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
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719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J], ;
5.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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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渝府发[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08〕133号)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8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的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城市易燃建筑和临时棚房消防管理的请示报告(重府发〔1980〕109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重府发〔1991〕208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重府发〔1997〕1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府发〔1997〕15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20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本市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7〕22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发展统筹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7〕50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要求及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67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分流费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重府函〔1997〕155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渝府发〔1998〕23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28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9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1999〕11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12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15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9〕30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43号)20.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1999〕84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洁能源工程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渝府发〔2000〕13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停止执行家居农村老工人换工政策请示的通知(渝府发〔2000〕2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进一步扩大内联的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通知(渝府发〔2000〕66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组建司法调解中心的通知(渝府发〔2000〕72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供销合作总社等四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和开放办社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7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五部门关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4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4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23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2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1〕6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1〕106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渝府发〔2001〕119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蚕桑生产技术改进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特大城市都市发达经济圈城市规划区主城等名称及相关范围界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44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3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北部新区开发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3〕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27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渝府发〔2003〕29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3〕38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渝府发〔2003〕50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关于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84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8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30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4〕58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89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7〕31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0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等4个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43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2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关于扶贫贷款地方贴息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79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59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中央12号文件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7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9〕70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渝办发〔1999〕127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会议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134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完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通知(渝办发〔2000〕7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0〕44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61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170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8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2001〕1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4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办〔2001〕50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17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3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2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43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112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4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整顿和规范主城区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5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03〕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63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3〕106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40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部新区投资服务规范的通知(渝办发〔2004〕44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4〕69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04〕129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重庆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31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科技〔2011〕13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科技〔2011〕13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处室:为引导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及推广应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74号)相关规定,我委特制定《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引导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管理和新产品鉴定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是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负责。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四条“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即为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计划,是企业申请新产品鉴定并按照相关程序享受市政府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的必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组织和实施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与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自主组织实施与政府指导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申报网址:)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申报企业依据自身发展需求与国家和全市产业技术政策导向,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及有关附件后提交初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申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纸质版,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经主管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正式报送一份至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渝府办发〔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8日重庆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21—2023年)为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动能,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并建成运行的前10座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30%的比例对加氢站投资主体进行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二、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每年进行调整。
2021年的补贴标准为: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30元、单站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三、推动公共领域示范应用市级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支持政策,以定线物流货运车、公交车、市政环卫车、邮政快递车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稳步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规模。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四、给予通行便利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型及以下氢燃料电池货车,可新增纳入我市城市配送示范车辆范围,并给予通行便利。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最新精选】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1﹒续贷续保。
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
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
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
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3﹒担保增信。
