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刘露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刘露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9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乔营

【审理法官】乔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刘露露

【当事人】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刘露露

【当事人-个人】刘露露

【当事人-公司】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

【代理律师/律所】李琴广东凤图律师事务所;郭芬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琴广东凤图律师事务所郭芬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琴郭芬

【代理律所】广东凤图律师事务所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

【被告】刘露露

【本院观点】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问题。一审法院结合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定性问题。本案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各执一词。广州中科院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合意解除,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而刘露露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在508号案中,刘露露主张,2016年9月份开始,广州中科院就不安排其工作,不再为其参加社保,也不让其打卡,不发放工资,但未通知其离职,其自2016年10月份开始找其他公司代缴社保。刘露露还主张其之所以找其他公司代缴社保,是因为2016年12月份自己听到没有被批准续聘。此外,刘露露还陈述广州中科院没有正式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2016年9月份口头通知,但不能明确口头通知人是否有权限,后又陈述通知的是自2016年10月份开始不再缴纳社保。而本案中,刘露露又陈述,在诉讼前对方并无明确的行为表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直至两次诉讼中,广州中科院才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其只是被动的接受了法院之前的判决中认定的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且表示其一直为广州中科院提供劳动直至2017年1月17日。结合上述内容可知,刘露露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其对双方劳动关系是何时解除及如何解除均无法表述清楚,更遑论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系广州中科院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于双方都陈述过的2016年9月广州中科院口头通知刘露露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该时间与生效判决及本案认定的双

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明显不一致,且刘露露在本案中亦表示其向广州中科院一直提供劳动至2017年1月17日。故2016年9月由广州中科院口头通知刘露露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亦无法认定。故此,在此种情况下,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情形,本院认定双方系经广州中科院提出、协商一致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广州中科院系违法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上述,广州中科院应向刘露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结合刘露露的工资年限和工资水平,经计算,该经济补偿金为44262元(8047.64元某5.5个月)。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判决明显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刘露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262元;四、驳回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05:51: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8日,广州中科院聘任廖光煊担任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2011年11月20日,刘露露入职广州中科院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广州中科院、刘露露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期满后未续签。广州中科院为刘露露参加社保至2016年9月份。广州中科院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刘露露连续打卡记录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9月19日,此外,

2017年1月12日,刘露露于22时13分打卡。2016年10月16日,廖光煊向广州中科院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职务。2017年1月17日,刘露露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广州中科院支付2016年8月至12月、2017年1月等月份工资、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广州仲裁委作出穗劳人仲案〔2017〕362号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裁决广州中科院支付刘露露2016年8月至12月、2017年1月等月份工资、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裁决已经生效并履行。2017年11月17日,刘露露再次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广州中科院支付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2月14日工资、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广州仲裁委作出穗劳人仲案〔2017〕3297号裁决。刘露露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2018年4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粤0115民初508号(下称508号案)民事判决:驳回刘露露诉讼请求;广州中科院无需支付刘露露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8年7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1364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一审判决。

508号案中,刘露露主张:2016年9月份开始,广州中科院就不安排其工作,不再为其参加社保,也不让其打卡,不发放工资,但未通知其离职,其自2016年10月份开始找其他公司代缴社保。刘露露还主张其之所以找其他公司代缴社保,是因为2016年12月份自己听到没有被批准续聘。此外,刘露露还陈述广州中科院没有正式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2016年9月份口头通知,但不能明确口头通知人是否有权限,后又陈述通知的是自2016年10月份开始不再缴纳社保。广州中科院不认可刘露露上述主张,认为刘露露自2016年9月19日之后未回单位工作,未向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广州中科院也已经告知刘露露由于项目中心解散,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9月19日终止,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月11日一审法院受理的508号案中,刘露露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广州中科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因刘露露仲裁请求不包含该项诉讼请求,508号案不作处理。因本案争议,2019年5月21日刘露露向广州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确认广州中科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