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契税一览表(2005年6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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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契税一览表(2005年6月至今)

购买商品房到本窗口缴纳契税,请提供以下资料(并携带相关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可缩小复印)。

2、实际确认面积与原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买卖双方需签定的《补充协议》,也需复印一份。

3、所有发票各复印一份(包括因面积变动而退补差价的发票)

4、买方身份证、婚姻证明复印件

5、2010年10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请携带

注:1、增量房(即商品房)购买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孰先”原则来确定(见闽财农税…1999‟73号、闽地税发…2009‟154号文)。并按购买时间对应的契税法规政策执行。

2、2009年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商品房合同必须在当年备案,才可享受相关契税税收优惠。

3、原购房已售、已购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都不属于首次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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