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2日重庆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有关精神和我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培育增长新动能,进一步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平台支持建设重庆市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按成本价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知识产权(IP)库、检测及知识产权交易等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市级资金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二、研发支持对国家级集成电路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的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研发支持;对市级集成电路创新中心自获得认定的当年起,年度运营考核合格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研发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科技发展资金每年优先支持集成电路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产业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重大专项项目。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三、投资支持设立重庆市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为500亿元,一期规模为200亿元。
基金基石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筹措。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渝富集团、西永微电园公司,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按照1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渝府办发〔2020〕10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现代建筑产业链条(一)加快形成现代建筑产业集群。
科学布局产业基地,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全力构建名企汇集、上下贯通、集约集聚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重点发展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机电管线集成、物流运输、智能家居、工业化装修等产业,推进智能制造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
力争到2025年底,现代建筑产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以上,把我市打造成为西部现代建筑产业高地。
(二)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培育具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
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特级企业申请相关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对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总承包企业,支持其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支持我市龙头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提升本地企业工程技术能力。
力争到2025年底,我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数量西部领先。
(三)提升设计咨询能力。
大力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申请综合甲级资质,力争到2025年底,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甲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
充分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补齐本地设计能力不强的短板。
打造设计之都,汇集优秀设计资源,推动创建工程设计、创意设计、美术设计等创新设计平台。
在综合交通枢纽等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强化咨询、设计、招标、建造等各环节统筹协调,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二、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四)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规模。
全市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有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渝府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30日重庆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立市之本、兴市之器、强市之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立足我市制造业现有基础,着眼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紧紧抓住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战略机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为主攻方向,深入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着力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构建良好产业生态、着力发展先进生产方式、着力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着力促进产业园区转型发展,在进一步壮大工业经济总量的同时提升整体发展质量,加快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重镇。
(二)主要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二 新产 品计划 项 目的 申报 。本 着 自愿 的原则 , 由企业 自主 申报 。其 中,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相关科技 计划
由企 业通 过市 经 济信息 委 向工业 和 信息 化部 申报 ;国家级 重 点新 产 品计划 由企 业 通过 市科 委 向科 技部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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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重庆 市技 术创 新项 目指 导性 计划 由企 业直 接 向市 经济 信息 委 申报 ; 庆市重 点新 产 品计 划 由企业 直 接 重 向市科 委 申报
( ) 受扶 持政 策 的新产 品应 满足 下列 条件 之一 : 二 享
1国家或 市级 范 围内 的全 新新 产 品 。符 合 国家 和重 庆市 的产 业 政策 , . 采用 新 的技 术原 理 、 的设计 构 思 新
研 制 生产 的新产 品 , 补 了 国 内或市 内的 空 白 , 主 要 技术 指 标先 进 , 于推 动 产业 发 展 , 足 社会 需 要具 填 其 对 满
计 划 、 点 新 产 品计 划 。具 体 是 : 重
1国家 、 . 市级 技术创新 项 目计 划 。 指工业 和信 息化部 相关科 技计 划 、 庆市技术 创新项 目指导 性计划 , 重 分 别 由工业和信 息化 部 、 市经济信 息 委组织 编制 并负 责管理 , 为 了引导 推动企 业及 社会 力量 ( 括人 才和 资 是 包 金) 加强 自主 创新 , 大力 推广应 用新 技术 、 新工艺 和新 材料 , 更好 地研 究掌 握关 键核 心技术 , 促进 新产 品 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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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充决 定 ( 暂行 ) 的通 知》 渝 经发 (0 5 3 ( 2 0 ]2号 ) 已于 2 1 0 0年 1 2月 3 1日起废 止 。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8•【字号】渝委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制定《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是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件大事,是市委、市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市委、市政府以实施西部大开发统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具体体现。
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作好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
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政策条款,务求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要把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同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结合起来,在全市上下形成解放思想、共促发展的强大合力,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政策最优、投资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
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将情况汇总报告市委、市政府。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28日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各区优惠扶持政策(1)
目录1.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二条)······1-3页2. 北碚区鼓励促进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节选)·········4-5页3. 高新区楼宇招商扶持政策(节选)···············6-8页4. 高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节选)················9-10页From 两江新区官网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招商引资,更好地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入区投资兴业,促进重庆及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在认真执行现行重庆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100号)明确的界址点坐标范围界定。
第一章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政策一、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三、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四、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0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废止的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4〕6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6〕80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5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府发〔1997〕1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20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4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4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企业兼并破产中用税收抵扣银行呆坏账损失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7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37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1999〕48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3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9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4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40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50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1〕111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79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95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重庆市“十一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4〕22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严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4〕5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3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渝府发〔2004〕9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5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14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22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23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74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8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94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三大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6〕122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6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8〕54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渝府发〔2008〕84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9〕13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渝府〔1997〕14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体育局关于重庆市出席第九届全国运动代表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府〔2001〕23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重办发〔1993〕11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机构变动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重办发〔1993〕34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7〕23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5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补农建农资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4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3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67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统计登记的通知(渝办发〔2001〕30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渝办发〔2002〕24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2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