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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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

(一)《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北京行政区域内的电采暖用户。

(二)根据《优惠办法》,电采暖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方式,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热泵系统、电热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普通电暖器(没有其它采暖方式)等。

(三)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 1日起至次年3月 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2:00至次日早6: 00。

(四)在低谷优惠时段内,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3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其他时段按照其用电性质电价不变。

(五)集中供热的电采暖设备用电,全部用于居民采暖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即非低谷优惠时段0.4833元/千瓦时,低谷优惠时段0.3元/千瓦时;含有非居民采暖的,可按居民采暖面积和非居民采暖面积比例分摊后;对居民采暖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六)集中供热的用户,电采暖设备单独计量;分户式电采暖居民需实施“一户一表”,安装一块分时电能计量装置,低谷优惠时段内,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

(七)北京市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电采暖示范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平房居民采用电采暖,参照北京市配电设施改造及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的技术要求,进行内、外线改造并实现“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以供电企业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点为界,供电企业负责分界点以外的外电源、配电线

路以及用户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工程及资金;分界点以内的线路(包括户内线)由

产权单位、居民用户自筹资金解决,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后的价格执行。

二、优惠政策执行方法

(一)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l、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是指2002年11月1日前电采暖设备已投入使用的用户。

2、集中供热的电采暖用户到属地供电企业办理确认手续;分户式电采暖用户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统一到属地供电企业办理确认手续。

3、供电企业自接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其中已经过一户一表改造且需要更换为分时电能计量装置的,由供电企业无偿更换;如供电设施不能满足电采暖用电要求的,应进行改造,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装表供电。

(二)改用电采暖的用户

1、改用电采暖的用户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向供电企业办理业报装手续。分户式电采暖的改造应按照有规模、有计划的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暖用户改为分户式电采暖,需先向区(县)、市两级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业报装等手续。

2、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保温性能差的旧房屋进行必要的保温改造,以降低运行费用。

3、对户内线、电能计量装置等进行改造,需满足电采暖设备的用电需要。

4、改造完毕后,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申请,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安装分时电能计量装置。

(三)新建建筑中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1、在规划、设计、施工中,应满足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对电采暖设备单独计量的条件。

2、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产权单位等到供电企业办理业报装手续。

三、做好电采暖工作的措施

(一)供电企业在执行电采暖优惠政策过程中,公示相关工作流程,增强透明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成本;通过咨询投诉电话“95598”,接受用户的咨询、投诉;做好电采暖的有关统计分析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单位等在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注重采暖设备的安全、装置的蓄能、建筑的保温等工作,以达到低成本安全运行;产权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管理单位等应根据北京市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室内采暖温度,计算确定每平方米的用电负荷水平。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电采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监督。

四、附则

(一)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 本细则与《优惠办法》同步实施,原电采暖有关优惠政策与本细则矛盾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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