护相对较少。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于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到位,经常出现违法强制清算、虚假诉讼等情况。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救济机制不够完善。

在我国,法人人格权的争议解决主要依靠司法程序,但由于司法过程的复杂性和耗时性,使得法人人格权的救济机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人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也相对困难,对于法人的信誉和声誉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制约。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应该明确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并加以具体阐述。

可以借鉴国际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明确法人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确保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不被侵犯。

应该加强法人人格权的保护。

可以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或者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法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并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完善法人人格权的救济机制。

可以建立起快速、有效、简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采用一审终审制度等,提高法人人格权救济的效率和公正性。

应该加大对于法人人格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于法人人格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法人人格权的保护。

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通过明确概念、加强保护、完善救济机制和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法人的人格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在我国,法人人格权是指法人主体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和保护。

法人人格权作为法人主体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中被认为是法人主体能够正常开展经济活动和享有一定利益的基础。

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对法人人格权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目前,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其一,我国法律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人主体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完善。

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当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法人主体的人格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完善,为法人主体行使和维护自身的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仍有一些问题存在。

其一,法人人格权的保护还不够充分。

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法律规定模糊不清、条款笼统等问题,导致法人主体在维护自身人格权时遭遇困难。

一些行为主体对法人人格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了对法人主体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对于违反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法律对责任的划分和追究也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针对以上问题,我有几点立法建议。

应当加强对法人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人主体享有的人格权,进一步加强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应当加强对侵犯法人人格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力度。

应当加强对法人人格权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法人人格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对法人主体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

应当建立健全法人人格权保护的机制和途径。

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加强现有机构的职能,负责维护法人主体的人格权和处理相关纠纷。

可以建立和完善法人人格权的救济途径,使法人主体能够便捷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在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通过加强法律规定和保护、加强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和途径等方面的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立法和保护,为法人主体行使和维护人格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法人人格权是与法人财产权同等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它表现法人独立的主体资格,标志法人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并体现一定社会评价的权益。

确认并保护法人的人格权,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理论上的准备不足,这些规定仍很不尽人意。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关于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对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法人人格权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根据当代学者的观点,法人制度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其最终被法律所确立,应首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从该法典的制定过程来看,法人人格权的确立经历了-个步履艰难的过程。

第一次草案只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负担独立的财产义务的能力,而法人人格权的确认与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

第二次草案则赋予法人以所有财产上的能力以及完整的权利能力。

在第二次委员会上又特别赋予法人一种人格权-名称权。

德国多数学者主张保护法人的名称权,但也有较强的反对意见,所以《德国民法典》第12条虽然明确规定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条的规定可适用于法人。

直到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才第一次对人格权作了一般规定。

该法典第53条规定:“法人能享受一切权利,井负一切义务。

但如性别、年龄、或亲属关系等,并以人类之天然性质为其前提者,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基本上采取了瑞士立法例,该法典第26条规定:“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比较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

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虽未提到人格权的概念,但规定了保护公民和组织名誉和威望的规则(第7条)。

1978年修改的《匈牙利民法典》专门设立一章共计10条规定了人格权,并极力扩大人格权的范围,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肖像、荣誉、名誉、尊严、姓名、自由、个人生活秘密(及通讯秘密,营业秘密)等。

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

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

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一、本文概述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日益凸显。

我国民法典作为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对于法人名誉权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的内涵、特点及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现和适用,以期为我国法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法人名誉权和法人人格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人名誉权和人格权的区别与联系。

在此基础上,分析法人名誉权和法人人格权的法律属性,探讨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随后,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法人名誉权和法人人格权的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法人人格权的确认和维护等。

本文还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法人名誉权和法人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探讨如何更好地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民法典中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保护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研究,期望能够为我国法人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依据,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涉及法人名誉权和人格权的案件时提供指导和借鉴。

二、法人的人格权理论基础法人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在法律上的体现,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民事主体平等原则与权利能力制度。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人作为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应当享有与其法律地位相应的权利,包括人格权。