2〕73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8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办发〔2003〕28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75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3〕212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5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6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1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十一五”规划体系设置及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渝办发〔2004〕158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渝办发〔2004〕206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4〕318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部分区县(市)招聘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86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24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74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1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27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67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179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6〕190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55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88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7〕193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85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8〕196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365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08〕37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68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322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纠正利用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行为的通知(渝办〔1999〕113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猪税费标准的通知(渝办〔2002〕86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2003〕63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2004〕46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6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54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1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6〕6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2.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3.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渝府发〔1999〕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3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1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5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3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104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3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33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2020年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35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17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2〕56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渝府发〔2002〕74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2〕8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3〕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43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3〕6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93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94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4〕15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4〕48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渝府发〔2004〕57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渝府发〔2004〕7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及飞行主航线区施放系留气球的通告(渝府发〔2004〕8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8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4〕87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渝府发〔2005〕4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5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5〕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10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17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36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76.重庆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
重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
重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
为了激励企业增加技术投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
重庆作为我国内地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城市,也积极推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着力打造创新型经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 政策目标重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改善产业结构,并推动重庆经济由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型升级。
3. 奖励对象根据政策规定,重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的奖励对象主要包括在重庆市注册,依法纳税,注重科技创新,并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合作的企业。
4. 奖励方式为了真正发挥奖励政策的作用,重庆市政府在政策制定时采取了多种奖励方式,主要包括:A. 奖励资金:对于评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资金,资金数额将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贡献程度进行定额奖励。
B. 优惠政策:获得奖励的企业将享受税收优惠、财政扶持等政策支持,根据企业创新情况的不同,还可以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
C. 荣誉权益:被评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将获得国家级的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关权益,如在政府采购、融资申贷、人才引进等方面将获得优先支持。
5. 评审标准为了甄别和奖励真正具备创新能力和成果的企业,重庆市政府在制定评审标准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A. 技术创新成果:企业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研发投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创新成果;B. 创新能力和潜力: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综合能力、未来发展潜力、产业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估;C. 技术合作与转化: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情况、技术成果转化情况等。
6. 优秀示范案例重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不少企业通过政策奖励,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大大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一些企业的创新成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渝北府办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3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的通知》精神,为培育壮大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领带动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8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3家,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引育双管齐下1. 强化招商引资。
立足全区“2+4+1”现代工业体系、放眼战新产业和先导产业,围绕汽车、电子等支柱产业深入开展“延链补链强链”,聚焦元宇宙、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的初创企业下好先手棋。
对从区外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在享受园区招商政策期间获得市级“专精特新”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参照第5条给予认定奖补。
(企业注册地搬迁至我区的“专精特新”企业才直接给予认定补贴;而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的,待子公司获得市级“专精特新”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时,才给予认定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临空办、相关区级国有公司)2. 引导集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的政策措施格式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的政策措施格式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税收和财政方面(一)凡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1年起,凡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社会效益显着而利润率较低的,经市主管税务部门或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比照办理。
(三)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从2001年至201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我市非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到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包括投资建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在2001年至2010年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2001年至2010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经市级计划部门按市政府规划批准建设的公路,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内、外资企业(含自然人)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外商投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研究及对河南省的启示
