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厦门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二)“海纳百川”计划资助的高层次人才;(三)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白鹭英才卡”制度。
“白鹭英才卡”分为“金鹭英才卡”和“银鹭英才卡”,分别适用不同层次的人才和优惠政策。
人才凭“白鹭英才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优惠措施第一节“白鹭英才卡”通用的优惠措施第四条居留和出入境(一)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上级审批后及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至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台湾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1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
(三)外籍人才可预约签证业务,预约后可到当地公安出入境优先办理。
(四)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五)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厦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
人才可预约办理,市车管部门优先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第五条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厦门,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其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厦门手续。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打造海峡西岸人才创业港,加快创新型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主要围绕厦门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用5—10年时间,依托各区、各类园区和市重大科技平台、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创新创业核心人才。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市创新创业。
第二章引才标准第四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者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不低于其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知名国际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科技创业人才;(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三)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四)主持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五)厦门市急需紧缺的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工作条件支持第五条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厦府[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53号2004年4月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厦工作、创业、居住、生活和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才柔性引进,加强对人才柔性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引进的对象、方式第五条柔性引进的对象原则上应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属本市紧缺专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柔性引进国内外人才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智力引进。
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提供智力服务;(二)业余兼职。
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兼职;(三)人才创业。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厦海渔[2013]211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海渔〔2013〕2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为组织实施好《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特制定《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2013年12月12日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厦门市海洋经济,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组织实施好《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才范围。
在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以及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
根据定期发布的《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目录》(以下简称“人才目录”)确定选才专业领域。
第三条申报条件。
1、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申报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意向书或三年以上劳动合同;2、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必须在厦注册海洋企业,有意向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需提交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研发启动经费的人员需符合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或海洋产业优秀人才的申报条件;项目启动资金的团队需符合海洋产业创新团队的申报条件。
每个人才或团队只能申请一次项目经费的支持,即已经获得研发启动经费支持的人才不得再以团队名义申请项目启动经费支持;4、其他人才条件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厦门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
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引进、培养、集聚适应厦门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服务厦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以实施高技能人才“三个六”培养工程为抓手,紧紧抓住引进、培养岗位使用、激励评价等环节,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引进一批高技能拔尖人才,培养造就数量充足、梯次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二条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交流、激励机制,形成引进快、培养好、使用效果优的工作格局,促进高技能人才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
到2020年,全市引进的高技能拔尖人才达到40人、高技能人才集聚总量达到12万人以上。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岗位技术人员;高技能拔尖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达到省、市行业领先水平,能够满足厦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并满足引进要求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完善培养机制第四条实施国(境)外培训工程。
每年从我市紧缺技术工种中选派30名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的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和职业技工院校名师到国(境)外知名企业、知名培训机构进修深造,学习借鉴国(境)外先进制造工艺技术和先进职业教育培训理念和方法。
对选派到国(境)外进修深造者,市财政给予每人总费用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在全市持续组织实施企业优秀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企业紧缺(急需)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技师培训项目等,对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项目、且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政府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我市重点打造的千亿产业链之一。
为加强人才梯度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才作为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特制订《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
2.《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
3.《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
4.《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
三、主要政策内容(一)人才定义提出“骨干人才”定义,即“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技术职务,或在重要技术岗位任职(以上技术职务及技术岗位特指软件和信息技术类),并与所在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未获评高层次人才,年薪达到社平工资3倍及以上”的人才。
此举解决了人才“夹心层”问题:此前企业中层骨干人才扶持政策相对较少,既难以获得高级人才奖励,又难以获得初级人才扶持。
(二)人才认定突破通过职称和学历来认定人才的传统方式,以收入水平来界定人才,更多地将对人才认定的权力交给企业,企业肯给出高薪的就是人才。
(三)人才落户凭毕业证直接落户,即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人才简化落户手续,可凭毕业证直接落户。
四、相关问题解释(一)新引进人才和存量人才《办法》发布之日(2018年2月1日)起,首次来厦就业的人才即为新引进人才;《办法》发布之前已在厦门就业的人才即为存量人才。
(二)人才奖励的年限和档次本政策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其中,骨干人才和重点储备人才的生活补贴资金将在2019年首次兑现。
人才因申报条件变化而适用不同档次奖励条款的,自薪资变更当年起,享受新的对应条款,已享受原条款时长计入新条款总时长。
人才在本市企业间流动的,相关奖励合并计算。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厦卫人[2013]427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卫人〔2013〕427号)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局组织编制了《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卫生局2013年10月31日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精神,根据《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属、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厦高等医学院校和部队驻厦医疗机构,以及国内合资、中外合资、外资、港澳台资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到2020年,全市每年计划引进(含柔性引进,下同)高层次卫生领军人才40名左右,培养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高级管理人才40名左右。
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厦门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厦府办〔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1日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要求,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供建设金融强市人才资源保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集聚高层次金融人才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和培养本市金融业发展和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急需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高层次金融人才应当在注册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和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下同)、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库)任职。
其任职的机构或组织应当经营情况良好,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本市重点产业项目有较大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成效。
高层次金融人才分为三类,包括行业领军型、高级精英型和青年骨干型。
以上三类人才包含现有人才和引进人才。
现有人才,是指在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来本市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才;引进人才,是指在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1年内从外地来本市工作的人才。
对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行业领军型1.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申报时至少能在用人单位继续服务5年;(3)申报时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4)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
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
