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报告补充、更改或迟发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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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诊断报告补充、更改或迟发的管理制度

I目的

为加强诊断报告管理,提高病理诊断的准确性、及时性,特制定此制度。

II范围

适用于病理科。

III制度

一、病理报告发出后,如发现非原则性的问题,可以补充报告的形式进行修改,送交病房医师,归入病历。

二、病理报告发出后,如果发现原则性的问题,需作出更改并立即通知临床医师,说明原因,将原报告收回,更改后的病理报告送交病房医师,归入病历。

三、每一份补充或更改的病理报告均应遵循病理诊断及报告流程,并在病历档案中有完整记录。

四、由于某些原因(包括深切片、补取材检测、特殊染色、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脱钙、疑难病例会诊或传染性标本延长固定时间等)延迟取材、制片,或是进行其他相关技术检测,不能如期签发病理学

诊断报告书时,需以口头或书面告知有关临床医师或患方,说明迟发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的原因。

IV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3.《临床病理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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