法人人格权的理论基础还体现在法人的权利能力制度上。

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同样具有权利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人格权作为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权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法人人格权作为法人的基本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目前我国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强立法和完善体系。

本文将对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分析1.法人人格权的概念法人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包括法人的姓名、名称、声誉、荣誉等权利。

法人人格权是法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法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目前,我国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但具体的保护内容和保护力度还很不足。

目前我国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依靠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合同法》、《公司法》、《企业法》等。

但是这些法律规定的条文过于零散,不能形成系统的法人人格权保护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法人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也凸显出来。

在商业活动中,一些公司为谋求商业利益往往会侵犯他人的法人人格权,因此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我国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尚不完善,法人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法律适用不确定、维权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也给法人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我国法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建议在法律上明确法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明确规定法人的名称、声誉、荣誉、信誉等属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界定好法人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标准,为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建立法人人格权专门的保护机制,使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不再依赖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是建立法人人格权的独立保护体系。

可以设立专门的法人人格权保护机构,对法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并给予法人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可以建立法人人格权的维权渠道,使法人能够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人格权益。

3.加强法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加强法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提高法院对法人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和效率。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企业。

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法人身份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人的人格权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和监管。

本文将针对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在我国,法人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保护其独立性、完整性和尊严的权利。

具体来说,法人人格权包括法人享有的声誉权、姓名权、形象权等。

由于我国法人人格权法律保护的不完善,导致法人在商业活动中经常受到侵犯,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法律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存在不足。

《侵权责任法》对于法人人格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法人在商业竞争中很难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声誉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对法人的商业诋毁和恶意比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导致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很难获得有效救济。

法人人格权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于法人人格权侵权行为的监管机构和程序并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法人的形象和声誉受到诋毁的现象更加普遍,但是监管机构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处理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法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不足。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人人格权的案件处理并不多见,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也较为模糊。

导致法人在维护自身人格权时常常面临证据难以确立、赔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造成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立法建议为了加强我国法人人格权的保护,相关的立法和改革势在必行。

具体而言,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明确法人人格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应当加快立法进程,明确法人的人格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和保护范围。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修改《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法人享有的声誉权、姓名权、形象权等具体的人格权,并规定对于侵害法人人格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程序。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我国法人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利,是法人作为法律主体所具有的基本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法人人格权的意义和价值日益凸显,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必要对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促进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和发展。

一、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1.法人人格权的概念不清晰我国《民法总则》对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并不清晰,导致在实际中对法人人格权的范围和内容存在着一定的混淆和争议。

与此法人人格权在实践中受到的保护程度也不够,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多是与自然人权利义务相对应,往往没有针对法人的特殊性给予具体保护。

3.法人人格权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法人人格权的立法并不完善,虽然《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对法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涉及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法规却相对较少。

在实践中存在法人人格权维护不力、法人受到的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等问题。

二、立法建议2.建立法人人格权保护机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人人格权保护机制,包括加强对法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建立法人人格权的维权渠道、完善法人维权的法律程序等。

应当设立专门的法人维权机构,为法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提高法人维权的效率和成本效益。

3.健全法人人格权立法体系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人人格权立法体系,制定专门针对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法人人格权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人行为的界限和责任。

应当加强对法人人格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法人人格权的认识和尊重,促进法人人格权的健康发展。

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为了促进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和发展,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只有通过加强对法人人格权的认识和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民法典对法人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

民法典对法人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

民法典对法人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保护法人的法律地位与权益变得愈发重要。

为此,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于法人的合法地位和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法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民法典对法人权益保护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民法典对法人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一、法人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财产权益,并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机构。

法人是一种独立于自然人而存在的法律主体,它可以享有与自然人相类似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人的法律地位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对法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法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参与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的资产独立性原则,即法人独立享有自己的财产权益,并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保证了法人的财产安全,使得法人在经济活动中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不会因为与其利益相关的债务而对法人的财产造成损害。

