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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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帮扶方案

精准帮扶方案

精准帮扶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往往需要预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

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作者精心整理的精准帮扶方案,欢迎大家分享。

精准帮扶方案1为加快我乡xxxx村扶贫开发步伐,增加贫困群众经济收入,改善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规范管理扶贫生产畜在扶贫户的生产生活当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严格按照扶贫单位对扶贫牲畜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合,积极接受扶贫单位及群众广泛监督,以促使xxxx村扶贫开发工作尽快实施打好良好的基础,现拟定xxxxxxx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一、组织保障项目实施必须在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后实施。

根据项目内容,由州建设局、乡政府以及项目所在村委会共同参与实施。

二、进度安排及实施单位(一)xxxxxx村扶贫户生产母牛养殖扶贫资金项目由州建设局实施。

预计时间为20xx年4月至12月。

(二)生产母牛养殖,建设地点:xxxx村州xxx局对口扶贫xx户,分户一头生产奶牛计xx头。

项目总投资:xx万元。

负责单位:州xxx局、xxxx乡人民政府、xxxxxxxxx村委会共同参与实施。

(三)扶贫培训项目:扶贫业务培训,建设地点:村委会,培训内容:养殖业使用技术、动物防疫常识等方面进行培训,培训扶贫户41人次。

三、保障措施加强对扶贫铁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切实做到帮扶措施到户,技术服务到户,效益惠及到户,充分发挥扶贫生产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贫困户真正受益。

一是制定乡一级抓村一级,村一级抓具体负责人的层层抓落实的模式追究责任制。

乡政府采取乡级分管领导(联系点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扶贫铁畜的管理和监督,村“两委”全体干部负责承包5-10扶贫户监督,每个扶贫户相互监管的捆绑式管理模式的管理措施,确保将扶贫生产畜在扶贫户的生产生活当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根据扶贫户居住区域的集中或分散等实际情况,每5-10户中选出一名组长负责监督该区域的扶贫户铁畜,体现领养户在扶贫牛的饲养、管理、经营等相互监管相互学习作用;三是按照管理要求,乡兽医站(育种站)对每头铁畜牛戴耳标,登记造册,严禁和预防扶贫户在生产当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扶贫牛倒卖、送人、其他用途或伤亡等现象造成铁畜流失,同时,明确乡兽医站、配种站技术人员职责,提高技术服务,力争年有牛犊,确保在发放的生产牛基础上三年内存栏牛头增加到3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皖政办秘〔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2021年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16个市、63个县(市、区)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9项激励支持措施。

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好成绩。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兑现激励措施,充分发挥激励效应。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勇于改革创新,狠抓督查落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1日附件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合肥、蚌埠、芜湖市,合肥市庐阳区、天长市、宁国市。

(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对上述地方在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重大专项中增加1个立项指标,项目资金100万元。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合肥、滁州、芜湖市。

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小学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篇1)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_〕2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苏教督委办函〔20_〕8号)要求,为加强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切实遏制校园欺凌之风,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的通过专项治理,严肃校纪校规,规范学生在校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全县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党委全体成员及各科室科长为成员的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稳办,主任由孙家峰兼任。

各学校也要成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四、治理内容和要求本次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

(一)工作落实阶段(20_年6月—20_年8月)1.开展专题教育。

各学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养成、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

扎实推进“法律进学校”工作,邀请公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

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

2.完善工作制度。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管理,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德育教干、安保人员、班主任、科任教师等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3.及时干预处置。

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关于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1—校属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关于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我校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闭环体系建设,促进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经研究决定,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如下:一、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人员组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2—学科组组长:2人委员:21人1.负责课堂教学督导。

采用听课、看课方式,了解教师教学状态与学生学习情况,客观公正评价教风学风,并对教师进行业务指导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二、工作职责与内容(一)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对学校普通本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通过督教、督学、督管,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闭环体系建设,促进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2.负责实践教学督导。

