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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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主体
在浙江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承担的优惠政策。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金融类项目(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项目)、房地产类项目(含商业综合体类项目),不享受财政资金相关政策。
(三)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等)项目:经认定后,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世界500强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四)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件的外资项目,就高选择奖补金额。单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第五条认定依据
(一)外资总投资:以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的投资总额为准。企业填报数据时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工作要求,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到资的注册外资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如到资时间与商务部纳统时间不在同一年度,以商务部纳统时间为准。
(三)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年度实际利
用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不可跨年度累加)的第一年开始享受政策,政策有效期内后续每年可继续享受政策,累计到上限额为止。
(四)先进制造业项目:主要包括高技术制造业(以商务部系统认定目录为准)或当地经信部门会同投资促进部门认定为先进制造业的项目。
(五)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信息与通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以商务部系统认定目录为准)。
(六)新设项目:指政策有效期内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即2023年1月1日后在浙江新设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2023年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但实际外资到资且纳入商务部统计时间在2023年的,按照新设企业享受政策。
(七)增资项目:指已在浙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增加注册资本或利润再投资用于实施技改等,即2023年1月1日后增资的项目,增资时间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利润再投资涉及外资纳入商务部统计时间为准。
(八)世界500强企业:入围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的世界500强企业(如,2024年认定标准为2023、2023、2024年入围过的企业),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九)区域总部: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江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浙江境内,在浙江持续经营1年以上,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IOOO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或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功能性机构: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科技研发、资金
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或非独立法人,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浙江省内,在我省持续经营1年以上。独立法人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非独立法人申报企业财务需独立核算且申报企业母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
性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3.申报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数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外地区),被管理或服务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4.申报企业1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
(二)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证明材料、企业股权架构图(需追溯到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
(三)相关资质认定文件。
第七条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下发奖补政策申报通知;
(二)各县(市、区)外资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会同当地财政、外汇管理等部门初审,经各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汇总上报各市外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各市外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填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连同基础材料(一式两份)上报省商务厅;
(四)省商务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