三、民法典对法人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民法典对法人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的名誉权保护民法典规定了法人的名誉权,明确了法人享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权益。

他人不得侵犯法人的商誉,不得通过虚假广告、恶意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声誉。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法人的财产权保护民法典对法人的财产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法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他人不得非法侵占法人的财产,不得通过欺诈、强迫等手段剥夺法人的财产权益。

这一规定维护了法人的财产安全,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3.法人的合同权益保护民法典明确了法人与他人之间进行合同关系的权益保护。

法人作为合同主体,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他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侵犯法人的权益,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责任。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法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基本利益。

为了实现人格,法律要求尊重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实现个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这就是人所具有的高级需要在法律上的表现。

"现代法律诚应透过各个人抽象的人格,而进一步着眼于有贫富、强弱、贤愚等等差别之具体人类,保障其生存能力,发挥其既有主体、又有社会之存在意义。

"(注:台湾学者苏俊雄:《契约原论及其应用》,台湾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7页。

)民法自始就以平等、博爱的情怀和补偿、非暴力的方法,对人格权给以切实的保护。

一、民法对人格权的确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人格权具有固有性、非财产性、对世性和支配性等法律特征。

从内容上讲,人格权具有控制、利用、有限转让和处分等权能。

关于人格权的概念,或多或少带有社会学或伦理学的色彩。

在法律上,无论制定法模式还是判例法模式,一般都不明确定义。

但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非常关心。

我国《民法通则》以创新的精神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节(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这种立法例应该说是制定法模式中的一个创举。

(注: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其中列举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注:关于第102条规定的荣誉权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论,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

见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这些权利不单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就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享有的权利。

除《民法通则》外,我国自90年代以来,针对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处于弱势的人们的法律特别保护问题(包括对他们的人格权保护),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试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试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民事主体之所 以能成为 民 法上所称 的“ , 人” 这就来源于 民 事主体 在学理上, 一些具体的人格权 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 还有一些人 的人格权 , 只有具有人格权 , 才能实现人格 自由、 人格独立和人格尊 格权利还存在着诸多争议。这里们主要谈 一下为人们所接受的一些 权利。 对于那些 已经为人们所认识但还未受到高度重视 的权利, 在且 严 。如果 民事主体 自然死亡 , 那么它 的民事资格也就不存在 了。 不论。 人格权作 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包含着很多方面 , 诸如: 生命 2 人格权是 民事主体本身固有 的一项民事权利 .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 、 名誉权、 婚姻 自主权、 隐 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来源于法律 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 权、 私权等 。 中各种权利对 于民事权利主体来说都具有着不同的意义。 其 生命权是 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要内容 的一种人格权 。它 是以 自然人的生命 安全为客体, 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为其基本 内容, 人格利益是人格权本身所产生的物质性和精神性利益的总和, 人 以人 的生命活动能力 为保护对象 。 格利益的存在导致 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没有人格利益那么对人格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以及其他组织 的人格权。身体权是 自然人 的基本人格权, 表现为 自然人对于其 自身 权的保护也就失去 了保护 的意义。
格权则是指在立法时采取列举的形式将各项人格权立在法条中分条 机会来实现 自身的价值 。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 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民事主体作为一个“ 是 人” 予以规定。由于理论的争论是为 了立法 的完善 , 对于我们中国而言, 要 结合 自身的实际情况。 在立法 时采取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以 可 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人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在当今社会中,法人人格权作为法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法人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与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法人人格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分析1.法人人格权的内涵及特点法人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与个人人格权相似,但各自具有其独特性。

法人人格权具有虚拟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点,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目前,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法人人格权进行了部分规定,但整体上对其保护尚显不足。