包括对课内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3.负责教学管理督导。

对学院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定期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专项建设督导。

参与开展教学检查与评估评建专项工作,并对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开展专项督导调研、检查与反馈。

针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或师生反映较为突出的教学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定期对教学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反馈。

6.负责协同帮扶推优。

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推广优秀教学案例和教学经验。

7.负责提供相关教学工作反馈意见和建议。

主要是协助学校组织开展教学检查、讲课比赛和观摩教学等活动,做好教学质量评定。

8.负责行使批评与处理建议权。

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况予以制止,可直接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9.完成学校教学督导其他相关工作。

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学第三章督导事项和实施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的督导与对学校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决定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批复、函、报告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3个法定文种,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同”一、都具有答复功能《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中都有“答复”或“回复”字样,显然它们都具有答复性功--------------------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能。

但是,因为函和报告这两个文种还具有其他功能,所以人们常把具有答复性功能的函和报告称为“复函”和“答复性报告”。

二、都属于被动行文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显然应有“问”才能有“答”,即答有所问、被动行文。

不问而答,会让受文者莫名其妙。

它们的制作都是建立在来文基础之上的———批复和请示对应,复函和发函对应,报告和上级的询问对应。

比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国函〔2017〕51号),是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中国品牌日”的请示》(发改产业〔2016〕2484号)作出的答复;《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亳州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74号),是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亳州学院的函》(皖政秘〔2015〕141号)作出的回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文学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是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函》这一来文的回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皖政办[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并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监督和保障并重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并立即停办一切面向中小学教师的不合理培训,从严控制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切实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培训效果,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7号)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1在省政府领导及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的宏观指导下,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教师培训政策,设置教师培训类型,并对教师培训实施管理和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省成立教育、人事、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负责统筹和协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除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见附件2)外,停办一切不合理的教师培训。

新增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培训,必须由举办部门提出,报经省联席会议对培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遵循“谁培训、谁出钱” 的原则,由举办部门负责承担因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皖教督〔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属高校,省直有关单位:《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2022年3月22日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压实教育督导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问责原则。

教育督导问责应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主体。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

第三条问责对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教育培训机构,下同)、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以及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问责情形。

被督导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存在《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列的九种情形;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存在《办法》第七条所列的七种情形;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六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2019〕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2019〕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2019〕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全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9日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工作任务具体要求责任单位时限要求一、着眼稳定预期,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1围绕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正确把握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就业优先政策等宏观政策取向,以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任务为重点,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全年2将省政府文件宣传解读工作纳入“五大系统”,建立红黄牌制度,实现有关工作网上运转调度常态化。

强化对省政府文件宣传解读工作的常态化监测和年度考评力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皖教督委〔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局,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同意,现将《2022年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谋划和推动2022年教育督导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各市教育督导工作计划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2022年3月22日2022年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要点2022年,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聚焦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和年度教育中心工作,聚焦保障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聚焦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这一主题,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督导方式,用活督导工具,强化结果运用,全面完成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收官任务,切实发挥教育督导问责“利剑”作用,以高质量的教育督导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对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系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对账销号。

加强对各市、县督促指导,不断提升市、县教育督导能力,着力构建“全领域、全口径、全支撑、全保障”教育督导新体制新机制,如期完成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任务。

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

指导督促市、县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办公用房设备、职称评聘和工作实绩考核等条件保障。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皖财教〔2021〕557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厅〔2020〕22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2021年6月28日安徽省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建立以工作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奖励激励机制,推动全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市、县(市、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督导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市、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十五日内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市、区)资金预算金额,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

经省政府 同意 ,现将 《 安徽 省人 民政 府 2 1 立 法 工 作计 划 》 印 发 给 你 们 , 0 1年
安 徽 省 人 民政 府 2 1 年 2 1 0 1年 工
定 ,推进 节 能 减 排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需 要 、维护 稳 定 的需 要 ,重 点 加 强 有 关
深 化改革 开放 、促进 经 济平 稳 较快 发 展 ,
大 力保 障 和 改 善 民生 、维 护社 会 和 谐 稳

