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定)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菏泽市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菏泽市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机构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关单位和社区居民选举产生。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监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和保养;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组织开展居民文化活动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菏泽市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的住宅和公共区域进行巡查,确保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居民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小区的维修、保养等需要业主共同协作的事项,并要求业主按照规定支付公共维修费用。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有权享受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并有权监督和参与物业管理的工作。
业主有权提出关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业主有义务保持住宅和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施。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条菏泽市政府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行政部门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物业管理公司,政府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问题。
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义务受理和处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是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居民住房质量、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升城市品质,菏泽市制定了《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物业管理主体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主体的范围和职责。
其中,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住户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的清洁、安全的管理等;业主作为小区的权益主体,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住户则是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者,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三、物业管理规范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首先,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其次,小区环境要保持整洁,垃圾分类处理,严禁乱倒乱扔。
再次,物业企业要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另外,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四、居民权益保障《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非常重视居民的权益保障。
首先,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权利,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合格的服务。
其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包括物业费用的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等。
此外,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质量有投诉和监督的权利,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渠道进行维权。
物业企业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监管机制建设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运行,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监管机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企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其次,加强居民参与和监督,建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为居民提供投诉受理、矛盾纠纷解决等渠道。
此外,菏泽市还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社区环境,创造宜居的居住条件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社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维修、车辆通行管理等。
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不得随意增加。
物业费用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的支付、人员工资福利等方面。
物业企业应当将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企业应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小区安全、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物业企业还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共同推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五、居民的权益保障居民作为物业管理的直接受益方,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物业企业应确保居民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权益,及时解决居民的合理要求和投诉。
六、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物业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菏泽市设立了物业纠纷解决机构,提供专业的调解、仲裁等服务,快速解决纠纷,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菏泽市将建立物业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表现良好的物业企业将予以奖励,而对于违规、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将予以相应的处罚,以此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菏泽市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和指导,推动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同时,市政府将加大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支持力度,为物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菏泽市实际情况,本条例由菏泽市人民政府制定,现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正常使用,公平合理进行管理,本条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的住宅及其他类型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消防安全、绿化养护、停车管理、安全防范、设备维护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应明确具体,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使用的面积或份额按月或按年支付,用于维护、管理和改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及使用范围应明确具体,不得存在任何模糊不清的情况。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收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激励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交业主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征得业主大会(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菏泽市人民政府所有。
结束语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规范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具有物业共有部分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服务由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提供,该单位或组织应在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管理者的资格,任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全防范等工作,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报修。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业主所召开的决策机构,具有议定、监督、选任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15日通知,通知应明确议题和具体时间地点。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业主的过半数通过,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决议,应达到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协助解决与业主权益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维权保障第十二条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业主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不得侵犯业主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在业主区设置信访箱,并及时回复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如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力、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督机构的规定。
【附件】1、菏泽市物业管理协会注册备案证书2、物业公司资格证书3、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文档为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社区和住宅小区的安全、卫生、绿化等环境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在菏泽市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业主、业户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⒈物业管理: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等行为。
⒉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⒊业主:指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以及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其他人。
⒋业户:指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并享有与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所规定的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⒌共用部位:指住宅小区内和其他建筑物内供业主、业户和其他人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大门、楼道、电梯、绿化带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自愿原则,倡导并鼓励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第四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和业户监督,提高管理透明度。
第五条公平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公平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得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歧视业主和业户。
第六条共同维护原则业主和业户应当共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共有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管理等职责,为业主和业户提供安全、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维修养护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房屋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菏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菏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规范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菏泽市政府于2021年3月2日发布了《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制定本实施方案以确保该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实施目标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职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业主满意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1.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1.1 在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具备合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1.2 配备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确保其熟悉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保证服务范围覆盖管理区域内的全部房屋和业主,合理分配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2.物业服务人员的职责2.1 遵守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2.2 积极协调业主与开发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2.3 每日巡查、维护小区设施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
2.4 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认真记录和维护业主信息。
3.业主委员会的管理3.1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成立,并发布章程明确其职权和职责。
3.2 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3 业主委员会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联系,充分了解业主的诉求和需求,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和协调解决。
4.物业服务费管理4.1 物业服务费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遵守政府对物业服务费的监管。
4.2 物业服务费应定为维护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保险费等,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4.3 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应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向业主公开。
四、实施保障本实施方案实施期间,菏泽市政府将在政策、技术、法律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以确保实施效果。
五、总结本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推进菏泽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发展,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行业创新发展和业主诉求的保障,可以为其他城市提供借鉴和参考。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物业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旨在详细介绍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各个章节内容,并为读者提供全面的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菏泽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菏泽市内的各类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
第二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责任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等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并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其管理费用的收支明细,并定期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六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权益。
第七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八条业主有权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四章物业设施与公共区域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修复损坏设施。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小区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加强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小区的绿化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征收物业管理费,并按照约定使用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开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扰乱物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小区环境卫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09【实施日期】2005.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二○○五年十月九日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环保、民政、市政、供电、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二○○五年十月九日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环保、民政、市政、供电、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5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服务至上、公益至重的原则。