尤其是在名誉权、荣誉权等方面的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

3.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遭受侵权和损害,但法律并没有给予其充分的保护。

一些企业受到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信息泄露等问题,却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种现状造成了我国法人人格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二、立法建议建议立法明确法人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荣誉权、知名度、商誉、品牌权等,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应以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基础,以此确保法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加强法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建议在法律上加强对法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明确规定侵犯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以保护法人人格权和合法权益为基准,给予法人公正的司法保护。

3.建立完善的法人人格权保护机制建议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人人格权保护机制,包括法人自身应建设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培训和意识的引导等;也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能够得到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在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人人格权的跨境保护机制。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法人人格权是法人独立存在的基础,是保障法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民法典中,法人人格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以及相关的立法建议两方面进行浅析。

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规定不够完善,不能全面、系统地保障法人的人格权。

我国法律中对于法人人格权的规定主要在民法典中,具体包括存在权、名称权、声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财产权等。

但是,这些规定尚且不完善。

2. 实践中存在问题在实践中,尽管一些法人人格权得到了保护,但仍然存在问题。

首先,因为我国法人人格权受到保护的意识尚未普及,一些侵犯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并未被有效制止。

其次,在一些情况下,法人人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自由表达和法人知名度等,目前在实践中还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

此外,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如企业征地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法人人格权的保障也较为薄弱。

二、立法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机制,提出以下建议:应该对法人人格权的规定进行完善,并与其他法律条款相连结,以确保法人人格权在实践中得到充分保护。

2. 提高保护意识尤其需要加强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意识普及,提高公众对于法人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使得侵犯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得到及时制止。

3.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于法人人格权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于经济、传媒等领域,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防止侵犯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发生。

4. 补充特殊条款应当根据具体行业和领域的特殊需要,补充特殊条款以加强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实现特定领域的稳定发展。

总之,保障法人人格权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从立法、加强监管和加强意识普及三个方面入手,以确保法人人格权得到充分保护,实现法人权利的合理化、法制化和现代化。

论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 ,
企 业 的 名称


名 还 非
再次
,
,
主要 是 造 成

就 是财 富
此外
,
法人 财 产 上 的 损 失
不 存在所 谓 精 神 上 的
必须 指 出
不 仅 企 业 法 人 享 有人 格 权

,
损害
因 而也 就 无 所 谓 精 神方 面 的损害 贴
个 业 法 人 ( 如机 关
丰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但 又 有 许 多不 同 之 点 权 既 是 一 种 人 身权
, ,
首先
,
法人 的人 格
,
必须 使 商 品 生 产 者 和 经 营 者 具有 独 立 的 经
,
又 是 一 种 财 i倪 权
。 ,
`

济利 益
优 必 须 承 认竞 争
,
发 展市 场



物 质利 益 关 系 十 分 密 切 说
对 企 业 法人来
,

对 外开放 政 策 的贯 彻 实 施

商 品 经 济的 不

当 劣质商 品假 冒
,
必 然带 来 企业 与 企 业
产 品 与产
任何 企业
品 的竞 争
在 这 个 竞争 过程 中

,
就势 必 影 响 该 商标
同时

都有 以 各种方 式打 开产 品 销 路
信 誉的 权 利

劣 质商 品 打 以次 充好
,
也 享有人 格权
,
,
,
同样 受法律 的 保护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

浅析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及立法建议我国法人人格权是指法人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人人格权问题也日益凸显,迫切需要相关立法来保障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现状入手,对其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人享有从业资格,有依法取得财产和非财产权利,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人的人格权,包括从业资格、财产权利、民事责任能力等。

实际上,我国法人人格权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不够明确和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法人的人格权利益范围、保护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法人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人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

在涉及法人人格权的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决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法人难以得到公正的司法保护,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保护,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则相对薄弱,缺乏细化和特别化的规定,导致法人在实际生活中容易受到侵害。

我国法人人格权的维权意识不足。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法人主体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和维护并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维权意识和行动,使得法人的人格权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立法建议针对我国法人人格权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实现法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明确法人人格权的公民主体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法人的人格权具有公民主体性,强调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为法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和司法救济措施,确保法人人格权不受侵害。