年立法 工作 作如下 安排 :

地方性 法规草案 项 目名称 起草 单位
试 省 残 联
豁椿 韭 厅
( ) 实施 类 ( 一 7件 )
二、政府规章
( ) 实施类 ( 一 7件 )
省教 育厅 省军区 省 国土 资源厅 省 民委
项 目名称 1 安徽省公共机构 节能办法 .
起 草单位 省管局
2 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 办法 . 3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 办法 4 .安徽 省非煤矿 山管理 办法 5 .安徽 省建设 项 目涉及 国家安全 事项管理规定 6 安徽 省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 . 7 安徽省行政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 .
1 安徽 省内部审计条例 .
2 安徽 省实施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残疾人保 障法》 办法 ( 修订 ) 3 安徽 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
4 安徽 省实施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义务教育法 》 办法 ( 修订 )
5 .安徽 省城市供水条例 6 .巢湖流域水污染 防治条 例 ( 修订 ) 7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 移示 范 区促进条例
( ) 论 证 类 (7件 ) 二 1
省 教 育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皖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管理进一步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得到遏制,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切实保障基础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詹夏来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省政府秘书长邵国荷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必方,省编办副主任郭本纯,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韶春,省教育厅厅长程艺,省科技厅厅长兰玉杰,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刘莉,省文化厅厅长袁华,省卫生计生委主任于德志,省体育局局长冯潮,省工商局局长金启建,省法制办主任张杰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市县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育职能转变改革组、科技职能转变改革组、文化职能转变改革组、卫生计生职能转变改革组、体育职能转变改革组10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编办,从省编办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国教督〔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评估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评估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评估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皖教秘督〔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评估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阜阳市颍泉区、颍东区人民政府,六安市霍山县、金寨县人民政府,池州市石台县人民政府,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秘督〔2020〕16号)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将组织督导评估组,定于近期对你县(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省级评估程序按照《安徽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督导评估工作规程》实施。

届时请予配合、支持。

附件:1.省级评估组人员名单2.工作须知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2023年4月4日附件1省级评估组人员名单(出发前另行通知)附件2工作须知一、日程安排金寨县:4月10日-12日;霍山县:4月12日-14日;颍东区:4月17日-19日;颍泉区:4月19日-21日;黄山区:4月23日-25日;石台县:4月25日-27日。

二、实地督查主要内容对通过材料审核和社会认可度调查的省份开展实地督查。

督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法,对《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明确的17个指标和标准逐一进行审核,明确是否达标。

三、确定实地查看幼儿园名单(一)分类。

包括公办园、民办普惠园、民办非普惠园、小区配套园;大规模园、小规模园;县城(城区)幼儿园、乡镇中心园、村园等。

(二)数量。

抽取幼儿园的数量原则上各类幼儿园各1所,幼儿园数量较多的可适当增加抽查数量。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关于命名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关于命名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关于命名合肥市庐阳区等11个县(市、区)为“2007、2008年度安徽省教育强县(市、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教督[2010]2号
【发布部门】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2.04
【实施日期】2010.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关于命名合肥市庐阳区等11个县(市、区)为“2007、2008年度安徽省教育强县(市、区)”的通知
(皖教督〔2010〕2号)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教督〔2004〕11号)以及《关于做好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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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皖政办秘[2012]205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2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体制,省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督导政策措施,审议全省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聘任省督学,发布省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成人员主任:谢广祥副省长副主任:吴行省政府副秘书长程艺省教育厅厅长委员:余群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明阳省教育厅总督学朱建基省科技厅副巡视员陈文明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蒋厚琳省监察厅副厅长吴天宏省财政厅副厅长任予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吴晓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李劲风省卫生厅副厅长杨寿桃省审计厅副厅长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及其办公室随之撤销,其职责相应并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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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
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2]20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3
【实施日期】2012.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2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体制,省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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