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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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渡口渡船的基本管理要求
第五条渡口渡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证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并在标明位置上设置明显的船舶名称、船舶号码等标志以便于管理和辨识。
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严禁未经许可的改装和超载运营。
第九条渡口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渡口渡船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渡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渡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四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和监控,建立完善隐患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
第十八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对渡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进行业务能力测试和岗位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明确渡口渡船遇险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效率。
第二十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渡船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建立相应的检修记录和档案,并及时处理渡船的故障和损坏。
第二十一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的运营档案和安全管理台帐,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和备份。
第五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和执法
第二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执法应当依法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格的查处和处罚,确保渡船的安全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三十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业务秘密。
第三十五条渡口渡船的乘客可以举报渡船的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严重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运营、责令停靠或者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
第四十一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评估和检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