3.加强法律适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主观因素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发布时间:2021-08-09T16:37:49.833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第7期作者:席聪王余华钱宇峰[导读] 法人人格权极其民法保护属于重要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区别于自然人人格权,法人人格权具有特殊性。

席聪王余华钱宇峰华北理工大学 063210摘要:法人人格权极其民法保护属于重要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区别于自然人人格权,法人人格权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完整的法人人格权保护内容与保护形式,一些规定中将法人与自然人人格权混淆在一起,二者界限区分并不明确。

针对此问题,本文探究了法人人格权极其民法保护的内容,旨在推动相关法律优化完善。

关键词:法人;人格权;民法保护保护法人人格权既体现了法律效益,也体现了实践效益。

将法人人格权保护融入到人事制度中,可以最大程度体现出法人人格权权益。

现阶段,司法实践过程中,仅仅是认定了法人人格权,但是缺少保护法人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导致这种权利无法实现。

确定法人人格权并合法形式这项权利是建设该制度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才能确保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实践得到更好的落实。

一、法人人格权保护规定《民法典》第91条[1]、第102条[2]都提出了有关法人权益的概念。

民法指出一旦公民法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立即要求相关侵害者停止侵害法人权益,并通过相关措施恢复法人名誉,根据损害程度赔偿法人损失。

从最高院对有关案件分析可知,法律中规定了法人权益受损后的赔偿条款,所以在实际司法时,执法者可以根据侵权人对法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具体的侵权细节认定侵权人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

虽然民法对法人人格权以及侵权赔偿都做出了规定,但是司法过程中国依然缺少保护法人人格权的具体准则。

二、法人人格权保护民法保护的不足虽然民法规定了法人人格权保护内容,不过司法实践无法切实保障法人人格权的受到合法保护,需要得到完善的地方还很多。

(一)保护范围狭隘民法在保护法人人格权上主要集中于法人名誉权、名称权保护上,但是却为明确指出信用权、秘密权保护内容。

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刘思源;杜爱霞
【期刊名称】《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4)001
【摘要】传统人格权制度对法人人格权的规范简单且不完善.社会的发展加剧了人格权的商业化趋势,法人人格权的属性已从单纯的人格权属性转变为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故有必要与自然人人格权相分离而自成一体,确立法人一般人格权;为充分维护法人精神性人格利益和财产性人格利益,确立对法人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更符合现代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
【总页数】4页(P70-73)
【作者】刘思源;杜爱霞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
州,4500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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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浅谈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浅谈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发布时间:2022-08-12T05:40:14.158Z 来源:《中国教工》2022年7期作者:冯俊玉[导读] 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落实人格权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法人的人格权不同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财产权。

冯俊玉中国华油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天津?300000摘要: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落实人格权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法人的人格权不同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财产权。

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当中,对于法人的人格权保护过于狭隘,在相关规定当中很大程度上混淆了自然人人格权和法人人格权所存在的差异。

本文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将进一步探究我国民法当中关于法人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此作为基础来进一步探究法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关键词:法人人格权;民法;保护一、我国民法对于法人人格权保护的缺陷当前民法当中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相对比较完善。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法人人格权保护的内容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对法人人格权保护范围过窄。

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和秘密权4种基本形式。

但是在民法当中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则主要体现在法人的名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两种类型。

针对于法人的信用权和秘密权,并没有进行清晰的规定。

甚至可以说,在我国的民法典当中,法人的信用权和私密权并不属于法人人格权的范畴。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荣誉、商业声誉。

在这个条款当中,对于法人的信用权在立法层面进行了基本内容的确定,但是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只是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只是简单的将法人的信用权归结到名誉权的范围之内来进行保护,利用实质性的侵害行为来确定是否侵害名誉权[1]。