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实施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1020年)》和《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计划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先行先试、创新机制”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新时期旅游人才开发、培养、引进的手段和方式,以服务旅游产业发展和提升旅游业服务质量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为我市旅游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加大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到2020年,计划引进、培养旅游产业高层次领军人才200名。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遴选条件第四条适用对象。
根据《厦门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人才保障目录》,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旅游产业的技术研发、规划设计、经营管理、文化创意和市场营销等方面,为厦门旅游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引进人才。
第五条遴选条件。
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分为高层次管理型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型领军人才。
高层次管理型领军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旅游酒店业高级管理领军人才。
曾在世界排名前5名的高端酒店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厦门五星级以上旅游酒店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企业年薪不低于100万元。
2.旅行社业高级管理领军人才。
曾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百强旅行社中排名前20名的旅行社或在国际知名旅行社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厦门旅行社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企业年薪不低于50万元。
3.邮轮业高级管理领军人才。
曾在国际知名邮轮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厦门邮轮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企业年薪不低于50万元。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完全手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完全手册正文:----------------------------------------------------------------------------------------------------------------------------------------------------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完全手册一、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优惠政策[允许单调]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户口]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不受在调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入户的限制,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居住地(应提供住房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流动方式、工龄计算]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安家费]从外地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5000元,其他人员2500元。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引进本科、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人才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如下优惠政策:[职称确认]从省外(含部属单位)引进的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职改办确认,即颁发本市有效的资格证书。
[生活津贴]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社会保险费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
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
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金额进入个人账户或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
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厦信软[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信软〔2013〕1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为便于《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子计划的执行,特制定《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7月23日附件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以及《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为便于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暂行办法”鼓励政策条款,设置六种“人才计划项目”,分别是:(一)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引进项目、高级人才引进项目、软件园三期人才补助项目。
(二)人才培养:高级人才培养项目、在岗能力提升和培养项目、支持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暂行办法”定义的软件人才、软件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可以向市信息化局申报“人才计划项目”。
其中,软件人才由其就职单位或企业申报。
第四条申请“人才计划项目”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基本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申报表》“表1企业信息表”和“表2申报项目材料清单”(附件)。
厦门巿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和《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作机构第一条成立工作机构。
组建由市发改委、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公务员局以及火炬高新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发改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
第二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组织实施《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相关成员单位按“谁受理谁服务”原则对人才所属领域进行相对分工:市发改委负责央企招商项目、重点前期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市经发局负责工业、能源产业,重点负责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市科技局重点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火炬高新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区内企业。
第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编制资助申请公告、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资助申请审核方案等,报领导小组审定;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向领导小组提交初步人选方案。
第二章公告制定与发布第四条拟写公告。
每年4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分工提出本年度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编《厦门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拟制《厦门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申报公告》。
第五条发布公告。
每年6月初,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网站上发布《厦门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申报公告》及《厦门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
第三章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申报程序第六条申报受理。
公告发布后,相关成员单位按分工受理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申报,其他成员单位向相关成员单位推荐。
厦门人才引进政策补贴计划及厦门紧缺人才目录.doc
2019年厦门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及厦门紧缺人才目录厦门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及厦门紧缺人才目录在全国城市化过程中,为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多地都推出了人才补贴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人才,近年来各地发布了多项政策,从各方面对各地人才敞开大门,那么2018年厦门人才引进政策补贴方案有哪些?以及厦门紧缺人才目录是什么?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本意见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从厦门市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或较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本意见审核确认的人才。
新引进是指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下同)。
本市企业单位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企业。
本市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二、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1.基本条件(1)按规定已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2)申请时在职在岗,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3)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
年度薪酬的计算以在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4)已在厦门办妥购房或租房手续。
2.认定标准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基本条件,并按《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见附件1)审核确认为A类、B类、C类的相应对象,分别对应确认为本市A、B、C类人才。
同时,增加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为C类人才:(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百千万工程”省级人选;(2)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或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卡人;(3)经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4)在符合市发改委发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的企业中,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强做大,成为厦门市支柱产业,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通过本计划实施,完成《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发展目标,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软件人才服务体系,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才支撑环境。
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包括软件领军人才、高级人才、中级人才和紧缺型人才(以下简称“软件人才”)。
软件领军人才是指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福建省承担产业化项目的优秀骨干人才、厦门市引进的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的“双百计划”人才。
软件高级人才是指年工薪收入在厦门市年均社平工资5倍以上,在软件企业中担任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高级职务的人才。
软件中级人才和紧缺型人才是指年工薪收入在厦门市年均社平工资3倍以上,在软件企业中担任工程师、项目经理以上职务的人才,以及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
年工薪收入确定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高、中级和紧缺型人才应在厦门市人才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各行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目录》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依法在厦门市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的企业、培训机构、相关高校或学院、第三方人才咨询和服务机构。
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是指从事软件、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数字媒体、动漫游戏、集成电路设计等细分行业的技术开发、设计和提供服务的企业。