总740期第六期2021年2月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研究及对河南省的启示郑春蕊(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3)摘要:新时代,科技创新对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渐渐成为世界各国增强综合国力、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着力点。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经济实体,我国对其发展给予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本文对国家和部分省市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进行研究,针对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现状和政策措施,得出发展启示,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河南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06-0151-03 Policy Research on High-tech Enterprises in the NewSitu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Henan ProvinceZHENG Chunrui(Hen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Scientific&Technical Information,Zhengzhou Henan450003)Abstract:In the new era,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has an increasingly greater impact on social economy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a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focus of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to enhance their overall na⁃tional strength and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industries.As an important economic entity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my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enterprises,and has suc⁃cessively issued a series of policies to guarantee and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enterprises,and high-tech enterprises have become a powerful guarantee for implementing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promoting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This paper researches the current state and some provinces and cit⁃ies'current high-tech enterprise policies,and obtains development enlightenmen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olicy measures of high-tech enterprises in Henan Province,and provides policy referenc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departments.Keywords:high-tech enterprises;policy;Henan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长寿府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7日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及长寿工业园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鼓励研发经费投入第四条对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第三章培育创新主体第五条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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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渝办发[2011]74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时间:2011-3-28编辑时间:2011-4-7实施时间:2011-3-28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政补贴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重庆发文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2月2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有关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产品的定义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二、享受新产品开发扶持优惠政策的要求和条件(一)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2.通过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或市级范围内的全新新产品。
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或市内的空白,其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对于推动产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2.升级换代型新产品。
产品的结构、材质或工艺等相比原产品有重大改进,其主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有显著提高;或具有显著的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保护自然环境效果,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汽车、摩托车整车新产品,其认定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另行发文下达。
原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决定(暂行)的通知》(渝经发[2005]32号)已于2010年12月31日起废止。
三、新产品项目计划(一)新产品项目计划指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包括国家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
具体是:1.国家、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科技计划、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引导推动企业及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加强自主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更好地研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促进新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而编制下达的专项项目计划。
2.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
分别由科技部、市科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鼓励企业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形成较大生产与销售规模、有望形成国内或国际自主知名品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新产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计划。
(二)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科技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经济信息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科委向科技部申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科委申报。
(三)新产品项目计划的审批及下达。
1.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按照国家相应项目计划的具体要求,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审查、筛选和帮助企业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下达。
2.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由企业按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具体要求,自愿填报申报材料、提出项目申报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据此下达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四)项目申报的限制。
同一新产品项目不允许同时或重复向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科委申报,且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在一家主管部门进行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
四、新产品鉴定(一)新产品鉴定申请。
企业在完成项目计划的有关内容后,向计划下达部门提出新产品鉴定申请,并按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提供研发工作报告(含技术工作报告)、检验测试报告、技术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用户意见等鉴定资料。
(二)新产品鉴定。
新产品鉴定由项目计划下达单位组织,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国税部门参加,重大项目鉴定还需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参加,委托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定义做出客观、公正和较为全面的鉴定结论,鉴定组织单位据此颁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鉴定委员会所下的鉴定结论应包含如下内容:1.产品所采用的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情况。
2.产品在结构、材质或工艺上的重大改进等创新情况,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情况。
3.产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的显著提高情况。
4.产品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执行标准和取得有关证书情况。
5.产品是否在国内或重庆市范围内属首次生产。
6.产品是否符合享受市政府新产品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
(三)新产品公告。
次年年初,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对全年通过鉴定的新产品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发布上一年度新产品目录。
五、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新产品财政扶持政策是市政府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而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并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管理。
当年新产品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在上一年度由市财政局商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后确定预算总额,当年执行中在预算总额中据实列支。
六、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的执行时间、标准及拨付方式(一)从2011年起,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补贴。
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财政补贴。
企业开发多个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资金均由承担区县(自治县)自行拨付。
新产品财政补贴应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按管理级次,属于中央在渝企业和市级国有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属于区县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拨付。
七、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程序和资料(一)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申报程序。
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在规定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内,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以下程序完成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工作:1.报送当地国税和财政部门。
先由当地国税部门对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无偷税、出口骗税行为以及上缴新产品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核,有异议时由当地国税部门报请市国税局审定。
之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年度财政补贴超50万元的企业,当地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到企业现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部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终审部门,审核结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3.按现行财政体制,新产品财政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终审。
(二)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报告(一式两份)。
2.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
3.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一式两份)。
4.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上缴增值税入库凭证复印件、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5.新产品鉴定证书(一式两份)。
6.新产品列入国家、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文件(一式两份)。
7.年度财务报表两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8.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文本复印件两份(应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相同)。
9.企业单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应接受市财政局委派的财税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先审后补,并附审核报告两份。
八、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及拨付时间(一)企业按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初至3月底报送至当地国税、财政部门。
(二)当年4月底前,当地国税、财政部门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报送市财政局。
(三)当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完成审定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支出。
当年6月底前,将新产品补贴资金逐户拨付到企业。
九、其他事项(一)企业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应履行的相关责任。
企业应对新产品销售收入实行单独核算。
对提供的新产品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新产品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能享受新产品财政补贴政策的几种情况:1.申请享受财政补贴的新产品其对应时间和对应的增值税部分已享受过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如环保搬迁财政补贴、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等),企业不能重复享受,但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
2.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偷税、出口骗税行为的,其新产品不能享受财政拨款补贴政策,已享受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予以收回。
3.存在骗取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行为或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企业,不能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三)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为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企业收到后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6]48号)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略)2.重庆市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略)3.重庆市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