这一类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自然人名誉权的损害。

但是名誉权和信用权,本质上来看,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如果将其对等来看采用相同的方法来实现司法救济,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对企业法人的信用利益造成间接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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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摘要:本文讨论了法人人格权产生和发展的时代背景、理论前提和社会基础,以及法人人格权的性质。

法人人格权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也同样不是法律上一厢情愿的拟制。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无论社会形态还是社会组织方式都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

这种变化不仅推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推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法人人格权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法人不仅享有一般人格权,而且仅享有具体人格权。

其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这也同样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关键词:法人法人人格法人人格权法人人格权表现法人独立的主体资格,标志法人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并体现一定社会评价的权益。

确认并保护法人的人格权,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人格权问题可以说是目前中国民法学界探讨最热烈的问题之一。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理论上的准备不足,这些规定仍很不尽人意。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关于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对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法人人格权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制度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其最终被法律所确立,应首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从该法典的制定过程来看,法人人格权的确立经历了-个步履艰难的过程。

第一次草案只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负担独立的财产义务的能力,而法人人格权的确认与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

第二次草案则赋予法人以所有财产上的能力以及完整的权利能力。

在第二次委员会上又特别赋予法人一种人格权-名称权。

德国多数学者主X保护法人的名称权,但也有较强的反对意见,所以《德国民法典》第12条虽然明确规定保护自然人的XX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条的规定可适用于法人。

直到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才第一次对人格权作了一般规定。

该法典第53条规定:“法人能享受一切权利,井负一切义务。

但如性别、年龄、或亲属关系等,并以人类之天然性质为其前提者,不在此限。

”我国XX地区的民法典基本上采取了瑞士立法例,该法典第26条规定:“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之权利义务,不在此限。

”法人人格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和曲折的过程。

历史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自新的过程,权利的种类设置需要因循历史而又不能拘泥于历史。

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由于其不是基于自然而产生,因此其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以及与这种属性相联系的人格性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通过法律上的拟制使法人成为这种利益的形式上的承载者和有效的保护者。

一般来说,法人都是自然人的组织体(即使财团性法人,其活动也需要自然人来完成),因此自然人以其作为法人的一个成员这样的特殊资格进行活动时所涉及的某些人格利益,就必然要以法人的团体性人格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

当这种人格利益遭到侵害时,也是作为团体的法人受到侵害,而不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法人的团体性人格利益必须要求法人以自己的名义来承载和进行保护,而不是自然人以其个人名义来进行保护。

这就要求法人能够享有人格权。

二、法人人格权的法律特征法人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它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人格权虽然与自然人人格权有其共性,如都是绝对权,但它仍有自己的特性。

首先,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依法享有的著作人格权,可称为著作精神权,不法损害法人精神利益或精神权利者,可成立法人精神损害。

①那么,法人究竟能否享有著作人格权呢?各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尽相同,学者们认识上也有严重分歧。

一种主X认为,创作是自然人的心理活动过程,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创作能力,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事实上不可能直接创作。

因而,作者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可能享有著作人格权,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法等国都持此种主X;另一种主X则认为,作者原则上应为自然人,但不排除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指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

英、美、日等国持此种主X。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及《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来看,基本上采纳的是后一种观点。

其次,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格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

譬如说,声誉较好的企业比较容易吸收社会资金,获得银行贷款,从而推进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信誉好,质量优的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就强,就畅销;企业对社会做出了比较大的贡献,就能取得各种荣誉称号,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

从这种意义上说,企业的名誉、荣誉、名称就是市场,就是财富。

因此,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法人的人格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

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企业的商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将厂商名称纳入了工业产权的X围。

再次,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可以依法出售或转让,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这主要是因为这类人格权本身也是一种财产权。

