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单位资格
2.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4.其他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②《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⑥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
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
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售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实际成交额的6%收费;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除
中医药企业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按
收入的2%收取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流程图