培训机构、相关高校或学院、第三方人才咨询和服务机构指围绕以上细分行业提供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咨询和招聘等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人才、软件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可申请参加本计划,获得政府资金支持。
对于符合本办法政策资金支持,又符合省、市其他软件人才政策资金支持的人才和项目,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办理。
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方法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方法补贴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
接下来由为大家出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方法,希望大家喜欢!1、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
2、本方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自xx年7月10日起,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新引进我市辖区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人才。
(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厦门户口;2、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的硕士以上学位,其中硕士不超过35周岁、博士不超过40周岁;3、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4、申请时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并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二)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3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0元/人。
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个人提供的本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一)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应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2、受理: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的申请;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的申请。
3、各受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头五个工作日,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审核上一季度申请人员。
4、公示:符合条件的,各受理部门同时在各自网站(其中各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在区、园区网站)和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的',终止本次申请。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5日厦委[1999]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方针,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贯彻“引进国内人才和引进海外人才并举”的方针,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三条企业作为引进人才的主体,应加快引进人才步伐,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各职能部门应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和方便。
第二章引进对象第四条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均属引进对象。
第五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特别是国内外名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引进的重点人才包括:(一)掌握高新技术的优秀人才;(二)教学、科研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三)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拥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人员;(四)在应用技术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五)曾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后,到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突出成果的出国留学人员;(六)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急需引进的人才情况进行摸底,由市人事局根据摸底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并定期公布引进对象的具体要求。
市人事局根据公布的要求对象,予以特事特办。
第三章优惠政策第七条根据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本市紧缺专业的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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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二)“海纳百川”计划资助的高层次人才;(三)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白鹭英才卡”制度。
“白鹭英才卡”分为“金鹭英才卡”和“银鹭英才卡”,分别适用不同层次的人才和优惠政策。
人才凭“白鹭英才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优惠措施第一节“白鹭英才卡”通用的优惠措施第四条居留和出入境(一)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上级审批后及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至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台湾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1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
(三)外籍人才可预约签证业务,预约后可到当地公安出入境优先办理。
(四)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五)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厦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
人才可预约办理,市车管部门优先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第五条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厦门,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其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厦门手续。
第六条保险(一)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职工或居民同等待遇。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用人单位可为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三)引进到企事业单位、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
第七条住房(一)推进厦门人才公寓建设,在选址、套型、功能等方面进行精心设计与规划,加强人才公寓土地供应。
人才公寓的用地参照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人才公寓按照精装修标准建设。
(二)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十年内分层次申请免费租住人才公寓,也可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人才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三)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用人单位可按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四)人才及其配偶已办理购买住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或按规定办理委托按月、按年还贷;购买住房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2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租金。
人才的配偶也可同时享受上述政策。
第八条税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人才,在厦工作、服务期间,在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九条通关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厦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条薪酬(一)用人单位参照人才回国(来厦)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
对企业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尤其是对参与政府投资、主导的项目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一条职称(一)海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者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办理确认手续。
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海外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第十二条金融服务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验资询证、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海外人才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提交国外出具的银行资信和外国永久居留权主体资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政治权利(一)依据有关规定,可推荐提名人才作为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二)人才可自愿加入厦门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参加咨询服务、市情考察等活动。
(三)参与厦门定期举办的人才代表恳谈会,对我市各项工作发表建议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答复。
第十四条人才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对来厦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对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
(二)人才可自愿加入高层次人才联谊会或俱乐部,参与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免费游览厦门市属园林景区。
(四)其他新增服务。
第二节“金鹭英才卡”适用的优惠措施第十五条医疗保障人才在厦创业、工作期间,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同时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免交滞纳金。
第十七条住房人才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在我市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四倍,并减免有关手续费。
第十八条税收按人才三年内缴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奖励资金按照《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与区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配偶安置(一)人才配偶一同回国并愿意在厦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政策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引进到企事业单位、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且专业对口的,可简化招考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聘用。
(二)人才配偶可优先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三)人才配偶待就业期间5年内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市、区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子女入学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市教育局提供的优质学校中择校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人才子女如选择民办学校,或港澳台籍子女选择国际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银鹭英才卡”适用的优惠措施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人才在厦创业、工作期间,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子女入学人才子女随迁来厦就读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白鹭英才卡”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白鹭英才卡”申请受理工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白鹭英才卡”人选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明确的优惠政策,按照属地原则和职能设定,由各有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办理期限。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于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原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研究给予特殊待遇。
第二十六条人才符合多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