正因法人人格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而不会造成什么精神损害。

对这个问题学者们认识不一。

如XX学者曾世雄认为,既然通说以实在说为法人的本质,那么“在理论上法人亦因具有权利能力应同样可为赔偿权利人”,“权利能力之存在即足以支持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痛苦之感受乃客观认定即为已足,实际上有无则非所问……更有进者,法人之人格权受侵害之结果,如其内部之自然人有痛苦之感受,以法人内部自然人为法人机关或法人机关中之配置,其痛苦之感受即为法人之感受,唯有如此认定,实在说-组织体说方始前后一贯。

”②我国大陆一些学者也认为,法人的名称被假冒,名誉、荣誉被污损,会给法人造成产品退货、合同解除等财产损失,也会严重挫伤法人决策人员的决策情绪和工人的劳动热情,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侵害法人的名两极、名誉权和荣誉的,也可给法人造成精神损害。

③三、我国关于法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法人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如侵害了法人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仅造成了非财产损害呢?我国学者对侵害人要承担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无异议,但对侵害人是否还要承担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却有很大分歧。

如有的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得出法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有的学者则认为,该条款不能作为自然人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有更多人同意后者意见。

从民事损害这一概念的演变过程来看,由于早期的侵权法及合同法,一般只承认财产损害而不承认非财产损害,因而当时大多数民法学者均主X差额说,即以某人未受损害前之财产与已受损害后的财产相比较,所生的差额谓之损害。

这时所说的损害可以说就是损失。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文明尤其是精神文明的进步,个人人格的自觉,非财产损害逐渐受到重视,非财产损害赔偿也逐渐被大多数国家的有关立法所确认,传统的差额说已不能说明全部问题。

事实上,民事损害不仅包括有财产的减少和应得利益的丧失,而且包括那些没有造成损失,但确确实实存在的损害,如侵害他人的名誉,尽管不可能发生损失,却不能否认损害的存在。

在这里,损失是指经济上的损害,即损害包括损失,损失只是损害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民事损害的性质上来看,财产损害总是和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相联系,这种损害表现为受害人财产价值减少,完全或部分丧失等,它属于有形损害,能用金钱来加以计算,因而财产损害又可称为财产损失;而非财产损害通常和财产没有直接联系,造成的只是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等,它属于无形损害,不能用金钱、货币来衡量。

即使法律上规定这种损害也应赔偿,但这种赔偿严格上说只是一种物质上的慰藉,因为它永远只能是大概或象征性的。

因此,那种认为“损失也可以是给他人造成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不是专门针对精神损害而言的,而是指当自然人的XX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不法侵害并造成财产损害时,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仅造成非财产损害,受害入只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即使《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也并没有规定自然人的精神损害可以用金钱赔偿。

既然如此,就不能由该条第一款推导出第二款是确立法人精神损害的立法依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至今仍是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如XX 莲湖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审理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诉西北工商报社、XX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法人名誉权一案所作的判决中,判处省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康达公司一万五千元,工商报社赔偿康达公司五千元,两被告所作的赔偿仅是因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致使有的用户不再向康达公司订货,有的因此终止了购销合同,结果使康达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并没有因此承认法人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此外,从我国其他法院审理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案件来看;也都否认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XX静安区法院在审理XX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医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时就是这样,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此也持否定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下达的《关于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为:“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不存在精神抚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指出:“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l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法人人格权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也同样不是法律上一厢情愿的拟制法人这种组织形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经过一系列艰难的博弈,法人在民事法律上取得了其应有的,同时也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地位,成为了民事主体一种,具有了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模式的改变,具体的民事主体的自身的信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成为十分关键的因素,这本就是社会对个体的异化,是一种难以阻却的社会趋势。

现代社会需要便捷,人们在脱离了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束缚后,又获得了自由。

同时发现,自由的代价是很大的,其中之一就是被另一种社会形态异化成了符号。

社会和社会中人靠着这些符号识别他人,也靠着这些符号表征自己。

法律无力也无需对这些状况作任何的评判,只需设法保护这些与人自身密切相关的符号,于是产生了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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