第四条菏泽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菏泽市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报经所在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管理和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二)负责小区内的保洁、绿化、安全、消防等工作;(三)制定小区公共秩序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四)协调解决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五)收取物业费并按时代缴国家税收。
第九条物业公司负责为小区业主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报修、咨询、安全巡逻等,要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条物业公司和物业管理部门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阻碍业主享有物业所有权的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翻译和提取物业管理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建议和意见,并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回复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周期和方式。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或乱收费。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少缴。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本为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范本,供大家参考。
下面是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菏泽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资格并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业管理权限,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导和组织业主共同参与物业管理,发挥业主自治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区生活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害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保洁、绿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保业主在使用公共设施时的安全,并及时维修、更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和行人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通行秩序。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业主的合理诉求。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物业费用标准和计费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应当合理使用,基本满足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公正、透明地收取、清晰地报告和使用物业费。
第十四条物业费的使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监督第十五条物业服务监督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物业管理运作。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提出物业服务监督建议和投诉,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以下内容省略)1、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菏泽市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格附件二:菏泽市物业费用计费方式说明附件三:菏泽市物业服务监督投诉表格2、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资格并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业主、住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服务业主和住户的宗旨,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住户代表大会,加强与业主、住户的沟通与协商,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加强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业主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的决议,提供物业基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修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管理、安防设备运行维护、消防安全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住户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和解决。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业主、住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并进行改进完善。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条业主享有依法使用、经营、处分其专有部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如改建、装修、收费标准等事宜,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合同履行、资金使用、服务质量等。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负责监督、协调、指导和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管理能力,定期进行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菏泽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办公区和其他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理念,提供优质、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推动物业管理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以下服务:安全防范、日常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环境卫生清洁、绿化养护、保洁、供排水及供暖等公用设施和服务的管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物业所有人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推动业主自治。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 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并明确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洁费、维修费、绿化费、保险费等。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提出对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拖欠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日常秩序。
第十四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损坏物业设施。
第五章 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接受政府监督和居民监督。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14(1)
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各类物业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招标前,应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委托管理的内容及具体标准。
菏泽:物业管理招投标出新规
江西省首先规范 了建设工程招投标 活动中企 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 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围标 、 串 业资质和施工业绩等设置。该省提倡对工程项 目实 通投标 , 以及单位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等违法活动。
行 总 承包方 式招 标 , 采 用施 工总 承包 方 式招 标 的 , 只 中标 后 , 不得 将工 程转包 和违 法分 包 。 对 于上述 违法
推进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是加 快项 目建设 业施工企业 , 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审查文件 、 招标
的需要 , 是强化 科技 防腐 的需 要 , 也 是 深化 制度 改 革 文件 中 的相关 规定 ,可 以委托 该投 标项 目的项 目经
的需要 。 因此 , 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理为授权委托人 。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 自主决定 目前正在研究起草该省 电子化招投标整体推进 方 直接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应 当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证 案, 拟从宣传培训 、 平 台建设 、 推进 目标和进程 , 以及 书。 在招投标活动中 ,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的项 目经理 创造 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湖南省住 未按规定出具其授权委托书 ,或者直接参加投标的 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统一制定适合该省电子化招投标 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 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证书的 , 该 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技术标准。 投标单位的投标不予认可, 按 自动弃权处理 。 施工企 业 的项 目经理是承担工程项 目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
资质 , 由招标人 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并在 于 1 2 月 1日正式实施。 招标公告 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省同时规
定, 拟招 标工 程项 目应 当按 照《 江 西省 房屋 建 筑和 市
《 办法》 规定, 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 含3 万
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是菏泽市物业管理领域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率,菏泽市制定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 招标投标的主体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主要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监督机构等。
•招标人:指需要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投标人:指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评标委员会:指由招标人组织成立,负责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审、评分工作的机构。
•监督机构:指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担任,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招标投标程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中标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等程序。
3.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项目背景、技术要求、标书格式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书递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宣布物业管理项目需要进行招标的文件。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等信息,并注明招标文件的获取方法。
3.3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
招标人可以结合监督机构的意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估。
3.4 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严肃性和诚信度。
招标人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退还条件。
3.5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报价等内容。
3.6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对投标人递交的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定)
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和服务机构。
市物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物业服务招标服务机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的服务性工作。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体(菏泽日报、菏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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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和服务机构。
市物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物业服务招标服务机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的服务性工作。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公共媒体(菏泽日报、菏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山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并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宜委托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有形市场范围内进行。
物业管理咨询(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招标人是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参加招标工作小组;招标人是业主委员会的,应有业主大会授权。
(二)招标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具有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60%以上。
(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应当自觉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物业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三)物业服务内容及等级标准;(四)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七)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八)悔标的责任;(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10日,持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三)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有关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合同30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人的,建设单位可持有关招标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准。
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各种物业项目;(二)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四)暂定一年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3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五)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参加资质核查,或按照《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考核标准》量化考核评定所管物业项目达不到800分的,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投标活动;(六)外地来菏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本市物业项目投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的有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投标指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到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在招投指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照规定进行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文件:(一)送达时未密封;(二)逾期送达;(三)未加盖企业公章;(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利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2日,到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确定成员人数。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1日,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招标人未按规定,从依法组建的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拟定《综合评分表》。
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第三十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一条召开现场答辩会时,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答辩,并持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经济、管理专业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致使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如实记载有关内容,并经评委签字确认出具评标结果,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评标活动采取当场评标,当场宣布投标结果的方式。
项目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