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惠制(G.S.P) 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进口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和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是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十年为一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1年7月到1981年6月,第二个阶段从1981年到1991年。每个阶段结束时,联合国贸发会议都要对普惠制进行全面审议,以确定下一阶段的实施方案。目前,普惠制正处于第三个阶段。

至今,世界上有31个给惠国实施17个给惠方案。它们是:欧盟十五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卢森堡、希腊、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它们实施一个统一的给惠方案。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计16个国家,分别实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

自普惠制实施以来,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其中,亚洲的新加坡、香港、韩国和台湾利用得最好。这四个国家(地区)的经济都是在七十年代得到飞速发展的,而它们的经济起飞,与普惠制有密切的关系。它们在充分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加速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普惠制的给惠方案

普惠制给惠方案(GSP SCHEME),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为实施普惠制所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各给惠方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均包含六个基本要素,即: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和有效期。

⒈给惠产品范围(PRODUCT COVERAGE)

各给惠方案都列有给惠产品清单或排除产品清单。

对HS1-24章中的农产品,因各给惠国采取保护本国农产品的政策,给惠产品较少,往往列出给惠产品清单(也称肯定清单)。对HS25-97章的工业产品,因排除产品占少数,往往列出排除产品清单(也称否定清单)。

⒉关税削减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关税的减免,系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普惠制关税削减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是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的差额。大多数给惠国对进口的农产品实行减税,对工业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欧盟1995-1998普惠制方案规定,对进口的工业产品将逐步取消免税待遇。

⒊保护措施(PROTECTION MEASURES)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了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是实现普惠制的原则与目标的重大障碍。

⒋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见第三部分)

⒌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LIST OF BENEFICIARIES)

全世界的受惠国家和地区有160多个,如77国集团的成员国,中国,亚洲和美洲的绝大多数国家,非洲国家和东欧的一些国家,其中又区分出最不发达国家。各给惠国按其自身的政治态度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态选择受惠国。有些国家,例如白俄罗斯和保加利亚,它们既是给惠国,又是受惠国。

⒍有效期(DURATION)

各国的给惠方案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期满时进行全面审议,再确定新的方案。此外,在十年有效期中,给惠国政府常以法令形式加以修改。有些给惠国的给惠方案有效期为一年或数年。

三、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对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规定,它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只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运出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的加工,或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

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

⒈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是各给惠国分别为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一是完全原产品,即全部使用本国的原材料、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二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材料、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此时,这种含进口成份的产品,应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品。“实质性改变”是进口成份的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的必要条件。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加工标准,一个是百分比标准。

⑴加工标准(PROCESS CRITERION)

根据制成品中进口成份HS品目号的变化来确定进口成份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称为加工标准。一般地说,如果进口成份与其制成品的HS品目号不同,即认为进口成份的品目号发生了变化,进口成份达到了实质性改变;如果进口成份的品目号与制成品的品目号相同,则进口成份没有达到实质性改变。所谓品目号变化,是指HS四位数品目号中任何一位数字的变化。但是,品目号的改变,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出进口成份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因此,采用加工标准的国家又规定了某些附加的加工条件,作为这一普遍规则的例外,并汇编成《加工工序清单》,附于给惠方案之后。

加工清单由三个栏目(欧盟为四个栏目)组成:第一栏是HS章号或四位数品目号;第二栏是前述品目号相应的品名;第三栏(欧盟加工清单得第三何第四栏)是赋予前述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加工条件。也就是说,加工清单第三栏列出的加工条件,是该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所必须符合的条件。没有列入加工清单产品,按品目号改变的标准衡量。

加工清单第三栏中有关加工条件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种:

①规定必须使用何种起始原料;

②规定某种起始原料必须原产于出口受惠国;

③规定可使用或不可使用某品目号项下的原料;

④规定某些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内完成;

⑤规定补充的百分比要求。

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个,它们是:欧盟15个成员国、挪威、瑞士、日本。

⑵百分比标准(PERCENTAGE CRITERION)

根据进口成份(或本国成份)的价值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确定进口成份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称为百分比标准。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它们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萨克斯坦、保加利亚和美国。这些国家的百分比规定各不相同。

加拿大规定:进口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待运加拿大的产品出厂价的40%。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定: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必须在该受惠国内进行;本国成份的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成本的50%。

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萨克斯坦、匈牙利、保加利亚规定:进口成份价值不得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美国规定:本国成份价值不得低于产品出厂价的35%。

⑶原产地累计(ORIGIN CUMULATION)

原产地累计的基本概念是: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视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加以累计。原产地累计,可分为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是指在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